夫妻贷款买房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力偿还贷款怎么办,可否减少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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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贷款买房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力偿还,可否减少还款额
银行起诉一般会将夫妻作为共同被告,查封时肯定会一并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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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借款后死亡的另一方需要偿还该债务
时间:日&&|&&作者:马孝江律师&&|&&关键词:夫妻,关系&&|&&浏览:769
日,被告任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日,被告任某丈夫陈某向原告李某借款 26500元。在日,被告任某丈夫陈某突发疾病死亡。被告任某以其对丈夫陈某的借款不知情。
【基本案情】日,被告任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日,被告任某丈夫陈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6500元。在日,被告任某丈夫陈某突发疾病死亡。被告任某以其对丈夫陈某的借款不知情,人死账清为由,拒绝归还其本人借的2万元及丈夫陈某借的26500元。经原告李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律师观点】原告李某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经律师分析,被告任某及其丈夫陈某向原告李某借款,都是在被告任某和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规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该两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去世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被告任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并不存在人死账清的说法,被告任某仍然应当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46500元。【法院判决】经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支持本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任某向原告李某归还全部借款。【办案总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一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情形的,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借债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对该笔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人死账清的说法。附:本案判决书案号: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5)乌当民初字第00298号。
作者: [贵州-贵阳]专长: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律所: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15698积分 | 帮助5776人 | 8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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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一方办信用卡无力偿还婚后是否影响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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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影响的,办理信用卡或贷款,银行要审核配偶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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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夫妻一方公积金贷款买房,可以不写另一方名字吗_百度知道
夫妻一方公积金贷款买房,可以不写另一方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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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几个人的名字与贷款无关,但是如果想房产证只写一个人,那必须你妻子当面签字同意的。
写几个人的名字与什么贷款种类没得关系,商业按揭贷款也可以写两人的名字
这要看你是婚前还是婚后啊,如果是婚后的话,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说实话哈:往往实话最难听,真像最难看。夫妻之间要是不信任相互提防,那还有什么兴趣过下去。祝你好运,家庭幸福。
可以,但是夫妻如果都有交公积金的话贷款额度会高一点
可以不写。按照使用公积金的一方写名字
只要婚后写不写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只要夫妻自愿。
但是属于共同财产
写谁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写与不写都一样
应该是可以的
帮个忙行不行
可以不写,我办过
你的思想不纯
可以啊,我的就是
写我的名字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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