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二次报销流程省级定点医院重大疾病报销如何办手续,比例多少?

2015年度新农合政策知识问答 今日怀宁 中安在线多媒体报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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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新农合政策知识问答
一、问:怎样办理新农合参合手续?  答:每年的10月至11月,办理下一年度的参合手续。参合对象需携带本人和家庭所有成员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在村(居)委会缴纳参合费用,并提供本户联系方式(最好是手机号码),缴费收据要妥善保管。筹资期间内不能回乡的人员,可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具体筹资时间和缴费标准以通知为准。  二、问:2015年出生的小孩怎样办理参合手续?能享受怎样待遇?  答: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需携带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乡镇合管办(或县合管中心)办理新生儿参合手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新生儿可全额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1、新生儿父母双方均参合的(含异地参合,须提供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合证明);2、新生儿父母仅仅一方参合的,但另一方属于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的(须提供户籍证明)。其他情况下,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仅一人参合的,新生儿当年仅享受新农合待遇的一半。  三、问:参加了新农合的农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参合农民享有以下权利: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享有对新农合政策的知晓权、知情权;在规定范围内对定点医疗机构有自主选择权;因病就诊后,可享受新农合规定的报销补助待遇;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有权向新农合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投诉、举报,提出批评和建议。2、参合农民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省、市、县新农合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合资金,做到“户不漏人”;就诊时必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安庆市城区医疗机构住院时要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符合在医院直接报销的,必须在医院报销,不符合直接报销的,需携带完整、真实的材料交当地乡镇合管办(财政所);不得把二代身份证存放在医疗机构或转借他人办理新农合补偿。  四、问:到县外医院住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确需到安庆市城区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县内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实行转诊的,补偿比例(含保底补偿)下降5个百分点。参合患者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未办理转诊补偿待遇不降低:1、因同一疾病再次在安庆市城区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提供上次住院记录或新农合补偿记录);2、因急诊、急救就近住院的(需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出具证明);3、因精神病县外治疗的;4、因重大疾病,三级医院医疗总费用1万元以上,三级以下医院医疗总费用在8千元以上的。办理新农合补偿时,需提供《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审批表》(或上述1、2条所需材料)。县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暂不需办理新农合转诊手续。  五、问:各级医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是多少?  答: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是依据各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可报销费用占总费用比例等指标计算确定。县内乡镇卫生院(含民营医院)起付线在150元―320元之间;县内县级医院在400元―610元之间;省内县外医院在500元―4310元之间;省外非预警医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Ⅶ类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厅相关规定不予认可的部分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预警医院)4000元。  六、问:住院报销比例大概是多少?怎样看病就医更合理更划算?  答:县外医院、县内县级医院、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平均实际补偿比分别在47%、75%、80%左右。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实际补偿比例会低于平均比例:1、自费类费用较高的,2、住院费用较低的,3、在起付线较高的医疗机构住院的,4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的,5、在Ⅶ类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  合理、划算且报销最便捷的就医程序是: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县内医疗机构条件有限,需转上级医院住院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首选市级、省级即时结报医院。  七、问:什么是保底补偿?怎么计算?  答:保底补偿是指单次住院费用按规定计算的补偿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单次不同额度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分别为:4万元以下45%,4-8万元50%、8万元以上60%。如住院费用为10万元,保底补偿金额为4万×45%+4万×50%+(2万-起付线)×60%。在Ⅴ类医疗机构(被处罚的医院)、Ⅶ类医疗机构住院以及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的不实行保底补偿。  八、问:因意外伤害住院怎么报销?  答: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及所致后遗症,不予报销。 2、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及所致后遗症,可以报销。住院医药费用县内医院按不超过45%,县外医院按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封顶2万元。3、对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①7周岁以下的儿童;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③农村五保户、孤儿;④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⑤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所致后遗症一年后(自受伤之日起计算)住院的;⑥致伤原因为气(食)管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的;  ⑦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明)。  患者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住院的,还须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  九、问:哪些慢性病门诊发生的费用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报销比例是多少?怎样申报慢性病?  答:1、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精神病(不含精神分裂症)、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冠心病(心肌梗塞)、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银屑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肾衰(不含尿毒症期)、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慢性活动性肝炎。  常见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报销费用按55%补偿,保底补偿40%。上述系统性红斑狼疮至慢性活动性肝炎等7种疾病患者在同一年度,门诊诊疗累计补偿不超过2500元,其他常见慢性病门诊诊疗费累计补偿不超过2000元。  2、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癫痫、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及晚期支持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按病种付费除外)、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脑良性肿瘤放化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脑瘫。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报销费用县外医院、县内医院分别为70%、80%。保底补偿45%。  3、常见慢性病需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享受补偿,申报时间为每年的7-8月,申报材料为:近期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经治医院公章)。申报材料交当地乡镇合管办(财政所)并详细填写《怀宁县新农合慢性病申报鉴定表》。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要求在一级(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纳入报销的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十、问:看门诊能否报销,报销多少?  答:1、在县内县级、乡镇、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均可以报销,必须即时结报,过期不予报销。单次门诊的可报销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补偿比例县内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分别为45%、50%。单次补偿封顶县级、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分别为80元、40元、20元,累计封顶为家庭成员数乘以65元。农村五保户、孤儿全年最高补偿额度为每人150元。  2、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年度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其中检查费用超过2500元部分,单方复方均不予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不纳入计算)可以报销。报销金额=(门诊费用-自费费用-1000元)×50%,保底比例为35%,年度累计封顶1万元。所患疾病为新农合慢性病的按慢性病政策执行。  十一、问:哪些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答:下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1、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发生的费用;2、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3、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4、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5、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实施范围》(试行)(皖卫农[号)规定的其他基金不予支付项目费用。  十二、问:农村五保户、孤儿、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农村五保户、孤儿住院不设起付线,在Ⅱ类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因无他方责任意外住院的,按普通住院补偿。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对象,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十三、问:怎样办理新农合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答:1、在县内医疗机构和县外即时结报医院就诊的,出院时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患者须提供二代身份证(7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参合人员,须提供同一参合家庭户任一成员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下同),安庆市城区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提供《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审批表》或不需转诊的相关证明材料。县内医疗机构除常见慢性病外均实行在医院直接报销;县外医疗机构直接报销的类型包括普通住院、住院分娩、按病种付费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  2、不符合上述直接报销情形的,到所在地乡镇合管办(财政所)办理报销,补偿款通过银行账户发放。须提供的报销材料包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涉农补贴“一卡通”(或县内金融机构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住院(门诊)医药费用发票原件、详细费用清单、出院记录(门诊需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书),安庆市城区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提供《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审批表》或不需转诊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问:参加了新农合同时购买了其他保险怎样办理报销?  答:1、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凭保险部门加盖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2、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双保患者,先办理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再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及报补单办理新农合补偿。3、参加多重医疗保险或需办理大病救助的患者,办理报销前复印相关材料备用。  十五、问:什么情况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  答:参合年度内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后,个人自付的费用除去累计起付线,超过2万元的,能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在Ⅴ类、Ⅶ类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和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不享受大病报销待遇。  十六、问:怎样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答:新农合补偿后,符合享受大病报销待遇的,不需重复提供材料,由经办商业保险公司依据原新农合结报材料和补偿信息,按照大病保险补偿方案,主动审核结算,补偿款通过原新农合补偿汇款账户发放。  办公地址:高河镇振宁路工商银行四楼  咨询电话:26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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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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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切实减轻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3〕2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主线,以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为目标,从我省实际出发,全面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促进我省新农合基本医疗与大病保险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统筹推进。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充分发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障机制。
  (二)统一方案,即时结报。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补偿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在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补偿数据信息管理功能。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基本医疗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和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科学测算,规范运作,合理制定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资金风险,努力实现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运作。
  三、主要内容
  (一)统筹层次。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省为单位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
  (二)资金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及基金支付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为尽可能确保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差异化筹资依据,将2014年度筹资标准分为16元、15元和14元三个档次。从2015年起,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筹资标准。
  (三)保障对象与范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当年参合人员。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保障范围为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以下费用不纳入保障范围:
  1.超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以外的药物费用;
  2.超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项目费用和符合规定但超出限价部分费用;
  3.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农合定额补偿病种自付医疗费用;
  4.按病种付费及重大疾病病种超出限额(定额)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5.意外伤害患者医疗费用。
  (四)补偿标准。
  1.起付线、补偿比例及封顶线。2014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1.5―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2.保险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
  (五)启动时间。日起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住院参合患者可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2014年度郑州、新乡、洛阳3市继续实行市级统筹,2016年前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六)补偿办法。
  1.在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补偿数据信息管理功能,实现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对接,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和必要的数据共享,实行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和提供“一站式”服务。商业保险机构与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匹配相应用户权限,登录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信息监管,合理分摊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费。
  2.参合人员在省内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单次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一起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在省内与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跨区域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以及在新农合统筹区域内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在最后一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力争2015年前在省内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即时结报。
  3.在省外就医或省内非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凭有效身份证明、转诊证明复印件和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结算票据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手续,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通过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参合患者进行补偿费用结算。商业保险机构要在各统筹地区设置至少一个服务网点,为省外住院及省内非即时结报参合患者提供结算服务,也可在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派驻业务人员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
  4.参合患者住院就医,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而当年未能及时进行补偿费用结算的,须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前到参合地或省内居住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
  5.商业保险机构要结合我省参合人员外出务工及各统筹地区外设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实际,积极在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服务网点,方便在外务工参合人员就近办理补偿手续。
  四、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是新农合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按规定盈利率扣除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外,只能用于对参合住院患者医疗费用的补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分季度预付,年终结算。省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及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安全。商业保险机构年度盈利(含运营成本)应控制在当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的3%以内。
  (二)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收入零余额账户,用于归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并按期将收入户存款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商业保险机构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设立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账户。省财政部门根据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分季度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预拨给商业保险机构,年终统一结算。结算时按协议规定的盈利率扣除盈利后,预拨资金仍有结余的,抵顶下一年第一季度预拨资金。
  (三)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结算月,定点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每月25日前将新农合大病保险上一结算月补偿参合患者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费用汇总结算申请单报当地商业保险机构。
  (四)商业保险机构通过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收到申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其垫付的大病保险补偿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垫付款的资金结算或擅自减少结算资金。
  (五)商业保险机构可实行先结算后审核的办法,每月5日前抽取上一结算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额度高、基本医疗实际住院补偿比低的部分病历进行复核,复核病历数应不低于大病保险补偿总数的20%。发现不符合补偿政策纳入补偿范围,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商业保险机构应书面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异议后,不合规补偿费用在下期结算资金中予以扣回。
  (六)定点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在资金结算工作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同级保险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商业保险机构拒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或参合患者大病保险补偿款的,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核实后要及时追回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款。
  (八)建立大病保险资金风险分担机制。省财政部门从大病保险资金中预留5%作为政策性亏损风险调节基金。对年度内因新农合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大病保险资金超支的,商业保险机构在中标盈利率范围内承担亏损,其余亏损部分通过亏损风险调节基金或调整下年度筹资水平等方式解决,切实调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工作的积极性。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是建立健全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对减轻参合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把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密切配合,为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在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补偿数据信息管理功能;公开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并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新农合大病保险服务协议。省新农合管理中心受省卫生计生部门委托,负责归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对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省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结算,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核监管。省保险监管部门参与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工作,严格审查商业保险机构资质及基本准入条件,确保有实力的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日常业务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商业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新农合大病保险服务协议,严格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配合做好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及时结算大病保险补偿费用,保证大病保险资金和数据信息安全。各级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大病保险资金安全。各地卫生计生、财政及保险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规范服务。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大病保险补偿及结算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建立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省新农合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查处。要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稳步提升新农合基本保障水平。要严格控制县外转诊,积极引导常见病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探索建立常见病定额补偿机制,引导病人合理分流;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将其当次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的80%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新农合管理部门监管和商业保险机构监督。
  (四)广泛宣传,多方监督。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及宣传栏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向参合人员广泛宣传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情况以及筹资标准、补偿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资金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大病保险政策全员培训和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新农合公示制度,公布监督咨询电话,加强民主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引导参合人员参与大病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方案试行期间,省卫生计生委要及时制定完善常见病种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补偿范围等相关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和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明确各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筹资方式、起付线、补偿比等。各地已开展新农合二次补偿的,要做好新农合二次补偿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当地参合人员总受益水平不降低。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备案序号: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基础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金投保险网小编提醒,根据山东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如下,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
大病报销比例
金投小编提醒,根据山东新农合大病政策规定:
(一)保障对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的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支付标准。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四)20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过渡政策
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2014年单独给予补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因上述政策过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测算并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谈判确定,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需在32元筹资标准的基础上人均增加筹资3元,增加的筹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各地要按照本地居民参保人数筹集资金,与人均32元筹资一并按比例同步拨付机构。
20类重大疾病具体病种的确定,仍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2〕6号)规定执行。20类重大疾病中,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他13类疾病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重大疾病患者须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疗标准参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制定的临床路径执行。
(五)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执行。20类重大疾病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类重大疾病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试行)&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3〕2号)规定执行。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各地的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参照当地的或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新农合办事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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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飞机意外:40万元
火车意外: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飞机意外:60万元-100万元
火车意外:1万元-50万元
私家车意外伤害:20万元
其它保障项目: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及残疾:20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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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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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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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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