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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原告杨晓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2012919
原告杨晓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镇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杨晓克。
  委托代理人项仁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
  代表人常晓。
  委托代理人徐玉雷。
  原告杨晓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镇平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克的委托代理人项仁学,被告人保财险镇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玉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晓克诉称:原告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购买豫R37123号半挂牵引车/豫RJ638号挂车,原告系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原告于日在被告处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在保险合同期内,日12时30分,原告杨晓克驾驶豫R37123号半挂牵引车/豫R J638号挂车,由东向西行至G312线内乡县灌涨镇白土坡路段时,与薛平彦驾驶的豫R6067J号车碰撞,又与由西向东薛纪周驾驶的豫RK1006号三轮车和杨得龙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得龙及无牌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张玉山死亡、李菊平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做出内公交认字(2012)第104号认定书,认定杨晓克、薛平彦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薛纪周、杨得龙、张玉山、李菊平无责任。本次事故致杨得龙死亡造成各项损失150000余元,致张玉山死亡造成各项损失180000余元,造成薛平彦等第三者车辆损失15000余元,本车车损8875元,支付施救费7100元。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赔付死者亲属22万元,承担薛平彦等车损7500元,该款项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理赔。原告承担的本车车损8875元,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后再按《》第规定追偿。原告支付的施救费7100元也应由保险公司按照《》第规定赔付。被告一直推托不予足额理赔。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镇平支公司支付理赔款24347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杨晓克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证明,用以证明原告是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2、保险单两份、报案记录四份,用以证明事故车辆购买保险的事实;3、内公交(2012)第104号事故责任认定书2份,用于证实事故发生经过;4、杨得龙死亡证明、尸检报告、户口簿,张玉山死亡证明、尸检报告、户口簿,李菊平住院证明、病历、住院发票、伤残鉴定,杨晓克、薛平彦、薛纪周、杨得龙的车损确认书、发票清单、估价鉴定书、调解书、赔偿凭证、收条、施救费发票,用于证明原告杨晓克及杨得龙、张玉山、李菊平、薛平彦、薛纪周受到的损失。
  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镇平支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2、事故车辆是否在被告处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应提供保险单;3、该事故是四车相撞,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四车分担,原告自愿赔付,那是他自己的事,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审核赔偿的数额,按照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按规定赔偿;4、诉讼费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担。
  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镇平支公司为证明其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供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条款。
  以上原告杨晓克提供的第1、2、3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4组证据,被告核对后认定薛平彦的车损7110元,薛纪周的车损2921元,杨得龙的车损2240元,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称本车车损为8875元,但原告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显示为3670元(3870元-残值200元),故本院对原告本车的车损3670元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杨晓克于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购买豫R37123号半挂牵引车/豫RJ638号挂车,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日原告出资以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镇平支公司处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其中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牵引车122000元、挂车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牵引车500000元、挂车50000元;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日至日。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原告杨晓克是豫R37123号半挂牵引车/豫RJ638号挂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发生事故后由杨晓克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或起诉。
  在保险合同期内,日12时30分,原告杨晓克驾驶豫R37123号半挂牵引车/豫RJ638号挂车,由东向西行至G312线内乡县灌涨镇白土坡路段时,与薛平彦驾驶的豫R6067J号车发生碰撞,又与由西向东薛纪周驾驶的豫RK1006号三轮车和杨得龙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得龙及无牌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张玉山死亡、李菊平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内公交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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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选择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能否追加侵权人及对方保险公司为被告?_百度知道
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选择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能否追加侵权人及对方保险公司为被告?
被保险人无责任被保险人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为了快速得到赔偿以保险合同名义起诉自己的保险公司,对方全责。那么A保险公司能不能追加侵权人及侵权人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呢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另行提起代位追偿之诉您的问题回复如下。可以申请追加侵权人为第三人。或者赔偿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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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奥迪被砸侵权人被判刑 车损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作者:刘俊峰 刘明朝
   车主因轿车被砸,但侵权人却被判刑,车损该由谁来赔?日前,在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车主原告李薇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协商意见,由保险公司按保险报案理赔程序给付8万元理赔款,李薇收到理赔款后,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日晚,李薇在泾县城区因与洪丽发生债务纠纷,被洪丽纠结多人殴打致伤,其新购白色敞篷奥迪轿车也被砸坏。经鉴定轿车损失为125115元,洪丽及其他三名人上述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分别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上三年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但李薇轿车损失一直未获赔偿。据查,李薇曾于日花费1.8万余元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部险种,投保金额50万元。车子被砸后,李薇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并发生激烈争执,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针对案件特殊情况,法官认真钻研了相关法律规定,查阅了类似案例,努力寻找解决矛盾的办法。经过充分准备,法官通知双方到庭,针对保险公司对李薇的诉讼请求提出车辆被砸不属于保险事故的申辩意见,法官依法作出释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碰撞”解释为保险车辆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本案李薇轿车损失系“被砸”造成,砸车的物体属于外界物体,砸车的过程属于外界物体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过程,而且车辆被砸对李薇而言也属于意外。依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因此,李薇的奥迪轿车被砸,也可以理解为碰撞,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洪丽等侵权人行使代为追偿权以弥补损失。
  同时,法官也指出,该案中李薇轿车损失以及人身伤害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不足部分可另行依法向侵权人提起侵权损害之诉获得赔偿,故应当考虑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理赔责任,这样也较为公平。由于法官态度诚恳、释法明确、说理透彻、考虑周全,双方终于平心静气地坐下来,认真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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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5日举行了隆重的...&&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南通启东: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机动车方车损后 能否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19:06来源:江海明珠网
  案情回顾
  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孙某于当日死亡,张某所驾越野客车修理及施救花费17200元。交警部门对事故经调查后出具了事故证明但未认定事故责任。事后,秦某等五人作为孙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张某及承保越野客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R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之后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定该事故由张某承担70%责任比例,由孙某承担30%责任比例。另外,张某所驾肇事越野客车所有人杨某起诉要求R保险公司赔偿上述车辆损失,之后法院判决R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杨某车损17200元。R保险公司在履行车损赔付义务后诉至法院主张行使代为求偿权,要求秦某等五人在继承孙某遗产范围内按责赔偿上述车辆损失51600元。
  裁判结果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R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杨某的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法》有关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R保险公司据此获得对该事故中另一责任者即孙某的追偿权,因孙某已死亡,秦某等五人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按责赔偿上述越野客车车辆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起事故中死者孙某被法院判决认定承担30%事故责任比例,故其对张某所驾事故车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全额赔偿张某所驾车辆的全部车损后,可以取得对张某的代位追偿权,又因张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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