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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县高台子镇康家屯村民委员会与高长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锦民二终字第00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县高台子镇康家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尤海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慧君,辽宁子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琴,女,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长友,男,日生,满族,退休干部,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孟祥菊,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义县高台子镇康家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高长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3)义民大初字第0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国琴、曹慧君,被上诉人高长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义县高台子镇雹神村(现归入康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被告高长友作为乙方签订《协议合同书》,约定内容为“根据乙方提供出填垫工贸公司房后坑一事,四至房后一米处、北至三家店地头、西至形家屯地头、东至公路,一切都由乙方投资承垫,甲方不付任何投资。垫完后归乙方长期使用五十年(可以转让)。到五十年以后归回雹神村委会(三组地)。中间,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反悔,如反悔付乙方二十五万元人民币。特立此协议合同,从即日起有效”,并有甲方村民委员会公章、时任该村民委员会书记张庆喜、主任王奎华及高长有(即被告高长友)签名。现原告以被告伪造张庆喜、王奎华签名,非法加盖公章为由,要求确认被告所持有的上述协议合同书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载明的土地,第二次庭审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被告与原义县高台子镇雹神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合同书》,原告关于该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可能存在伪造而认为该合同无效的主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合同上签名系伪造及公章系违法加盖,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合同中仅约定了乙方即被告权利,未维护甲方权益而应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甲方雹神村民委员会签订该合同时有其关于村集体管理、建设、土地利用等自身利益的综合考虑因素,被告为垫坑投资而获得五十年土地使用权,并不显失公平,故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合同侵犯8户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其提供的农业承包合同书不能证明载明的村民对本案争议土地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其表述上述村民现已不缺少家庭承包地,故不予支持;原告关于使用期限50年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因被告是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外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并无承包期限的限制性规定,不予采纳;原告关于合同上被告签名与其身份证上的不符而影响合同效力的主张,因原告认可合同载明的乙方为本案被告高长友,故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义县高台子镇康家屯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一审判决宣判后,义县高台子镇康家屯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96年的协议合同书是无效的。1、1996年双方并没有订立《协议合同书》,该合同是被上诉人在2003年单方面形成的,该协议合同上不是村支书张庆喜的签字,村主任王奎华的签字是他不当主任后于2003年签的,村委会也没加盖公章;2、高长友当时是高台子乡长长,不具备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3、既使合同是有效的,承包期50年也是违法的。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高长友答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2、争议的合同原签订于1996年,1999年重新书写,这份协议是由张庆喜亲自签字,真实有效,当时村委会也是出于集体管理建设的考虑,是张庆喜主动找到被上诉人张罗填沟,现在反悔不应得到法律支持;3、承包50年是双方约定的,法律对此没有限制性约定,因为公务员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是在这个协议之后颁布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上诉人村委会提出当时没有签订协议,该协议是被上诉人单方面形成的,且时任村支书张庆喜、村主任王奎华均未签字,也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的理由。高长友持有1996年村委会与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合同,该合同有张庆喜、王奎华、高长友签名,加盖了当时雹神村民委员会公章。上诉人对该合同真实性提出质疑,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村委会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亦未提供证据来否定该协议的客观真实性,并提交了对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不予鉴定的书面材料。故依现有证据可认定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高长友承包土地时的身份问题,因该承包是在1996年,当时法律对承包人的身份并未有禁止性规定,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承包期限50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该法实施之前承包期限长于该法规定期限的继续有效。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义县高台子镇康家屯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凤武代理审判员  尚国之审 判 员  刘志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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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县参合农民筹资标准将提高到年人均100元
编辑:liudi
  本报讯 从明年起,义县参合农民筹资标准将提高到年人均100元,农民参合率实现100%,农民实际补偿率将提高,因病致贫和返贫人数将继续减少。义县是省政府确定的锦州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试点县。 2009年,义县参合农民筹资标准将提高到年人均100元,其中农民年人均缴费20元,同时实行统一的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补偿模式,取消家庭账户;补偿标准分门诊补偿、住院补偿和特殊补偿。据介绍,门诊及住院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5万元。  张月鹏 本报记者 张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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