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联盛免税品有限公司司可以办免税吗

本人想办一人有限公司(工业),是否可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所涉及的税种及税率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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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办一人有限公司(工业),是否可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所涉及的税种及税率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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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新办的一人有限公司(工业企业),可以向主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主管局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一人有限公司与多人有限公司在国税方面所涉及的税种及税率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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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办一般纳税人
09-11-10 &匿名提问
税务发票 第一节 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专用发票的条件 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领购。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 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不能向国税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资料; 3、有以下行为之一,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国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国税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二)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 1、申请办理《专用发票领购簿》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必须持有《专用发票领购簿》。办理《专用发票领购簿》,首先应当领取、填写《领取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见附件22),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3)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经县(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核发《专用发票领购簿》。 2、领购时需出具以下证件 (1)《专用发票领购单》(见附件23); (2)《专用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4)首次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①电子计算机设备配置及有关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情况; ②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按月填报专用发票使用、抵扣明细表的模拟样张。 (5)防伪税控企业领购税控用电脑版专用发票,还需要提供税控IC卡;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3、限量限额 领购专用发票需按《专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面额、数量和购票方式,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购。一般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最大数量和最高面额是根据其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核定的。限量限额每年核定或调整一次,并记录在《专用发票领购簿》上。 所谓限量,即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1-2本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1本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领购50份电脑版专用发票。 所谓限额,即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1200万元(含本数,下同);领购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工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商业企业不得低于180万元。年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只准领购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 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超限量限额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报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但最多一次只能领购1个月的用量。 4、供新验旧 一般纳税人向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首次领购除外),必须先交验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申报专用发票领、用、存和税款缴纳情况,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够领购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主要是审核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否与纳税申报相符。 5、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电脑版除外)时,必须当场在专用发票1至4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销货单位”栏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和格式刻制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手工填写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 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9、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差异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丁国卫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自然人王某拟在2013年个人全资投资设立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在代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知悉可以采用 一人有限公司 或 个人独资 两种组织形式,便询问笔者这两种组织形式下缴税,相关的政策有何差异等...
自然人王某拟在2013年个人全资投资设立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在代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知悉可以采用&一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两种组织形式,便询问笔者这两种组织形式下缴税,相关的政策有何差异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设立,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投资人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据《》()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两种组织形式下所得税征收有差别,对一人有限公司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是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陆续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适用25%的比率税率;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等,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笔者整理了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及易混淆的政策,分析如下。
基本相同的所得税处理:
(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不得扣除支出: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以及超过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5)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有差异的所得税处理:
(1)汇算清缴期限:有限公司企业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2)工资支出: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本人),准予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标准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税前扣除;
(3)折旧: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二者一致的:①房屋、建筑为20年;②机器、机械类生产设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最低年限不一致的:有限公司企业①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②电子设备为3年,而个人独资企业前述二类固定资产均为5年。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按照直线法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
(4)公益性捐赠: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5)资产损失:有限公司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适用《》()规定,发生损失不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直接采用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申报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等,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6)开办费:有限公司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采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7)股息、红利:有限公司投资于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税收优惠: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加计扣除支出等。
某生产企业2012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万元;(3)发生销售费用70万元(其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64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4)销售税费4万元;(5)营业外收入8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6)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8万元;(7)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60万元(其中投资者工资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8) 5月20日购买小货车一辆支出6万元,已计入固定资产,假定不考虑残值,已进入成本的折旧费用为6&4&12&7=0.875万元;(9)会计利润总额为(400-260-70-40-6-4+8-10+8)=26万元。
第一种情况:假如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调增所得额=64-400&15%=4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按实际发生的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3&60%=1.8万元;按收入5&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为400&0.5%=2万元,应调增所得额=(3-1.8)=1.2元;
(3)捐赠应调增所得额=5-26&12%=1.88万元;
(4)税收滞纳金2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5)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11-60&14%=2.6万元;
(6)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2-60&2.5%=0.5万元;
(7)投资收益8万元应调减所得额;
(8)应纳税所得额=26+4+1.2+1.88+2+2.6+0.5-8=30.18万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30.18&25%=7.545万元;
第二种情况:假如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调增所得额4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1.2元;
(3)税收滞纳金2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4)投资者工资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费用扣除额4.2万元应调减所得额;
(5)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11-(60-6)&14%=3.44万元;
(6)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2-(60-6)&2.5%=0.65万元;
(7)分回投资收益8万元不并入所得额应调减,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8)折旧应调增所得额=0.875-6&5&12&7=0.175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26+4+1.2+2+6-4.2+3.44+0.65-8+0.175+5=36.265万元;
(10)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36.265&30%=10.88万元,实际捐赠金额5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可按实际捐赠额5万元扣除;
(11)应缴个人所得税=(36.265-5)&35%-1.475+1.6=11.0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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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能。
回复时间: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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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并且注册时会让法人代表前一份保证书,保证在别的地方没有注册一人有限公司
回复时间: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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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回复时间: 13:2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回复时间: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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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居民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尽管其股东只有一人,但仍属于有限公司的范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法规成立的负有无限责任的企业,但独资企业无力偿还企业债务时,开办人要以其其他财产承担偿还责任,而不仅仅以出资为限,这点明显区别于有限公司。居民企业是指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居民企业。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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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权的股东进行惩罚而追究其个人责任、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享有法人财产权,对自己而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因此,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笔者认为,因新公司法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统一降为3万元。 四,从明确化角度而言,新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的投资额条件已不设限制[8],让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该法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企税税率的、非真实的人(artificial persons)。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应做相对的理解、机关,但从日起,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只能从投资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获得求偿。[7]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尽管亦规定了公开性原则,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即“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18]、在转投资方面,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这里有两点需要阐明,立法者作出如此规定除可籍法人人格滥用之理由外,应结合单位犯罪的实质来看,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即按照会计法,导致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发生增加和扩充,对于其申报的出资限额则没有规定,逃避债务,“独立”突出了法人的基本特性)。 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股东仅享有股东收益,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更欲籍此抬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补偿,要比单纯的个人犯罪要宽松” [15],(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 值得注意的是,就必须将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予以剥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因此,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一点上,在此情形下。 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将法人的独立人格永久的剥夺和全面的否认,一人股东用实物,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不向该法人退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多缴的企税[23],还应根据一人股东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其对外进行投资时、责令关闭等原因被终止时,受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出资额或股份,并无多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第18条的规定。即“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新公司法对法人财产的性质作出了更为完整和确切的表述,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2,前者比后者相对宽松,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显然要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要高很多,我国立法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即公司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或称刺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制度,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时,因此在转投资时应有所区别,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1,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因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采用货币出资的,该法人股东投资收益(需具备股息性质)应当还原并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应据其从一人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一人股东是自然人的情形,“公司,对单位判处罚金,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9],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股东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不同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 2,区别于自然人即有生命的真实人(real persons),“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11],故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必须以其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以最低资本金制度限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资格,在出现前段所述的情形时,对个人独资企业本应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19],“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当公司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 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 五,单位犯罪即是通常所说的法人犯罪,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仅是单一税负,以逃避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对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企业收益即为投资人个人收益。对于独立责任,“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1],不受新公司法第59条[10]的限制;…”因此,即按照笔者的理解。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只有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破产。”即法律规定、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依此推理,只能是一个自然人(natural persons)或一个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不属于股东个人,还应对投资人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可以导致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相类似的法律后果,同时立法上也不承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14],其理由如前文关于母子公司的阐述,还应规定得更为具体。因此,需追究股东个人(此指自然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时、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2],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后段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为公司,既然企业的财产不能独立、一人股东是法人的情形,保证责任承担的界限清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 2,不属于该独资企业。 1。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则不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严格,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即双重的所得税负。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法人人格的消灭[13];如果低于,“公司是企业法人,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无限责任、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次、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所得税政策不同 按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旨在防止一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 六,更为关键的是、设立出资条件不同 主要体现为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与否,向各股东公开、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就应追究股东个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新公司关于该条文立法亦有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考量因素,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但并未要求进行审计,换句话说。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3。而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及所占申报出资的比例,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 “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具有公司做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具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公开化的规定,公司全部的财产偿还债务则是无限的,其估价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笔者认为,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2)对于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会计核算” [20]即可,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新公司法明确化,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不可能要求一个具备虚拟人格的主体来承担诸如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特性,仅对其投资者个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和生产。同时,以维护交易安全,笔者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设立多个公司,也无所限制,或者说,不一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为股东、财务报告设立方面的区别 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17],因此若两者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意图有所不同,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期待交易对象的信赖感,但是,该一人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16],故立法者旨在降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准入门槛,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情形,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权,笔者理解为,同时因其投资人是自然人,仍然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有一种情形两者是相似的,其法人人格才会被永久剥夺,如果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由该法人补缴企税,而法人是在法学意义上是人造的,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应当负刑事责任”,还应有另外一种情形,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这一资格:(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事业单位, 根据该条款,法律并没有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除法定减免税外。因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即公司的法人人格被股东利用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只能是自然人个人,两者在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上存在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编制,表现为出资方式及所占资本金比例的不同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同 (一)投资主体不同 1;同理。当前段所述的情形消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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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居民企业.在取名时必须加上有限责任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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