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来县城附近建房子买闽侯县城好吗政府怎么罚款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的通知永政发〔号
发布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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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长期以来,我县农民建房一直按照&农户申请、村级酝酿、站所初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流程进行供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需报省市政府办理农转用手续,审批手续繁琐,时间冗长。为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进一步加快农民建房审批,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繁、时间长等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至各镇(街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下放的范围
县人民政府以委托方式将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下放给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最终审批供地,形成&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街道)审批、县管转用&的审批模式。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下放的范围为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审批,其中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单独组件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后,按本通知规定由各镇(街道)办理供地审批。
参照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方式划拨给农民作为住宅用地的国有土地审批,仍按原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流程规定
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下放后,建房审批流程、工作要求等仍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建房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永政发〔2006〕127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仅对审批流程中第二阶段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取消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环节,改为以镇(街道)审批同意为准,由国土资源局备案,即国土资源所受理建房人申请后,原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报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当地乡镇政府在收到材料后,凭个人建房工作联系单当即签具审核意见,不签具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对同意建房的,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并由当地国土资源所通知建房户主到当地国土资源所领取相关材料&变更为&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报当地镇(街道)审批,当地镇(街道)在收到材料后,凭个人建房工作联系单当即签具审批意见。镇(街道)审批同意后,由国土资源所将相关报件报县国土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备案,县国土资源局以见章盖章的方式加盖县人民政府农民建房审批专用章,当即予以备案&。
三、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材料用章
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加盖镇(街道)印章、县人民政府农民建房审批专用章,取消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用章。
四、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下放后的监管职责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委托下放后,具体审批、监管责任由行使审批事项的镇(街道)承担。各国土资源基层站所、住建基层站所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和管理。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下放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下放事项依法依规行使。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督查和业务指导,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下放到位。
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权下放时间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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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泰顺县电子政务中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泰顺县农房建设遗留问题处置细则》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泰顺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引导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域农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简称农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房建设审批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一户一宅、拆旧建新;依山就势、保护耕地;简化审批、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政府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农房建设用地、乡村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镇、社区及中心村集聚,鼓励利用现有宅基地、空闲地集中成片建设新村或农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使用农用地和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调整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规划局部调整审批手续。
  第六条& 农房建设过程中,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依法应收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申请建房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本县域内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或改建住房:
  (一)无房户;
  (二)已列入旅游、文物、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实施道路拆迁、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的农户;
  (三)D级危房户、房屋受灾户、家庭三代同住而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四)原所在单位和原户口所在地无住房,且未享受福利住房政策的回乡(原籍)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
  除县城规划区、八镇一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外,农房建设可跨乡镇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建房不予批准:
  (一)原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十条标准70%左右的;
  (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房的;
  (三)享受下山扶贫建房用地指标,拆迁安置中已享受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未满18周岁或65周岁以上的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涉及户口迁移,在迁出地已有住房的;
  (七)除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
  (八)农房建设选址新建用地存在地质、水文等危险隐患的,高压线路走廊范围内的,存在四邻纠纷未处理妥当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规划依据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 农房建设依据不同区域及相应层级的规划进行审批,其中县城规划区、八镇一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省道沿线单侧50米内,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乌岩岭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区为规划严控区域,严格按照城乡及专项规划审批。
  省道沿线50至300米范围内的新建项目按照规划布局予以审批;在原有村庄范围内与省道不在同一竖向平面,视线范围外的插花、补缺用地可以原址改建。
  第十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使用耕地的,5人户以下(包含5人)为80平方米以下、6人(含6人)以上户为125平方米以下;使用其他土地的,1-3人户为80平方米以下,4-5人户为100平方米以下,6人(含6人)以上户为14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原住房拆建、改建,建房用地标准不受户籍、人口限制,但不得超过原住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
  第十二条& 鼓励农村村民联建公寓式特色民居。利用共用宗、同一用地性质的宅基地联建公寓式住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且须采用坡屋顶;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省道县道两侧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均采用坡屋顶。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农房建设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受理、社区代办、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管理。农房建设供地审批由县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政府办理,审批手续按季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县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房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以乡镇为单位单独组件报批,在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乡镇政府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民建房地块确需安排在限制建设区的,允许使用本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进行安排,将建房地块纳入允许建设区;建房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或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修改;允许建设区范围外400平方米以下使用集体土地的零星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
  第十六条& 农房建设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争取省单列下达给市统筹的专项指标解决。同时,统筹用好地质灾害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搬迁等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
  第十七条& 农房建设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农村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对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社区)审查。
  (二)现场踏勘。乡镇政府(社区)审查后召集驻村干部、国土资源所和住建所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调查,并出具用地调查和设计要求意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书面告知申请人。使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第十五、十六条办理。
  (三)批前公示。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所在地乡镇政府将农村村民建房拟审批对象、施工方案、用地面积、旧房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审核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国土资源所、住建所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批,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房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编制农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参考。建房尺寸与通用图纸不相符的,申请建房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五章 审批监管与服务
  第十九条 承建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农房建设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县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竣工验收采取&三测合一&制度,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竣工验收单后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土地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建立与落实农房建设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农房建设的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四公开&制度;辖区国土资源所、住建所落实好农房建设的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四到场&制度;乡镇政府、国土资源所、住建所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房过程的巡查,实行挂牌监督,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作为农房建设审批和管理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科学设置农居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严格审批把关和新建非法建筑管控与查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要切实履行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公开公示农村村民建房信息和拆旧建新合同的签订等程序,并做好监督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建房审批时,原有住房可以拆除的,应在办理农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前自行拆除,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给本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若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则停止办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可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回购或调剂给本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未办理相应手续前,停止办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允许村民将原合法的住宅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受调剂户,调剂双方应当不存在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房的,由乡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乡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建立农房建设与违法用地查处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村,下年度不予受理农房建设的用地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六条&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建造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用地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农民住房流转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同样适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泰顺县农房建设遗留问题处置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泰顺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泰委办发〔2014〕17号)、《泰顺县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农房建设遗留问题处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类处理
  (一)违法建房行为发生在日以前的,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用地面积给予确权。
  (二)违法建房行为发生在日至日,由国土资源所实地核查后报乡镇政府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三)违法建房行为发生在日至日的,由国土资源所、住建所实地核查后,符合补办条件的,由县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泰顺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后给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在县城规划区、八镇一乡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县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泰顺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人属于本村村民的,给予补办集体拨用手续;违法行为人不属于本村村民的,处罚后还应征得土地所在地村级经济组织同意,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后,连同地上建筑物(作价)一并协议出让。
  属于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房的无房户,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规划的,由乡镇政府同无房户签订缓拆协议,另行处理。
  (四)违法建房行为发生在2014年4月1日之后,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免于处罚&
  在2014年4月1日之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受损、倒塌,或者属政府建设需要而产生的违法建房行为,乡镇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对违法建房行为免予立案处罚,按照第二条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一)违法建房行为用地补办应当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建新必须拆旧,在补办用地手续前,补办对象应对原有老屋进行拆除;对拒不拆除的,不予补办用地手续。对连片老屋因结构原因,确实无法单独拆除的,应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原有宅基地退还协议,并报乡镇政府(跨村的报两地乡镇)、县国土资源和住建部门备案。
依法继承和日前经依法审批的不受&一户一宅&政策限制。
  (二)因实施建房造成&一户多宅&,新建住房已达到用地面积标准的,原有住房须自行拆除后,将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或另行调剂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对象使用。不得再以分户建房为由申请原宅基地拆建、扩建、改建。
  第五条 补办审批流程按《泰顺县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操作。
  第六条& 补办违法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时,在批准文件上注明属于补批及原建房时间。县国土资源部门凭补办的审批文件作权源给予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县住建部门给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由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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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匪性质强占农民土地
说是政府工程强拆农民房屋(实际上是他们想建商铺) 没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阳信县温店镇违法拆迁
土匪性质强占农民土地
说是政府工程强拆农民房屋(实际上是他们想建商铺) 没有签字的农民一经停水停电
过年也没有水
镇政府大楼1000多万建的 政府领导受贿一次20多万 另外 受贿20多小轿车 镇政府现在一盘腐败欺压老百姓 什么地方管啊
----------------------------------------问题补充:--------------------------------------------------
老百姓的房屋从200多到800一平米
还得花27.2买他们强占我们土地建的垃圾工程的楼房
如果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房屋又是拆迁过渡棚,又有政府的口头允许,那么房屋是否算违章建筑?
4川眉山,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搞饮水工程,有部分农民因此成了无田户,应土改30年不变的政策,政府不愿把社上剩余的土地再次划分给全部丢失了土地的农民,农民有权要求政府给买养老保险吗?国家是否有政策要求政府给完全丢失了土地的农民买养老保险?
政府租用道路两侧土地搞绿化,种植树木,没有永久性建筑物,这样违法吗?
土地房屋被拆迁,政府要扣赔偿的30%,这个合理吗?我需要从哪个方面维权呢?谢谢!
,县政府在没有征地又不依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强占我处宅基地用于扩建公路,强拆我宅基地房屋。我们开始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及终审判决我们皆未胜诉,八年来经过多次申诉与省高院及来回二十多庭审,终于与2011年被省高院在万件冤案评查中被定为重大瑕疵案件,我们本以为政府给予我们安置补偿的时候终于要来了,没料到案件仍在安阳市中级法院停滞不前,至今仍不见任何希望还我们合法权益。希望律师给指条明路,如何还我合法权益?
日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草庙镇草庙村,一伙自称是村干部带着所谓的“开发商”,未于当地村民签订合同,强行霸占农民土地,与当地农民发生冲突,农民心在政府腐败,正义得不到伸张..
律师先生好,我是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王家村的村民,最近我们市在大面积征地,我家属于溧城镇,很快就到我家了,本来是该高兴的事,但据我了解,周边一些被征用地方。无论是什么地,就通通一律4万多靠近5万一亩征收掉,为此,农民怨声再道,溧阳市本来地处南京和常州无锡交界处,虽属于常州,但貌似它管不着,消息永远是封闭的,感觉那些领导干部想如何就如何,我记得国家对土地补偿都有相关调整了,怎么我们这还是这样,老百姓世世代代靠这么点地活,现在就四五万打发他们,然后安...
在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在没有和拆迁户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强拆房屋,过后声称错拆,这种情况下,拆迁户将这些行为公布在网上,希望得到关注,拆迁户这样的行为构不构成违法?这种解决方式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以免触碰法律??
城市居民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全村性质合作建房有合法手续拆迁时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赔偿
长安区太乙宫镇新拆除五个村合并在一起,占用农民土地给合并后的五个村民盖房, 地是租的说是一亩地一年给农民1300租金,先租三年,三年后在说
这对农民合理吗?推荐这篇日记的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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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文号:遂政办发〔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印发《遂昌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生成时间: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有效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遂昌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昌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3" Month="10" Year="年10月13日
&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建房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昌县县域内的农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拆建、新建、改扩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建房实行分区管理,分为县城规划区内和县城规划区外,具体范围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加强农民建房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农民建房新增用地规模。鼓励引导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旧房调剂翻建等方式解决建房需求。优先安排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旧房拆翻建等建房。
第五条 &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专项保障、单独组件。参照上年度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总量预安排用地规模,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办理农转用手续后,由县人民政府将用地规模分解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建房用地审核、审批、建房用地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
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审批、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建房用地计划安排、农转用报批、宅基地登记发证、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林业、水利、公路、电力、农办、环保、旅游、文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八条 &农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九条 &一户一宅的原则。本办法所称的“户”,是指遂昌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村民,具有本村户口。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应当共同申请,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未成年人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
(三)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四)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五)农村五保户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六)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认定。
第十一条 &拆旧建新的原则。符合建房条件、异地新建且有旧房的,在农民建房用地批准前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退还给本村村民委员会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若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停止办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应依法处置到位。在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将原合法的住宅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
第十二条 &村民自治、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主体地位作用,以“村规民约”等有效形式,推进农村宅基地分配过程中的民主化进程。
第十三条 &面积法定原则。农民建房用地审批面积按户型人口进行控制,不得超标准批地。
第三章& 建房条件
第十四条 &遂昌县域内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无房户、危房户、房屋受灾户、住房困难户;
(二)已列入旅游、文物、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需搬迁的;
(三)符合相关规划在原址拆、改建的;
(四)实施旧村改造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建设、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的;
(三)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有土安置的;下山脱贫异地转移安置的或购买限价商品房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房的;
(五)违法占地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
(六)70周岁以上老人单独分户或迁移户口到外村申请建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一)合法取得一户二宅以上的农户要求拆建的,须在数宅中指定一宅用于拆建,其余住宅依法处置到位。
(二)蓝印户等非农户籍人员或者外村村民在本村依法拥有住房(已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该非农户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等房改政策又无商品房,外村村民符合建房资格〔建房资格由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内申请原拆原建,用地面积控制标准参照执行。
(三)在下山脱贫小区联合受让安置但未迁建的,经县农办同意,退还全部补助款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四)在原土地使用权证权属范围内增加卫生间、浴室、楼梯等附属设施的,在建筑占地(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的,在建设部门补办规划许可后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建房标准
第十七条& 遂昌县农民建房用地控制标准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妙高街道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其标准为:1人户,建房用地面积50平方米;2-3人户,建房用地面积70平方米;4-5人户,建房用地面积80平方米;6人(含)以上户,建房用地面积90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其他区域,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其标准为:1人户,建房用地面积50平方米;2-3人户,建房用地面积80平方米;4-5人户,建房用地面积100平方米;6人(含)以上户,建房用地面积11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檐口高度控制在11.5米内。
(二)县城规划区外,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其标准为1-3人户,建房用地面积100平方米;4-5人户,建房用地面积120平方米;6人(含)以上户,建房用地面积13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面积不能超过1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四层,檐口高度控制在13米内。
农民建房原则上采用坡屋顶。县城(镇)规划区内、铁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县道以上公路沿线、风景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影响范围内屋顶必须采用坡屋顶,房屋外立面色彩风格需符合相应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为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住房拆建的,建房用地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为充分利用空间,鼓励建房户在批准用地范围内结建地下空间和底层2.2米以下的架空层,作为附属用房。
级(含)以上景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省级农家乐特色村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 宅基地有偿使用部分为宅基地最大限额与户用地标准之差,宅基地最大限额15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面积不能超过125平方米)。由村委会编制宅基地有偿使用方案,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农民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二)农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的,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
2.原籍农业户口的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3.蓝印户口、移民农转非人员;
4.原籍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原农业户口服刑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已经计入建房人数的非农户籍人员,不得再享受房改政策。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农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农户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进行审查和集体讨论,认为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即在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的申请人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现有住房情况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四邻关系、建房用地面积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驻村干部和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房资格审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户建房资格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填写《农民建房申请用地资格审查表》。
(三)实地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牵头村镇建设管理站(或建设局行政许可科)、国土所、驻村干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调查,并出具现场踏勘调查意见,现场勘查认为需要征求邻户意见的,建房户须征得邻户的同意。对允许建房的,交由村镇建设管理站(或建设局行政许可科)进行审查。
(四)村镇建设管理站(或建设局行政许可科)规划审查审批。村镇建设管理站(或建设局行政许可科)根据职责,对农户建房选址、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查。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城(镇)规划区外的,由村镇建设管理站先行审查同意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国土资源所审查。国土资源所对农户建房占用地类、面积标准、农转用审批、原有住房处置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农户提供的材料(申请用地资格审查表、现场踏勘调查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坐标平面布置图或建房定点平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建房位置区位图、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土地来源证明、原房处置协议或旧房拆除证明等材料)填写《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审。
(六)会审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至少一次对农民建房用地进行集体会审,会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下发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并公示批准名单及批准面积(公示期7天)。
(七)放样动工。农民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放样通知书》。小区建房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统一放样;零星建房户动工前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国土部门现场核定用地范围后方可动工建设。
(八)核实发证。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所等到实地进行规划和用地核实。核实通过的,建房户应及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GB/T0和GB/0及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施细则(试行)计算。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民建房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土地管理和建设管理的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较好、效果明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农民建房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巡查员队伍建设,各行政村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本村范围内违法建房苗头,并予以制止和上报。
村干部和巡查员对无法制止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处置,核实违法行为直至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获取的资金可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闲置建设用地收购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新建房屋移位、超过规定面积的,未经批准或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有土地论处。
第二十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六条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造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责任,对农民建房依法进行审批,做到放样到场、砌基到场、核实到场,严格控制建新不拆旧的行为。因工作人员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帮助骗取批准或因监管制度执行不及时、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造成违法违章建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5日起试行。《遂昌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遂政发〔2005〕45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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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遂昌县委 遂昌县人民政府 承办:遂昌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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