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和参保人已经签订合同但是投保款没有交后来后悔了怎么办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是事后的追_百度知道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是事后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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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提问如下,谢谢!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如果是事后的追认同意,是否也予以认可?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抱歉,可能我表述不清。我的意思是指如果在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不同意或不清楚投保人未其投保,而发生事故后再予以认同的。此种情况应该如何界定?
投保时,没有被保险人(已是成年人)亲自签名,那份保险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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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保险人改变收费方式致投保人未缴费则无权解除合同
——江苏苏州中院判决陆永芳诉中国人寿太仓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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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未约定保费的具体缴纳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长期以来形成固定的保费缴纳模式的,应视为双方成就了特定的交易习惯。保险公司单方改变该交易习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应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无权中止合同效力并解除保险合同。
日,投保人陆永芳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仓市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一生幸福保险》,保险期限自日12时起,缴费期15年,缴费方式为年缴,保险费720元。保险条款关于缴费、失效、复效约定的第十一条载明,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保险单每年生效对应日所在的月。第十二条载明,缴费期限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如果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第十三条载明,在保险单失效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果仍符合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投保条件,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单方能恢复效力。陆永芳投保时,直接缴纳了第一年保费,之后两年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刘英每年上门向陆永芳收取现金保费。2000年开始,保险公司委托邮政部门向陆永芳发送缴费通知单,至2008年陆永芳每年按照缴费通知单的提示向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费,在银行直接领取保费收据。2009年,保险公司仍委托邮政部门发送缴费通知单,但陆永芳称并未收到缴费通知单。2010年后,保险公司终止了委托邮政部门向陆永芳发送缴费通知书的业务。2011年5月,刘英委托其姐姐到陆永芳处上门办理银行代扣保费业务时,陆永芳知晓自己未按期缴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当月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遭拒绝,遂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永芳、保险公司双方履行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保险条款中并未约定具体的缴纳方式,根据多年来形成的固定缴费模式,应认定双方已成就了特定的交易习惯,2010年后,保险公司已不再发送缴费通知书,单方改变了交易习惯,则无权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中止合同效力并解除保险合同,故对陆永芳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陆永芳与保险公司继续履行日签订的《少儿一生幸福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收取原告陆永芳应缴纳的2009年及之后应缴纳的保险费(具体缴纳金额按照保险合同计算)。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该保险合同成立于1997年,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日实施的保险法。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而本案中,陆永芳、保险公司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缴费的期限已经作出了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也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而在特别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一般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在保险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有据。
2.双方之间形成的保费收取方式是否构成交易惯例&本案中,保险条款关于缴费、失效、复效的约定中,投保人本应在每年的2月缴纳当年保险费,这是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但保险条款中并未约定具体的缴纳方式。而本案保费缴纳年限较长,每次缴纳保费亦间隔一年,此时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通知投保人缴费及缴费方式的义务。根据保险公司业务员刘英的证言及保险公司的陈述,订立合同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保险费是刘英上门收取的,之后至2008年,投保人是按照保险公司委托邮政部门发送的缴费通知书告知的时间和地点缴纳保险费,双方已成就了特定的交易习惯。保险公司虽称2009年委托邮政部门发送缴费通知书,但原告予以否认,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10年后,保险公司已不再发送缴费通知书,其单方改变交易习惯,应对投保人二年内未能缴费致使保单失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无权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中止合同效力并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案号:(2012)太商初字第0480号;(2013)苏中商终字第0067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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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我购买份寿保险往每我都按交纳保险费前段间由于工作太忙忘记交保险费现已经交费期限知道应该办才否必须终止份保险没补救办 王军 王军: 按、按约交纳合同双约定保险费所投保应尽项基本合同义务特别寿保险否按、足额交纳保险费关系保险合同履行面我着重谈谈寿保险延迟交费些问题 投保交纳首期足额保费寿险合同效由于寿保险合同存续间难免合同期间内现原致使投保能按交纳保费许并投保所愿意遇针种情况保险公司制定些特殊规定 通除投保主退保素外保费迟延交纳数投保工作太忙或间疏忽所致严格律意义讲期未交保费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期间发风险事故能原给付实际操作程保险公司避免投保保险单非自愿性失效或者退保保险双说都利避免述情况发寿险合同制定保险宽限期条款该条款规定每期交费届满六十内保险交费宽限期投保能够六十内交纳足额保险费影响保险合同履行规定执行提高保单维持率 另外您通寿险合同自垫交保费条款确保保险费用及交纳保险合同履行条款使用选择般保费交纳宽限期届满投保仍未交纳保费由保险自保单现金价值部作续期保费予垫交该式适用前提要事先争投保同意二要保单积存足够现金价值所自垫交保费条款投保填写保单该条款进行选择否则该条款自效 您宽限期届满仍未交费且没选择自垫交保费条款或者您保单现金价值足冲抵保费则寿险合同处于止状态合同止保险保险身伤亡事故承担给付责任想继续投保投保保险合同止两内向保险提合同复效申请两间称复效期间保险审核、批准复效申请并补收所欠保费及利息合同效力恢复投保复效期间内没向保险提复效申请保险解除寿险合同退投保剩余保费或现金价值等同于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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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有一定难度!其实包含了2个问题:1、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2、是否可以拿回全部所交保费,并赔偿对应的银行利息?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自己做为投保人,必须由法定监护人来作为投保人,而且放了防止道德风险,对以死亡为给付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一定限度。但是,不少保险营销员为了获得自己佣金,误导客户,出现了这种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单。我认为,这样的保单是无效。
  既然保单是无效的,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全部退还保险费,根据谁的过错谁承担的原则,还应该赔偿对应的利息损失。当然保险公司不一定会这么爽快的来佩服,你可以找专业的保险律师,如果律师效果不好的话,你可以找下世纪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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