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把离婚所得房产通过村委会主任和村长申请并村长,书记签字把他的房子于我继承,并把房产证给了我,但是我在外

父亲再婚前的房产后母是否有继承权?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母亲过世后,在父亲名下有三处房产,现在父亲再婚了,但没有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如果我父亲先过世,.请问我后母有权继承办三处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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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三处房产都是我母亲过世前购买的.
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现在我想让我父亲立遗嘱把房产在他百年之后由我来继承。我后妈在这里她有没有继承权。有哪她能继承我父亲的多少 房子如果碰到拆迁分到三套都由儿子分配有无疑问
父亲准备再婚,但目前房产证是已故母亲的名字,请问如果房屋在父亲再婚前过户到父亲名下,我和继母的房屋继承权是怎样分配的,如果不过户,房屋继承权又是怎样的?谢谢回复!
我母亲因病去逝,父亲有再婚的打算,父亲现在所住的房子是他所在单位带有福利性质的分房,比市场价格要便宜,当时父亲的钱不够,我又未婚,有40%的钱是我出的,姐姐出了10%,我母亲长期有病,因此后来我们未向父亲索要房款.他再婚后,房子的继承权如何分割,若要在他再婚前要求房子公证由我和我姐姐继承是否全法.公主需要哪能些手续
律师您好!我朋友(女性)的母亲半年前去世,生前和父亲共留下四处房产,一处为母亲名字,另三处为父亲名字,现在她父亲马上要再婚,现在她要求父亲再婚前继承母亲分割应得的那部分遗产(能分多少),但她父亲执意不肯,协商无果,如何办理?她的要求合理适当吗,可否向法院起诉,胜诉的可能有多大?谢谢!!! 她父亲现在要卖其中的房子,她要不同意她父亲能卖吗?
父母双方离异,儿子跟母亲居住,父亲再婚前购置一套房产,是按揭,再婚两年后去世,再婚对象带来一女儿,请问这套房产如何分配 父亲去世前未立遗嘱
父亲要再婚,房子是由我父亲单位以我父亲的名义分配的,但房子的所有权人是我的名字,请问如果父亲因身体不适病故,继母是否有财产继承权。
我父亲再婚后买的房子,且房子是公房,现在我父亲想把他那一半的房产继承给我,请问我有权继承吗,如何办理?用不用通知他现在的妻子? 如果说公房不能继承的话,现在我父亲该怎样做才能把他那部分的财产给我,因为我父亲现在得了重病想让我继承他那部分的财产,如果他们离婚的话,多长时间法院可以判他们离婚,再买房子是不是我父亲就可以把他的财产继承给我?
我母亲09年去世,10年原先的私房拆迁了,父亲买了1套动迁房,现在父亲准备二婚,我觉得那女的是来骗钱骗房的,我不想让她得逞,听说动迁房5年后才能过户,现在又不能过户到我名下(房子是我父亲的名字).请问我该写个什么样的合同或协议之类的,有法律效应的东西.让父亲只能把房子留给我一个人.我还担心父亲会糊涂了把房子给那女的了.在线等回复.谢谢 如果父亲现在写了个遗嘱是给我的,过几年又写个遗嘱给那个女的.那是哪份遗嘱有效呢? 如果父亲现在写赠予给我了,过几年又写个赠予给那个女的,...
我是父亲唯一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父亲希望通过遗嘱的形式将其婚前财产的一处房产留给我,不知法律上是否可行?另,该房产未进行过婚前财产公证。烦请赐教。
父母有一私房,当初盖此房时我也出钱出力。我有一弟,父亲去世后,弟弟也相继去世,我早已出嫁且户口迁出,该房由母亲与侄子(弟弟的儿子,已成年)共同居住。如今,该房拆迁,拆迁办算的我占六分之一,即父亲所占的一半由母亲、我和侄子(代继承我弟)三人各占三分之一。
我想请问律师,我侄子有权继承六分之一吗?死人也有继承权吗?
侄子自持我母亲那份今后全部归他,说没有我的份,也没有姑妈,太令人气愤,不是想争家产,只是想争一口气。更多法律知识
  父母时,协议将父亲名下一套儿子。十年后,父亲意外身亡。儿子持当年协议要求过户房产,遭到房管部门拒绝。不过,房管部门给他指了条路:先去法院打场确权官司。然而,准备打官司时,儿子又犯愁&&
  背景新闻
  刘利军最近有点烦,因为登记的事儿需要打场官司,可他根本不知道该去告谁。
  事情还得从十年前说起,当时刘利军尚不满九岁,他的父母。离婚协议约定:&刘利军由其父亲刘明,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刘明名下的一套89平方米的住房归刘利军所有,刘明享有但不得擅自转让。如果刘明再婚,刘利军无法与后母和谐相处,则刘明应搬出该套住房。&两年后,刘明再婚,刘利军与父亲及后母相处还算融洽,三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该套住房内。
  天有不测风云,前不久,刘明遭遇车祸身亡。安顿好父亲的后事,刘利军拿着父母当年的与父亲的房权证,到房管部门要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却遭到拒绝。
  房管部门告诉刘利军,该房产属于其父母离婚时赠与的,现刘利军要求登记在自己名下,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按规定需要由原房屋人配合出具身份证明、签字等,而今刘明已经死亡,无法到场配合办理也不能委托他人办理,故房管部门无法为其办理转移登记。
  工作人员告诉刘利军,其可以到法院,确认该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房管部门再按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办理登记,这样就不需要原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合了。
  刘利军按照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指点去做。可到法院咨询后才知道,事情远非那么简单。打官司光有自己这个原告不行,还要有&明确的&。即便是进行房屋确权诉讼,也得有个跟自己争房产的人为被告才行,可眼下并没有人跟自己争房产,该告谁去?这让刘利军很犯难。
  说法一两个&时间差&导致不动产交易风险
  田育 (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房价一路攀升的状况下,房屋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人一生的积蓄或者一个家庭的主要财产。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我国对不动产设立了登记制度,并区别一般的动产,规定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
  在许多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并非是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比如本案中,刘明夫妇在离婚时已经将房屋赠与未成年的儿子刘利军,但登记的权利人一直没有改变。还有生活中如父母一方去世后,子女可以继承去世一方不动产份额,但实际上,子女通常不会与健在的父或母进行析产并申请权登记,这样也会出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
  关于不动产协议与不动产变动之间有一个&时间差&,而一半以上的是这个时间差造成的。最为常见的&一房两卖&,甲先把房子卖给乙,在没有办理登记之前再把房子卖给丙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按照法律规定,丙取得房屋产权而乙只能追究甲的。从理论上讲,乙可以向甲要求返还购房款甚至要求赔偿其他损失,但实际上如果甲已将购房款挥霍或者携款逃跑,乙将无法弥补所受的损失,所以,这中间有很大的风险因素。即便是房屋的物权已经变动,有时与登记之间也有&时间差&。如《》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假如某人因为法院判决而取得房屋产权,但此时房屋仍然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如果原权利人在法院判决后马上将该房屋转让给善意,就会存在真正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真正权利人仍然无法实际得到房产。
  说法二目前登记不能反映房屋变动动态过程
  郭晓菊(内乡县人民法院法官):为防止&一房两卖&,《物权法》专门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另外,对于房屋除了所有权与共有权登记之外,还可以对、等&他项权&登记。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到房管部门进行租赁备案登记。
  但是,这些仍然远远不能涵盖当事人对房屋设定其他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不动产权利登记从法律属性上只不过是以原有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一个附加行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的变化,只是加强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动得到国家认可,或者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公示公信效力等。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仅能起到证明&静态&权利的作用,而不能全面反映法律关系变动的&动态&过程,使得登记没有发挥防范交易风险的应有作用。
  说法三应建立不动产&约定内容&注记制度
  郭敬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由于缺乏对法律关系变动过程的&注记&,登记部门也无法确认法律关系变动的真实与否,于是就把法律关系变动的认定转移给法院、公证处等其他部门。如本案中,房管部门要求刘利军到法院诉讼,确认房屋权属归其所有,再给其办理登记。还有如对于受遗赠而转移登记的,办理时需要交&遗赠人同意遗赠和受遗赠人同意接受的&。如果遗赠人生前并没有就此办理公证怎么办?再者,公证文书并不能被社会大众所知悉与查询,并不具有公示效力。遗赠抚养协议虽然经过公证,遗赠人仍然可以生前私下里将房屋过户给他人,受遗赠人持公证文书也无法对抗他人已经完成的转移登记。
  要保障不动产变动的安全,房屋登记制度就应当完善。除对产权设定、变更、转让、消灭的结点登记外,更要对不动产法律关系变动的动态过程应当事人申请进行注记,对不动产&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注记。在注记过程中,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使房屋暂时处于冻结状态,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在登记簿上有所显示。如果约定内容实现,则由当事人申请完成转移登记手续,如果当事人为约定的内容发生纠纷,则当事人必须在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或者另行达成协议后,再进行转移登记或者消除先前关于约定的注记。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防范不动产权利变动中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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