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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车辆抵押贷款需要什么一直放在银行·除了车辆登记证书还要什么?_百度知道
中行车辆抵押贷款需要什么一直放在银行·除了车辆登记证书还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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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193号中国银行佛山南海支行诉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部门:桂城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19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9号。
负责人张建红。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崔某某,分别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汉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南海中行)诉被告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琰独任审理,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湖花园紫荆阁F座603房屋一间。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3月10日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03年房字293号),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笔住房贷款共192000元,贷款期限为15年。被告将其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湖花园紫荆阁F座603房抵押给原告(抵押登记证明书编号:南房按证字第35846号)。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贷款。截至2013年3月14日,被告拖欠本金10666.7元,利息3424.67元,罚息473.5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没有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以上事实有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登记证明书、逾期还款查询等证据证实。
被告长期拖欠贷款本息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74666.3元、利息3424.77元(利息自2012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3年3月12日,实际利息计付至被告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及罚息473.56元(罚息自2012年6月10日起按照上述利率水平加收50%暂计至2013年3月12日,实际罚息计付至被告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湖花园紫荆阁F座603房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没有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存在拖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的事实;
3、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一份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一笔192000元的住房贷款,贷款期限为15年,合同中第六条对计息方法有明确约定,在合同第三部分对抵押担保也有详细约定;&&&&&&&&&&&&&&&&&&&&&&&&&&&&&&&&&&&&&&&&&&&&&&&&&&&&
4、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发放该笔贷款;
5、抵押登记证明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将其购得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湖花园紫荆阁F座603房抵押给原告,原告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采信。
综合原告的陈述及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于日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房字第293号《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192000元贷款,贷款期限15年,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供款计划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逐月结算还清;如被告未按还款计划还款,原告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被告愿以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湖中路罗湖花园紫荆阁F座603室房产设定抵押,作为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双方约定抵押物的价值为合同所述的购房总价241180元。双方就上述抵押物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了南房按证字第35846号《南海区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证明书》。合同还约定,如被告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原告有权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原告提交的《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载明被告逾期期数为10期,至日本案诉争贷款合同未到期本金余额为63999.60元,拖欠本金10666.70元,共计74666.30元;应收利息3404.87元,应收未结利息19.80元,合计3424.6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355.91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17.65元,合计473.5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92000元,被告应按约偿还相应的贷款本息。现从原告提交的《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来看,被告已经连续十期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依据《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第五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提前收回贷款本金余额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利率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50%,故原告请求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未超过该限额,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本金余额74666.30元,利息3424.67元、罚息473.56元及以74666.30元为本金自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因原告请求的罚息已是对被告违约行为的惩罚,其再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收利息相当于双重惩罚,本院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湖中路罗湖花园紫荆阁F座603房的房产作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南房按证字第35846号南海区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证明书),该抵押已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余额74666.30元,利息3424.67元、罚息473.56元及以74666.30元为本金自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罚息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二、被告钟某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权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有权对被告钟某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湖中路罗湖花园紫荆阁F座603房的房产(南房按证字第35846号《南海区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证明书》)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2.06元,财产保全费805.64元(原告已预交),合共1687.7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琰
二Ο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房观桃从中行办理车辆抵押按揭贷款后、机动车登记证书由谁保管?贷款还清后,需如何去车管所注销抵押登记!_百度知道
从中行办理车辆抵押按揭贷款后、机动车登记证书由谁保管?贷款还清后,需如何去车管所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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