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属于什么范畴,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车险有哪些险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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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包含哪些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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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产保险包含哪些险种?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财产保险险种是财产保险市场用来交换的特殊商品,我国习惯上将财产保险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
包含哪些?金投小编介绍,财产是财产市场用来交换的特殊商品,它一般以保险单为单位,以保险条款为主要内容,是构成财产保险市场的基本要素。
我国习惯上将财产保险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
。主要承保因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目前,我国企业财产有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
利润损失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由于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使被在一个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的间接经济损失,即利润损失和受灾后在营业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
。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主要有: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抵押房屋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我国常见的运输工具保险险种有:机动、船舶保险、飞机保险等。
货物运输保险。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常见的工程保险险种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
特殊风险保险。常见的特殊风险保险险种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等。
。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业务种类。
财产保险险种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其他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可以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险种3: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所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凡权利人要求担保对方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常见的信用保险险种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和进出口信用保险。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常见的保证保险险种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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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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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保险包括哪些类别?
其他财产保险包括哪些类别?
  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简称“建工险”。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责任相当广泛。概括起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列明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水灾、暴雨、地陷、冰雹等,对于地震与洪水,由于其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损失,国际保险界一般将其列入特约可保责任另行协议加保;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员在施工中的过失造成的间接损失;盗窃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费用,也有保险人将此类风险另行承保的情况;第三者责任;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未列入责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风险责任范围的其他风险责任。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除了财产保险中的例行责任免除,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罢工、核污染外,一般还有下列责任免除: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其责任者在设计方,应由直接责任者负责,但如投保人有要求,亦可扩展承保该项风险责任;原材料缺陷如换置、修理或矫正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工艺不善造成的本身损失;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和消耗。各种违约后果如罚金、耽误损失等;其他除外责任,如文件、账簿、票据、货币及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等的损失等。如果是一般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还包括保险责任项上未列明而又不在上述除外责任范围内的其他风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损失补偿限额,它包括在建筑工程中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而确定的保险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的赔偿限额以及根据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按不同的承保项目分项确定。建筑工程本身一般以工程的总造价为保险金额,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税款及保险费等项。考虑到施工期间多种因素的变化如原材料价格的涨跌等,保险人一般让投保人根据计划价投保,待工程完毕后再按实际造价对保险金额予以调整。其他承保项目的保险金额则以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为依据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因地震、洪水等特约灾害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一般还另行规定赔偿限额,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在赔偿限额方面,一般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项确定赔偿限额,并按每次事故、整个保险期间的风险情况确定累计赔偿限额。在免赔额方面,保险人一般根据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地上的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保险金额的高低以及不同的承保项目等因素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在建筑工程保险市场上,合同工程承保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该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0.5%?%;机器设备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5%左右。有的保险人对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损失还要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应以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和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风险调查为依据,在对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作出评估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进行厘定。一般而言,保险人厘定费率时,应着重考虑下列因素:保险责任的大小;保险标的本身的危险程度,包括承保项目的种类、性质、建筑结构、施工场所的地理环境等;承包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承包人及工程其他关系方的资信情况;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的高低。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再结合以往承保同类业务的赔付情况,保险人就可以制订出比较合理的费率标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保险金额要在工程完毕后才能真正确定,保险费的计收亦应在订立合同时预收,期满时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一般采用工期保险单,即以工期的长短来作为确定保险责任期限的依据,由保险人承保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但对大型、综合性建筑工程,如有各个子工程分期施工的情况,则应分项列明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根据建筑工程的种类和进程,可以将合同工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是工程建造期,即从开工之日起至通过检验考核之日止;三是工程保证期,即从检验考核通过之日起至建筑合同规定的保险期满日止。保险人在承保时,可以只保一个责任期,也可以连同建筑工程保证期一并承保。
  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是建工险的姐妹险种。它专门承保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的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间接费用以及安装期间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安工险的适用范围与建工险相同,主要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一切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保险对象为各种工厂、矿山安装机器设备、各种钢结构工程,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建造工程。
  安工险在许多方面,如条款形式、内容与建工险基本相同,但在责任规定上与建工险略有不同。如该保险条款第四条内容是超负荷、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由电气引起的事故。安工险只负责由于上述电气事故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而不包括电器用具本身的损失。该保险条款的第六条内容是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技术不善”是按照要求安装但没有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在试车时往往出现损失。这是安工险的主要责任之一,承保这一责任时,应要求被保险人对安装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评价,以保证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能适应被安装机器设备的要求。
  安工险责任免除与建工险责任免除不同的有:该保险条款的第五条内容是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本身损失以及纠正这些缺陷错误所支出的费用。建工险对错误设计造成的损失一般除外,而安工险对错误设计“引起的本身损失”除外,对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第六条内容是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本责任免除与责任范围内的第四条是相对的。
  安工险的第三者责任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与建工险相同。
  安工险的保险项目分物质损失、特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三大部分,其中后两部分的内容和赔偿限额与建工险相同。安工险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的确定:
  1、安装项目。本项包括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地基、机座),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讯设施。安装工程主要有三类:(1)新建工厂、矿山或某一车间生产线安装的成套设备;(2)单独的大型机构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巨型吊车等组装工程;(3)各种钢结构建筑物,如储油罐、桥梁、电视发射塔之类的安装管道、电缆的铺设工程等。本项的保额为项目的承包合同价。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指由于安装工程需要对厂矿进行新建、施工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费用。本项的保额不能超过安装工程保额的20%,超过20%时,则按建工险费计收保费;超过50%,则需单独投保建工险。
  3、场地清理费(同建筑工程保险)。
  4、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保额按重置价值计。
  安工险费率制定的依据与建工险基本相似。它的组成除试车为单独的一次性费率和安装施工用的机器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外,其他项目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险种之一,一般为内河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各种水上风险。具体有以下几项:1、海上灾害,即在海洋运输中所遭遇的恶劣天气、海啸、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2、船舶失踪,指船舶在海上航行,因遇大风或其他海难中失踪且通过委请有关方面进行搜寻,仍无法确定船舶去向和下落,只要超过规定时间,即可按推定全损处理;3、碰撞与碰撞责任,是指船与船相碰、船与码头和其他固定建筑物碰撞等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船舶碰撞责任则是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碰撞责任的划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可抗拒力所致,如台风造成的失控,碰撞船舶与被碰撞船舶双方损害自负;二是由单方面过失所致,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过失方承担,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港内行使或锚泊等过程中;三是互有过失所致,其损害赔偿责任要按每一方的过失程度的比例,各自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对船舶碰撞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对船舶碰撞责任的保险则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航行中,船方、货方及运方的利益在遭遇共同危险而存在损害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这种损失将由受益人即船方、货方或承运方按获救价值比例摊付。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项目有三大类:一是船舶在航行中遇险的情况下,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如抛弃货物以解除危险,这种牺牲应属于共同海损牺牲;二是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危险和意外事故,为使船只脱离危险状态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也应属于共同海损费用;三是如果能节省原应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为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即被保险船舶由于承保风险遭遇海难,依靠本船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只好委请第三方给予协助,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属于救助费用。
  在船舶保险中,保险人一般不承保下列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2、不具备适航条件;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4、超载、浪损引起的事故损失;5、保险船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磨损、朽蚀、本身故障;6、停航、停业及第三者间接损失;7、木船、水泥船的锚链(缆)、子船的单独损失;8、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9、保险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的损失等。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两种: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定期保险是船舶保险期限的主要形式。定期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起讫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责任期满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若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讫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空载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到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在任何情况下,航次保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如果要超过90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交付额外保费,此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船舶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按船壳、机器、锅炉或特种设备(如冷藏机)等保险标的在投保当时的市价和保险费的总和计算。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船舶保险费率应根据船龄、船型、船舶种类、航行范围、船舶承载货物、船级、船舶状况、船队大小、保险金额、船壳和机器市价、承保条件、免赔额、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事故损失记录等因素来制订。
  船舶保险的几项特殊规定条款如下:
  姐妹船条款。姐妹船是指两条或数条船舶同属一个船东所有。姐妹船之间的碰撞或救助不构成法律责任,因此不产生赔偿责任或给付救助报酬的义务。但实际上同一船东的船舶相撞或救助总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对姐妹船可视同分属两个船主所有,对它们之间发生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责任负责赔偿,对他们之间产生的救助,也按照一定救助惯例支付救助费用。但对此必须由仲裁人作出公断。
  碰撞与碰撞责任条款。碰撞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人只承担其本身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人对被碰撞船舶以及其他物体应负的赔偿责任。
  运河搁浅条款。保险人规定船舶在一些特定运河和运河联结点的搁浅不按搁浅论,如巴拿马、苏伊士、曼彻斯特运河等。
  船舶出售条款。船舶保险不同于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单不可以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船舶保险单是记名保险单。条款规定:被保险的船舶出售以后,如果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过户,保险单的效力自行消失。但对在航行途中出售的船舶,保险公司应继续负责到船舶到达目的港为止。
  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是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随着飞机制造业的发展,在海运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保险领域。飞机保险的险别大体可分为: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责任保险、战争险、劫持非法拘留险;其他与飞机有关的保险业务,如机场及操纵人员法定责任保险、产品法定责任险、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丧失使用保险、自动人身意外或承运责任保险等。飞机责任保险属责任保险范畴,但在传统习惯上一般仍旧入与飞机有关的险别中。
  机身保险,即飞机损失或损坏险,承保包括机壳及其设备、仪器和特别安装的附件等项目,保险人可以根据保单列明的损失原因,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可以按照一切险的规定,负责赔偿造成的飞机意外损失或损坏。责任免除的内容主要有: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为了非法目的而使用飞机;参加竞赛等飞行;除迫降外,在规定航线外的不合格的机场降落;战争、罢工、民变、劫持;不合格驾驶员驾驶飞机等。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投保人因对飞机享有所有权、占有权,非修保养或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意外事故依法应负的有关飞机对地面、空中或机外的人造成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或财物损毁的损失赔偿责任,其性质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相似。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由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涉及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保险的除外责任有:战争和军事行动、飞机不适航而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因飞机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所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本机上的旅客或其所有以及代管的财产。凡由上述原因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是根据不同的飞机类型而制订的。
  旅客责任保险承保当乘客进入飞机,被载运或在降落时、或在庇护下的飞行过程中,由事故性原因而招致的身体伤害乃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航空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各中不一,我国一般规定高于陆上交通事故的同等损害赔偿标准。
  货物责任保险,亦称承运人航空运输货物责任保险,或空运货物赔偿责任保险,它是承保航运方在受托运送的货物遭受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按现行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航空承运人对所受托运的货物如在航空运送期间发生损毁灭失、延迟到货的损失,除非能被证明其本人及其代理人已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或确实无法进行损害防范,否则,均应负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与否,亦以此为依据,并受保险合同的制约。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进入现代社会后,货物运输出现了内河、航空、陆上、邮递等多种方式,货物运输保险也因此取得了全面的发展。货物运输保险有利于企业进行经济核算和促进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货物运输保险分为若干类别:按照运输工具分为五类,即水上运输险、陆上货运险、航空运输险、邮包险、联运险;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涉外货物运输保险两种;按照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以分为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附加或特约责任。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基本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造成所载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以及运输工具在危险中发生卸载对所载货物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利用船舶运输时,因船舶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遇到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和码头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利用飞机运输时,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险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天气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遭受盗窃或在纷乱中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被保险货物支出的直接的合理费用。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发货人不履行贸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和本质上的缺陷;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由承运人或第三者负责赔偿的部分;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附加或特约承保的责任分为一切险、单独附加险、综合险和特别附加险四种。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撞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险种。
  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包括基本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费率和附加险费率按运输工具可分为陆运、水运和空运三种。陆运包括火车、汽车和驿运三种;水运包括沿海内河的轮船、机动船和非机动船等几种;空运按货物分为:一般货物、一般易损货物、易损货物和特别易损货物四类。危险品根据危险程度提高费率,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减少费率。按运输方式分,可分为直达运输和联运两种,联运的基本费率应按联运中收费最高的一种运输工具来确定,并另加费。对一些特约承保的附加险需要另按附加险费率增加保费。凡承保综合险的,其有关附加费率均包括综合险费率内。
  附加险费率是在平安险、水渍险或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附加险后计算所增收的保险费率。一切险费率包括基本险和多个附加险在内,除费率另有规定外,加保多种附加险中的一种附加险,一般按照一切险费率计收。同一险别对亚、欧、美、澳等不同州、不同国家和不同港口的费率都有所不同。
  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确定分为国内和涉外两种情况。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确定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具体协商确定。一般按以下标准确定保额:起运地发货票价,目的地成本价,目的地市价。涉外货物运输保险金额一般按货价确定。在国际贸易中,货价是由货物本身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三个部分构成的。运输和保险是由买方还是卖方办理,可根据不同的价格条件来决定。较为普遍的价格条件有三种:离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格和到岸价格。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对到岸价格卖方在保险方面的责任和费用规定是:由卖方向信誉可靠的保险人投保海洋运输险,险别为平安险,要取得可转让的保险单,保险金额按到岸价格另加10%,除非经买卖双方约定,到岸价格不包括特定行业和买方个别需要的特种保险;对偷窃、渗漏、破碎、碰损或其他货物相接触所导致的损失,应由买卖双方考虑,并约定是否需要加保;买方如果要求投保战争险,卖方应该代办,费用由买方负担;如果可能,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币种应采用售货合同的货币。
  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具有航程性,责任起讫以约定的运输途程为准,即以被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约束。
  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火箭和各利种航天器在制造、发射和在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利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保险赔付的一种保险。航天项目的保险根据航天项目进展的时间划分为:火箭和卫星的制造阶段的保险、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和卫星在轨寿命保险。
  制造阶段的保险分为火箭和卫星制造保险,保险方式与其他财产险相类似,主要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箭和卫星制造和安装过程的风险以及各零部件的测试风险。保险期限通常到火箭和卫星吊装至运输工具上准备运往发射基地时终止。这部分保险通常由火箭和制造商业购买。
  发射前保险也分为火箭和卫星的发射前保险,主要承保包括火箭和卫星从制造场地运送到发射基地阶段、分别在基地暂时的储存阶段、火箭和卫星的对接阶段、火箭和卫星的燃料加注阶段以及意向点火后发动机紧急关机或意向点火后火箭未脱离发射架臂的风险。
  发射保险主要承保从火箭点火起飞开始将卫星送入预定轨道和卫星定点后实现在轨道测试直至交付使用为止阶段的风险。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单的通常规定保险期限可以从飞开始至180天或365天或更长的时间。
  卫星在轨寿命保险承保卫星在轨道运营期间的风险直至卫星寿命结束。保单通常规定保险期限为1年,根据卫星在轨道运营的情况逐年续转保单。
航天保险承保的每个阶段风险的起止点往往根据被保险人与火箭和卫星制造商之间合同规定的风险的转移点而确定,他们之间的合同通常是指卫星所有人与火箭制造商之间签订的发射服务合同和卫星制造商之间签订的卫星制造合同。
  核电站保险
  核电站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核电站项目提供的一揽子保险,核电站  保险主要特点是技术难度高、价值高、风险高。主要保险有:
  (一)海运险
  通常规定,由业主进行投保,并以业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由业主任命的各合作方为共同被保险人,对工程用物料、机器设备和租用设备从供货商仓库到运抵核电站工地的整个运输过程中,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其中包括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购买保险。
  (二)建安工程险
  通常规定,在不影响商务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应以自己的费用购买建安工程险,并以业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由业主任命的各合同方为共同被保险人。此种保险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为投保币种,并以下列项目的重置价值为基础提供常规风险保险:
  1.在建工程:
  2.临时建筑物:
  3.施工用物料:
  4.机器设备:
  5.本合同中某条提及的租用设备:
  6.本合同中某条提及的项目;
  7.工地附近除机器设备外由业主所有的财产,其中包括工棚、临时工地用设施。
  所购买的保险应以工程开工日或业主所承包商定的日期为保险起讫日,并以如下日期先发生者作为保险责任中止日:
  1.部分完工工程以该部分的验收证书签发为准:
  2.核燃料放入核反应堆之后,此后保险责任将在核物质损失险中获得保险;
  3.业主与承包商达到的保险中止日。
  同时,此保险还应保障保证期间内在验收证书签发前的任何原因引起损失,或由承包商在执行保证条款履行义务时引发的损失。
  (三)第三者责任险
  通常规定,在不影响商务合同各合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应以自己的费用开支购买保险,并以业主、主承包商和由业主任命的各合同方为共同被保险人。此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标的是与建筑工地及其附近工程建设(包括工棚和临时工程用设备)有关的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种责任。
  所购买的保险应以工程开工日或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的日期为保险起讫日,并以保证期结束或业主与承包商达成的中止日期的先发生者作为保险责任中止日。
  同时,规定此保险应提供的最低责任限额。
  (四)雇主责任险
  业主应以自己的费用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法定保险,保障雇员的利益。
  (五)核责任险
  业主同意在此条款项下赔偿并放弃对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造成的第三者任的追偿权(除非在商务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对此有相的规定。)前提是第三者责任是由于在核电站工地或业主作为电站的营运人在运作电站中因核装置中的核燃烧导致的在中国境内的核事故而引发的一种责任。
  由于上述事故导致对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索赔时,承包商等需立即告知业主,同时业主有权选择咨询顾问,代表其参与诉讼。
  为使业主按上述条款规定获得足够的保障,业主应与中国核集团安排每次事故不得少于一定金额的保险保障。
  根据该国法律,在选关业主、雇员、代理人、代表或培训人员到指定国学习之前,该国政府任命的电站操作人员应已购买该电站内发生的任何核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的保险,承包商应得到这一保险确认。
  在由于上段所述情况所引起的对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代表或培训人员索赔时,业主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有权选择咨询顾问,代其参与诉讼。
  在此条款规定下赔偿时,应减除索赔原因错误而应自身承担的部分。
  由于任何个人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核损失,在此条款下应免除赔偿责任。
  (六)核物质损失险
  通常规定,业主应为自身的利益选择是否投保核物质损失险。此险种一旦生效,业主应放弃对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的追偿权。一旦此险种生效,业主应放弃对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由于核辐射风险及此保单保障风险造成财产损失的追偿。承包商应对由于自身的疏忽、过失、错误及有关错误设计、原材料缺陷及工艺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核事故造成的工地上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自留额,此责任直到所有保证期结束为止。
  在核电站的建设期,核电站的建安工程险和常规电站的建安工程险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是一旦试车开始,与核电站发电密切相关产核风险便开始了。在前期,保险标的包括用于核电站安装的所有部件和材料,而且从材料运抵核电站工地开始便进入保单的保障范围。保单为标准的建发工程险保单,除外责任也为建安工程险标准除外责任,例如,战争、民众骚乱、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和重大过失、核风险等。在后期,保险标的的情况与前期很相似,唯一的区别的反应堆压力容器和内部设备部件以第一危险承保方式承保。而且,清除核污染费用也以第一危险承保方式承保。
  通常情况,再保险分保合同总是将核风险予以除外。但是,对于核电站,如果在试车期发生损失,就有必有对受污染的部分进行清污处理,即发生所谓的“清除核污染费用”,但“清除核污染费用”在再保合同中是不予以保障的,因此,这些清除核污染费用应以第一危险承保方式承保,而且保险限额应以直接承保人和临分再保险人的净承保能力为限。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它是财产保险人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繁多,保险责任广泛,危险测定困难,损失测定复杂。因此,对农业保险进行分类就十分必要。目前,对农业保险分类方法有不同,可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林木保险;按危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和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保险、综合责任保险和一切险。
  我国农业保险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农村面广分散,各地自然条件与经济条件差别很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危险发生的条件不同,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危害与影响情况也很复杂。所以,在试办农业保险过程中应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首先,设计制定农业保险的条款办法,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险责任,有的可以承保单项危险责任;有的可以承保几种以上的综合责任;有的还可以列为特约的危险责任。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保险的可保利益只能以实际价值和正常情况下年产品产量为最高限度。为使被保险人能注意加强生产管理。一般来说,以只保生产成果的一部分价值为宜。例如,牲畜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只保实际价值的七成,农作物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只保作物常年产量的60%,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保。其次,要按照“收支平衡,略留后备”的原则制定农业保险的费率。农业保险的费率关系到国家、集体、农民三方面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很强,直接影响着农业保险的发展。费率过高,会增加农民的负担;费率过低,则要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制定费率时,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力求准确并接近实际损失率。制定业务费用附加费率时,要本着节约可靠的精神来确定。同时,费率开价要因地制宜,具有灵活性,并能根据业务经营情况适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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