罒川信托山东融金商品交易中心23号集合信托十二月利息怎么还没有到账

四川信托-融金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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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托-融金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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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兰信(300065)公告正文
海兰信:山东信托-海兰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
&&&&&&&&&&&&&&&&&&&&&&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
&&&&&&&&&&&&&&&&&&&&&&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山东信托-海兰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SDXT&信字&2014-HT04-第&&&&&&&&&&&&&&&号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
&&&&&&&&&&&&&&&&&&&&&&&&&&&&&&&&&&&&&&&&&&&&&&&&&&&&&&&&信托合同
&&&&&&&&&&&&&&&&&&&&&&&&&&&&&&&&&&&&&&&&&&&&&&&&&&&&&&&&&目&&&&&&&&&&录
一、&&&&&前言..................................................................................................................&4
二、&&&&&释义..................................................................................................................&4
三、&&&&&信托目的..........................................................................................................&7
四、&&&&&信托计划类型..................................................................................................&8
五、&&&&&受托人和保管人..............................................................................................&8
六、&&&&&委托人和受益人..............................................................................................&8
七、&&&&&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10
八、&&&&&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10
九、&&&&&信托单位的认购............................................................................................&11
十、&&&&&信托计划的成立............................................................................................&12
十一、&&&&&&信托单位的申购&........................................................................................&13
十二、&&&&&&信托单位的赎回&........................................................................................&16
十三、&&&&&&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18
十四、&&&&&&信托计划的指令发送人安排&....................................................................&23
十五、&&&&&&信托财产的估值&........................................................................................&24
十六、&&&&&&信托财产的内部管理&................................................................................&26
十七、&&&&&&信托财产的保管&........................................................................................&26
十八、&&&&&&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27
十九、&&&&&&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9
二十、&&&&&&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30
二十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二十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2
二十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33
二十四、&&&&&&&受益人大会.............................................................................................&34
二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34
二十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35
二十七、&&&&&&&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37
二十八、&&&&&&&信息披露.................................................................................................&38
二十九、&&&&&&&违约责任.................................................................................................&40
三十、&&&&&&税收处理&....................................................................................................&40
三十一、&&&&&&&通知.........................................................................................................&40
三十二、&&&&&&&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42
&&&&&&&&&&&&&&&&&&&&&&&&&&&&&&&&&&&&&&&&&&&&&&&&&&&&&&&&&&&&&2
&&&&&&&&&&&&&&&&&&&&&&&&&&&&&&&&&&&&&&&&&&&&&&&信托合同
三十三、&&&信托合同的效力.....................................................................................&42
三十四、&&&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43
&&&&&&&&&&&&&&&&&&&&&&&&&&&&&&&&&&&&&&&&&&&&&&&&&&&&3
&&&&&&&&&&&&&&&&&&&&&&&&&&&&&&&&&信托合同
&&&一、&&&&&前言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信托合同。
&&&1.2&&&&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
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申购资金,于其认购/申购
的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其签署风险申明书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受托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
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1.3&&&&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1.4&&&&重要提示: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具有
较高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过往业
绩不代表将来业绩,相关信托文件中披露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对本信
托的收益保证,也不代表受托人保证本信托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二、&&&&&释义
&&&2.1&&&&受托人或山东信托: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2&&&&本信托、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全体委托人共同委托受托人根据
信托合同设立的“山东信托-海兰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3&&&&本信托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山东信托-海兰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2.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募集本信托时确定的《山东信托-海兰信&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信托合同
&&&2.5&&&&风险申明书:指受托人募集本信托时,与委托人签署的《山东信托-
海兰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2.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2.7&&&&委托人:指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
资者。
&&&2.8&&&&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投资者,与委托人为同
一人。
&&&2.9&&&&委托人指令权人:指全体委托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
人发出委托人指令(包括投资指令、确认指令和分配指令)的委托人,本信托计
划委托人指令权人为【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2.1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2.11&&&信托受益权或收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2.12&&&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的
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项下每份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
&&&2.13&&&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中信托单位份数总数。
&&&2.14&&&推介期:指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单位的期间。
&&&2.15&&&开放日:指本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的日
期,以受托人公告的信息为准。其中,根据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业务的不同,信
托计划开放日又可区分为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亦
可为同一日。
&&&2.16&&&认购:指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推介期,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
为。
&&&2.17&&&申购:指投资者在信托计划开放日,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
为。
&&&2.18&&&认购/申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认购/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
资金。
&&&&&&&&&&&&&&&&&&&&&&&&&&&&&&&&&&&&5
&&&&&&&&&&&&&&&&&&&&&&&&&&&&&&&&&信托合同
&&&2.19&&&&赎回:指受益人申请于赎回开放日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按
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条件取得赎回资金的行为。
&&&2.20&&&&赎回资金:指受益人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按照信托文
件约定的条件取得的变现资金。
&&&2.21&&&&信托资金:指受托人承诺信托后,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用于信托
计划投资运用的资金。
&&&2.22&&&&信托计划资金:指受托人从各委托人处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之和。
&&&2.23&&&&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所
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
&&&2.24&&&&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5&&&&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26&&&&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和负债(如有)后的余
额,信托费用在其实际发生日计入信托财产净值。
&&&2.27&&&&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除以信托单位总份数。
&&&2.28&&&&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
行账户。
&&&2.29&&&&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
行账户,用于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运用。
&&&2.30&&&&保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31&&&&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就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而签署的
保管协议或具有类似实质内容的协议。
&&&2.32&&&&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实际终止之日(包括提前终止、到期终
止、延期终止日)。
&&&2.33&&&&信托单位终止日:指某份信托单位实际终止之日(包括提前终止、到
期终止、延期终止日)。
&&&2.34&&&&计提日:指受托人计提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和应承担的信托报酬、
保管费等信托费用之日。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对月对日(如信托计
&&&&&&&&&&&&&&&&&&&&&&&&&&&&&&&&&&&&&6
&&&&&&&&&&&&&&&&&&&&&&&&&&&&&&&&&&信托合同
划成立日为&x&月&y&日,则计提日为每满一年后的&x&月&y&日。若无&y&日,则为前一
日,下同)和信托计划终止日。
&&&2.35&&&&计提期间:指受托人计提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信托报酬、保管费
时所确定的期间,为自上一个计提日(含,首期则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至本计提
日(不含)之间的时间段。
&&&&2.36&&&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即自信托计划成
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每满一年的对月对日止的期间。
&&&&2.37&&&海兰信:指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65)。
&&&2.38&&&&日:指自然日。
&&&2.39&&&&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对公营业日。
&&&2.40&&&&交易日或&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41&&&&不可抗力:指信托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等。
&&&2.4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
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2.4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44&&&&元:指人民币元。
&&&三、&&&&&信托目的
&&&&3.1&&&&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
划,并授权【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代表全体
委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将信托资金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
海兰信(交易代码&300065)流通股票。受托人以投资者最大利益为原则,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7
&&&&&&&&&&&&&&&&&&&&&&&&&&&&&&&&&&信托合同
&&&四、&&&&&信托计划类型
&&&4.1&&&&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自主决定本信托
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
职调查及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管理,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
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
责。
&&&五、&&&&&受托人和保管人
&&&5.1&&&&受托人
&&&名称: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5.2&&&&保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住所:陆家嘴东路&161&号陆家嘴大厦
&&&六、&&&&&委托人和受益人
&&&6.1&&&&委托人
&&&6.1.1&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
托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对应的权利义务。
&&&6.1.2&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的合格投资者,且应为已经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效正式劳
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
员工),并应符合《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见本合同
附件)所设定的参加对象标准:
&&&1)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8
&&&&&&&&&&&&&&&&&&&&&&&&&&&&&&&&信托合同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申购时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
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
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均为个人投资者,且人数不超过&50&人。
&&&全体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或负债
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认购/申购资金是
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申购资
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他相关
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申购
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
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信托投资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
和承受能力,并根据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
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对其
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
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审计的除外。
&&&5)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
值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人将持续关注受托人网站,获取受托人通过
网站披露的任何信息。
&&&6)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7)全体委托人为已经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效正式劳
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
员工),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
信托计划属于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
&&&&&&&&&&&&&&&&&&&&&&&&&&&&&&&&&&&9
&&&&&&&&&&&&&&&&&&&&&&&&&&&&&&&&&&信托合同
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为委托人指
令权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
下达委托人指令(投资指令)。同时委托人指令权人亦有权就信托单位的认购/
申购/赎回的确认事项、赎回资金支付及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等事项向受托人下达
委托人指令(确认指令和分配指令)。委托人指令权人实际下达的委托人指令的
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8)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海兰信员工持
股计划设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
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
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
宜。
&&&9)全体委托人承诺,在某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海兰信的股份达
到海兰信已发行股份的&5%时,以及某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海兰信的
股份达到海兰信已发行股份的&5%后,本信托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使得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海兰信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均将严格
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报告、
公告程序。同时,某委托人通过本信托及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权益对应
的海兰信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海兰信股本总额的&1%。
&&&6.2&&&&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
受益人。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委托人项下权利一并概括转移。
&&&七、&&&&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7.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
&&&7.2&&&&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由风险申明书详细规定。
&&&八、&&&&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计约为【4000】万份,以
实际募集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准。本信托计划的规模因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及信
托单位终止等情形而相应发生变动,具体以受托人的公告为准。
&&&&&&&&&&&&&&&&&&&&&&&&&&&&&&&&&&&&&10
&&&&&&&&&&&&&&&&&&&&&&&&&&&&&&&&&&&&信托合同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为&48&个月,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
期。
&&&九、&&&&&&&&&信托单位的认购
&&&&&&&9.1&&&&&认购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9.2&&&&&认购金额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且应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9.3&&&&&必备证件
&&&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本人的银
行卡或活期存折。
&&&&&&&9.4&&&&&认购资金的交付
&&&9.4.1&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的专用银
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
&&&投资者应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信托单位,并于推介期结束前将认购资金
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005
&&&开户行:招商银行济南泉城路支行
&&&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
款至信托财产专户。
&&&&&&&9.5&&&&&签约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时应签署并提交以下文件:
&&&1)&&&&&&&&签署本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
&&&&&&&&&&&&&&&&&&&&&&&&&&&&&&&&&&&&&&&11
&&&&&&&&&&&&&&&&&&&&&&&&&&&&&&&&&信托合同
&&&2)&&&&提交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入账证明一份;
&&&3)&&&&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一份;
&&&4)&&&&提交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一份;
&&&5)&&&&自然人投资者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
&&&&9.6&&&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其认购的信托
单位成立日期间产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各相应受益人所有,在扣除必要费
用后(如有),受托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在第一次
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时与信托利益/赎回资金一起分配给各受益
人,利息以受托人的记录为准。
&&&某投资者未能成功认购某类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30&日内将
该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各相
应投资者,利息以受托人的记录为准。
&&&&9.7&&&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认购份数=认购资金/认购价格,以受托人确认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准。
&&&&9.8&&&信托单位的成功认购
&&&受托人收到投资者应提交的认购文件且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受托
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于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
信托单位份数,该投资者即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成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基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受托人保留拒绝投资者认购的权利。
&&&十、&&&&信托计划的成立
&&&10.1.&信托计划的推介
&&&10.1.1&本信托的推介期为&2014&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19&日。
&&&10.1.2&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酌情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的,应提前在其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
&&&10.2.&信托计划的成立
&&&&&&&&&&&&&&&&&&&&&&&&&&&&&&&&&&&&12
&&&&&&&&&&&&&&&&&&&&&&&&&&&&&&&&信托合同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满足以下条件的,本信托计划成立:
&&&10.2.1&本信托推介期结束,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
份、且不高于&4,000&万份,本信托推介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或者,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数达到&4000&万份,此时,受托人通
过发布信托计划成立公告的形式确认本信托成立;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信托规模的上下限。
&&&10.2.2&保管协议已签署;
&&&10.2.3&与信托计划相关的相关必要文件已签署或出具。
&&&信托计划的实际成立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并不对发行
成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十一、&信托单位的申购
&&&&11.1.&信托单位的申购条件
&&&&11.1.1&申购资格
&&&&经受托人同意,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的开放日,符合本合同第&6.1.2&条规定
的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购届时发行的信托单位。但受托人将视申购的具体情况,并
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保留拒绝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在每次申购信托单位时,均视为委托人作出(首次申
购时)或再次确认(第二次及之后申购时)了本合同第&6.1.3&条规定的委托人陈
述与保证。
&&&&11.1.2&申购资金合法性要求
&&&&投资者保证交付的申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并没有非法汇
集他人资金申购信托单位。
&&&&11.1.3&申购开放日
&&&&委托人/受益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以下称为“M&日”),为经受托
人及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工作日。
&&&&&&&&&&&&&&&&&&&&&&&&&&&&&&&&&&&13
&&&&&&&&&&&&&&&&&&&&&&&&&&&&&&&&&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根据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及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
认情况设立申购开放日,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11.1.4&申购的申请时间
&&&&信托单位的申购申请期间为申购开放日前【5】日(M-【5】日,含当日)
至申购开放日前【1】日(M-【1】日,含当日),但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另行公
告的除外。
&&&&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于申购申请期间内的每个工作日以书面形
式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申请,并列明申购金额以及申购信
托单位的类别。
&&&&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不符合上述时间要求的,该申购申请无效。
&&&&11.1.5&申购金额
&&&&申购前未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每次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可按&1000&元
的整数倍增加,申购前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可按&1000&元的整
数倍增加。
&&&&11.1.6&申购价格和申购份数
&&&&1)每份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1&元。
&&&&2)投资者某一申购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申购资金÷申购价格,以
受托人确认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准。
&&&&11.2.&申购方式
&&&&11.2.1&必备证件
&&&&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本人的银
行卡或活期存折。
&&&&11.2.2&资金交付
&&&&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现金申购。投资者应于申购申请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
(含当日)前交付申购资金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逾期交付或未足额
交付申购资金的,该次申购失败。受托人于申购开放日将信托募集账户中的全部
申购资金划付至本信托的信托财产专户。
&&&&11.2.3&申购文件
&&&&&&&&&&&&&&&&&&&&&&&&&&&&&&&&&&&&14
&&&&&&&&&&&&&&&&&&&&&&&&&&&&&&&&&信托合同
&&&&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应于申购申请期间向受托人提出申请,签署并提交以
下申购文件:
&&&&1)&签署本信托合同(仅首次申购的投资者适用)、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
&&&&2)&提交申购资金划入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入账证明一份;
&&&&3)&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一份;
&&&&4)&提交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一份;
&&&&自然人投资者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
&&&&11.3.&申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11.3.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于
申购开放日接受并确认信托单位申购成功:
&&&&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调查情况和其他情形决定受理该投资者的申购;
&&&&2)&委托人将有效申购文件在申购开放日前受托人接受申购的期限内送达受
托人;
&&&&3)&风险申明书中约定的申购资金于开放日前足额到达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
财产专户;
&&&&4)&受托人发布的公告、声明或届时签署的风险申明书中要求的其他条件(如
有)。
&&&&11.3.2&受托人于申购开放日确认投资者申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
成功申购的信托单位以受托人确认的信托份额持有情况为准。成功申购信托单位
的信托资金于开放日确认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成功申购的信托单位于
开放日成立,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
&&&&11.4.&申购期利息的处理
&&&&申购成功的,投资者交付的申购资金自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之日或信托财产
专户至受托人确认申购成功的申购开放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于银行结息日归入信托财产,不折
算为信托单位。
&&&&因故申购不成功的,受托人于确认投资者申购不成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
内,将其交付的申购资金连同该资金自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之日
&&&&&&&&&&&&&&&&&&&&&&&&&&&&&&&&&&&&15
&&&&&&&&&&&&&&&&&&&&&&&&&&&&&&&&信托合同
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扣除
由此产生的银行划付等相关费用后退还给投资者。
&&&&11.5.&暂停申购
&&&&发生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可以决定本信托暂停办理申购:
&&&1)&信托财产过大,受托人认为继续扩大信托计划规模会影响信托计划投资
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2)&因受托人营业场所、保管人等相关方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
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申购手续的;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形。
&&&本信托计划暂停申购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
&&&十二、&信托单位的赎回
&&&12.1&&&期限要求
&&&12.1.1&赎回开放日
&&&&委托人/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以下称为“N&日”),为经受托
人及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工作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根据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及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
认情况设立赎回开放日,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12.1.2&赎回的申请时间
&&&&信托单位的赎回申请期间为赎回开放日前【5】日(N-【5】日,含当日)至
赎回开放日当日(N&日)。
&&&&受益人应于赎回申请期间内的每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
定的代理机构提出赎回申请,列明赎回信托单位的份额。受益人提出赎回申请不
符合上述时间要求的,该赎回申请无效。受益人提出赎回申请后又撤销的,则应
于赎回申请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4:30&前提出撤销申请;赎回申请期间届
满后,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即不可撤销。
&&&&&&&&&&&&&&&&&&&&&&&&&&&&&&&&&&&16
&&&&&&&&&&&&&&&&&&&&&&&&&&&&&&&&&&信托合同
&&&12.2&&&持有份数要求
&&&&原则上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其所持信托单位。经委托人指令权人和受托人确
认部分赎回的,赎回后不得导致信托计划违反关于委托人/受益人人数的规定,
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接受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后,如再次申购信托单位的,视为新投
资者。
&&&12.3&&&赎回方式
&&&12.3.1&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的,应于赎回申请期间按受托人指定的方式提
交赎回文件。
&&&12.3.2&赎回文件
&&&&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须向受托人提出申请,签署并提交以下赎回文件:
&&&&1)&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附有受益人亲笔签字的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赎回申请单一份。
&&&3)&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一份。
&&&&个人投资者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
&&&12.4&&&赎回审核和确认
&&&12.4.1&受益人应于赎回开放日前受托人接受赎回申请的期限内将有效赎回
文件送达受托人,有效赎回文件未能按时送达受托人的,受益人的赎回不成功。
赎回不成功的,受托人将通知赎回申请人。
&&&12.4.2&受托人在收到有效赎回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依照委托人指令权人
的确认指令对收到的信托单位赎回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及统计有效信托单位赎回
份额。
&&&12.4.3&受益人成功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应于赎回开放日为受益人办理
信托单位注销登记。
&&&12.5&&&赎回资金的计算和支付
&&&12.5.1&赎回资金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17
&&&&&&&&&&&&&&&&&&&&&&&&&&&&&&&&&&信托合同
&&&赎回资金=∑受益人成功赎回的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
&&&&委托人指令权人将代表全体委托人于赎回开放日前向受托人发出关于信托
单位赎回资金支付方案的分配指令,届时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金额依据委托
人指令中赎回资金支付方案的相关内容予以确定。
&&&12.5.2&受托人确认赎回成功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于赎回开
放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受益账户进行划付。
&&&12.5.3&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全部或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在赎
回资金划付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
&&&12.6&&&&赎回文件的管理
&&&&&&&赎回申请单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赎回申请单中的另一份由受益人持有。
&&&12.7&&&&暂停赎回
&&&12.7.1&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巨额赎回,导致赎回资金支付出现困
难;
&&&4)&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12.7.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十三、&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
&&&13.1&&&&投资运用概要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并授
权【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下
达委托人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将信托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投资于海兰信
(交易代码&300065)流通股票。受托人以投资者最大利益为原则,管理、运用
和处分信托财产,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13.2&&&&投资运用范围和限制
&&&&&&&&&&&&&&&&&&&&&&&&&&&&&&&&&&&&&18
&&&&&&&&&&&&&&&&&&&&&&&&&&&&&&&&&&&信托合同
&&&13.2.1&投资范围
&&&本信托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指令在证券二级市场投资于不超过【300】万
股海兰信(交易代码&300065)流通股票(不超过海兰信发行股票总股本的&4.9%,
以下简称“标的股票”),闲置资金可以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指令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产品。
&&&13.2.2&投资限制与投资禁止
&&&1)&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投资限制规定:
&&&&&&&①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
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4.9%,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
发生变化,本项作相应修改;
&&&&&&&②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限售期届满日超过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十个
工作日的证券;
&&&&&&&③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持有因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除外;
&&&&&&&④信托计划不得为进行证券投资而融入资金或融入证券;
&&&&&&&⑤信托计划自买入任一笔标的股票之日起计算,其后的&6&个月内都不得卖出
该笔标的股票,即便是出现信托财产净值跌破止损线的情况;
&&&&⑥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规定的禁止大股东增持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股票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入股票。
&&&&本条约定的投资限制数据以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的监控结果为准。由于信托
财产净值波动而非股票买入导致比例超出上述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限制的情
形。
&&&2)&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投资禁止规定:
&&&&&&&①承销证券;
&&&&&&&②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9
&&&&&&&&&&&&&&&&&&&&&&&&&&&&&&&信托合同
&&&&⑤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信托计划的投资
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
定的义务。
&&&13.3&&&投资指令
&&&13.3.1&本信托计划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投资建议书相结合的方式对信
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款第三项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外,全体委托人保留信托
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并基于对【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
资质、经验、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了解、认
可和信赖,一致同意并授权【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指令
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发送委托人指令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受
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指令。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行
使信托计划资金的委托人指令权。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未经受托人同意,委
托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变更、解除或终止其对【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的授权委托。但若委托人指令权人发出的无效委托人指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
的,其他受益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承担责任。
&&&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委托人指令权人须签署授权委托书。预留印鉴或密押样
式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
&&&13.3.2&委托人指令(本款中指投资指令)
&&&1)&委托人指令是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提出投资建议书并征询委
托人意见时,全体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发出的、在信托计划规定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内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进行确认同意的指令。
&&&2)&受托人投资建议书和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
文件对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3)&受托人投资建议书和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情形,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有与委托人指令权人发生买卖双向交
易或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等情形。
&&&4)&指令的发送程序和形式
&&&&&&&&&&&&&&&&&&&&&&&&&&&&&&&&&&20
&&&&&&&&&&&&&&&&&&&&&&&&&&&&&&&信托合同
&&&受托人投资建议书分为买入股票的建议和卖出股票的建议,委托人指令分为
买入股票的指令和卖出股票的指令。对于买入/卖出股票的投资建议书,受托人
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指令权人发出,书面投资建议书内容应包括投资建议书
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
指标。投资建议书应先以传真方式发出,同时电话通知委托人指令权人或其授权
代表。
&&&委托人指令权人如同意该等投资建议内容的,应在收到受托人的投资建议书
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发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其确认受托人的投资建议。
书面指令内容应包括指令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
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以及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同意按照该等内容投资
运作的表述。委托人指令应先以传真方式发出,同时电话通知受托人,并立即将
原件快递给受托人。
&&&当且仅当委托人指令权人就受托人的投资建议书明确确认同意后,受托人方
根据委托人指令以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买入/卖出标的股票。未经委托人指令权人
发送委托人指令明确确认同意的,受托人不进行任何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5)信托计划成立且自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信托计划
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受托人可以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逐步
向委托人指令权人发出卖出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书、逐步抛售所持股票,以获取
投资收益。
&&&6)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本信托所持标的股票的表决权,由受托人根
据海兰信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的指令行使表决权。
&&&7)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致同意: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
人指令必须加盖预留印鉴,且应保证印鉴与其于受托人处的预留印鉴一致。如委
托人指令权人以传真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其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
证据效力,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均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及经委托人指令权人明确确认
同意的指令进行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13.3.3&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21
&&&&&&&&&&&&&&&&&&&&&&&&&&&&&&&&信托合同
&&&1)&因执行委托人指令而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操作指令;
&&&2)&为支付必须要支付的费用,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发送指令变
现相应金额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发送变现指令的,受托人有权直
接进行变现操作,并进行相应的转账以及时支付该费用;
&&&3)&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若委托人指令权人未及时发出委托人指令变现
信托计划,受托人有权发出信托计划的变现指令直至全部变现。
&&&受托人就本信托所持标的股票的表决权不与任一委托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安
排,受托人不谋求利用本信托所持标的股票扩大受托人的表决权。受托人不通过
任何方式谋求与本信托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即表示该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就信托财产采
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同时表明委托人已详阅并完全认可/同意作为本合同附件
的《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指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后果
和全部风险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3.4&&&预警线与止损线
&&&13.4.1&预警线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信托单位净值=【0.7】
元设置为预警线。若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任何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触
及或低于预警线的,受托人将在下一个交易日书面通知委托人指令权人。但若受
托人通知后信托单位净值持续低于预警线的,则受托人无需再次通知委托人指令
权人。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预警通知发出即视作受托人已经履行了本条规定的
预警义务。
&&&13.4.2&止损线
&&&&本信托计划不设置止损线。
&&&13.5&&&信托计划的专户管理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的一切对
外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存放投资收益、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利益等,
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22
&&&&&&&&&&&&&&&&&&&&&&&&&&&&&&&&&信托合同
&&&十四、&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及分配指令
&&&14.1&&&&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及分配指令
&&&鉴于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均为海兰信的在职员工,信托计划属于海兰信员工
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委托人指令权人,在信
托计划存续期间就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确认事项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
(即确认指令),并就赎回资金支付及信托利益分配事项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
令(即分配指令)。
&&&14.2&&&&委托指令权人的确认/分配指令权限和事项
&&&&14.2.1&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指令权人就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申请
向受托人发出确认指令。未经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的,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认
购申请。
&&&&14.2.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提前【5】个工作日
发出的确认指令设定申购开放日并提前在受托人网站公告。信托计划的每个申购
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前,委托人指令权人就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向受
托人发出确认指令。未经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的,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4.2.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提前【5】个工作日
发出的确认指令设定赎回开放日并提前在受托人网站公告。信托计划的每个赎回
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前,委托人指令权人就委托人/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的申
请向受托人发出确认指令。未经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的,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
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4.2.4&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赎回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前,委托人指
令权人就该赎回开放日的赎回资金支付方案向受托人发出分配指令。受托人仅按
照分配指令中赎回资金支付方案的相关内容,确定届时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
金额,并支付给相应受益人。
&&&&14.2.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指令权人每次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就
该次信托利益分配的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时间、受益人、金额等内容)向受托人
发出分配指令。受托人仅按照分配指令中的相关内容,确定该次信托利益分配时
间和届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金额,并支付给相应受益人。
&&&&14.2.6&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及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存续期
&&&&&&&&&&&&&&&&&&&&&&&&&&&&&&&&&&&&23
&&&&&&&&&&&&&&&&&&&&&&&&&&&&&&&&&信托合同
间,委托人指令权人按照本款约定的时间要求以书面方式发出、有委托人指令权
人加盖预留印鉴(且该印鉴与委托人指令权人于受托人处的预留印鉴一致)的确
认指令/分配指令即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如委托人指令权人以传真发出的委托
人指令,其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均
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14.3&&&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特别陈述与保证
&&&1)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从未受到证券监管管理
部门的处罚。
&&&2)委托人指令权人在此承诺:其依据信托文件发出的任何委托人指令,均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因委托人指令权人违反法律法规或
信托文件规定给受托人或/和信托计划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当予以赔
偿。
&&&3)委托人指令权人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
关规定,并承诺在涉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到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
规、信息披露规范,确保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4)委托人指令权人承诺不从事相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5)委托人指令权人保证在向受托人发出确认指令和分配指令的同时,应及
时、充分地通知委托人/受益人其指令的相关内容,并做好向相关委托人/受益人
的说明和沟通工作。
&&&十五、&信托财产的估值
&&&15.1&&&估值原则
&&&信托财产净值日常实行每日估值制度,即&T&日计算&T&日收盘后信托财产净值,
T&日为估值基准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的每一个交易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
&&&信托财产的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复核完成。
&&&15.2&&&估值方法
&&&&&&&&&&&&&&&&&&&&&&&&&&&&&&&&&&&&24
&&&&&&&&&&&&&&&&&&&&&&&&&&&&&&&&&&信托合同
&&&15.4.1&股票
&&&&&&&任何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5.4.2&存款
&&&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
金利息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15.4.3&信托财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1)&按信托文件约定应当计提的费用,于计提时计入信托财产;
&&&2)&因管理信托财产而产生或偿付的债务,于实际发生时增加或减少信托财
产的负债。
&&&15.3&&&&&信托财产净值
&&&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计算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
费用、其他负债时,均是指同一日的数值。计算某交易日的上述数值时,是指根
据该交易日证券交易市场收盘后取得的数据所计算的数值,以下同。信托单位净
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15.4&&&&&暂停估值的情形
&&&15.4.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15.4.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
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15.4.3&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5&&&&&估值效力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认可受托人、保管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
的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估值结果不作为
信托计划终止时清算与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据。
&&&&&&&&&&&&&&&&&&&&&&&&&&&&&&&&&&&&&25
&&&&&&&&&&&&&&&&&&&&&&&&&&&&&&&&信托合同
&&&十六、&信托财产的内部管理
&&&16.1&&&管理原则
&&&16.1.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
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与受
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6.1.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
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6.1.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
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
人的查询。
&&&16.1.4&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
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
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十七、&信托财产的保管
&&&17.1&&&受托人聘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
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
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具体职责以保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17.2&&&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17.2.1&按保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
&&&17.2.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7.2.3&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
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17.2.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17.2.5&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26
&&&&&&&&&&&&&&&&&&&&&&&&&&&&&&&信托合同
&&&17.2.6&法律、法规规定及保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8.1&&&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8.1.1&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即“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
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费
用包括以下项目(如有):
&&&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2)&保管人的保管费、金融机构代理收付费;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4)&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顾问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
&&&8)&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9)&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8.2&&&信托费用计提和支付
&&&18.2.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计提
&&&信托报酬按照信托计划的计提期间收取,受托人于每个计提日计提该计提期
间的信托报酬。
&&&受托人每个计提日(信托计划终止日除外)计提的信托报酬为&40&万元。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的信托报酬=40&万元×自信托计划终止日前最
近一个计提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信托报酬按照实际延期天数继续计算,于信托计
划实际终止日一次性收取。
&&&&&&&&&&&&&&&&&&&&&&&&&&&&&&&&&&&&27
&&&&&&&&&&&&&&&&&&&&&&&&&&&&&&&&信托合同
&&&2)信托报酬的支付
&&&受托人于计提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信托报酬划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18.2.2&保管人的保管费
&&&1)保管费的计提
&&&保管费按照信托计划的计提期间收取,受托人于每个计提日计提该计提期间
的保管费。
&&&某计提日应计提的当期保管费=1&元×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0.1%×该计提期间天数365
&&&信托计划某计提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发生变化的,该计提期间的保管费分段
计算。
&&&信托计划延期的,保管人保管费的费率不变。延期期间每日保管费按照[1&元
×当日信托单位总份数×0.1%&365]计算,延期期间的保管费于信托计划实际终
止日一次性收取。
&&&2)保管费的支付
&&&受托人于计提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保管费划付至保管人指定账户。
&&&&关于保管费的具体计提和支付方式,由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详细
规定。
&&&18.2.3&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托费用亦由信托财产承担,于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财
产中直接支付,或根据受托人和相关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支付。
&&&18.3&&&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8.4&&&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8.5&&&其他
&&&&&&&&&&&&&&&&&&&&&&&&&&&&&&&&&&&&&28
&&&&&&&&&&&&&&&&&&&&&&&&&&&&&&&&&信托合同
&&&除了上述已经明确了具体标准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税费外,受托人在合
理的或市场的价格范围内对外支付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税费,无需再征求委托
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单独披露,但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在受托人办公场所查询。
&&&十九、&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律师事务所均未对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
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19.1&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9.1.1&受托人仅以扣除了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
产为限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9.1.2&受托人仅以货币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9.2&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9.2.1&期间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届时扣除了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
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委托人指令权人下达的关于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包括分配时间、受益人、金额等内容)的委托人指令,确定每次信托利益分配
时间和届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金额,并支付给相应受益人。
&&&19.2.2&期末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均随之终止。受托人仅
以届时扣除了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委
托人指令权人下达的关于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时间、受益人、金额等内
容)的委托人指令,确定届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金额,并于信托计划终止
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应受益人。
&&&19.3&其他规定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属于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
成部分,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因此知悉并同意受托人按照本条约定根据委托人指
令权人的分配指令确定并实施信托利益的分配。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认可由此可
能导致不同信托单位每次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存在差异的情形,同意受托人无需
就此进行额外说明,并承诺不以此为由向受托人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29
&&&&&&&&&&&&&&&&&&&&&&&&&&&&&&&&&&&信托合同
&&&&本条关于“信托利益”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
数额的信托利益,亦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计划资金不受损失。
&&&二十、&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20.1&信托计划的终止
&&&20.1.1&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
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信托计划。
&&&20.1.2&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宣布延长信托
计划存续期限外,受托人应向相应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并终止信托计划。
&&&20.1.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以决定提前终止信托
计划:
&&&1)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信托计划被撤销;
&&&4)信托计划存续满&12&个月后,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的;
&&&5)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信托计划;
&&&6)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20.1.4&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且信托财产专户内现
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分配全部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和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
用的,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信托财产专户
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分配全部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和支付应付未付信
托费用之日(取实现时间较早者)。
&&&20.1.5&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时,经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持&2/3&以上份
额同意并提交海兰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委托人指令权人有权要求延长信托计划
的存续期限。
&&&20.2&信托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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