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 抚养费能查扣我在人寿公司的保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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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经济纠纷法院可以冻结养老保险金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朋友跟人有经济纠纷,钱还不出,人家法院冻结了我朋友的养老保险金,根本说切断了我朋友的唯一生活经济来源,我想问一下,人家法院有权这样做吗,或者说可以这样做了,法院能不能酌情少扣点,好让我朋友过日子。谢谢了!
民事纠纷已经过法院受理,判我方赔偿对方八万元,子女现在没有能力赔偿,不过已成年(22岁)。父母都居住在农村,并且目前只有母亲有工资,用做日常开销。如果对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将其父母的退休工资冻结,强制赔偿吗?
我父亲10多年前与人有经济纠纷,后来我们全家迁出,父母多年不在一起生活,现在母亲已退休,但有人却把父亲起诉了,结果法院冻结了母亲的养老金,请问法院可以这样做吗?
我婆婆前年去世了,今年我公公没到退休年龄又去世了,我公公生前在单位借了12000元钱至今无力偿还,死者还留下一个16岁的女儿,因为没去正规医院看病所以没有医疗票据,现在单位委托法院冻结了我公公退回来的养老金,请问这样做合理吗谢谢
我公公没到退休年龄就去世了,留下一个16岁的女儿,死者生前在他所属单位借了12000元治病了。因为死者没到正规医院去治病所以没有医疗票据,现在死者单伟委托法院冻结了我公公的养老金帐号,请问这么做合法吗,谢谢
我的公公去世了,留下一个16岁的女儿,他生前在他所属单位借了12000元治病了,而切没有医疗票单位不给报,因为我公公没去正规的大医院去治病所以没有医疗票据,现在他的单位委托法院冻结了死者的养老金,我公公还没有到退休年龄就去世了所以养老金就退回来了法院是不是应该给死者的女儿留下一定的生活费我想问一下他们这么做合法吗,谢谢能回答我的问题
抚养费包括养老保险公积金吗
公司前几年足额交纳了养老保险但之后说公司效益不好没有按额交纳,法院受理此类型的案件吗
当时因为被告人和原告有经济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人还钱,并查封了房屋。房屋为被告人全家拥有,只有一套,所以法院没办法强制执行,后来证明宅基地产权为被告人儿子所拥有,查封已经五年,但法院一直找各种不成立的理由拖着迟迟不给解封,我们应该怎么办,能不能走法律途径,告法院。钱尚未还给原告,因为还有其他纠纷,这个钱被告不能给也不愿意给。
本人在当地一家企业工作3年,企业给交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在本人把工作辞了,想把保险转出来自己交,可是企业要我把这3年的企业给交的养老保险费给补上才给转,请问哪位好心律师给解答一下我该怎么办???急!!!离婚时寿险保单怎处理?按现金价值分割 - 今日头条()
离婚时寿险保单怎处理?按现金价值分割
六安新闻网讯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来说是平均分配,主要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问题来了,夫妻离婚后,同样是财产的保险单该如何处理?日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就调处了一起离婚时财产分割涉及到人寿保单的案件。小许与小费2008年的时候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姻生活本是美满。然而,今年年初,两人却开始矛盾不断。最终发展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因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但是必须把共同财产分割清楚。两人的共同财产有现金11万元,银行存款3万5千元,还有一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一份,保险金额为27615元。小两口围绕着寿险保单的分割纠缠不休。小许称保单的受益人是自己,应该归自己。但是小费却不赞成:投保时的保费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现在就应该将保单平均分割。承办法官告诉两人:这个保险确属两人共有,在实践中分割的话方法不多。一是办理退保,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两人平均分割。但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二是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这也是最为划算的方式,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但不管哪种方法都还是相对麻烦,最好还是协商解决。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小许与被告小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两人自愿离婚,现金110000元及银行存款35513.97元,由原告小许分得57500元,被告小费分得88013.97元;两人的共同财产保险金额为27615元的人寿保险保单,则归原告小许所有;婚生子由被告小费抚养,原告小许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7500元。法官释法: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而三者可能不相同,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而财产保险属于消费型,相对简单。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保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何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承办法官说,可以查看扣款来源就很容易判断,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交的,就要分割。(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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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法官,脑子被驴踢了,收益想分割财产,被保险人还没有出现问题就分割,你竟然判退保或协商,真是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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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临泽县昌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韩永江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临泽县昌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韩永江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临泽县法院
发布时间: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临泽县昌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龙,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韩永江,男,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虎,男,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
负责人王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永进,男,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临泽县昌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源公司&)、原告韩永江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临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源公司、原告韩永江及委托代理人李虎,被告人保临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永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源公司、原告韩永江诉称:日9时15分许,原告韩永江雇佣的驾驶员张登平持&A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昌源公司登记的韩永江所有的客运甘G16813号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泽县G312线2680kM+778.20M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六社24号农民许吉海持&C4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其自购无号牌钱江15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许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由临泽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张登平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临泽交警大队主持调解,昌源公司、韩永江、张登平与被害人家属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韩永江赔偿许吉海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父亲许克顺和母亲兰桂香赡养费、女儿许婷婷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466000元。此赔偿款由原告韩永江已经全部垫付。因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只赔付给原告赔偿款元,但对原告向死者家属支付的精神抚慰金拒不赔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已向死者家属赔付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临泽支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交警大队认定的事故责任和原告向死者家属支付的费用均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调解协议书对精神抚慰金没有明确约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被告不认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损赔偿案件若干解释的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每人每年的抚养费不得超出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标准,也就是不得超过4146.2元。因本案中的死者有三个被赡养人和被抚养人,因此三人前6年的生活费应当依照4146.2元的标准计算,原告的计算数额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其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原告与死者家属于事故发生当日进行调解,且当时事故责任尚未确定,交警部门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调解协议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的被保险人是昌源公司,因此原告韩永江无权请求支付保险金。精神抚慰金在商业险合同条款中属于免责条款,被告已经向原告足额赔付了交强险损失,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赔付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属于重复赔偿,该请求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永江将其所有的客运甘G16813号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昌源公司,该车登记车主为昌源公司。日原告韩永江以原告昌源公司名义就甘G16813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从日至日止,并由原告韩永江交保险费用9858.29元。日9时15分许,原告韩永江雇佣的驾驶员张登平,持&A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G16813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泽县G312线2680kM+778.20M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六社农民许吉海持&C4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其自购无号牌钱江15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许吉海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由临泽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张登平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许吉海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临泽交警大队主持调解,昌源公司、韩永江、张登平与被害人家属罗秀萍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韩永江赔偿许吉海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父亲许克顺和母亲兰桂香赡养费、女儿许婷婷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466000元。此赔偿款由原告韩永江已经全部垫付。因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只赔付给原告赔偿款元,但对原告向死者家属支付的精神抚慰金拒不赔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向死者家属赔付的精神抚慰金40000元,以及其向原告少赔付的保险费1283.31元,合计41283.31元。
在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保险单2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其中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张登平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许吉海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质证被告对以上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供许吉海的死亡证明、尸体检验意见书及沙河镇西关村证明、户籍证明,证明许吉海的身份情况以及其应当对父母和子女应尽赡养和抚养义务的费用。具体费用计算如下:死亡赔偿金17156.9元&20年即343138元、丧葬费19566元、赡养费51136.45元{其中:16584.7元(父亲许克顺68岁)、22113.06元(母亲兰桂香64岁)、12438.6元(女儿许婷婷12岁)}。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出的赡养费、抚养费,分段计算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原告提供临泽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在临泽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就许吉海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父亲许克顺、母亲兰桂香的赡养费、女儿许婷婷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只赔付给原告赔偿款元,但对原告向死者家属支付的精神抚慰金拒不赔付。经质证被告认为,原告在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时,交警部门尚未对本次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也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尸检报告,由此证明其调解程序违法。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经临泽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死者家属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不存在程序违法,应予以支持。
被告在法庭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向被告索赔时提供的法医鉴定的死者尸体检验报告一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索赔材料进行核算后的审核表一份,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和机动车辆赔款计算书附页各一份;证实被告给死者家属赔偿各项费用元,经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被告提供被抚养人生活费说明一份,证明3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按6年、7年、3年三个阶段计算费用,经质证原告对计算方式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将死者3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三个阶段计算的方式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的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了许吉海的死亡赔偿金,按照2013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56.9元/年&20年=343138元;丧葬费按照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39132元/年)/12月/年&6月=19566元;赡养费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死者的父亲许克顺(68岁)赡养费(4146.2元/年)/3人&12年=16584.79元;母亲兰桂香(64岁)赡养费(4146.2元/年)/3人&16年=22113.6元;死者的女儿许婷婷(12岁)抚养费(4146.2元/年)/2人&6年=12438.6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以上合计元,除被告已按合同约定赔偿了许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共计元外,还需赔偿41283.31元。因此,原告要求理赔受害者的精神抚慰金40000元和少赔的1283.31元,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为了平息交通事故纠纷自愿多赔偿给死者家属的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韩永江已付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40000元和少赔付的保险费1283.31元,合计41283.31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永江承担9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承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兴荣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楠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注:本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车祸赔偿保险公司不出面吗?_百度知道
车祸赔偿保险公司不出面吗?
当事人协商不成,受害人可以起诉肇事司机、车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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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诉讼。交强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法院判决你赔偿对方如果是调解,理赔后再给对方,交通对办理调解手续、其他理赔材料去理赔,有商业三者险在理赔,交强险部分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死者家属,你可以把钱先按照协议给对方,应该由你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然后去理赔。也可以拿着调解书,这部分就不用你理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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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保险公司与你的问题属于内部问题你的角度:等保险公司有了明确的答复后再给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该给中间人角度,仅供参考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参与事故处理,肇事后你是全部责任,如果只是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您的是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110000元内承担,但是你需要提供交警队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死者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死者户口复印件(首页必须复印)好多地方还是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来承担死亡补偿费。肇事驾驶员的驾照正副本复印件。肇事车辆的行车证正副本复印件。如果您投保了交强险的同时还保了商业三者险。死亡补偿费和丧葬费加起来达不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那么你还需要提供死者家属的户口复印件,看有没有被抚养人,交警调解是否承担抚养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等,方便你后面向保险公司索赔。一般交警调解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除非法院判决的把保险公司列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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