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干部涨退役金退役金是中央财政支付的吗

[政策解读]陕西西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抚恤金和丧葬费问题的解答
10:04:25&&&来源: &&& 点击:
&2014陕西军转干考试交流群:
【导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是军转干部们和国家极为重视的问题。关于陕西西安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相关安置相关政策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的专家参考国家政策为干部们解答。
【干部提问】
专家好!我向请教两个问题:一是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自主择业干部是否享受陕西省政府给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二是身故一次性补发的抚恤金和丧葬费,2011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进行了修改调整,从日起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军队现役军人),执行新标准。烈士和因工身故的为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工资,病故的为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40个工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好像老标准,请问情况是这样吗?
【专家解答】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从日起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故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助执行新标准》的通知,目前没有特别提到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根据中发【2001】3号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干部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一般总共为22个月的退役金。
针对您的提问回答如下:一、自主择业干部女55岁,男60岁后,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此文件正在会签之中,待文件正式下发后,我们会以最快的速度落实文件精神。二、关于自主择业干部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标准问题,这是国家层面的政策标准,上级暂未正式行文,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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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销榜1¥28.802¥21.00345&&& 一、关于“退役金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四项。军队建立的工作行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发给退役金,一直到去世。! b7 B- a+ Y/ Q0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a) [3 c1 M8 c.
&&& 二、关于“退役金调整问题”
&&& 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g0 v' s&& 三、关于“军龄计算问题”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统一截至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必须满周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地方工作、知青下放等时间只计为军龄工资,不参与增发。&&&
&&& 四、关于“历年增资问题”
历年增资不属于“基本工资”和“津(补)贴”项目,它是“当年增资”与“历年增资累计”之和;“年增资及标准”是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和标准,与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没有关系。年增资标准的计算,按每个择业干部的原职务级别所对应的标准,乘以各人的退役金比例。6 a3 ?1 X! u/ C
五、关于“过节费问题”
“过节费”平均分摊到每个月进行发放:500元÷12个月=41.67元×个人比例。
六、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x8 七、关于“医疗保障问题”
&&&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8 K! C" w( L& N1 z1 U% m.&&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6
八、关于“住房补贴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 L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p/ F/ t5 u2 w% K. D; U
&&& 九、关于“独生子女费问题”. i+ i4 P/ Y# `% A! C6 x( b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X3 |( d4 Z) p" G$ L十、关于“税收优惠问题”d6 u: s. N9 _) L( ?/ u& H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5
z! o( w% Y9 c, `: o* p1 Q6 Y;&&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n1 ]2 \\\\\\\\5 J1 g[3 m3 h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N: C4 `$ q5 R; B
&& 十一、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O8 G6 u" T8 L6 p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 E- s5 {6 C/ Z
&&& 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 L' sV-&&&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回复 第5楼 的 @长白山上的山里红:
确实有这一项,我是在每年去自主择业办签到时,抄下了自己的退役金表。另外你可以下载一个最新的退役金计算器,那上面有这一项。
回复 第5楼 的 @长白山上的山里红:
这是湖北自主择业网的官方解释:关于“过节费”平均分摊到每个月进行发放:500元÷12个月=41.67元×80%=33.34元,营职18、19年选择自主择业的,其过节费每月为41.67元×78%=32.50元、41.67元×79%=32.92元,在退役金项目中放在“生活补助”栏,全国是统一。
也对,是被合并到“自主择业生活补贴”里面去了。
《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的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9〕9号)第二部分规定:将现行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等六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个项目。调整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共4项,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
&转发军转网:
&&& 一、网上手机经常有部队加工资的信息,怎么老不见总部加工资的文件出台。&&
&&& 军队涨工资是怎么决策的?我军的工资制度大致分为两类:
&&& 一是基本类工资待遇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其中:基本工资,干部由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三部分组成;士官由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两部分组成,这项政策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执行,干部的标准按高于同职级公务员20%确定,士官的标准按相应干部水平一定比例确定。基本津贴补贴,由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三项组成,标准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同职级公务员大体持平。奖励工资,干部士官每年发放一次,标准为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与国家公务员政策一致。这类制度,是我军人人有份的工资待遇,主要是跟着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政策走,国家不调整政策,军队很难单独自行出台调资政策。
&&& 二是特殊类工资待遇制度。主要包括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和基层岗位津贴。其中:地区津贴,由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西藏特殊津贴等5个项目组成;专业岗位津贴,由飞行、舰艇、导弹发射、武器试验等14个项目组成,以及有毒有害**津贴;基层岗位津贴,由建制旅团单位领导岗位津贴、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士兵职务津贴等6个项目组成。这类制度,是参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军实际研究制定的,主要解决在特殊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官兵待遇问题,一般是随着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军人工资整体水平提高、部队建设需要,由军委总部研究调整制度标准,近年来这类制度都陆续作了一些调整。
&&& 近期网上、手机上传播军队加工资的信息都属不实消息,军队加工资都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在军委总部没有批准之前,不可能有任何信息透露出去,请广大官兵不要信谣、传谣。军委、总部首长对全军指战员的工资待遇非常关心重视,指示我们密切关注公务员工资制度调整情况,及时用好用足政策,保障好、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
&&&&二、近来年总部多次提高了津贴补贴标准,为什么老不涨基本工资,因为许多待遇都与基本工资挂钩,官兵希望基本工资也能涨一涨。
&&& 基本工资为什么不涨。我军基本工资的调整,历来以国家公务员基本工资政策为依据。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军队干部的基本工资按高于同职级公务员的20%确定。2006年12月以来,国家公务员虽然几次增资,但都只是调整津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军队也只能相应调整了津贴补贴制度。目前,基本工资只占到工资总收入的30%左右,没有发挥主体作用。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优化工资收入分配结构的措施办法,为此我们将及时掌握国家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政策进展情况,一旦时机和条件成熟,我们将相应调整军队人员基本工资制度。
&&& 三、目前军龄工资标准每年为10元,占工资的比重很小,能否提高军龄工资。&
&&&&军龄工资是怎么设计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军队干部基本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三部分组成,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其水平按高于国家同职级公务员20%确定。军队干部的职务工资占基本工资大约为55%、军衔工资占37%,军龄工资占8%,因为基本工资总量是按“高20%”原则框定的,提高军龄工资,也只能减少职务工资或军衔工资的比重,不会增加官兵工资总量,且对年轻官兵帮助不大。目前,在国家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没有调整的情况下,如果单独调整军队军龄工资标准,军队干部基本工资水平将高于国家同职级公务员20%以上,与中央确定的原则不符。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公务员基本工资政策调整情况,通盘研究调整包括军龄工资在内的军队基本工资制度。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
  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
   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1〕国转联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的规定,从今年起,将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建      设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局        
总     政     治     部        
总     后     勤     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  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四、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八、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九、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四)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五)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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