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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销售假冒商品如何定性的问题请教
本帖最后由 考核之后 于
23:36 编辑
A县工商局查获了王某(B县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白酒生产。)在A县销售假冒侵权白酒(被查时尚未有销售),王某销售的该批假冒侵权白酒共有三个品种(度数不同),其中两个品种是王某在B县自己生产的,另一个品种是王某从C县购进的。以上王某的行为经查证确实,A县工商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处罚。
& &&&A县工商局对王某的侵权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违法行为发生地在A县,A县工商局有权对王XX处罚。
问的是定性是否准确
典型的商标侵权案
就是商标侵权,,,在案件发生地查处。。
构成商标侵权是确定的。问题是用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定性是否妥当。因为王某制造的两个品种假冒侵权白酒行为发生在B县,按照管辖规定,不属于A县管辖,实际王某在A县的违法行为只有一个,就是销售假冒侵权商品。
应该是商标侵权,定性准确
版主能否指教一下。
个人认为定性准确。制造的用(一)项,销售的用(二)项
个人认为定性准确。制造的用(一)项,销售的用(二)项
新天地 发表于
& & 哪管辖权问题呢?
这是个违法连续性的问题吧,他制造就是为了销售啊,在一地制造、到另一地销售,被销售地查获,可以认定销售行为时制造行为的延续啊
个人认为定性准确。制造的用(一)项,销售的用(二)项
新天地 发表于
& & 认同你的观点
定性没问题,管辖权有问题。对于王某发生在B县的生产假冒白酒行为,A县工商局无管辖权。
本案有两种处置方法:一、A县工商局可提请地级局同意,以地级局名义查处王某制售假冒白酒的侵权行为;二、各县工商分别按属地原则予以立案查处,也就是A查A的,B查B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发生地、经过地、结果地、危害地。这四地的执法单位均有管辖权。
A县是王某生产侵权商品的危害地,也是生产侵权商品的结果地(销售就是生产的结果和目的)。
个人认为楼主定性和管辖权都没有问题。
Powered by甘肃省工商局对举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奖励
新闻来源:省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日
6月18日,甘肃省工商局出台《举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对举报重大销售假冒伪劣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案件实际执行罚没金额10%的奖励,单个举报行为最高可获3万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了六类举报属于奖励的范围:一是举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行为的;二是举报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行为的;三是举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行为的;四是举报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品行为的;五是举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六是举报其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办法》鼓励举报人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规定奖励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举报的受理、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和举报人员奖励的报批及奖金的发放;省工商局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
《办法》要求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骗取或者冒领奖励、诋毁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网
版权所有: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站管理员信箱:gsaic@警惕通过微信销售假冒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东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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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通过微信销售假冒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期,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拥有4亿受众的微信公共平台已逐步成为企业和个人实现品牌推广、客户关系维系、产品销售的重要营销手段,普通市民对于微信营销的信任度也较高。。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发布假冒商品的销售信息进行售假活动;或利用境外市场上新潮、短缺的商品,诱导事主购买进行诈骗活动。& &&& 一、作案特点分析& &&& 1、犯罪人数:售假或诈骗的犯罪分子多为单独作案,年龄较轻,思想前卫,熟悉信息化相关知识,懂得相关“海外代购”的政策、价格等。&&& 2、侵害对象:使用微信客户端的年轻人。 &&& 3、犯罪手段:利用微信平台,将微信名设为与海外代购相关内容,签名上一般有代购物品的折扣力度等信息,并在微信的“朋友圈”内发布一些从官方网站上下载的图片,或伪造的“网友评价”截图,骗取受害者信任,吸引受害者上当。等受害者与其联系时,犯罪分子以代购人数多资金不足为由要求先付款后发货,或以系统出现问题转账不成功为由要求受害者重复转账。随后犯罪分子或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大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是干脆不发货,以代购和邮寄均需要时间为由拖延时间进行资金转移,等受害者发现受骗后已经联系不上对方了。&&& 二、打击防范对策&&& 1、强化打防力度。此类案件单从个案上看可能尚未达到追诉标准,但由于微信使用人数多、涉及面广,极有可能涉及众多受骗人员,被骗资金总额巨大,同时制假、售假人员可能涉及多个地区。经侦部门要深入研究,主动出击,一旦发现线索,要深度经营,深挖上线和制假窝点,发起集群战役严厉打击。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运营商及客户“实名制”登记的管理,强化网络运营商对用户注册信息的审查力度,杜绝案犯利用虚拟身份连续作案、逃避打击的可能性。&&& 2、强化宣传力度。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此类新型作案手段,提醒广大群众加强防范意识,正确认识网络的虚拟性,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以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东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地址:金盾路1号
联系电话:717503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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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2年第11、12期
一、重点打击对象
凡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采购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支持、包庇、纵容这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坚决打击。具体包括:
(一)制造经销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
1、失效、变质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及安全及人身健康;
3、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伪造冒用优质、认证、许可证等标志、采用虚假的产地及指标、冒用企业名称或代号的;
4、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5、按规定应有检验合格证而没有的;需要标明的标签、标识内容未予标明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二)擅自制造推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广告上采用虚假宣传;用假证明推销商品等欺骗消费者的;
(四)以给予“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和接受“回扣”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支持、包庇、纵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有关政策界限
(一)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他人注册商标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暂扣营业执照,直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违法为止;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吊销营业执照,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对有意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进货单位及进货人员,除必须承担给国家、集体或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要以参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论处。
(三)对利用“回扣”、“好处费”或接受“回扣”、“好处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视同行贿、受贿,必须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支持、包庇、纵容制造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为其提供制造经销场所以及物资、资金、证明等方便条件的,视同制造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理。
(五)对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要追究广告申请及经营单位的责任,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给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六)对由于整顿不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地区,上一级政府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对干预、阻碍查处行动的,公安、监察部门要立即查证,并对责任者依法惩处。
(七)对被侵权或欺骗行为伤害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责任者赔偿被损害者的全部损失。
(八)要发动群众参与,鼓励和保护举报揭发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属实的,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和鼓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重给予处罚。
(九)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把假冒伪劣商品和有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等外品、处理品区别开来。在查处中要做到事实确凿清楚,处罚有据适当。
(十)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支持、包庇、纵容者,如能主动坦白交待,并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酌情从宽处理,对继续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要从重打击。
三、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突出重点,条块结合,加大“打假”的广度和深度。为重点抓好危害人身安全健康、危害工农业生产、影响人民生活的商品的“打假”工作,各级有关生产、经销主管部门(医药、轻工、烟草、商业、供销、乡镇企业)及运输等部门都要成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有关监督执法部门支持下开展工作。
(二)为对商品质量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我省将分批对重点商品的经销实施《商品质量监督证管理》制度,由省技术监督局拟出“管理办法”报批后实施。
(三)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取证、执法环节中密切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效果。
(四)加强宣传工作。在“打假”工作的各个阶段,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及时报道活动进展情况及成效,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五)整顿流通渠道,惩伪推优,更好地发挥国营商业企业流通主渠道的作用。要在搞好产销衔接的基础上,对我省名烟、名酒严格实行专卖、销售许可证及准运证制度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其它重要商品有质量保证的,可实施贴挂技术监督标识进行销售等办法,引导经销者和消费者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六)加强生产企业的自身管理。名优商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产品生产的质量管理及原料、包装物在生产、使用、运输中的管理,堵塞产品包装标识及废弃产品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漏洞。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积极推广应用防伪标识,使违法分子难以仿造,消费群众易于识别。
(七)加强广告商品的质量监督。凡申请广告企业或个体户必须按规定向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报送申请广告的商品的质量及其它有关证件(如生产修理许可、技术标准、批量、优质、认证、质量检验等),经审查合格,方可向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广告。在商品广告期间,经治疗抽检不合格的,由监督部门通知广告经营单位立即停止广告,否则按虚假广告进行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我省“打假”工作仍由各级政府根据黔府(号文件建立的“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为适应工作需要,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按国发[1992]38号文通知精神进一步充实加强。
为使机构名称与工作名称相一致,原“贵州省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贵州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贵州省打假领导小组”)”,其办公室也更名为“贵州省大家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贵州省打假办”)”。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打假”工作的领导,使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保证。
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也大。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大力协同,排除干扰,把此项工作做好。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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