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标准事故我是肇事方,双方在道路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标准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上签了字,保险公司的赔偿太低,我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日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
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日审委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
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日〔2000〕执他字第2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号《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予以解封。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法研[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另外,公安部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挂靠单位
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的答复
甘高法〔号)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日第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
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业性车辆除外。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
法研〔2004〕8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函》(保监厅函〔2004〕9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本条所确定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我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日前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
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明确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的复函
〔2006〕民一他字第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
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 0440
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
皖高法〔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我院。
根据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希望在今后同类案件处理中贯彻执行上述答复精神,确保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
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
(日&&保监厅函〔号)
济宁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赵存富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只对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保监厅函〔2007〕77号)
深圳保监局:
你局《关于交强险若干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根据《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执行。
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填写的投保单和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应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
若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9条进行处罚。
对于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而不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的,可依据《条例》第38条进行处罚。
二、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日&&保监厅函〔号)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全国人大法工委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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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上了全险的车主,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与事故另一方接触合情合理吗?
过年那几天我父亲遭遇了一次车祸,小腿骨折入院,因为都住在附近,车主态度还不错,主动垫了医药费,父亲住院期间也拿着东西看过几次,走理赔流程的时候也很积极配合,帮忙疏通关系,父亲在医院里遇到了很多因为车祸入院的病人,显然大多数车主撞了人以后都没有那么友善,只丢给受害者一句话,我的车有全险。医药费,你自己垫,之后找保险公司要;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给多少就是多少;看望,更是没有。任凭你受害人怎么哭天抢地,甚至有些人根本拿不出垫医药费的钱,人家车主就是一句话,你找保险公司。之后就剩下被撞的人自己在医院里受罪,撞了人的好像啥也没发生过,甚至给别人造成了这么大的痛苦和麻烦,自己感觉不到一点点愧疚和不安!所以保险公司到底起一种什么样的作用,除了代替肇事者出钱,连人的良心都能代替么?保险公司无疑是车主的一把庇护伞,可在这大伞甚至把有些人的人性也遮挡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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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我开车出停车场,在马路上变向时,一位大妈横穿马路不走斑马线,和我撞到一起。诡异的是,我由北往南90度转,这位大妈是西往东横穿马路,最后却是右脚撞到了我驾驶车辆的左前轮,一半的脚掌被压在车轮下,最后送医院,截去了三个脚趾。距事故现场15米即是斑马线。什么都不说了,积极配合,先打120,再打122,伤者送医院,我赶紧拿钱垫付了13000余元的住院保证金和手术押金。万幸的是,遇到了一位负责人且医术高明的整形外科大夫,手术很成功。我的车,交强险有,商业险刚刚过期。但交强险也有12万的赔偿额度。伤者入院,我买水果多次探望。伤者冷嘲热讽,看起来伤心落泪。我如实相告:有保险 事故当晚,我安顿好伤者,去了交警中队,做完了事故笔录。(事后被证明,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配合交警做好事后处理是非常必要的)交警听完我的口供,结合现场勘查,很私人的对我说:事情很清楚,乱过马路被撞,你的责任不大,但,我只能做各付一半责任的处理,你同意吗?
啥也不说了,马上同意。事后被证明,这是明智的。接下来是漫长的恢复期,伤者住了一个月院,在院方的强烈不满下才出院,因为病房很紧张,而后期又没有继续用药的必要。出院后,伤者家属没有再联系我,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我沟通,对方提出了一个他们无法满足的赔偿金额。一年以后,我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对方把我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了。庭审以后,我了解了事情真相。在交警中队出具了事故报告后,伤者不满各付一半责任的调解意见,多方找人并在交警中队对办事警员表达不满,但,办事警员坚持并说服了伤者。原因很简单,如果上诉,只有两种可能,3/7开,伤者占7成责任;或者维持原判。对方提出了4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表示不接受,只能接受10万元(含医疗费用)原因在于:1.伤者前后描述不一致,本来是退休职工,后来又提出了3万元的误工费,说是有兼职。并且为了获得更多的误工费补偿,在出院8个月以后才去做得伤残鉴定。
2.伤者在医院期间,使用的大量药物与伤情无关,其中有7千多元是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的,伤者的解释说,因为伤了,所以心也有点痛了
3.其他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比如24小时吸氧,氨基酸一直用到出院为止等等。
4.伤残的评定因为有国家标准,因此不容易虚报,但恢复费用却没有标准,因此提出了10万多元的术后恢复费用。可惜,伤残鉴定书上说明:无恢复的可能
5。找了个没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作为自己的律师,面对真正的律师,逻辑混乱,表达不清。保险公司派出了律师,我没有请律师,选择了直接答辩。当天,法官没有做出判决,但伤者提出的诉求也没有获得支持。经过四个月以后,法院做出了快速判决,因为是民事诉讼,因此也没有胜负一说。法院按照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以及伤者的部分诉求做出了判决,赔偿伤残补贴、误工费、医疗费及后继费用等共计11万余元。我的保险刚刚好覆盖。惊喜的是,我垫付的医疗费用中有1万元是伤者有打收条的,因此也一并计入,最后由保险公司代扣并返还给我。最后的经验就是:安全驾驶,不要犯错!积极配合交警,争取交警的支持。伤者尽量少接触,避免无谓的冲突。如果双方赔偿谈不拢,还有法院。大家给我点赞,我真的不知道说什么好。如果我的经验能给大家一点警示,那就谢谢啦!出事故,谁都不想,我想被我撞伤的阿姨其实也不愿意,毕竟造成了伤残,对以后的生活还是有影响的。而我作为驾驶员,虽然尽了我的赔偿义务。事实上按照交警的意见,我并不承担主要责任(这其实就意味着我没有过失,所以我承担50%的责任,如果我有轻微过失,基本就是70%,如果严重过失,就是全责。在我生活的这个城市,在高速公路和快速路上机动车撞到行人,也得承担30%的责任,而高速公路和快速路是不允许行人进入的,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交警是清楚的,伤者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会使出一切手段,所以在责任判定上偏向伤者会更有利于后期的说服工作。这也是为什么我第一时间就同意了警察的意见。毕竟我有保险。虽然只是交强险,但毕竟有12万的赔付额度。伤者为了争取更多的权益,会不择手段,其实也无可厚非,利益最大化,我如果是伤者我也好会。仅仅举一例:伤者8月入院,九月出院时已经可以辅助行走,一般来说,修养一个月,等术后的伤口愈合就可以评残,拿到伤残评定就可以申请伤残补偿金。但因为法律规定,误工费是从事故当天到评残报告出具之日进行计算,因此,事故中的伤者在出院后7个月才开始评残,出院后第八个月才拿到评残报告,拿到报告的当月就去法院起诉,等法院受理并安排开庭,已经是事故后快一年了。事实上,就是为了多拿每个月2700元的误工费。但这样做得后果是,伤者的康复医疗恢复得不好,可能担心康复会影响评残结果,如果康复得好,评残可能就会没那么严重。(事实上,我做法医的同学告诉我,对于明显的肢体伤残,康复效果对评残影响不大)事实上,在庭审当天,事故已发生快一年,伤者还不能顺畅的行走,虽然不需要器械,但明显能看到行走不便。事实上,我咨询过专业的骨伤科大夫,如果是伤者在手术后积极进行康复,会极大的减轻术后带来的行走不便。而且康复费用是很低的,但这个钱伤者拿不到,必须用医疗发票证明。而误工费是现金支付,且不需要什么证明,在法庭上,伤者的代理人不能提供工资发放证明,也不能提供用工合同,甚至连在职证明都是一个不存在实质经营的广告公司开具的。(我也做过大量的细致的调查,不然我怎么在法庭上进行答辩?)虽然保险公司和我的答辩状中都不支持误工费,但法院还是支持了,因为如果没有误工费赔偿,伤者拿到的钱还不足9万,毕竟伤者自己要承担40%。最后法院给出结果后,我和保险公司都不再表示异议,毕竟,这笔钱对伤者以及伤者的家庭还是有价值的。有没有责任是一回事,但伤者拿到合理的赔偿是应该的,因为这是一起事故,不能说事故的一方责任轻微就可以不闻不问。但对于目前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来说,负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无疑是较为弱势的一方,合理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应当被人指责。回复中有很多人吐糟我,认为我在说谎。原因之一是交强险赔不了那么多。嗯,说实话,我当时的情况就是只有交强险,因为我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不是同一天到期,因此,我商业险刚过期,而交强险还在有效期内。国家并未明文禁止没有商业险不给上路,但没有交强险是不行的。这没什么好说的,我已经开篇说得很清楚。至于交强险赔多少,我借用了回复中的答复,很清楚,很清晰!上面我贴的是08年以前的交强险保额。有人吐槽。好我错了。那我给你贴个整个的交强险规则: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本案中,没死没残,保险公司说什么也不会陪超过10000的!那些只保交强就上路的牛人,好好开车,千万别出事故。事实就是,伤者有截去了三个脚趾,因此有伤残,基本上交强险就是比着最高额赔的。我想重申一句:全文我并无冒犯任何人!对于伤者我也有足够的尊重!没有激进的言语,也无显示不存在的优越感,更没有歧视或鄙视什么。我尽量做到心平气和的描述事实,希望可以给大家一点启示,对我来说,这是个很难的过程,开车出事故,造成对方伤残,无论是否有责任,良心上都是有不安的。我讲出我的故事,尊重故事中的每一个人。你们这些在我的故事后面吹牛B的就不能尊重一下我吗???TMD这里又不是天涯!装着知识分子的样子混知乎,就不要暴露出流氓无产者无知的嘴脸和浅薄的品性!傻B OY!
看完这贴,会对这个问题有更深的认识。---------------------------------------------------------------------------------------------------------------------------------------这位老兄的运气可能救了自己的命(天桥路车祸后续)在这里对一直以来鼓励支持我的朋友们致以深深的谢意!!!我是一个普通的市民,因为年初的一起交通事故,致使我的家人至今仍旧生活在恐惧中,目前已经走投无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写下这些文字,帖子有点长,尽量写的简单点,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指导与帮助,感激涕零!!!
今年3月5日,我驾驶汽车绿灯,慢速由北向南通过南门外大街和天桥路口,一辆电动车由东向西闯红灯,快速撞击在我的车上,被弹回,驾驶员头部与地面碰撞,当时昏迷,120急送四院救治,润州大队出警,扣押了双方车辆,随后我去医院垫付了费用,事发路口有多个监控探头拍下了事故经过。
次日,了解到伤者是脑外伤,我开始跑保险公司争取道路救援基金,希望能尽量帮助到他,此间伤者病情发生变化,于7日转江滨医院手术,9日再次手术,直至凌晨抢救无效死亡。
此时,死者家属提出如下要求:先掏100万出来,否则就找人杀了我以命偿命!
办案警官协调后要求我:1,先期准备10万元丧葬费用。2,必须要聘请律师(可以帮忙介绍)。3,支付尸检等相关费用。4,登记了我的所有真实信息,并保证不泄露(噩梦的起源)。我答应了部分要求:1,垫付3万元丧葬费,支付尸检等相关费用2,自行找寻律师3,等待事故责任认定,该我承担的责任我一定承担。
自此,噩梦开始,对方在短期内就已完全掌握了我的详细信息,大量社会上的人,每天通过打电话,来单位,到我家,威胁恐吓我及我的家人,放话说不掏钱就要杀了我以命抵命,导致我至今不敢去单位上班,并且带家人开始了在外租房流浪居住的日子。
经过反复多次的冲突,对方的要求改为:1.事故责任对半承担。2.保险之外我再赔付对方30万元。
好容易熬到4月下旬,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负次要责任,对方没有申请保全汽车,28日下午我领到了提车单(通知提车时间是27日),委托修理厂的师傅帮我提车并修理,师傅刚开车出北湾停车场大门,即被对方多人围堵,强行抢走车钥匙,当时予以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后说是纠纷,让我过去自行协商解决,我委托律师朋友到现场(下班接了小孩直接赶过去的),当即被多人围殴,再多次报110无果,直到半夜,在事故大队的警官协调下,对方扣押了车辆停在原处,作为抵押,放回了律师。我不知道对方是怎么把时间把握的这么精确的。
此后,对方长期留人在车上看车(目的是以此要挟我就范),我定期去看车在不在,期间也咨询过办案警官等人,问是不是可以强行夺回我的车辆,均建议我不要这样做,因为有发生聚众斗殴的可能,我是组织者要负刑事责任,当然,这是纠纷,警方也没有义务追回车辆。5月底,我接到法院的传票,对方已经起诉我,总损失是100多万,要求我赔付近50万。
本月6日,我发现车已经不在原处,立刻110报警,七里甸派出所接警警官了解情况后一开始仍定性为纠纷,不愿意立案,在与对方通话后(对方否认开走了车子),16号才勉强予以立案,只记录了我的车牌号,没有查看我的行驶证,没有记录车架号、发动机号。让我回去等待,至今仍没有任何消息。
我从来没有想过,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市民,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竟然无法得到保障,整日被社会上的人威胁恐吓,生活在惊恐和惶惶不安中。
我不知道这种躲躲藏藏的日子会继续到哪一天,家人何时才能安全,属于我的财产还能不能追回,亲朋好友知道此事后,纷纷说我傻,说我呆,现在回过头想想,每一个环节的推进,我的确是傻!我傻在全心的信任办案民警,最后却落得门被泼漆,家人被威胁,我傻在一次次的相信110、相信法律,相信公平公正,危急关头拨打110,结果却是朋友被殴打,车子被盗抢,我傻在事情刚发生时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上网跟贴,寻求大家的支持,但最终却选择了沉默、退忍!作为一名守法市民,良知告诉我公道自在人心,警方会主持正义的;情感告诉我,纵然自己不是过错方,但鉴于对方已遭遇不幸,应该多理解、多体谅对方的感受,能忍让的就忍让一下吧,退一步海阔天空。但事实却与愿违,沉默带来的是一次次的紧逼挑衅!善良带来的是一次次的威胁羞辱!天啊…我究竟做错了什么?错在不该相信法律?错在不该相信警察?还是错在一次次的拨打110呼救?忍让是有限度的,对方4月底强行扣押我的车辆已经触犯了法律,但110警官的一句:你们是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就可以扬长而去,最终导致我的车辆被盗抢。再次报警后,还是这句:你们是纠纷,甚至都可以不用破案,这样的推诿搪塞,果真是万精油,包治百病。我不知道警察叔叔们在躲避什么,在害怕什么?你们这样的冷眼旁观,算不算是在纵容他人犯罪,或者是在暗示我应该以暴制暴!!!???还是在否定自己的办案能力,宣告镇江公安的无能?自我的生命受到威胁,家人被恐吓,财产被扣押,车子被盗抢,有理由相信,警察们的一次次不作为不办案,直接导致了事态向恶性一步步的发展,正是警察的一次次姑息放纵,直接导致了一个合法市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不敢想象,难道要真的闹出人命来,你们才会出警、破案、主持正义吗?!尊敬的市长大人、局长大人,敬爱的人民警察(倘若您们能看见帖子的话),我一介草民,只想过平平安安的日子,不受黑社会威胁恐吓、没人抢我东西,这本是一个市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但在偌大的镇江却竟然变成了一种奢望!请您们指点我,我该怎么办?
普通市民泣诉为了家人的安全,帖子中的真实信息我全部隐去了,警察们不保护我们,只有自己保护自己了谢谢这位朋友正义的发帖,作为证据,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起了很大的作用 家门上的喷漆 被非法扣押的车子 被非法扣押的车子 合法的提车单,缴完了停车费却拿不到车 合法的提车单,缴完了停车费却拿不到车 从3月一直追到7月份,终于拿到的收据复印件,(尸检费1200元,警官说发票原件找不到了,帮我花了好大劲才补到的收据复印件),也不知道法庭上认不认这个收据。从3月一直追到7月份,终于拿到的收据复印件,(尸检费1200元,警官说发票原件找不到了,帮我花了好大劲才补到的收据复印件),也不知道法庭上认不认这个收据。每天都在问派出所打听被盗车辆的破案进展,打固话答复不知道,不是办案警官,让直接联系本人,打办案警官的手机,一直是通话中。只能祈祷尽早破案了官方回复 于
15:39 发表
各位网友:日8时50分,我局七里甸派出所接报北湾停车场门口一轿车被盗的警情。经初查,我局已于6月8日受理立案,目前案件侦办工作正在开展之中。 于
16:12 发表
网友好:日润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已经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善后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诉讼到润州区人民法院。5月8日润州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已立案受理。
作为法官,我一年能审理50多个交通事故案件。首先作为普通人说几句:1、机动车真心是弱势群体;2、骑电瓶车的都是惹不起的大爷;3、人性有多坏你们难以想象;4、撞了你,赔偿是义务,探望是情分,不探望是本分,你能不能不要玻璃心?然后作为法官,我为各位车主提几点建议:1、商业三者险请买100万,不计免赔;2、出了事故,固定证据先,因为有时候路口摄像头是坏的,然后…说不清了;3、交警定责任时,如果不是你的错,千万不要好心认全责或者主责,因为,一旦伤者死了,你主责以上,是要判刑的!判刑的!判刑的!4、对于伤者,如果真的遇到坏司机全责撞人还不垫医药费,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现在法律和保险公司都非常和谐社会(至少在沿海地区是这样),不会出现什么“恶棍司机撞人,穷苦伤者无钱医治病死街头”的桥段。最后说一句,所有弱者,请你们认真学习社会规则,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法治已经越来越完善,出了悲剧,请多探究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打感情牌。祝大家平安。7月18日补充:一觉醒来赞数过了200,谢谢大家抬爱,当然这也表明这年头在中国开车真不容易。补充一些交通事故案件的看法吧,都是工作中积累的经验:1、撞死人(我就说同责及以下,因为主责及以上你就坐牢去了)确实比撞成植物人要赔的少,我手上唯一超过100万的赔付,就是植物人,而且医药费非常多…护理费也是天价…2、只买交强险不买商业三者险的人是傻么?因为交强险理赔医药费部分只有1万元,这年头随便撞个人医药费都几万了,昨天刚判一个,因为没买商业险,自己掏腰包赔了3万多…3、交警定责那个阶段是最重要的,法院基本上都是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区分各自赔偿责任。所以,不要随便听交警的“你反正有保险,就认个全责吧,看别人骑电瓶车的多可怜”,你真认了全责你就倒霉咯。(当然,如果双方都没有受伤,那就认个全责赶紧去修车吧)4、如果电瓶车方有责任的话,你的汽车车损也可以找电瓶车理赔。甚至可以请求法院同案调解。5、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赔或者少赔,每次和保险公司斗智斗勇真是心好累…每次全部驳回保险公司的辩称真是好舒心…6、司机们,你们如果给过伤者钱,一定记得要让伤者出具收条,我办案曾遇到司机垫了1万元,因为没有收条,伤者在法庭上拒不承认的情况,我当时把所有摄像头打开,厉声告知伤者“虚假陈述将罚款10万并承担相应刑责”,这才吓得伤者老实承认。可见,这年头人心有多坏。7、我每次开车经过路口都特别小心,因为80%的交通事故都是在路口发生。以上。
=====先挂个墙头=====我正文中的回答,对“三不一没有”的使用原则,从一开始就明确给出了我个人的标准:车主合法驾驶、无违章、事故中无责。偏偏就有很多人,蹦出来说,哎呀你开四个轮的牛逼了是吧,腰粗了是吧,BLA BLA BLA。我不想称呼这种人为“圣母”什么的……实际上大多数圣母的智商没这么低,圣母一般是情商低……这种人吧,应该是选择性失明症患者,说句通俗的话就叫睁眼瞎。好比在评论中指责我气势汹汹的、来自于江苏省南京市雅智传播公司的 大婶(该信息来源于此知乎ID下绑定的微博帐号——,并非特意人肉获取)。只不过是在评论区中刷存在被无视,就发出如此恶毒的诅咒:看您的照片(看您的照片()也是个慈眉善目的中年女人。看您的回答记录()也是个看起来心平气和、与人为善,生活中“特别不想惹事”的人。可是对于这种恶毒的语言,您为何可以张口就来呢?还“你这种野蛮无理的小东西”……大婶,或许你是比我长几岁,然而您这样在生活中出言不逊的人,我见得也多了。翻翻您的微博就会发现,您喜欢谭咏麟,热衷于参加慈善事业,但在这张图片的这个过程中,您根本就不觉得自己已经参与并纵容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还怡然自得——想想看,您在一开始的评论里,还在把自己包装成一个遵章守法的好人……真正气势汹汹、难以沟通、无法互相理解的人,是像我这样把行为准则明确摆出来,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小东西”,还是您这样平时言行不一、以弱示人、一味强调自己不想惹事、但是和别人意见不合就可以破口大骂、口出妄言的人?我想想每天有不知道多少像您这样的人走在路上,天生怀着对机动车无理由的偏见、在每个路口都用无辜然而又怨恨的眼神扫射着正常行驶的驾驶员们,我就觉得,不寒而栗。实际上啊,您就是评论区中有同学说的“你弱你有理”的活标本。您不想惹事,是吧。我想说的是,因为你对我及我的家人进行了无理由的恶毒攻击,我在认真考虑,是否需要拨打贵司()的电话,对你的这种行为进行投诉。=====以下是原回答正文=====“任凭你受害人怎么哭天抢地,甚至有些人根本拿不出垫医药费的钱,人家车主就是一句话,你找保险公司。”——人家这句话其实说的一点错都没有,不管他是全责,还是无责。本来在有保险公司存在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理赔就应该是这样子。积极探望、垫付是个人热情。不管不问所有事情丢给保险公司,是天经地义。换句话说,买保险,买的就是这个“甩手掌柜”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在自己合法驾驶、无任何违章情况下,与行人或非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对方受伤,那么机动车驾驶员应该坚持的原则就是,三不一没有。不垫付,不调解,不探望,没有钱。我自己坚持、并且一直向身边开车的朋友们灌输的观点是:要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那些目无法规、视他人利益和自己性命如草芥的违章者,不管他/她开不开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所谓人道主义关怀,有多远滚多远。自己作为驾驶人没有主观错误,就应该首先考虑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既要从“被对方讹诈”的潜在可能中保护自己,也要从现有的这部毫无公平可言的、被冠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名的恶法之下,保护自己。什么,你说“凭啥只有机动车可以享受这种服务”?啊,不得了了,保险公司你们这群只保护机动车的乏走狗!不要以为机动车的保险是天上掉下来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要车主自己掏钱买的好吗!不要以为机动车的保险是天上掉下来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要车主自己掏钱买的好吗!不要以为机动车的保险是天上掉下来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要车主自己掏钱买的好吗!行人和非机动车意外险各家公司一抓一大把,你不知道没事,我现在告诉你有这个业务了,你倒是买啊?==========补充案例的分割线==========这个案例就是用来说明有些人心中存在“保险公司只保机动车”这个愚蠢偏见的,内容来源于6月30日那天我听到的广播。中午出门办事,听本地交通908,刚好在播一个交通维权栏目。接进来一个热线,是位合肥普通话非常标准的大姐。大姐说陈主任啊,我有个事弄得心里很堵,想和您反映一下,您看好吗。然而主持人并不姓陈,也不是主任,但还是说,嗯嗯您说。大姐就开始哭诉了。主要经过是这样的:这位大姐半个多月前在某路口被一辆私家车撞倒了,交警来了后开事故认定书判双方对等责任,要各自协商解决。大姐自己去诊所抹了药水打了绷带什么的,又请假在家卧床休息了半个月,这能出门了就约私家车车主出来谈赔偿的事情。对方是个女司机,据大姐反映态度很强势,口气很不好,说了类似于“你们不就是想要钱吗,想要多少你倒是算给我看看”这样的话。大姐就跟对方说,我这医药费你该出吧,我这两礼拜没上班你得给点儿经济补偿吧。结果对方女司机说,行啊,那我这修车费你也要负责。大姐就很委屈的说,陈主任啊,您给评评理,我就是个骑电动车的,还被撞伤躺家里了,她一开车的怎么好意思开口跟我要修车费呢?主持人说我有两个问题。大姐说诶诶您说。主持人说:第一个,陈主任是谁,我不是什么陈主任,您打的哪个电话你知道吗?大姐说交通台啊。主持人说那估计谁给你介绍错了吧。大姐说没事没事我找的就是你,你姓什么?主持人无视了这个问题,继续说:第二个问题,大姐你打这个电话主要是想反映什么问题呢?大姐说,我觉得四轮的找两轮的要钱不地道,交警也不帮着我,也不帮忙调解调解,就听我俩吵。主持人说你们要主动申请调解交警才能介入啊,他不能主动发起这个调解程序的。而且从事故认定上来说我觉得流程没问题结论也没什么问题啊。大姐说,我就是觉得让我赔钱不合理,对方态度也很不好,让我心很堵。主持人说对等责任的意思就是双方各有过错,你有错她也有错,出现的损失赔偿之类你们互相承担这个不是很正常的吗。大姐说,可是我一电动车才多少钱啊,我医药费什么的也没多少,她修车得多少钱啊,这一反一正我赔的钱更多我不亏了吗。主持人说交警没义务帮助事故中的任何一方赚钱啊。(此后两人你来我往围绕着事故认定和谁更可怜的话题鸡同鸭讲了大概2分钟)大姐一直说可是我骑的就是个电动车啊。主持人火了,说,大姐,这幸亏不是我,换了我是那个车主的话第一时间申请对你的电动车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百分百认定你这是机动车你信不信。大姐一时语塞。主持人说这样吧大姐,你是弱势方不代表你在事故中可以免责这个道理你知不知道,你凭什么就想着自己要获赔,而不想着自己有什么错,换句话说你自己都不愿意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后果,凭什么要求别人赔偿你呢?大姐说哎呀我哪懂那么多啊我也不懂什么交规的。主持人说不懂可以学啊,这次你不就学着了么,换句话说你觉得自己为什么要在事故里承担过错,交警为什么判你有错?大姐转了个话题说我觉得国家这样是不对的。主持人有点懵,说国家哪不对了啊。大姐说你看机动车有交强险,有保险,赔钱都不要自己讨的,国家为什么不给我们骑电动车的人也上交强险。主持人说大姐没保险是因为你自己没有去买保险,就算电动车有交强险,也是要自己掏钱买的。另外你骑电动车也是可以选择去买一些商业险的。不是国家没给你保险,是你自己没买。大姐还在哔哔哔哔,被主持人无CD强制打断。主持人说您这思路我没法跟您解答,我没法缓解您的堵心,这样下去我都快堵心了,导播进广告吧。附上当期节目录音(进度条拖至1小时12分左右开始):蜻蜓FM打开有问题的,请用IE访问这个地址收听:关于“电瓶车鉴定为机动车进而对交通意外负责”的相关案例:(电动车撞人)(电动车撞人)(电动车撞人)(电动车撞机动车)
保险公司员工回答。1、交通事故是意外不是原罪,甚至很多是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躺枪。2、每个人都不希望被情绪激动的家属扯着脖子义愤填膺的质问,甚至挨上两拳。或许题主一家是比较讲道理的,但是在农村和中小城市这样的事太多了。甚至被逼端屎端尿照顾起居、蹭破点油皮折腾大半年要五六次钱的,见的太多了。3、一般人伤事故肇事方只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的理赔里本身就包含了陪护费。4、“撞了我就该痛哭流涕追悔莫及,反复道歉送水果送花篮”这种人和“撞了我就理亏就该满足我一切要求”这种人,往往高度吻合。5、我大保险行业人伤调解代赔的规定真是太伟大了,充分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6、弱势群体当然是机动车咯。~~~~~~~~~~~~~~~~~~~~过十个赞了,再来点干货:1、如果伤者没钱治疗,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现在车险行业对人伤事故的处理还是很人性化的。尽量不要自己垫付,我曾经遇到过车主垫付后伤者死活不给车主医院发票,然后就无法理赔,要知道这世界上什么人都有。2、车险里有个“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加险,投保率不到1%。所以,不要与伤者达成任何关于精神损失的赔偿协议,由他起诉去,打碎了玻璃心不算精神损失。3、车险从业的内部人士,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都是买50万以上。明明知道这是保险公司最盈利的险种,宁可让它赚钱也要买这一份安全感。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刚咨询了一下负责理赔的美女姐姐,我天朝的法律还是很奇葩的——保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不赔,但是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和死亡(要有证明),伤者起诉的话,法院就会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真是赤裸裸的弱势群体……总结起来三句话:1.死亡伤残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失赔偿,没有级别的小伤是不赔的2.对于车主来说,一定不要与受害人达成任何私下的赔偿协议,尤其精神损失,到了法院一切好说。不然保险公司不管3、对于伤者而言,一定要同时起诉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才能保证理赔款落实,个人可以赖账,保险公司是不能赖账的~~~~~~~~~~~~~~~~~~~~~~~~~~~~一夜之间又多了这么多赞真是受宠若惊,本人只是车险行业一介普通业务狗,只是和人伤理赔的同事们邻桌办公天天看客户伤者来闹事,才比较浅显的讲一讲关于保险公司保护车主利益的一些实务。这几天抽空再请教一下理赔的同事,再给大家上点干货。上班路上有一个十字路口紧挨着本市最大的批发市场,每隔一分多钟会有一个20秒的绿灯供车辆左拐,但!是!早起买菜的大妈大爷们总是如同不要命一样过马路,让车辆根本无法正常行驶,甚至见缝插针穿过去行驶车的空隙。疏导交通的交警是不管的……经常20秒绿灯只能过一两辆车,基本走这个路口迟到就没跑了 有一次明明开到20迈,突然一个大妈就冲过了车头,把我逼停在斑马线!当时真的一头冷汗!然后本来能过去的绿灯就变成了红灯。相信绝大多数车主都有这样的经历,看他们那有恃无恐的嘴脸,满脸是闯过一个红灯节省了时间的得意,真是恨不得一脚油门冲上去算了。但即使是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事故,机动车也不可能无责。我天朝的机动车还不够弱势群体吗? 我也是行人,有时急事过马路的时候因为红灯时间太长,一着急就跟着大部队一起中国式强穿了,总是用“生活所迫,事急从权”安慰自己,仿佛又忘了自己是怎么在驾驶位上切齿痛骂的。 但是如果有一天我违反交通规则被撞了,我是万万没脸要求车主提着水果花篮来看我的。补充一句:现在社会节奏这么快,如果撞了人,哪怕真的不需要出面不涉及诉讼恐怕也会牵扯很多精力让人焦头烂额。何况和平年代意外弄伤别人谁心里好受啊!本答案绝对不是说“因为道德和法律上私家车没有责任就可以尽情撞行人”,相信但凡智商个位数以上的也不会这样。目前国内的形势是私家车见了行人和自行车摩托车小心翼翼的,而不是相反。想想还是匿了……
小跑个题,开车的也有不靠谱的,不论交通方式如何,记得报警+报保险,别发善心。大约3年前吧,早晨10点左右,在和平里东街由北向南行驶的上班路上,看着一辆蓝色标志开的晃晃悠悠,我赶紧减速保持30米距离,估计哥们不是睡着了就是昨晚喝了还没醒。跟了几十米,看到他也减速了,我并线到左侧超车,然后眼睁睁看着并行的一刹那他一把向左猛打轮,将我的车撞在路中间的隔离带上,左侧车胎碰到隔离带的底座尖角爆胎。司机下车后各种道歉,我就先报警再拍照(应该等当地片区警察来),他说着急送几位老人去火车站,能不能让他先走,我也就留了他电话,拨过去是通的(注意这里),然后让他先送老人走了。大概过了10分钟,当地片区警察打电话找我,我说了事故情况,警察说肇事者呢?我说他着急送老人先走了,警察说那没法处理!直接就把电话挂了。我当场就傻眼了,后来一想,没事,反正有电话,他送完人可以回来嘛,结果打过去提示“您拨打的电话是空号”,我被加到黑名单了。拨打多次无效后,我也发了两条短信,一样没有音信。之后我考虑了下,发过去一条短信,说你这样是肇事逃逸,我已经报警。对方马上回过来电话,说是他手机是白名单的(那我怎么留电话时能打通),但现在没空,还有很多事要做,你先自己修车吧。我当时已经开始愤怒了,不过没办法,就叫了拖车回到4S店,4S店的定损说没有交警的单子不给理赔,你说多麻烦。于是又联系他,大夜里的回到事发地交通中队,只有几个值班的警察,我直接进去说白天打过电话了,过来开个单子,是在和平里东街撞得。值班民警大叔验证了我俩的行驶证和驾照,看了照片,真的给我开了单子(真是感谢他,不然麻烦透了)。第二天拿着单子,正常理赔修车,但4S店附近没有公交和出租,我说你能否绕路20分钟,把我送到家,肇事司机说不行,他得回家看孩子。当然后来我说那我们就谈谈折旧损失吧,他还是把我拉到附近地铁站,我打到出租回去的。整个事件耽误了一周,还在北苑丰田4S店做的机油三滤保养黑了1700块钱,还真是流年不利。不要发你那莫名其妙的善心!你不知道对方有多混蛋!不要发你那莫名其妙的善心!你不知道对方有多混蛋!不要发你那莫名其妙的善心!你不知道对方有多混蛋!
契约社会法制社会,不是你要啥就得给你啥,“温情人性”属于高端需求,不属于人家的义务,人家满足不满足你是要看人家心情的。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经很偏向行人非机了,再倾斜天平那就没人敢开车了。
看到共鸣点点赞\(≧▽≦)/其实原答案说百分之98,确实不够严谨,并没有经过严谨数据调查。答主想表达的是作死非机动车确实比作死机动车多很多很多。还有评论说安行车记录仪,确实应该安。但是,在当今法律偏袒非机的情况下,谨慎开车提高车技才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一旦出事,少不了撕逼,有记录仪也少不了撕逼,记录仪只会在结果上对自己有利,但过程少不了撕逼!!!少不了撕逼!!!一旦答主想起被撞者满地打滚一系列撕逼既视感,分分钟吓尿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以下原文:题主!我真真心说一句,现在的中国,百分之98的人开车都把心在脑袋顶悬着呢!先不说别人,就说我昨天晚上开车出去转悠了一趟,闯红灯横穿马路这种还算给你面子,你正好好开着对面就出现一电动车/自行车就在机动车道上大摇大摆逆行,你有啥脾气,按喇叭不理,着急了还骂你两句“开车了不起啊”。真真,车撞人的,大多都是人的责任,但是因为在中国,管他么谁的责任,车主的事!这也就恶性循环了,反正我爱怎么走就怎么走,撞了我你的责任。
人怕车主逃逸,车主还怕人讹钱呢。我的父亲在97年开出租时曾经上海开到南通去,因为一个大学生乱穿马路,他起来以后打算快速逃离,我爸一时心软带他去看医生,等他的辅导员到了之后,他突然就浑身痛了,检查完好头照样痛,他的辅导员还直接跟我爸说,他一个贵州山区的农村孩子读大学不容易,你们上海人那么有钱,就不能赔点?而一旦赔钱,就等于自己认定了自己的责任,然而当时蠢萌的我爸,为了一时好心垫付,赔付,以及出租车被扣在异地发生的停车费,公司的份子钱,搭班司机的误工费,赔了十来万,最后保险公司当然没有还给我爸。后续就是,此事之后,不宽裕的家庭逼迫我父亲下海一赌,也算无心插柳。在我开车之后,我爸就告诉我,能不接触伤者就不要接触,能不垫付就不要垫付,撞了人,不管谁违规,110,120,然后,听警察的。既然有合理合法的解决渠道,为什么不发扬一下契约精神呢?最后总有判决结果,执行判决结果就已经尽到公民义务了。
随手抖机灵转发居然有700+赞,惶恐!既然这么多赞了,只抖机灵就对不起大家了,我说一点点自己的看法。现在很多人都吐槽交通法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即使是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意外,机动车主也需要负责任……我觉得这是当年立法早,当时有车的绝对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所以中央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心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今时今日我觉得这已经不合时宜了……现在一台车国产的也就几万,很多街边士多为了进货方便,都买了小馒头来送货,二手也就1w甚至几千。而行人也不一定是弱势群体啊……可能他们有车有钱有房,只是违规的时候刚好没开车……或者那些有钱有势爱健康的环保人士骑自行车呢?其他地区我不清楚。反正我所居住的镇区,那些城市打卡自行车(就是绿色那种,用公交卡打卡就能开走的自行车)存放点基本都放在镇政府机关的附近……再举一个例子,犹豫私隐关系就不写名字了,要质疑的随便,可以当是段子:1、老王晚上过马路回家(某小区),但是50 60后你懂的,身体好心情急。小区在马路附近,他要过马路,直接跨过大马路中间的花草围栏带……往下一跳,惯性跳下去会走两布……就被一辆路过走最靠近花草带的小车迎面撞飞……现在老王死了。车主被拘留,面临最高可能50万的赔偿。50万……………………50万………………50万………………打开我自己的商业保险和交强险,30w+11w……如果这事发生在自己身上,那是否还要自己掏9万?(不懂保险不懂法律,我估摸的)我这车子也就9万而已啊……可特么老王的小区房价值80万~~虽然是供款。2、按规章制度和流程走是最好的。可以减小仇恨……因为很多时候这种意外会让大家由陌生人莫名其妙变成仇人。如果有法制,走流程。那该怎么就怎么处理,不需要动气动怒,大家处理好问题解决问题。所以,我希望有一天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有法可依让大家心服口服。闯红灯酿成意外的,如果车主没有违规,没有超载超速,没酒驾,没瞌睡,也要负责,我觉得心不甘!按流程走,按法律办,这样大家起码不需要由陌生人变成仇人。互相理解……就怕是明明是非机动车/行人的错误违规的……还让我这个战战兢兢守法律法规开车的人出意外之后,还要赔钱?还被某些道德侠要求我去医院认错伺候垫钱装孙子,我呸。看到答案里说有各种带人闹,逼着赔的,我也吓着了。什么地区啊?丛林法则拳头大就对?我醉了。………………………………………………………………………不知道具体责任认定。每一个意外都不同,不要听片面。下面看看图里这个故事:
刚买车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在路口绿灯亮起步刚走到路口中央,右侧一电拼车从机动车道逆行闯红灯冲出来,由于路中央有施工围挡遮挡视线,所以电瓶车就直接冲到了车前,还好我是绿灯刚刚起步,撞得不是很厉害,电瓶车主左肩倒在我的引擎盖上然后滑倒在地滚了一圈。于是立马打了120,122,通知了保险公司,伤者立马住院治疗,然后我在现场等着交警来勘察了现场把双方的车都拖走了。接下来马上赶到医院,先垫付了三千医药费,把入院卡,收费凭证都拿到手(非常重要),然后到病房看望了伤者,这时伤者父母及家里亲戚都到场了,没人搭理我,都横眉冷对翻着白眼,我也没有多说,问了伤者情况,她说一身都疼,从头到脚都疼,必须住院做全面仔细检查。这里不知道应不应该抱怨一下当时医生的态度,伤者一入院医生一听家属说是被车撞的,从头到尾都对我非常冷淡非常偏袒伤者,一入院就做了全身CT,头部CT,肩部X光,一开始医生自己也说的没有什么大碍只是肩部软组织挫伤,意思就是崴了一下,但是伤者一听立马改口说头也疼肚子也疼腿也不利索,医生也立马改口说全身CT有时也不一定能反应全部情况,头疼也有可能会有内出血只是还没发现,肚子疼建议再做腹部CT,腿部不利索建议对疼痛部位观察并照X光…一看这种形势我也没有多话,给伤者父母先道了歉(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就道歉了),然后安慰伤者好好治疗,治疗好了出院我来结账就好了。接下来的工作就很重要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已经从现场勘察完毕赶到医院了,询问了医生及伤者情况,马上提出这种情况其实没有住院的必要,但是遭到伤者及家属强烈反对,保险业务员一脸苦笑下楼来安慰我(真的是安慰我):“没有关系,她要住院就住好了,最后交警怎么判定责任的时候只要不判对方全责那医疗费这部分保险是肯定能全部报销的。”然后由于伤者坚持住院,交警说那也没有办法只能等出院再做责任判定。之所以有这个流程也是因为电瓶车是弱势群体(呵呵),既然是轻伤那就等治疗完毕费用结清再做责任划分一笔勾销。但是由于没有判定所以我的车只能暂扣。所以伤者就这么住了两周医院,是的没有错整整两周。在入院一周的时候我去医院询问了伤者情况,伤者阴阳怪气的回答说就是肚子疼,虽然查不出原因但是就肚子疼。后跟伤者父亲商量,其实并无大碍了,你们这么每天派人留守也不方便,还耽误你们自己上班,再说我的车也被扣着我上班也不便,能不能先出院到交警处把责任判定了,如果肩膀需要继续用药我再支付一笔医药费好了(后来才知道伤者肩膀只是缠了绷带根本没有用药…没有用药…)。这位父亲开始也同意先出院了。这时亮点就来了:医生听伤者父亲提出院,白眼一翻非常刻薄的说“你们自己要求出院的,万一出院后有什么情况我们医院概不负责哦!”好嘛…又接着住了一周…终于住满两周后出院结账,垫付的5千(中途医院通知我又去补了2千)花掉了4987(真是会算呢),其中主要费用是各项检查费,床位费,护理费,药物的费用只有三项:绷带,葡萄糖,维生素C…绷带…葡萄糖…维生素C…这货住了两周医院就输了两周葡萄糖跟维生素C!缠了两周的绷带!没有用药!没有用药!到了交警队交警一看现场照片,这是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逆行,而且还闯红灯,是电瓶车全责!我一听就楞了,尼玛这要是对方全责那我垫付的医药费保险就没法赔了啊!正要开口,交警一个眼色始来,我立马闭嘴。对方一听就炸了,特么我们被撞了居然还要全责?!特么这跟常识不符啊?!我非机动车怎么可能有责任?!不管我是不是闯红灯是不是在机动车道逆行我是非机动车我怎么可以有责任?!交警也不说话,等着他们闹够了淡淡的说:嗯那既然如此就三七吧,你们主责机动车次责。然后又等着他们闹了一阵,见交警也不松口,就打死也不签字。这时交警也懒得理他们,给我使眼色带我走出来私下安慰我(是的真的又安慰我了):“小兄弟不用紧张,这种情况我们见的太多了,按理说本来就没有大碍的话如果伤者通情达理,大家一起协商一下写个同意书判个机动车全责,所有费用保险公司出完就行了,但是这家人一看就没道理可讲的,如果给你判全责他们肯定会赖上你,判个三七至少医疗费保险可以全赔,只是你自己得掏一部分钱修车就是了。刚刚先说他们全责是吓唬她的,让她意识到责任在她自己。”我这才恍然大悟…接下来交警把驾照还给我,让我先去取车吧,看样子对方肯定是不准备签字的。对方看我去取车连忙拉着交警也要去取电瓶车,交警说你们还没签字认责任不能取(果然有经验)…这样对方才勉强签了字。就这样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出了,修车3千因为我是次责所以保险只认九百,按理说另外两千应该找对方赔的,但是我真的没有这个精力跟对方理论了…对方要求的额外赔偿的治疗费,误工费我通通没有答应,因为已经出院所以证明治疗已经完成,所以没有治疗费一说,对方刚刚高中毕业没有工作,何来误工费一说,家属陪同是你们自愿误工的,伤者情况根本不需要有人24小时看护,所以没有误工费。另外由于对方电瓶车也是拖车拖走的,并且在停车场停了两周,所以拖车费300,停车费一天30,共计720块才能骑走电瓶车,结果他们又炸了…反正我开车走的时候那家人还在咋呼…
现在开车的才是弱势群体,每年交5000多保险就为了避免遇到楼主这种想法的人,我违章那么确实该内疚,你违章还要我当孙子?说句难听的,你违章就是被压死也是自找的,没让你赔修车钱已经够宽大了
作为车险理赔人员,每次一定会告知客户的是如果责任认定书没出来,最好不要垫太多,一般2000元左右就可以了。 最后谈不妥金额就让伤者起诉,把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就可以了。 就从业那么多年来看,大部分时候国家法律还是很有效果的,代表了权威。另外,保险不是庇护伞,而是保护伞。保护的是车主不能承受的金额,并不是庇护他为所欲为,保险没那么大权利让人为所欲为。你对人的谴责不要转嫁到因为他买了保险就是保险的错。
法律可以约束别人,道德最好是只约束自己。
我只简单说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在交警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前,严格来说车主是没有责任的。而且这只是个责任划分的意见书,代表了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意见,不能成为赔偿标准或者医药费垫付标准。不要以为车把人撞了就一定会负全责,大部分责任由行人负担的我见过,但是很少是真的(高速公路逆向遛弯儿,被撞死)。如果行人方认为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以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本就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法律或者规范要求车方来垫付医药费或者对行人方的伤者进行探望,所以在这方面,车方无过错。闲来无事,多看法律书,有好处。
保险公司本就为保户转嫁风险。有些个老红卫兵,快省省自个儿那玻璃心吧。————————————————利益相关:保险公司理赔岗工作人员
从标题中就可以看到一个强烈的主观判断:上了全险的车主,把人撞伤以后就可以以自己有保险为由,对伤者不闻不问,甚至当作什么都没发生?人性呢?为什么是“把人撞伤”,而不是“人往轮子底下凑”呢?实际上,因为你不知道现场情况,你只能认为“发生了事故”,不能对其中的责任进行任何的判断。利益相关:每天骑车上下班,单程30分钟。====================继续:……,甚至给别人造成了这么大的痛苦和麻烦,……你都不能判断责任在谁,那么为什么是“给别人造成”,而不是“受害者自己造成”?……,连人的良心都能代替么?在有可能责任在受害者一方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之后依然能赔给你钱,就是最大的良心与人性了。
说句招人骂的话我遵纪守法的好好开车撞了个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行人,我凭什么要感到愧疚?
2013年,停车场,我挂倒挡准备出库,一个电动车直接冲过来撞到我后保险杠上(我当时车还没动),车上两个人,一对母女,直接就坐地上了,当时我也是年轻,没想的第一时间报警,就赶紧下去看人有没有事儿,直接就讹上了,说我倒车撞的他们,怎么怎么的,要去医院,我一看那人起都起不来了,就把她拉上车去医院了,在车上,她们各种电话,男朋友了,叔叔了,我头都闷了,到了医院,撒话不多说,从头到脚检查,还好什么都没查出来,但是死活说腿疼要住院,大夫没办法,就给她开了个骨科的住院单,一个实习大夫问我是不是碰到碰瓷的了,我就跟他说了下经过,他说你咋这么傻,第一时间咋不报警,我才想起来报警这个程序,再往后不说了,全是泪,前前后后0折腾了我半年,期间把我折磨的什么也干不成,我都后悔没直接碾死她们,这种人活着就是危害社会。最后我想告大家,以后碰到交通事故,一定要先报警,不然最后保险公司不赔,法院也保护不了你。一般人根本不是这种人的对手,人家有的时间精力和你玩,哎,不说了,心脏有点疼。-------------------------------------------------------------------------------------------------------------------------------------对于评论里说碾死这种人过分的说法,我一点不能赞同,对于这种游手好闲,成天靠讹人碰瓷危害社会的,碾死绝对替天行道,说句不好听的,也就是家里还有点关系有些钱,经得起他们折腾,要是家庭条件一般的班班上不了,天天交上住院费,还要应付他们找来社会上的人,还要找律师,天天给你打上电话,今天这疼了,明天住院费该交了,还在医院里表现出一副受害者的样子,经济上,时间上,精神上无休止的折磨你,好好的一个家能不玩完?
说个题外话,小汽车是不是弱势群体我不知道,但是电瓶车真心是强势群体啊。几年前我走在路上刷手机,跟一个正在转弯的电瓶车相撞,我撞到他侧面,我后退两步站稳,他biaji躺地上了,然后要了我100块钱修车费,当时我还是个学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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