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场有照但被别人赶走新市场无照驾驶如何处罚但强行收取费用怎么

净化市场 青海工商系统查处无照经营举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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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市场 青海工商系统查处无照经营举措新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8月05日电&&&&为有效解决无照经营问题,省工商局立足实际,认真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采取新的有效举措查处取缔。上半年,全系统共查出无照经营户4774户,比去年同期增长285%。检查显示,全省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类型的无照经营率控制在5%以内,亮照经营率达96%以上,无照经营的突出问题得到了初步控制,市场秩序进一步净化。
&&&&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收,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重大生产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从工商系统查处的各类经济案件来看,无照经营案件占一半以上。针对这一现状,我省成立了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随时了解掌握无照经营现状、动态和工作情况,针对复杂难查,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把握要害,突出重点,科学划分无照经营类型,采取不同方式查处取缔。自去年9月停征“两费”后,全省工商系统及时将查处无照经营工作重心下移至工商所,并建立了按照管段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等制度,以引导规范为主,积极帮助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邢茂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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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集贸市场销售农副产品不需办照
& & 原标题:《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 & & & & & 集贸市场销售农副产品不需办照 &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以及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是否属于应当受到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今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给出的答案是:不属于。有关部门不得将此类行为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 & 解决部门职责不清问题  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于2003年施行。  依照现行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  随着审批制度的改革,上述体制逐步呈现出一些问题:一是部门职责不清。在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追责。二是法律责任负担不平衡。由于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分别依据现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无照行为,导致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部门查处时承担不同法律责任。三是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查处部门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部门应当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对发现的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确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经营者从事在办理注册登记前依法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商部门。  对于经营者拟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无须先经许可审批的,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许可审批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 明确无证无照经营界限  现行办法所针对的违法经营行为主要有:未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纯无照),取得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且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无照),已取得许可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有证无照),未依法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和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无证有照),并规定了强制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征求意见稿中,无证无照经营的界限予以重新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为无证经营。  法律、法规对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关于无照经营的界限,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 无证无照记入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法律责任制度也获得进一步完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同时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  征求意见稿要求查处与引导相结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定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具备法定办证办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情形。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同时,明确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不得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张维)责任编辑: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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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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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14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商品的现货市场。&&&&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搞活流通、讲求效益的原则,把市场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屯总体规划,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卫生、价格、税务、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屯总体规划;&&&&(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三)设立有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市场开办者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第九条&&开办市场申请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申请报告;&&&&(二)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验资证明;&&&&(三)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开办市场申请,应当准予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扩建、撤销、负责人变更等原因改变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各种形式的摊派,以及向有关机关举报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第十五条&&经营者在商品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二)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三)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六)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其他欺诈行为;&&&&(七)拒绝、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八)损坏商品市场设施或者财物;&&&&(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上市的产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合格证的,应当具备;需要标明品名、产地、规格、型(牌)号的,应当标明;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的发票。&&&&第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正当要求,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第十九条&&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刁难、勒索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或者压价强行购买商品,不得徇私舞弊,包庇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对未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负责市场经营服务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更新改造,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市场经营服务、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三)提供水电供应服务;&&&&(四)根据需要,提供仓储、保管、运输等相应的服务;&&&&(五)遵守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六)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场,制止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办市场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使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决定。&&&&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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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集贸市场售农副产品不需办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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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以及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是否属于应当受到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今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给出的答案是:不属于。有关部门不得将此类行为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解决部门职责不清问题
  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于2003年施行。
  依照现行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
  随着审批制度的改革,上述体制逐步呈现出一些问题:一是部门职责不清。在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追责。二是法律责任负担不平衡。由于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分别依据现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无照行为,导致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部门查处时承担不同法律责任。三是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查处部门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部门应当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对发现的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确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经营者从事在办理注册登记前依法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商部门。
  对于经营者拟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无须先经许可审批的,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许可审批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明确无证无照经营界限
  现行办法所针对的违法经营行为主要有:未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纯无照),取得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且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无照),已取得许可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有证无照),未依法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和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无证有照),并规定了强制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征求意见稿中,无证无照经营的界限予以重新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为无证经营。
  法律、法规对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关于无照经营的界限,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记入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法律责任制度也获得进一步完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同时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
  征求意见稿要求查处与引导相结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定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具备法定办证办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情形。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同时,明确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不得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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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无转有”引导市场主体月增量1000多户
作者:胡银波;徐芳;张一&&&&
来源:浙江省工商局新闻中心
青田县工商局开展以取缔无照经营引导办理个体登记的市场主体增量行动,10月份个体户月增量1000多户。截至目前,该县新设各类市场主体5587户,存量21498户,其中私营企业增量41.43%;个体工商户增量18.24%。
该局结合“三改一拆”、“个转企”、安全生产等重点作大力推进“无照转有照”工作,把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与疏导无照经营有机结合,把整顿治理与日常网格化监管相结合,注重无照经营的源头治理。与乡镇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实行网格化监管,清查违章场所经营主体,建立健全无照名册;由各责任区干部对无照名册中的经营户进行事前、事中的动态管理,引导有照经营户进行地址变更,引导无照经营户进行证照办理。
同时积极转变做法,变上门咨询办照为主动入户宣传,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针对部分创业者的疑虑,现场给予解答和鼓励,进一步强化创业理念。
该局还按照“非禁即入和先行先试、能宽则宽”的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简化审批环节和程序,登记时间在法定幅度内自我压缩97.5%。针对石雕、建材等产业集群发展主体及有特殊需求的群体,及时掌握信息,提供上门指导登记、预约登记等快捷高效服务。(丽水市青田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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