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财务处长权责清单工作自查报告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宕昌县财政局权责清单
作者:佚名&&&&文件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13&&&&更新时间:【字体: 】
宕昌县财政局权责清单
主项职权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日主席令24号)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自日起施行)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
会计管理股
1.受理阶段责任:考试合格人员或委托代理人持取得考试合格单后,须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考试成绩合格单和填写的《甘肃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在甘肃会计网下载),到县财政局会计管理股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审核阶段责任:核对提交身份证件与考试合格人员的信息是否一致。3.办理阶段责任:经初审合格后,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4.办结阶段责任:由市财政局复审后,打印证书。5.发放证书阶段责任:市财政局统一办理证书后,县财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还应承担相应责任:1.会计管理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3.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4.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管理股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介机构 从事会计 代理记账 业务的审 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24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2.《代理记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自日起施行)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
会计管理股
1.受理阶段责任:县财政局收到中介机构的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申请。2.审查阶段责任:县财政局会计管理股对中介机构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包括: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3.决定阶段责任:县财政局会计管理股审查合格后,向县财政局主要领导汇报审查情况,由局务会议最后研究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给中介机构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县财政局会计管理股对中介机构的代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会计管理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帐资格的;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帐资格决定的;3.对不具备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作出给予代理记帐资格决定的;4.中介机构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代理记帐资格的,会计管理股应当撤销其从事会计代理记帐的资格;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自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
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方式实施采购、未发布采购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令658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
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自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4.送达阶段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接受贿赂及不正当利益、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漏标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自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4.送达阶段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等行为的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令427号)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做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对财政票据使用日常稽查发现的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或受理公众投诉的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进行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按线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查账、收集证据,制作工作底稿及附件(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检查结论和报告。3.审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材料报告,报审核机构复查签字确认。意见不一致的由财政部门裁决。4.告知阶段责任:将经过审核的检查结论,通知被查单位或个人,并取得其意见、签字、盖章。5.处理阶段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财政票据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的财政票据违法违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2.对社会公众举报、投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非法票据收取非税收入、社团会费等行为不进行查处的。3.放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财政非税收入、向公民法人收取财物。4.在案件查处中未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操作,将追究责任;(一)未严格履行立案程序立案;(二)调查取证不实或捏造证据,未在规定时限出具检查报告;(三)审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令427号)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县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4.送达阶段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令427号)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
县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
1.下达检查通知书阶段责任: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2.现场检查阶段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3.复核阶段责任:检查组与复核人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财政部门负责人裁决。4.交换意见阶段责任: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告知被检查人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检查工作及实施审批和监督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单位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令427号)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县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
1.下达检查通知书阶段责任: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2.现场检查阶段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3.复核阶段责任:检查组与复核人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财政部门负责人裁决。4.交换意见阶段责任: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告知被检查人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检查及监督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单位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监督、管理、检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令658号)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1.严格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2.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3.对采购当事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4.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非税收入日常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号,日通过,自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年度稽查、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查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1.日常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执收单位义务履行。2.开展非税收入专项稽查,查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非税收入监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线索隐瞒不报或部分上报的;2.对被查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3.违反廉政纪律的规定,影响公正执法的;4.发现被监查单位转移、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及其他财务资料,不制止也不及时上报;5.财政监查人员与被查单位串通,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资料和财务资料的;6.因财政监查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或失误而未能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7.违反廉政纪律的规定
财政票据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日财政部令70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1.对财政票据申领、发放、使用、核销、保管。2.执行财政票据的年审制度。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故不给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放财政票据;&&&&&&&&&&&&&&&&&&&&&&&&&&&&&&&&&&&&&&&&&&&&&&&&&&&&&&&&&&&&&&&&&&&&&&&&&&&&&&&&&&&&&&&&&&&&&&&&&&&&&&& 2.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财政票据;&&&&&& 3
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日财政部令70号)第四条 第一款: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及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非税局局长签字。3.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给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单位办理票据领购证;2.无故不给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主席令12号,自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第六十条: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
1.受理阶段责任:县财政局国库股收到退付申请。2.审查阶段责任:财政局国库股对退付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需要退付的,衔接预算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办理,并由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付手续。4.送达阶段责任:将受理结果及时反馈业务股室和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配合受理退付申请的业务股室做好事后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退付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3.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审核义务出现不良后果的;4.在办理过程中失职、渎职的;5.在办理过程中有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支出资金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日主席令12号,自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令186号)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如实提供预算资料;执行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日国务院令427号)
县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
1.受理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阶段: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对违反法律及相关制度的行为进行督导检查。3.决定阶段:违反财经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由县财政局上报县政府后下发处理意见。4.送达阶段: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送达被执行单位或被执行人。5.事后监管:实行“一案双查”制度,不但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同时对监管部门进行问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哪一级不受理,直接追究其不受理责任;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机关负责解释不予受理原因,并告知需补充材料;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可能出现严重后果的,一方面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按规定问责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4.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渎职的,配合相关纪检部门进行查处;5.出现腐败行为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惩;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日主席令24号)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管理股
1.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2.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3.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4.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5.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6.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7.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4.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5.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6.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件录入:tanchangxianFZB&&&&责任编辑:admin&
上一个文件: 下一个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物理传输中心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电信二枢纽
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网站所有的内容更新和技术维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权责清单总结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