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后安置到社保局个人工作总结工作

退役养老保险与农转非社保安置重叠咋办――乐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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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养老保险与农转非社保安置重叠咋办
【日15: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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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新闻网讯(本网记者)日前,网友&栀子花开2015&在乐山新闻网海棠社区发帖咨询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事宜。网友称,其爱人在部队服役,今年满16年,年底退伍。退伍时,部队会给他们一次性转十万左右的养老保险到地方。但是他们村现在要统一农转非,村里也要买大概几万的保险。部队的保险咨询了一下,说是不能退现金,地方的那份可以退,但只退一万四千五。那么,像这种情况,如果都不退,到时每月的保险金怎么算?
&&&&对此,5月20日下午,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络发言人回复称,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切实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6号)和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部社保中心切实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由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接续。
&&&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现行政策可选择社保安置或货币安置。如选择社保安置且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出现重复缴费的,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缴费指数予以累计归并,重叠缴费年限(以月为单位)不予累计。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养老金按累计归并后的账户计算。
(责任编辑:杜娟)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今日头条()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5〕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5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 本市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安置部门批准在重庆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二、接收时间和方法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5年11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6年2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日前入伍服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档案交接;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在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三、安置原则及办法(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区县(自治县)应将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或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统筹调剂安置。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自主就业对象为: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四、安置政策规定(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驻渝单位、市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含金融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编外人员或有偿转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属国有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区县(自治县)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中央在渝单位、企业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统筹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用于调剂当年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任务。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市级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就视为已经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每服役1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2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特别是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应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可以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就业指导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五、工作要求(一)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新兵入伍、老兵退伍返乡时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发送微信信息、进行入户宣传、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建立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扶持创办微型企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等政策法规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走上自主就业创业之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建设五大功能区中再立新功。(二)严密组织退役士兵的转运工作。驻渝各部队、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密切协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均衡离队。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尤其是各种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保障和优质服务。全市各级军供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三)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15年退役士兵分两批离队报到。对9月离队的退役义务兵要按时接收,原则上与12月离队的退役士兵一并纳入2016年安置计划,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以实行边接收边安置,特别是对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应尽可能及时提供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更好更快实现就业创业;对12月离队的退役士兵,要及时谋划部署,及早预留资金,及早协调岗位,尽可能缩短接收安置周期,确保接收安置与士兵两次退役工作有序衔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要研究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必须在日以前完成。(四)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认真落实国家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办理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筹措到位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市级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要积极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进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公共就业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五)全力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退役士兵作为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队伍来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参加”的原则,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需求。要认真选择承训学校,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逐步规范市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鼓励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专升本培训院校单列计划招收退役士兵。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以及机构年检制度,加强承训学校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程序,创新教育培训内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积极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密切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不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努力把退役士兵培养成为市场认可、用工单位欢迎的人力资源队伍。(六)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绩考核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的重要指标,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教育培训以及伤病残士兵相关待遇不落实的实行“一票否决”。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并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任免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重庆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警备区 日
重庆市政府官方头条号
(C) 2016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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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社保+军转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号)_玄空風水堂-爱微帮
&& &&& 社保+军转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二、军队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负责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接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相关工作。三、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12%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12%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8%作为单位缴费,4%作为个人缴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军队适时调整军人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四、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月缴费工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确定为1.136。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月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奖励工资。五、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六、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见附件1),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银行账户,并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役军人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军人退出现役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信地址、职业年金银行账户信息等,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及时报告信息变更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交换机制;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将相关信息分发军队各级财务部门。七、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交给本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本人应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八、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九、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本通知施行后在军队服现役期间的职业年金补助,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根据《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见后财〔2015〕1726号《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其在军队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通过退役金拨付渠道申请12%的职业年金补助,拨付至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十、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采取国家供养方式安置的,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入伍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见附件2),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年金待遇。十一、军人服现役期间死亡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其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应当计算的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及利息一次算清,发给其合法继承人。十二、军人退出现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可享受相应的待遇。十三、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开具转移凭证时,军人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做好人员身份标识。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执行本通知。十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十六、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附件:1.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2.军人退休(供养)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15年9月30日附件1编号: 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金额单位:元军 人 参 保 基 本 信 息个人编号姓 名性 别公民身份号 码安置地地 址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军人服现役起止时间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总额军 队 单 位 信 息行政区划代 码910000单位名称(部队代号)电 话地 址邮政编码军队财务部门(盖财务专用章): 经办人: 退役军人本人签字:退役军人(家属)联系电话: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军队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交给本人、一份邮寄至退役军人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要提示1.本凭证是军人职业年金的权益记录,是军人退役时申请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2.退役军人本人签字时应填写能够联系到本人的联系电话,并确保电话畅通。3.在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将本凭证交给接收安置单位,退役到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将本凭证交给用人单位,由安置或用人单位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4.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向军队原办理机关申请补办。 附件2 军人退休(供养)证明
(原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名称):
同志系我单位(干部、士兵),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被评为一至四级残疾由国家供养)条件。该同志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你处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请按有关规定支付年金待遇。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盖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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