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咨询问题

首付、异地购房等10大公积金问题解答!
1、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用于首付款吗?
  问题:目前准备购买商品房,使用“首付+公积金贷款”的形式。我想当月提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首付可以吗?影响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吗?(11月1日起新的贷款和额度有关系,会影响吗?)
  回答:自今年11月1日起,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由目前的“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15倍数计算确定”,计算结果取千位整数,计算结果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
  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合计数/月数
  例如:小张2015年12月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前溯12个月账户月末余额分别为:
  分中心缴存月份 账户月末余额(元)
  2015年11月 24800
  2015年10月 23600
  2015年9月 22400
  2015年8月 21200
  2015年7月 20000
  2015年6月 18800
  2015年5月 17600
  2015年4月 16400
  2015年3月 15200
  2015年2月 14000
  2015年1月 12800
  2014年12月 11600
  合计 218400
  则,小张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12=18200元提取公积金用作首付会减少账户的余额,因您未告知具体缴存情况和每月账户余额,建议您可按上述方式计算公积金贷款最高申请额度,并根据自身实际办理相关业务。如仍有疑问可拨打12329或前往公积金窗口咨询。
  2、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问题:我买的是仓前的房子,全商贷,贷款银行是文一西路农行竞舟支行,已经交了16个月的贷款,请问余杭和杭州市的公积金统一后,我可以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吗?
  答案:职工向分中心申请转按揭(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之一为申请人的委贷银行需是我分中心的委贷银行。由于您的商贷委贷银行不属于我分中心委贷银行,因此无法办理商转公业务。 欢迎光临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公积金热线常见问题汇总
归集常见问题:
1、我怎么查询我的个人登记号码?
答:您可以通过单位经办人查询您的个人登记号,也可以持身份证到任何一个管理部查询。
2、我是城镇户口,单位没有给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我怎么投诉?找什么部门投诉?
答: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
具体方式如下:
1)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
2)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3、我想打印公积金缴存明细,应去哪打?
答:您好,根据目前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持《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及本人身份证明到任何一家管理部申请打印。如果您不属于上述几类情况,有特殊事宜需要打印缴存明细的,建议本人持身份证与个人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部联系,向柜台工作人员说明相关事宜,核实确认是否能够出具。&
4、我离职了,是城镇户口职工,能办理提取吗?
答:城镇户口职工仅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我现在因为购房想办理提取,能不能办理每月自动往银行卡里划款的业务?
答:若您购买了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以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按月转入您的个人账户中。
6、我公积金联名卡丢失了,会有什么影响吗?
答:您好,如果您没有办理过约定提取手续,则不需要联系我中心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您之前持该卡办理过约定提取,补办新联名卡后需要先终止之前的约定提取,再重新申请办理约定提取手续,同时提供首次提取时的所有购房材料及本人的提取记录单通过单位经办人办理。
7、你们能帮我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吗?
答:十分抱歉,我栏目不提供个人信息的查询服务。您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证到任何一个管理部查询。
8、我办理了公积金联名卡,现在怎么查询?
答:如果您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以在本网站首页右上角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栏目中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请按系统提示操作,“验证方式”请选择联名卡号。初始查询密码为个人登记号的后六位数字(遇X左移一位)。如仍不能查询,您可以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联名卡号、本人姓名,由我们为您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9、我联名卡丢失了怎么挂失?
答:如果联名卡丢失,建议到联名卡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卡。
贷款常见问题:
1、目前我已经办理完商业贷款了,现在想转成公积金贷款能转吗?
答:您好,目前北京没有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2、我听说在外地买房现在能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了,北京这能办吗?
答:异地购房不能申请北京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我11年办的贷款想提前还款,怎么办理啊?
答:提前还款(自由)2005年1月1日后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如果想提前全部偿清贷款可以有两种选择: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偿清或非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偿清贷款。
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全部还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完成:
&&&& ⑴通过12329约定还款额进行操作;
&⑵通过贷款业务部门办理。
在非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全部还清贷款的,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借款合同原件到贷款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设定一个约定还款日,约定还款日的范围为:上一约定还款日后三个工作日(不含),借款人到柜台办理还款手续的三个工作日(不含)后至下一个合同约定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不含)之前。此种办理方式下的还款额需要根据借款人约定的还款日由经办部门当时计算确定。
4、我的贷款现在已经还清,我应该如何办理之后的手续?
答:您好,贷款偿清三个工作日后,借款人可以去领取贷款全部偿清证明。打印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时,应当携带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前去办理。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如果您以前是在城八区的管理部办理的贷款,那么该贷款业务部门为位于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的贷款中心。如果是在远郊区县管理部办理的贷款,则去管理部办理。
2)如果您采用的是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接下来您可以到担保中心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咨询担保中心,担保中心的咨询电话为:。&&&&&&&&&&&&&&&&
3)如果您采用的是抵押担保方式,则建议您咨询相关商业银行。&
5、我现在名下有套房子,想再买一套房,能做公积金贷款吗?
答:您好,按文件要求: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1.31平方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此规定指的是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是要购买的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他人不计。同时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满足以上条件可以申请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6、我委托系统密码忘了,怎么办?
答:您好,如果密码修改后遗忘的,需借款人本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或电话委托系统服务协议,至贷款部门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如果您在城八区办理的贷款,则需到贷款中心办理,如果在远郊区县管理部办理的贷款,则需到办理贷款的管理部办理此类手续。&
7、我因为换工作导致公积金中断了,现在能办贷款吗?
答:您好,个人因为工作调动导致中断公积金缴存一两个月,如果中断的月份已经成功补缴,申请贷款时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缴存管理部出具的证明、社保缴费证明、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由贷款业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应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8、现在办理贷款还收什么钱吗?
答:我中心下属的贷款业务部门办理贷款时,借款人可能会涉及到交纳抵押物评估费用和担保服务费用:
(1)对于抵押物评估费,其收费标准是按照抵押物评估值的3‰收取,最高1500元。注: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评估是由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办理的,对于收费问题,您可以向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咨询。咨询电话:。购买政策性住房及普通一手房(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等)不收取抵押物评估费。
(2)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贷款额的3‰收取,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收取。担保中心的咨询电话:。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由代办为您办理贷款手续,我中心不强制。
9、我贷款逾期了,怎么改还款额?
答:您好,自由还款方式下,贷款逾期后,您可以拨打12329电话语音系统,接通后
1)按1进入“个人贷款业务查询”,再按1进入“通过电话委托系统账号查询”,输入“电话委托系统账号”,根据提示再输入“电话委托系统密码”。进入系统后分别按2号键(还款查询),再按5号键(查询逾期贷款情况),在该栏目中可查询“到下一还款日至少应偿还的金额”(该金额应为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及最低还款额之和),即借款人若按此金额在下一还款日还款,则贷款不再逾期。
2)记录下该金额后,按#号键返回上级菜单。
再按1号键(预约还款),根据系统提示重新约定还款额。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金额需要大于“到下一还款日至少应偿还的金额”。约定成功后下月扣款日按此金额扣划后贷款就不会再提示逾期。
注意:如果您不想按该金额继续还款,可以在偿还逾期后再通过电话变更还款额,如果不修改,则银行会一直按您最后一次约定的金额进行扣款。往期回顾 &
住房公积金发展的瓶颈问题
&&&&耿杰中&&&&最具现实意义的改革路径是在剥离执法职能后,成立住房公积金储蓄银行,最大可能地壮大资金规模,在满足基本住房消费资金需要的基础上,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近来住房公积金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劫贫济富”、“资金贬损”等批评之声纷至沓来。与前几年近万亿资金沉淀被诟病不同,此次起因是流动性紧张。究其根本,这应当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以来所积累矛盾的一次爆发,既说明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的发挥行将殆尽,又说明住房公积金发展遇到了瓶颈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定位失准问题&&&&住房公积金定位失准源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过于宽泛。《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现有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即《条例》先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属性——长期住房储金,再明确了其适用领域——自住住房,定位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按照一般逻辑,应当进一步对所谓的自住住房解析定论,并围绕其展开有关政策,但是,《条例》却语焉不详。&&&&定位,是为了明确责任。定位过于宽泛,导致住房公积金责任区间不明确、作用对象模糊,进而住房公积金管理缺乏“轴心”出现进退失据的现象,难以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正常情况下,高收入群体的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属于优质客户,作为缴存人,当其有住房消费资金需求时,予以安排甚至优先安排是合理的。况且在资金充裕时,高收入群体资金使用量大,会有提高资金使用率及收益水平的作用。这个时期,他们对资金的使用做出过相当大的贡献,而当资金紧张时,高收入群体使用公积金被公众认为住房公积金在“劫贫济富”就有失偏颇。凡此种种,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退维谷、左右为难,出现这种状况的最终缘由还是因为《条例》未对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对象——自住住房做出清晰的解释与规定,并由此导致有关政策的调整缺乏明确的标的与支撑。&&&&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僵化&&&&住房公积金首先是作为一种资金存在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是最具活力的资本要素之一。因此,管理、掌控这样一种最具活力的资本要素,实现物尽其用,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体制、机制与政策配合。但是,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却未能达到要求。一是政策单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除提取与贷款外,只有一个途径可供投资使用——购买国债。所谓保值增值,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来说是一个“伪命题”。二是组织机构不适宜。《条例》第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却从事资金的出让与运作——资金经营活动,本身就是矛盾的。作为资金经营活动,其作用边界是不确定的,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线条明确、约束力强,这种矛盾在一个经济主体内无法调和。自《条例》颁行以来,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已经扩大了数十倍,但是受这种组织机构特性的影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编制却不能有效扩大,很难满足发展需要。三是管理失范。虽然同为经济社会的基本组织形态,但是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分工不同、责任不同,而且运行规律也不相同,客观上要求按照各自的规律办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仅发生有关资金使用权的出让活动,而且还产生相应的孳息结果,从资金出让到回笼并取得孳息就是一个完整的资本生产再生产的过程,理应归于企业行为,但现在却以事业单位的组织形态管理、掌控,于是“以行政思维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以行政手段管理资金活动”就在所难免。&&&&通过改革解决制约住房公积金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不仅是对过去住房公积金制度贡献的肯定,更是为今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深刻把握住房公积金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其在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中的作用位置。作为一项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财政与个人共同“出资”组成,这就决定了其最大的特点——互助性。正是这种互助性,国家才给予了特殊的利率优惠。应当说这是一笔不小的优惠,贷款时间较长的借款人感受更明显。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尊重每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住房公积金如何定位至关重要。&&&&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大致有两种倾向性意见,一是认为应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消费资金需求,二是认为应着重满足公积金缴存人中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资金需求。虽各有侧重,无论是强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享有公平的权利,还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当重点支持、扶助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需求,限制高收入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均存在明显不足,即没有抓住住房公积金定位的要害。&&&&准确定位住房公积金在于要紧紧抓住《条例》所提出的自住住房的概念,并进行正确描述。但是,由于自住住房本身就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可谓一人一解、千人千解,法律不可能应和所有人的想法,只能采取一种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并能实现普适性与公允性的价值标准。自住住房概念的适用只有建立在人的基本住房消费需要基础上才具有普适性与公允性。不仅如此,明确并引入建立在基本住房消费需要基础上的自住住房概念,还有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加规范,也将使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依据更加充分。&&&&以激发、保持资金的活力为目标,建立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为活跃的资本要素之一,资金的活力主要体现在其孳息、“增殖”能力大小上。在相同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凡是活力强的资金的孳息、“增殖”能力一定是超出社会平均投资报酬率的——至少超过CPI的增长速度。据报道,2011年江苏某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为1.6%、2012年山东某市为2.36%,两者均名列当年该省第一,而同期CPI分别为5.4%、2.6%,两相比较,即可看出住房公积金年年贬值。如果将CPI环比增速的影响考虑在内,贬值将更严重。住房公积金的孳息、“增殖”能力堪忧。&&&&激发并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活力,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发展,必须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改革。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急需调整、完善。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运作的体制机制。姑且不论管委会的作用,作为一个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从事归集执法活动又进行资金经营活动,这种“四不像”的状况就应当打破。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职能与资金经营职能分开,使各负其责、规范运行,是十分迫切的任务。其次,住房公积金资金经营模式亟待优化。无论从激发并保持资金固有的活力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是从资金保值增值出发,实行企业化经营是大势所趋。目前最具现实意义的改革路径是在剥离执法职能后,成立住房公积金储蓄银行,使其以保障基本住房消费资金需要为目标,开展储蓄及投融资活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资金的金融属性,最大可能地壮大资金规模,并通过多元的经营渠道、灵活的经营方式,在满足基本住房消费资金需要的基础上,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实际上,由于资金经营活动本身就具有金融企业行为特征,经过实践,部分中心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具备金融企业的经营能力,转制金融企业乃顺理成章之事,欠缺的只是一个银行牌照。同时,放眼国内外,正常情况下,资金“增殖”能力强、发展稳定的行业企业仍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企业。因此,成立储蓄银行既是住房公积金破解难题、消除障碍的形势所迫,也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利选择。&&&&(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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