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新政下,新股申购缴款规则日当天卖股的钱可以交申购款吗?

最新股市新闻资讯,市场分析提示是您的股市投资好助手。
2016年如何打新?沪深交易所发布IPO新政实施细则
位置:&>&&>&>
已有人阅读
  新股认购资金可在T+2日缴纳 12个月内累计三次弃购将被限制申购   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小盘股全部网上发行   1月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有关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为接下来的新股发行明确了新的规范和流程。   根据实施细则,本次网上发行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投资者在申购委托时应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明确了投资者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缴纳申购款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强调自主申购,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代申购;落实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明确弃购股份的处理原则;明确发行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小盘股全部网上发行。   网下发行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业务流程调整,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网下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但无需缴纳申购款,获配后T+2日再缴纳认购款;二是弃购股份的处理,因配售对象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可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发行,或由承销商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根据实施细则,投资者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将被视为放弃认购。如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放弃认购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放弃认购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投资者部分放弃中签股份也属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纳入放弃认购的次数统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导致投资者新股认购被确认为无效认购的,不计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情形,其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细则规定,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本次修改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要求、市值计算规则及证券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的资格要求和持有市值要求,均未发生变化。对于网上发行而言,上交所规定,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深交所规定,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进行申购。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申购同一新股,以及同一账户多次申购同一新股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声明:资讯来源于网络,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其他人都在看
最新更新New Article
最热点击Hot Article上交所发布新股发行细则:先申购后交钱,日新股发行申购名单,新股发行申购市值计算,2015新股发行申购技巧,10只新股申购发行一览表,新股申购网上发行规则
上交所发布新股发行细则:先申购后交钱
时间:日19:03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上交所发布新股发行细则:先申购后交钱
  1月5日晚间消息,上交所发布新的新股发行实施细则,并就相关问题释疑。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取消了投资者在申购新股时需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投资者打新的成本无疑将大幅下降,但业内人士预计新股的中签率也将受此影响大幅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新股申购按市值配售及持有市值的计算规则等此次并未发生变化。上证所表示投资者网上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仍为以投资者为单位计算,为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期间日均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但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时,则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投资者无论是多个账户同时申购同一只新股,或是用同一个账户先后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的,均只有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同时,由于新细则下投资者无需预先全额缴纳申购资金,可能出现中签后出现新股认购资金不足的情形。上证所特此强调,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如果届时认购资金不足的将被视为放弃认购,且如果投资者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放弃认购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以下为此次新股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节问答的全文。  一、网上发行业务问答  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了投资者在申购委托时应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明确了投资者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缴纳申购款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  二是明确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其最近一次放弃认购次日起的180日(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是要求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四是明确了由于投资者资金不足放弃认购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2.本次修改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要求、市值计算规则及证券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未发生变化。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是指,以投资者为单位计算的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基金、ETF、LOF等产品不计算市值,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正常、冻结、挂失、融资融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均计算市值。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融资融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可以直接申购新股。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3. 新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新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流程如下:  (1)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网上发行公告。  (2)T日,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0条安排网上网下新股发行数量回拨的,应在T日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交易所。  (3)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上证所于当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原T+1日申购资金验资环节取消。  (4)T+2日,主承销商公布发行价格及中签结果,投资者也可以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中签结果。中签的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5)T+3日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6)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4. 投资者在T日变更指定交易的,是否可以在变更指定交易后的证券营业部查询申购额度数据,是否可以正常申购新股?  答: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投资者持有市值数据发给上证所,上证所将据此计算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数据,并于T-1日晚间发送至客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  对于在T日变更指定交易后申购新股的投资者,在T-1日晚间可以在原有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查询新股申购额度数据,如证券公司未办理市值数据迁移,则投资者T日在变更指定交易后的证券营业部内查询不到新股申购数据,也无法正常参与新股申购。  根据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T+3日前(含T+3日)不得为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申报撤销指定交易。同时,建议有意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T日不要变更指定交易。  5.投资者中签后出现新股认购资金不足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投资者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将被视为放弃认购。放弃认购的新股将不被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如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放弃认购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6.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导致投资者新股认购被确认无效认购的,是否计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情形?  答:这种情形不计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情形。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7.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以及无效认购的新股如何处理?  答: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和无效认购的新股都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对于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8.关于“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答: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连续12个月”是指任意连续的12个月,滚动计算;放弃认购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例如:由于投资者A在日日终资金账户无足额资金,其当日应缴款的三只新股认购资金均不足,其结算参与人在日为其申报三次放弃认购。该投资者从次日(日)起进入限制申购名单并持续180个自然日至日。直至日起,该投资者方可正常进行新股申购。  在日至日期间,一旦该投资者再次发生放弃认购,如日其结算参与人为其申报了一次放弃认购,则由于其在连续12个月内有4次放弃认购,从日起该投资者将再次进入限制申购名单并持续180个自然日。  9.投资者怎么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限制申购新股名单?  答: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如投资者按照规定被列入限制申购新股名单,投资者再次申购新股时,该次申购将被确认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可在日终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被确认无效申购的具体原因。  10.投资者同一天中签上海市场多只新股,且出现认购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如何分配多只新股的未到位资金?  答:对于这种情形,由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自行协商处理。结算参与人可与投资者提前约定处理方式并签署有关协议,一旦出现这种情形,结算参与人可根据事先约定,合理分配投资者申购多只新股的未到位资金。  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在2000万股以下(含2000万股)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有何特别规定?  答: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二、网下发行业务问答  1.本次业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取消了网下投资者应于申购日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网下投资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缴纳认购资金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  二是明确了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  三是明确了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  2.本次修改后,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的持有市值要求是怎样的?  答: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3.网下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  答:网下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如下:  (1)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公布招股意向书及初步询价公告。  (2)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10:00前,主承销商通过上证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录入初步询价参数,并确认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参与资格。  (3)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对象报价。同一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报价。  (4)T-3日,初步询价截至。  (5)T-2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  (6)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网下发行公告;主承销商剔除不得参与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并于15:00前通过上证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确认。  (7)T日,网下投资者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8)T+1日,主承销商上传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查询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原T+1日会计师事务所申购资金验资环节取消。  (9)T+2日,主承销商公告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据此在当日16:00前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0)T+3日14:00前,主承销商将最终确定配售结果上传上证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11)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划入发行人账户。  (12)网下发行完成后,主承销商应向市场公告网下配售结果  4.获配的网下投资者何时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获配的网下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或未从备案的银行账户划付资金,如何处理?  答:T+2日16:00前,获配的网下投资者须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或未从备案的银行账户划付资金,其相应的获配股份视为无效认购,不登记至网下投资者证券账户,并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5.网下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网下投资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其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划付资金。  二是网下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  三是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付款凭证备注信息(如股票代码、证券账户等信息)需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见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指南)。  图解财经:四项IPO新规如何影响散户打新?
本文相关推荐
16-01-0516-01-0115-12-3115-12-2415-12-2115-12-10站内网址搜索
本页最后更新: 10:12:02 广告联系QQ:
【88娱乐国都证券:监管层的逆周期调节政策中长期是利好】
网站分类:
网站名称:
网站地址:
站长邮箱:
站长QQ:
收录时间:
报告错误:
已报错:(0)次
收录查询:
网址搜索:
数据统计:
近30分点入:0 今日点入:0 昨日点入:0 总点入:0 今日点出:0 总点出:0
网站简介:
11月13日,41家创业板和44家主板中小板拟上市公司集中发布预披露信息,标志着IPO正式启动。万达商业也计划回归A股,首批10家公司发行新股因为要补充材料,预计11月20日发布招股说明书,率先恢复的是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这10家公司是当初已经在缴款程序中的公司。
在11月13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先按现行制度恢复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中已经进入缴款程序的10家公司新股发行,因暂缓发行至今已超过3个月,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前,需要履行会后事项、补充财务信息等法律程序,预计11月20日左右才能刊登招股意向书;剩余18家公司将分两批发行。
IPO重启标志着市场融资功能的恢复,业内专家注意到,这次有所不同的是,IPO很难回到过去三高融资的圈钱模式,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投资者的权益保驾护航,这让投资者第一次享受到消费者一样的权益保护,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应的是习近平主席最近的讲话,提出要建立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
无论从法规的完善还是真金白银救市,都体现出国家对股票市场的空前重视。在业内人士看来,没有严格法律的保护,融资只能变成圈钱,甚至成为对投资者的犯罪。
张晓军表示,现阶段,新股发行仍然应该坚持低价持续发行的原则;发行定价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市盈率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护投资者的一个关键举措是降低整个市场的杠杆比例,近期,随着市场的逐渐回暖,融资交易额快速上升。截至11月10日,融资余额约1.14万亿元,与9月30日最低值9041亿元相比,增长26%。特别是11月以来,日均融资交易额1374.65亿元,较10月增长35%,占A股交易额的比例也由11月2日的10.7%上升至11月9日的14.2%。
11月13日,沪深交易所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50%提高至100%,调整后,新开仓融资合约的杠杆水平,将由最高不超过2倍,降低至最高不超过1倍。此调整将自2015年 11月23日起实施。
张晓军指出,适当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降低新开仓融资合约杠杆水平,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各证券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确定具体比例。
此次调整仅针对新增融资合约,规则实施前已存续的融资融券合约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存融资合约不需要因此次修订立即了结,合约的金额和期限不受影响,也不需要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展期。
国都证券策略研究员肖世俊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则认为,监管层的逆周期调节政策中长期是利好,防范市场大起大落,引导慢牛行情,符合大多数投资者利益;提高新开合约保证金比例,而非清理存量或平仓,旨在降低新增杠杆推力、减轻市场波动而已,不是决定市场方向的主要因素。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提高融资的保证金,十分合理,有利于风险管理和投资者的保护,该措施不会改变从婴儿底以来的慢牛格局。
投资者保护之盾
IPO重启,市场融资开闸,投资者保护更是上升了前所未有的高度。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意见》要求,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中一些创新性提法出现,要求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以及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在李大霄看来,目前,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的强调中介机构的责任,到此次国务院出台金融投资者的纲领性文件都是保护投资者的有力动作,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正确且唯一的方向。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直言: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一直都在提,能够真正保护还需落在实处,坚持低价发行,那么二级市场会不会遭遇爆炒,这些问题都要解决。
证监会继续对打击市场的违法违规保持高压,11月13日,证监会对操纵国海证券、苏宁云商、暴风科技等股票价格的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张晓军指出,证监会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推进证券期货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原标题:股票融资之矛遭遇金融消费者保护纲领性文件之盾 IPO开闸泄洪 投资者保护上位
【最新来访网站】
【相关点出网站】
Copyright&
All Right Reserved
强烈建议使用 IE5.0 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股票认购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人拒不交付相应股票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可以要求其支付股票卖出所得价款相应份额的部分- 尊而光工商法团队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股票认购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人拒不交付相应股票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可以要求其支付股票卖出所得价款相应份额的部分
发布日期:&&& 作者: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秀梅。&& & 1993年年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票。上诉人李艳云、被上诉人潘秀梅当时均为百货大楼职工。同年2月9日,上诉人获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票配售4600股的认购指标。当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商同意,上诉人将原属自己认购的4600股股票中2600股转让给被上诉人认购,被上诉人当日将2600股股票的认购款3926元支付给上诉人,由上诉人向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认购手续,百货大楼将4600股的股票记到李艳云的名下。与此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还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上诉人将自己在大楼的第壹期股票4600股部分转让给潘秀梅认购,转让认购股份为2600股,认购2600股的现金为3926元人民币已由潘秀梅支付;购买日期为日,从购买之日起,2600股的所有权将永远属于潘秀梅,2000股的所有权将永远属于李艳云;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名下的2600股股票拥有所有权。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陈智晋为中间人,陈智晋在该协议落款处也签了名。日,南宁百货大楼股票获准上市,记在上诉人名下的2600股股票25%即650股获首期上市,之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现金4680元。后记在上诉人名下的4600股南宁百货大楼股票在1999年获准上市时余下的75%即3450股,上诉人于日至8月26日分七次将股票全部卖出,得款为5017876元。被上诉人即找上诉人要求卖出自己的股票,与上诉人发生争议,被上诉人遂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李艳云应向潘秀梅支付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款人民币28361.9元。诉讼费1210元由李艳云负担。&李艳云不服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一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款是转让协议签订以前,是被上诉人替上诉人垫资购买股票;二是上诉人于1996年6月份支付给被上诉人650股的价款是被上诉人原支付给上诉人的垫支款及适当的利息,并不是2600股中已获上市的25%即650股的价款;三是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配售给上诉人的4600股股份,上诉人合法地持有广西南宁股权证托管中心发放的《股东卡》,是合法的股东,被上诉人主张其中2600股属其所有,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四是关于双方的转让行为性质,一审认定是股票的认购权转让不当,应属于股票转让;五是关于双方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原审认定属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法律禁止的行为。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潘秀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一成立,我与上诉人既然签有转让协议,则不存在我借款给上诉人购股票的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股票认购权的转让,并无法律禁止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关于转让的性质,被上诉人认为是股票认购权的转让,而不是上诉人上诉说的是股票转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点】&& & 法院认为,上诉上获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票配售的4600股认购指标以后,自愿将其中2600股的认购指标转让由被上诉人认购,有双方于日签订的协议证明,事实清楚。在转让行为履行中,被上诉人已将2600股股票的认购款3926元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亦以该款向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认购手续,双方的该种转让是发生在股票取得以前,尚不属于股票的转让,应属于股票认购权的转让。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无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票认购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的,属有效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约定。依照双方的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对其出资购买的2600股股票拥有所有权。上诉人将其中650股的股票价款支付给被上诉人以后,对剩余的1950股股票拒不返还给被上诉人,违反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应承担返还被上诉人1950股南宁百货大楼股票的民事责任。鉴于上诉人已将权属被上诉人的1950股南宁百货大楼的股票连同其自己所有的股票分批出卖,返还原股票已不可能,上诉人应从其出卖股票所得的价款中按被上诉人所占的份额补偿被上诉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原审认定双方的转让行为属股票认购权的转让及认定该转让有效并判决上诉人按1950股所得款支付给被上诉人,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认定被上诉人支付给其的款是借款;其1996年6月份支付给被上诉人的4680元属归还借款,双方的转让行为属于股票转让及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等均未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210元由上诉人李艳云负担。【案件分析】& & 本案系股票认购权转让中的转让人在股票获利后拒绝向受让人支付相应款项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被上诉人将3926元支付给上诉人的行为性质、上诉人是否需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首先,对于“被上诉人将3926元支付给上诉人的行为性质为何”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股票转让、股票认购权转让以及借贷行为的区分方面的内容。&股票转让是转让的股票的所有权,也就是在拥有股票的之后进行的权利处分的行为。&而股票认购权的转让则是在未取得股票时候而通过合同约定将购买股票的权利进行转移的行为。借贷是指通过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借用资金后返还,不问原因。&三者中,前两者与借贷的界限均比较明显,在实际生活中不难判断,而股票转让与股票认购权的转让的区分需要注意如下几点:首先,转移的权利不同。股票转让的是股票的所有权,而股票的认购权是虚设的一种优先购买的权利,是一种购买权。其次,法律的保护程度不同。股票转让权转让的是所有权,因此收到物权法的保护,而股票购买权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能依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进行规制。再次,二者的后果不同。股票的转让的后果是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当然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比如登记或记入股东名册。而股票的购买权转移后,依赖于双方当事人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取得股票所有权,属于违约。在本案中,针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款项3926元的行为性质可以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来判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上诉人将原属自己认购的4600股股票中2600股转让给被上诉人认购,被上诉人当日将2600股股票的认购款3926元支付给上诉人,双方的该种转让是发生在股票取得以前,尚不属于股票的转让,应属于股票认购权的转让。&其次,对于“上诉人是否需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面的内容。&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如下几种:&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本案中,上诉人已将权属被上诉人的1950股南宁百货大楼的股票连同其自己所有的股票分批出卖,返还原股票已不可能,上诉人应从其出卖股票所得的价款中按被上诉人所占的份额补偿被上诉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原审认定双方的转让行为属股票认购权的转让及认定该转让有效并判决上诉人按1950股所得款支付给被上诉人,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相关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股申购缴款规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