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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105%,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主险合同项下您已交纳的保险费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主险合同项下您已交纳的保险费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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