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土石方运输车队队公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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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市地调院,各地勘单位,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决定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下放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
(一)矿山停采、闭坑,矿业权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大中型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乙级及以上地质勘查资质。
(二)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单矿类(种)规范以及国土资源部、市国土房管局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单位要加强报告内审,出具本部门或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的审查意见,作为闭坑地质报告附件。编制单位相关人员(项目负责、编写人员、审核人、总工程师、法人代表)应当在闭坑地质报告题名页上签字。编制单位应当在闭坑地质报告上加盖印章,并对所编制的闭坑地质报告负责。
(四)拟闭坑矿山企业必须增强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应向报告编制单位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不得唆使或串通报告编制人员弄虚作假、编制虚假的闭坑地质报告。拟闭坑矿山企业应当在闭坑地质报告题名页上加盖印章。
二、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评审
(五)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规定,加强闭坑地质报告评审管理,提高闭坑地质报告评审质量。未指定储量评审机构或者评审技术力量不足的区县(自治县),对部市两级发证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原则上应委托重庆市地质调查院组织评审。
(六)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储量评审规定时限完成闭坑地质报告评审,出具专家签名并加盖评审机构印章的评审意见书。评审机构聘请评审专家必须遵守相关的回避制度,要建立和完善评估师及专家退出机制,防止出现评估师及专家评审的固化现象。
(七)评审意见书应明确是否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报告、工作程度、资源储量变化、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含估算范围、采出量、损失量、非正常损失、累计查明、剩余保有等)、剩余资源储量利用建议、工业指标、探采对比、环境影响评估等情况的主要评审意见。
三、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批准
(八)经评审通过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拟闭坑矿山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闭坑地质报告评审备案,完善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手续;有剩余资源储量的,在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后,按规定向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停办(关闭)矿山残留资源储量登记。
(九)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评审备案时,主要检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专家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审工作是否依据现行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十)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停办(关闭)矿山残留资源储量登记时,主要检查:办理残留登记的资源储量是否按规定评审备案,具体内容是否与经评审备案的闭坑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内容一致;储量登记书填写是否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附具的填表说明要求;储量登记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利用报盘系统软件填报制作,纸质件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储量登记书是否经评审机构复核。
(十一)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份汇交上一年度储量统计数据时,一并向市局汇交上一年度办理的停办(关闭)矿山残留资源储量登记书纸质件和登记数据库。
(十二)拟闭坑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及时汇交经评审备案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十三)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规定,关闭矿山有剩余资源储量的,统一纳入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
四、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可以对报件清单进行调整优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五、本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5〕33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申请闭坑地质报告评审时提供的资料清单
2.申请闭坑地质报告评审备案时提供的资料清单
3.申请停办(关闭)矿山残留资源储量登记时提供的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安排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5月14日
申请闭坑地质报告评审时提供的资料清单
1、闭坑地质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符合签字要求并附具内审意见)
2、矿区范围、剩余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平面叠合图(含拐点坐标及标高)
3、采矿许可证(副本)
4、申报单位及报告编制单位对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5、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市外地质勘查单位须同时提交资质备案登记表)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7、最近一次备案证明、本次估算范围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含拐点坐标)
8、采用非一般工业指标的,提交工业指标论证有关材料及批准文件
9、矿山关闭的有关文件
10、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闭坑地质报告评审备案时提供的资料清单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函(原件1份)
2、闭坑地质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符合签字要求并附具内审意见)(原件1份)
3、评审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及其附件(原件1份)
4、矿区范围、剩余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平面叠合图(含拐点坐标及标高、原件1份)
5、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6、申报单位及报告编制单位对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原件1份)
7、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市外地质勘查单位须同时提交资质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原件1份)
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安排表(原件1份)
10、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原件1份)
11、最近一次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本次估算范围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含拐点坐标、原件1份,报告编制单位加盖印章)
12、采用非一般工业指标的,提交工业指标论证有关材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13、矿山关闭的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
14、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停办(关闭)矿山残留资源储量登记时
提供的资料清单
1、停办(关闭)矿山残留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式5份)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矿区范围与剩余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平面叠合图(含拐点坐标及标高、原件1份)
5、停办(关闭)矿山残留资源储量登记书数据库文件(mdb格式)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1份)
7、矿山关闭的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
8、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利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发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系统(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提供下载)填报制作储量登记书。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申报单位送达人:    &     &送达日期:年 月 日
评审机构接收人:     &    &接收日期:年 月 日(公章)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安排表
受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机构联系人
评审专家组
送评单位联系人
送评单位地址
矿产资源储量
报 告 名 称
勘查或采矿
许可证及证号
划定范围:
工业指标情况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
主要矿产:
共生矿产:
伴生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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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网站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国家林业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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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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