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旭日铁芯厂有交公积金的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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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没签合同,但作为实事劳动关系,同样具有效力,但你要有一些证据,如工资单、厂牌等能证明你与该厂的劳动关系。如被解雇,可按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赔偿要求工厂给予...
1、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
2、如果要领取失业金,则需要以按照正规手续办理离职。
建议参考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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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公积金提取有多难:明明是我的钱 为何我做不了主
发布日期::字号:|浏览次数:139
摘要:射阳房产网(射房网)明明是我的钱,我却做不了主一边是巨量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一边则是大量有意使用的缴存者望而兴叹。近年来,抱怨公积金提取难的呼声不断。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地方公积金提
射阳房产网(射房网)&明明是我的钱,我却做不了主&&&一边是巨量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一边则是大量有意使用的缴存者&望而兴叹&。近年来,抱怨公积金&提取难&的呼声不断。
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地方公积金提取存在&手续繁&、&到账晚&、&限制多&等问题,而公积金主管部门也有无奈之处。简化提取手续,提高提取额度,让公积金真正为缴存者&雪中送炭&,这成为众人对完善公积金制度的期待。
提取公积金:限制多,审核慢
公积金&交钱容易取钱难&,这是不少地区缴存者反映的共性问题。
比如,许多城市的公积金提取需要每次都递交纸质材料。一些公积金中心由于工作人员有限,直接与缴存单位的公积金专员对接。提取者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单位的公积金专员将材料递交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从递交材料到成功到账,这个周期要多久?记者在多个城市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得到的结果是:一两天是&惊喜&,一两个星期算&正常&,一两个月也&认了&。在大城市房价高企的情况下,公积金提取周期过长无疑加剧了居民购房的&燃眉之急&。
&在公积金到账之前,我需要借一笔钱去凑够首付,办理过户等手续,等待房产证出来就要一个月,之后再申请提取公积金,又等了两个多星期。10万块钱借了将近两个月,利息就要好几千。&广州一位刚刚购买二手房并提取公积金的市民说。
公积金提取范围过于狭窄,也是一个突出问题。部分城市明文规定的&租房提取&,实际上已变成一纸空文。尤其在房价高昂的一二线城市,租房已成为许多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唯一选择,但公积金的&支援&却出现严重缺位。
包括广州在内的全国大多数城市规定,以租房为原因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交经过备案的租赁合同和发票。然而,出于避税等原因,目前绝大多数房屋出租没有经过备案。因此,租房提取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实为&镜花水月&。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租房需求旺盛,但2013年度,在发生提取的公积金账户中,租房提取占的比重不到1%。
&备案意味着要多交税,谁去拿合同去备案呢?我也想用公积金抵一些房租,但想到每年又要多交上千元的税,就还是放弃了。&毕业后一直在北京租房的张玮峰说。
公积金管理部门吐槽&三难&
不少公积金中心也犯难:第一难,既要简化材料,又要严格防止骗提、套取;第二难,要在专业人员缺乏的情况下,时刻把控整个公积金&蓄水池&的流动性;第三难,屡屡遭遇部门间的信息壁垒。
一些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为保证公积金资金安全,目前要求提取者提供的审核材料已经不能再精简了。
不过,一些城市采用电子化审批,缩短了公积金提取的审核时间。记者在广州走访了一个营业网点。公积金提取申请者在备齐所有资料后到网点进行扫描,上传至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和备案。第一次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只需通过公积金中心的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提取申请即可。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是本地购房提取,首次申请到资金到账的时间在五个工作日左右,第二次申请可实现次日到账。
材料简化也许是个技术问题,随着系统的升级可以解决。但对于一些公积金中心来说,另一个&老大难&则不那么容易破解。由于缺乏专业人员,部分公积金中心对资金的流动性控制没有科学的标准,导致对提取额的控制过于谨慎,造成提取周期过长。
以南方某三线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该中心整个人员编制不过20人,普遍经验不足,对存贷比、存取比等资金流动性指标控制有时候只能参考商业银行或者效仿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
以上&两难&是在公积金体系内的问题,第三难则涉及范围更广。公积金中心和公安、民政等部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公积金中心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资料出现疑问时往往只能通过函询。大量的时间耗在部门的比对、沟通之上。
多位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也面临窘境: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等,导致系统五花八门,信息难以共享。
适当放宽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在我国已有20多年历史,在推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引导城镇居民住房消费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同时,各种问题也日益显现,社会的批评质疑声和改革呼声越来越强烈。住房公积金制度还需在改革进程中逐步完善和成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监管机制。
记者观察到,今年以来,上海、广东、安徽等地出台了一些举措,着力破解住房公积金&提取难&。业内专家认为,为满足职工多元化住房消费的需求,建议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允许租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取消支付房租起点限制。
一些专家还建议,应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与住房相关的税费;从人性化管理角度考虑,应考虑允许因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针对流动性管理难的问题,有业内专家建议,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的指导性规范,加大公积金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以强化公积金资金池流动性的科学管理。
针对跨地区资料审查困难,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等专家建议,在城市内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打通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城市间公积金中心的信息共享平台,以缩短审核时间,减少审核成本。
以上资讯为射阳房产网(射房网)为您报道,以上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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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 19:06
  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很多人不知道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本文小编就为大家来说下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离休、退休的;
  8.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附加条件: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2.职工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第1、2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射阳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条件
  提取材料
  在此,小编将提取所需材料分为五大类:
  1. 射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材料
  2. 射阳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材料
  3. 射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包括租住私有住房、租住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租住单位公有住房。
  4. 射阳公积金其他房屋类提取材料
  包括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还住房贷款款。
  5. 射阳公积金非住房类提取材料
  包括退休、大病、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低保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地户口、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同时,小编还为你提供公积金提取表格下载及样表填写说明:
  射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射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样表
  提取额度
  可全额提取
  1.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的;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并作销户处理。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并作销户处理。
  可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提取额度)。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4.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九大重大疾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5.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
  提取时间
  购房类提取时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购房一年内办理提取。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租房类提取时限
  1.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每年一次提出申请。
  公积金小知识: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及单位各自缴存比例是多少?
  按照你单位给你定的基本工资,北京市按照12%的比例交。 个人和单位各50%。 比如你基本工资3000元,那么扣你360元,单位再给你交360元,你每个月可以领720元。但是有的单位可能不是按照基本工资给你交公积金。这样情况一般是对那么基本工资很高的或者很低的。单位调整,不给你交太多。太少了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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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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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9:22:53 阅读:<font color="#FF次 【字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第九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 存
&&&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 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立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保。
&&& 第二十八条 住房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 督
&&&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由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一条 国家权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百度友情链接:
(www.hrb-tourism.net/xinjinjiangyulecheng/)|
(/bogoutiyu/)|
(/aomenduchang/)|
(/baijialezh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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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qsxedu.net/eshibo/)|
(/yingfengguoji/)公积金增值收益该归谁?
信息来源:&&&& 14:53:01&&&&&点击率:506   
&&& 涉及上亿人切身利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一直“难产”。修订过程中,对缴存差距如何调节、增值收益归缴存人还是财政、存款利率能否提高等问题,各方为何不能达成一致?垄断行业为制造隐形福利屡屡突破缴存上限,地方政府为博得利益筹码放任违规收缴,这些公积金运行的“污点”“痛点”,何时能够消除?让住房公积金在帮助广大百姓圆梦安居的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还需要进行力度更大、更为彻底的制度改革。
  ——编&者
  ■缴存差距过大,垄断行业“公积金”隐性福利惊人
  毕业10年后的一次大学同学聚会让纪宇(化名)有些郁闷。同样奋斗在北京,在私人培训机构任职的纪宇,公积金缴存总额约600元,仅是在外资药企工作的同学的1/8,相当于在银行工作的同学的1/15。“不晒不知道,差别真不小,人家公积金比我月收入还多,收入差距能不大吗?”
  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尚有大量私营企业低收入职工未加入缴存行列,且不同行业间的实际缴存差距也较大。早在2006年审计署首次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全国性专项审计时就发现,10%缴存额高的人员平均月缴存1572元,10%缴存额低的人员平均月缴存54元,前者是后者的29倍。
  在纪宇看来,与个人收入一样,公积金有高有低本无可厚非,但垄断行业职工不该享有过高的“隐性福利”。“私企老板愿意掏自己的钱给员工涨福利,咱管不着,可是那些烟草、银行、电网的国企职工是否该有个限度?”
  纪宇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去年,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缴存公积金是当地普通居民月收入的7倍,就引发舆论哗然。吉林省城镇常住居民的月均收入不足2000元,而吉林烟草公司5位高管被查出每月公积金逾1.4万元,共超额缴纳公积金233.83万元。今年湖北省人大城环委公布的《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调研报告也显示,不同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差别较大,其中荆门市电力、石化、烟草、金融等行业与旅店、餐饮、劳务等行业的个人月均缴存额度,最大相差87倍。
  ■存款利率过低,百姓个人资产每天都在缩水
  除了缴存差距大,公积金存款利率过低也广为诟病。“我的公积金在银行都存8年了,可只能按活期或3个月定存给我利息。我的钱不让随便取,又只给这么低的利息,一直这么贬值太不合理了!”从事贸易工作的冯先生坦言,因为没有购房和装修,自己在银行的公积金已存到20多万元,去年拿到的利息不足一年期银行理财的一半。“现在全社会都缺钱,我的钱又不出银行,提高点利息有这么难吗?”
  有冯先生这样疑惑的公积金缴存者,不在少数。截至今年8月,全国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1.07亿人,约3000多万人借助公积金贷款“住有所居”,多数职工的公积金只能躺在银行里。根据公积金现行规定,职工个人账户按活期和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过去10年,公积金加权平均存款利率仅约2.15%,而同期年均CPI增幅约2.6%。公积金存款利率长期跑不赢物价涨幅,就意味着百姓个人资产每天都在缩水。
  ■地方政府攥取“筹码”,职工难享资金增值收益
  蛋糕切得不均与到手的蛋糕变小,看起来是两件事,却都指向了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核心矛盾,即公积金增值收益究竟归谁。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换言之,公积金是缴存职工个人的,但增值收益都归地方政府。
  这种制度定位导致职工缴存权利和义务严重脱节。目前,住房公积金增值主要用作廉租房建设。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抽样调查,只有2%的缴存职工承租廉租房。这意味着,绝大部分缴存职工只有缴存义务,难以享受增值收益,只能拿到银行活期或3个月储蓄的利息。而在一些城市,公积金反成了地方政府的“小金库”,非法腾挪、使用的案例并不鲜见。
  与地方政府资金规模密切相关的制度功能,又加剧了公积金缴存比例差距拉大——为使增值收益最大化和利用公积金作为获取银行贷款的筹码,地方政府突破缴存“上限”的冲动强烈,有的城市甚至把扩大公积金归集额度作为工作目标。有的城市则把提高缴存比例和缴存上限作为对特定行业的政策优惠手段,使公积金变为城市“招商引资”的手段。
  ■明确权属提高收益,打造职工“政策性住房银行”
  要破解公积金改革的种种难题,首先要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产权归属。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执行所长、博士生导师陈杰表示,按住房公积金的私有属性,公积金净收益应反馈给缴存职工。应尽快修订《条例》,明确公积金增值归缴存职工所有,用于保障缴存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不再上缴地方财政,从而打消地方政府提高缴存上限、扩大缴存额度的冲动,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
  “增值收益可以通过贷款或购买债券形式支持保障房,但不能是无偿形式,利率不应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回增值收益应按缴存份额以分红形式计入个人账户,滚动积累,直到销户提取。”陈杰说。
  要改善目前公积金“存着不划算、用来真麻烦”的窘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基本条件。“如果大部分资金闲置,没有增值收益,提高存款利率是不现实的。”陈杰说。
  由于各城市公积金使用率不均衡,又不能跨区调剂,公积金常常是在城市内“自体循环”,全国公积金结余资金也面临贬值压力。业内专家指出,如果将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分结余资金集中起来,统一运作,收益率有望达到5%至6%,比各地公积金中心分别运作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全国约1万亿元的结余资金,每年可以增加200亿元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率可以增一倍。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考虑,将公积金存款利率提高到6个月定期存款的水平,形成刚性机制,倒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高资金使用率。”陈杰说。
  从长远看,作为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的保障资金,要让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住房消费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还需要更彻底的制度改革。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介绍,我国住房消费越来越依赖住房金融体系提供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服务,但商业性住房金融服务并不能承担起这一任务,需要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对城镇居民首次购房等基本住房需求提供金融支持。
  “从我们最近10多年的跟踪研究看,以住房公积金体系为基础,建立我国面向住房消费端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是一个最值得期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方向。”刘洪玉说。
  ■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提高公积金分配的公平性
  如果说,明确增值收益产权归属是制度基础,那么,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化和细化监管职能,将为公积金分配更公平提供法律保障。
  2005年建设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不过,由于这一政策只是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原则性意见”,长期以来,其所设的“上限”,并未成为“高压线”,被垄断行业屡屡突破。
  陈杰建议,尽快修订《条例》,从法律上赋予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职能。“对突破上限的超额缴存视同为逃税漏税行为,由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进行警告、禁止,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追缴和处罚。”
  强化监管、缩小差距,并不意味着公积金的管理就该“一刀切”。刘洪玉建议,修订后的《条例》应体现分类管理的思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要严格执行“限高”政策;对混合所有制等其他类型的市场化企业或机构,要严格执行“保低”政策,弹性执行“限高”政策,比如可以不控制缴存额或比例上限,但要控制享受政府政策支持或税收减免优惠的缴存额上限。
  “国际上许多住房政策都是政府、社会、个人合作的政策,也称为‘三明治’式的政策。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应长期稳定在一个范围或水平内,不排斥居民的选择超出这个范围或水平,但居民个人选择超出这个范围或水平后,政府从公平和效率等目标出发,对超出范围的部分不再给予特殊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原则也应如此,即对超过‘上限’的缴存额不再给予税惠政策,防止引发新的不公平,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刘洪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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