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拒赔保险拒赔后,经过法院调解成功,令保险公司正常赔偿后边手续怎么办理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不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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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华律网律师团咨询电话:400- 帮助网友:30称赞:1为你感到难过,你如果实在没钱,可以让被害人起诉你跟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拿钱,没有让保险公司先来垫付一说!满意答案华律网律师团咨询电话:400- 帮助网友:5078称赞:22你好,第一件先要做的事是得报案是对的,不知道你是那个保险公司的,反正打你保险公司的那个电话就行,就是那个955XX的那个电话。之后和对方去你的保险公司定损,要带双方的身份证,和双方的保单,还有那个协议书或警察出具的事故处理书,还要带什么记不住了,差不多就这些吧。等定损完了后你去你的保险公司指定的点修车,对方去他的保险公司的指定点修车,完后修车的地就会开出一个单子,你再去对方的修车点把单子给他们就行了,别的东西保险公司就都会替你做了。交强就是一个互赔的险,虽然你是全责,但是对方的保险公司也会赔你的,你跑一趟对方的保险修车点主要是为了把账平了,如果你不在乎那点钱不去也没事,只不过对你以后上保险会有些影响。满意答案华律网律师团咨询电话:400- 帮助网友:4989称赞:26首先,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其次,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时,应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 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三,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第四,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同时必须做好自身安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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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主先行赔付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赔偿
发布时间: 09:56:14
&&&&本网讯(廖华英)&&肇事方车主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先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双方引发纠纷。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财保丰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理赔原告邹本田、葛芳损失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审理查明,赣M53626号小车普通客车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自日至日,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日原告邹本田驾驶该车(车主为原告葛芳)由丰城市老城区剑南路前往新城区,途经龙光大道新人民法院大门路段时与刘仁骑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刘仁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邹本田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由两原告赔偿刘仁丧葬费17027.50元、死亡赔偿金349900元及其它费用83072.50元,共计450000元。因被告未在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原告遂要求被告理赔其损失368075元并承担诉讼费。
&&&&另查明,被害人刘仁所居住地的田、地被政府征用。被害人刘仁死亡后,原告花费搬尸费1000元(起诉时为交通费)、汽车修理费834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过高,本案应按2012年的农村标准理赔。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交清保险费,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后,被告不及时对原告损失进行理赔,对酿成本案纠纷应负主要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理赔其他损失83072.5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死者刘仁的户口性质虽为农业家庭户,但其所居住地的田、地被政府征用,属无地农民,已丧失了农业生活的基本条件,对其赔偿可以参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故对被告提出死者刘仁应按农村户口进行理赔的辩称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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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结果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咋回事?
  本报记者 苑菲菲  日常生活中,总免不了跟打交道。面对厚厚的一沓保险合同,你都有认真看过吗?清楚保险合同中的哪些是霸王条款?哪些条款会增加人的责任?哪些条款容易引发纠纷?哪些条款会让保险公司免责吗?下面咱们就聊一聊这保险合同纠纷频发背后的问题。  2012年8月,招远的王某开车在路上行驶时,和骑着电动三轮车的张某相撞,导致张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开着非机动车没按照规定让行、没按照规定左转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开车超速行驶,且是酒后开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之前,王某给自己的车投了保险,这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3年3月,张某将王某和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王某提出异议称,保险公司提供的那份《投(商业险)》中投保人声明及签字处其名字“王某”不是他自己签的,而保险公司方面也没确认是不是王某所签。  而保险公司虽然对事故发生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是王某违反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规定酒后开车出的事,保险公司应免除其保险责任。鉴定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这起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既然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那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张某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且经鉴定,《车险投保单(商业险)》上“王某”签名不是王某自己签的,所以可以确认保险公司在和王某签合同时,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主张的依照《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规定认定王某酒后开车免除其保险责任一说,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内赔偿张某32万元,判王某承担张某经济损失22万多元、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酒后开车出事保险公司拒赔,输了  赵某在2012年10月,开着自己投保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路上行驶时,和骑着无牌摩托车的周某撞了。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9月,海阳法院判决赵某在交强险外赔偿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周某家属要求的53万余元的损失,扣去了10%之后,按余额的70%来的。赵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法院判决的80%来理赔,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少赔的那4.2万多元。  保险公司方面辩称,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了相应的保险责任,并已支付合理的保险金。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约定,投保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保险人按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公司方面认为,公司不应在承担其他保险责任了。  法院认为,案件争执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扣除的10%是否合理。赵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赵某应当承担的比例,并不当然地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金额无异议,但根据有效合同条款约定,要求扣除相应的免赔、比例赔偿或不予赔偿等项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赵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已经超过了合同的约定,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开车撞死险公司只肯赔7成,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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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母亲遭保险拒赔 法院判决免责条款不成立
  高高兴兴外出就餐,不料在酒店门口发生悲剧,王先生倒车时,不慎将母亲尚女士撞倒,尚女士送医后花去了高额医疗费用。当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王先生与尚女士系家庭成员为由拒绝理赔。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理赔款18万余元。  事发当天,王先生带着妻儿和父母一同开车到一家酒店用餐。在酒店门口停车时,王先生不慎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撞损。此时已下车在一旁等候的尚女士见状,赶忙跑到儿子车前阻拦。不料,慌忙中,王先生误将油门当成刹车,又将尚女士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尚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并接受住院治疗。经鉴定,尚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尚女士总共花费了13.6万余元的医药费。此后,为便于后续的保险理赔事宜,母子双方还对簿公堂,经法院审理,王先生被判赔偿母亲各类损失18万余元。  拿着法院的一纸判决,王先生向当初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答复称,王先生与尚女士是母子关系,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因此拒绝理赔。王先生对此怎么也无法接受,他认为,家庭成员应为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自己成家后就和父母分开居住,并非家庭成员。而且对于家庭成员概念的理解产生分歧,应当作出对条款制定方不利的解释。为此,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案发经过和王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并无异议,但辩称,王先生和尚女士属于第一继承人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根据保险合同属于免赔事项,因此坚持不愿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从现有证据来看,保险公司并无法证明其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王先生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对家庭成员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作出解释和规定,使双方产生歧义,因此该免责条款也无法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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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母亲遭保险拒赔 法院判决免责条款不成立
日 13:48 来源:新民晚报
  高高兴兴外出就餐,不料在酒店门口发生悲剧,王先生倒车时,不慎将母亲尚女士撞倒,尚女士送医后花去了高额医疗费用。当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王先生与尚女士系家庭成员为由拒绝理赔。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理赔款18万余元。  事发当天,王先生带着妻儿和父母一同开车到一家酒店用餐。在酒店门口停车时,王先生不慎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撞损。此时已下车在一旁等候的尚女士见状,赶忙跑到儿子车前阻拦。不料,慌忙中,王先生误将油门当成刹车,又将尚女士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尚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并接受住院治疗。经鉴定,尚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尚女士总共花费了13.6万余元的医药费。此后,为便于后续的保险理赔事宜,母子双方还对簿公堂,经法院审理,王先生被判赔偿母亲各类损失18万余元。  拿着法院的一纸判决,王先生向当初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答复称,王先生与尚女士是母子关系,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因此拒绝理赔。王先生对此怎么也无法接受,他认为,家庭成员应为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自己成家后就和父母分开居住,并非家庭成员。而且对于家庭成员概念的理解产生分歧,应当作出对条款制定方不利的解释。为此,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案发经过和王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并无异议,但辩称,王先生和尚女士属于第一继承人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根据保险合同属于免赔事项,因此坚持不愿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从现有证据来看,保险公司并无法证明其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王先生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对家庭成员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作出解释和规定,使双方产生歧义,因此该免责条款也无法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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