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车祸误工费是多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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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还有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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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判令赵某的孙子女作为赵某的被抚养人。伤者为离退休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农民,一般而言,离退休人员不需工作可以领取工资:当事人赵某65岁,是一名退休人员,其儿子和儿媳相继去世、参与经营的,不存在误工费。因为,最后法院判决赵某存在误工费损失,不存在误工费或误工损失的问题;而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农民则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其未成年的孙子(7岁)和孙女(5岁)由其抚养,全部靠其开小店维持生活,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成为植物人,则存在误工费或误工损失。从上述案例可知,也不存在误工费或误工损失。但如有证据证明以上人员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劳动赔偿误工费和赔偿误工损失的条件伤者本人及死者的亲属因发生交通事故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导致收入损失的,应当获得赔偿,由车方及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例,退休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获得误工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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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在职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有无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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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律师是在瞎扯,你只要单位出具证明就可以得到赔偿。
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退休金的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是否有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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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判令给予误工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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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关于年龄大于退休年龄的误工费赔偿问题-找法网(findlaw.cn)
关于年龄大于退休年龄的误工费赔偿问题
我母亲今年57岁,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一家蜡烛厂上班,每月有固定收入。再事故发生后4个月左右,我和我的母亲联系好了肇事者去交警队处理赔偿问题,他说保险公司对女性55以上者不赔偿误工费,请问我们这样的情况能否要到误工费?
对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你收入证明,就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本律师专做交通事故,不清楚可以电话咨询本律师
如果能提供误工的证据,完全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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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似咨询交通事故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 □郑文君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交通事故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仍然在诉讼中主张误工费损失,对此经常引发当事人争执。至于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退休人员的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年满60周岁已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
二、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主要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能否主张误工费关键要看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即在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能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来源,而不是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的。
三、退休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可酌情判处误工费
退休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多的是一种待遇,并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现实生活中,退休人员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
综上所述,对退休的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获取报酬,理应得到支持。因伤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像往常一样进行生产活动,其收入必然会减少,理应获得相应的误工赔偿。
集团数字报刊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误工费能否获理赔 · 案例
邱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林某驾驶搭乘陈某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因本次受伤住院治疗结束后,保险公司以陈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误工费不予理赔,双方僵持未果。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对误工费应予赔偿。
日16时,邱某驾驶小型轿车,从福安市湾坞镇动车站方向往大唐火电厂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湾坞镇“田中村与湾坞交界”十字路口路段时,刮碰由林某驾驶搭乘陈某的从福安市湾坞镇湾坞码头方向往湾坞镇区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宁德市闽东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陈某的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腰椎骨折等。后经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陈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治疗结束后,找肇事者邱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但一直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已64周岁,误工费应否支持的认定问题。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陈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确定误工费标准时,并未明确如何认定有无误工。误工费是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可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其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及数额,并非以有无实际工作或年龄大小来判断。故即使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误工费损失。
年龄不是判断是否存在误工费的依据
该案承办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解释已经阐述误工费属受害人的客观损失,并未明确如何认定有无误工,而且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也支持误工费。
这就是说误工费是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可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其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及数额,并非以有无实际工作或年龄大小来判断。如果侵权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受害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应予支持。即使受害者是青年人、中年人,如果明显已丧失劳动能力,也无法在法律上支持误工费。作为公职人员或者退休以后有退休金的人员,因人身遭受侵害,如果能举证证明其还有从事相关工作并且因这份工作得到收入的,误工费也应予赔偿。
该法官认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断定误工费的依据。支持或者不支持误工费,要根据受害人所处的家庭环境及生存环境来确定。在农村中,很多孤寡老人,年龄再大,也存在靠自己维持生计的情形,应该认定存在误工费。
作者:梅贤明 孙浩章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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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误工费如何认定?
作者:李浪平  时间:  浏览量 0  
& &&日8时40分,原告石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山东省五莲县潮河某路段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脚踝骨骨折、电动自行车损坏。日照市公安局五莲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住院28天,医嘱休息5个月。被告张某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2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昌乐支公司和被告张某赔偿损失原告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32469元。两被告辩称原告是农业户口且已经60岁了(日出生),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在诸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主张误工费时,致害方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误工费不予认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而所谓的“正常工作和劳动”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工作收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超过退休年龄即应当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其因受到损害而主张的误工费不能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 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受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而导致其误工收入减少的,误工费则应综合多种因素酌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同时,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和丧失的年龄必然大大迟延,到退休年龄时大多数人还可以正常从事劳动。退休在我国的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但是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并且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也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故仅依据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误工费实为不妥。
  综上所述,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那么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若是农村的可以提供足够证明的,按从事农业生产对待;若是城镇返聘人员,按其提供的返聘合同和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其实际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原告石某是农业户口,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有劳动能力,长期在村里从事养殖业,因该交通事故致其误工,收入减少,故应获得误工费损失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原告系农村居民,该村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收入状况,故其误工费标准应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天数应以医嘱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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