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子属个人经营性质,法人股东盖章老公签的协议,未盖章,有效吗

我和公司法人老公合伙开小工厂,他老公投机台我投了二十万签了合同,但是合同不是法人签字是他老公签名也_百度知道
我和公司法人老公合伙开小工厂,他老公投机台我投了二十万签了合同,但是合同不是法人签字是他老公签名也
我还能退出吗?钱还能要回吗,现在有争议?已合伙半年,想退出我和公司法人老公合伙开小工厂,他老公投机台我投了二十万签了合同,但是合同不是法人签字是他老公签名也没盖章
我有更好的答案
办公司营业执照时,登记了你的股东身份,就可以退股,否则就按民间借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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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厂子属个体经营性质,法人代表是妻子,她老公以厂子名义与他人签协议,未盖公章,有效吗?_百度知道
厂子属个体经营性质,法人代表是妻子,她老公以厂子名义与他人签协议,未盖公章,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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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人公司未签字盖章合同协议均无效~当事各方签订合同后~法人和对方知晓且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算事实合同~部分有效~
如对方能证明公司属于夫妻双方属于共有经营~且履行职责和义务合同部分有效
三人合伙,与另一方单独签的退股协议。
合伙企业合伙人同意退股的退股人承担退股前债务债权~单独签的退股协议三人都知晓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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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纠纷时,在法律上未必有效
不是法人代表签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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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协议未盖公章, 签名也不是法人代表,协议有效吗?_百度知道
协议未盖公章, 签名也不是法人代表,协议有效吗?
公司销售在未得到公司许可下与对方公司签协议,承认公司欠对方货款, 签名也不是法人代表。此协议有效吗,此协议未盖公章?对方公司以此对我公司提出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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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章很难认定是代表该公司或单位的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也无法认定代表单位去签署协议有效与否得看签约双方是否自愿、协议内容是否合法,但这个协议约束的是签协议的双方,而不能认为是未盖公章、未签名的另一个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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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销售人员的一些行为让对方公司相信此人有权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公司履行合同。反之,则合同无效。
1、有关欠款协议效力。关键是公司是否欠对方货款,前销售签的欠款协议只是证据之一,但没有公司公章证明效力很低。2、关于仲裁,首先双方要有仲裁协议方可提出仲裁申请。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有问题可电话咨询
无效,仲裁须双方协议一致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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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李万军滥用职权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晋04刑终77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万军,男,日出生,汉族,汉族,初中文化,沁县人,捕前住沁县。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葛新宏,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艳军,又名杨猴小,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沁县人,捕前住沁县。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万军犯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原审被告人杨艳军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日作出(2015)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李万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裁定发回重审。日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430刑初35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李万军又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庆辉、张亚杰出庭履行职责。原审被告人李万军及其辩护人葛新宏、原审被告人杨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
滥用职权罪。
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李万军,2008年10月,该公司公司借用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资质,开发沁县世纪佳园项目。2009年该公司增加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注册资本376万元,该公司增加国有资产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增加为2976万元。日因沁县世纪佳园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县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全面接管沁县世纪佳园项目。9月4日晚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议局召开局务会议传达县政府精神,安排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接管此项目。同年11月25日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与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接管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世纪家园项目工程所欠的售房款全部打入沁县房地产中心银行专户,售房款由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城建局三方共同确定支付相关费用,并明确了还款顺序。如有余款,待项目完结结算后,由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全部移交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全面接管该项目以来,时任该中心主任的被告人杨艳军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多次批准被告人李万军以出具借条的形式从该中心支取款项,对造成世纪家园工程项目进展受限,工人工资无法及时发放,购房户无法及时入住,多次上访等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万军先后于日、日将世纪花园5号楼南3号门面房与孙某某(候某某)、杨某某(刘某)、张某某2三人分别签订了三份同样的房屋认购合同,分别骗取候某某100万元、刘某60万元购房款。张某某2并未实际交纳购房款。
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李万军在任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该公司开发沁县世纪佳园住宅楼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司收取的预售楼资金9731837元挪用给沁县万森奶业有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
另查明,被告多年来向李某某借款46万元,曾于2008年开发世纪佳园工程项目之初,答应出售门面房给李某某,并出具了门面房款10万元的收据的一系列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日,被告人李万军将沁县世纪佳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的住宅房及小区内的一块空地抵押给长治市郊区银通小额借款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月份被告人李万军用25套房屋抵顶了该公司部分借款。日,李万军在没有归还上述借款的情况下,隐瞒已将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层的住宅房抵押借款的事实真相,私自将该单元中的X层共计10套住宅房重复抵押给长治人韩某某,并向韩某某出具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向韩某某借款300万元。该重复抵押行为,因抵押财产未进行价值评估,该抵押财产价值不明,不能排除抵押财产高于800万元的可能。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日沁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杨艳军、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经理李万军涉嫌挪用公款罪,次日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载明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3、沁城建字(2012)22号文件证明:日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决定任命杨艳军同志为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
4、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杨艳军,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等。
5、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万军,经营范围为罐头、饮料、饮料酒、乳制品制造等。
6、沁县世纪佳园住宅楼联合开发协议书证明:日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与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就联合开发“沁县世纪佳园”项目达成协议,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建设的所有手续及建设全部投资,以及房产销售,销售资金也有其支配。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派专业技术和销售人员协助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完成后将获得手续费5万元。
7、沁政办纪(2012)5号会议记录证明:日沁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世纪佳园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信访问题,决定成立处置专案组,强调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督促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把拖欠的90万农民工资和夏某某已垫付的400万元农民工资在9月5日前予以支付等。
8、沁县城建局会议记录证明:日沁县城建局王某某局长主持局务会议,就世纪佳园拖欠农民工工资及购房户调查等工作进行安排。今天上午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与李万军、夏某某等签订了承诺,房地产开发中心在明后两天内分两次每次200万元将400万元打入账户,夏某某拿钱后用于农民工工资,并且承诺不再上访。下午县长主持会议,传达了市领导的维稳精神,并责成房地产中心新任主任杨艳军接管世纪佳园,城建局进行监督。从明天起,城建局要调查清购房户情况。房屋已出卖的要分房地产开发中心、佳美食品公司共同盖章的多少户,房地产开发中心盖章的多少户,佳美食品公司盖章的多少户,万森奶业盖章的多少户,分别收了多少钱等。
9、关于世纪佳园项目工程由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全权委托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甲方)全面接管的协议书证明:日,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于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500万元,如不能到期付清,乙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同意世纪佳园项目工程由甲方全面接管,乙方配合甲方全面完成剩余事项,包括剩余工程完工、原有房屋销售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等全部事宜;乙方应将全部资料真实、客观全面移交甲方。如乙方不能真实、客观、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同时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50万元。工程建设方面所有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所收的售房款全部打入甲方银行专户,售房款由甲、乙方包括县城建局三方共同确定支付相关费用,具体还款顺序为:①乙方于日所借500万元;②甲方于日所借145万元;③甲方前期为乙方所借4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④乙方前期所借300万元。工程款、甲方为此事支出的相关费用及其它合理开支以及余款待项目完结、结算后由甲方全部移交乙方。如甲方所接管的事项不足于支付乙方世纪佳园项目工程拖欠的所有款项,由乙方全部负责偿还;如偿还所有外欠后略有剩余,甲方按每平方米收取管理费等费用,每平方米以60元计算。
10、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帐册、记账凭证及收据证明:日沁县房地产中心抵房借王某某1款145万元转付李万军借款。
11、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与王某某1的协议证明:日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自愿将四处房产抵押于王某某1,王某某1一次性提供借款145万元,借款期限五个月,抵押期间,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不得处置上述房产。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逾期不能偿还借款,上述房产归王某某1所有,并有见证人董某某、卫某某的签字。
12、李万军的借条及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证明:日李万军借到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现金145万元,此款用于佳美食品公司支付沁县土地局土地出让金。此笔借款由房地产开发中心用世纪佳园售楼款优先偿还。山西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证明,日佳美食品公司缴纳沁县国土资源局220万元。
13、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三支证明:日李万军向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分三次借款共计67.5万元现金,三次借款金额分别为30.5万元、30万元、7万元。
14、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收据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向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借款193450元,此款系转收赵某某的购房款,收款方式为转收。
15、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收据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向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借款685200元,此款系转收马某某的购房款,收款方式为转收,李万军的借条注明为还马某某借款。
16、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四支证明:日李万军向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借款255765元(部分注明为现金)。
17、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二支证明:日李万军向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借款13.8万元现金。其中日的借条8000元一支注明为取审计报表之用。
18、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一支证明:日李万军向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借款15万元现金。
19、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向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借款5万元现金。借条注明此款系付农民工工资利息。并附有夏某某收条,证明收到房地产开发中心支付欠款利息5万元。
20、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信用社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证明:日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转付李万军借款435000元。
21、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向房地产开发中心借款10万元现金,借条注明系支付李某某1200万元的借款利息。
22、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收据证明:日李万军归还房地产开发中心借款14万元,收据注明系付房地产开发中心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利息。
23、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证明:日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转付李万军借款14万元,借条证明李万军借到房地产开发中心14万元。
24、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现金5000元。
25、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转账支票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15000元。
26、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20000元。
27、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现金10万元,借条注明此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8、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现金9万元,借条注明此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9、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现金7000元,借条注明此款用于楼盘咨询策划费用。
30、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现金14万元。
31、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现金1万元。
32、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现金14万元,借条注明此款系支付长治农民工工资利息。
33、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借条及郭某某1领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56000元,转付郭某某1借款利息,郭某某1领条证实其收到借款利息56000元。
34、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现金21000元。
35、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信用社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14万元,转付王某某3借款利息。
36、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现金19471元,转付李某某2垫付电费。
37、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账册、记账凭证及借条证明:日李万军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现金10000元,用于夏某某支付记者来沁费用。
38、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存(取)款凭条证明:日由李万军卡内转至杨艳军卡内8万元。
39、证人王某某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是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日上午世纪佳园农民工打白条幅到县政府聚众闹事,讨要农民工工资,下午在县政府四楼会议室召开紧急会议,信访、住建、公安、劳动等都参加了会议,会上县领导明确要求房产开发中心是主体责任,全面接管世纪佳园工程,收房款卖房之事,而房地产开发中心是住建局下属单位,也有监督不到位的责任,要对房地产开发中心全面接管进行监督,完善手续,会后当天晚上我主持召开了股室长以上局务扩大会,专门进行研究安排,董某某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中心测算佳美食品公司同房地产开发中心各自收房款交接情况,完善理清账务,并积极筹备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解决燃眉之急,王某某4负责对开发资质、规划审批、招投标、预售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结合公安经侦队调查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并做了会议记录。之后房地产开发中心分其5批给县劳动监察大队付农民工工资,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以后该项目主要有分管包项目领导董某某负责,需要我协调我才出面,一般情况都有他负责去处理。
40、证人董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是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世纪佳园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2012年8月世纪佳园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到省里上访,县里为了解决此问题,于8月30日在县政府四楼召开了联席会议,当时张县长主持,分管副县长参加、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中心杨艳军、佳美食品公司李万军、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根据当时会议的精神,县里决定由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接管世纪佳园项目并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年9月4日晚上,我局又召开了由王某某局长主持的局务会议,根据县里会议的精神决定由房地产开发中心全面接管世纪佳园项目,包括该项目的资金运转都由房地产开发中心全面负责,根据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和城建局局务会议的安排以及房地产开发中心对世纪佳园项目收支预测算后,决定由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和山西佳美食品公司签订全面接管协议,随后在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按县政府会议纪要,李万军应把世纪佳园项目和该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的账务账单全面交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由房地产开发中心全面负责该工程实施,后李万军没有全面执行,为此我还专门写了汇报材料给县领导组办公室,房地产开发中心也追问此事,李万军拖延交接,后来此事就放下了。
41、证人赵某某1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是中国人民银行沁县支行工作人员,其于2009年初在世纪佳园购买房产一套,总价值为333500元,到日,已分期交付房款140050元。日我去县公安局办事,正好碰上李万军在我同学杜进明办公室,他知道我在世纪佳园购买住房,当时他说现在急需现金归还房产开发商姓夏的工程款,和我商量能不能把剩余房款付清,我说不可能,因为我以前交的房款都是售楼部出具的正式收据,你现在不可能给我正式收据。他说房产迟早要归他管,可以让我同学作担保,先开个收据,随后售楼部一开即可换正式收据,并承诺以后在物业方面给予照顾。当时我同学杜进明在询问了李万军几次后,并在得到承诺一定给更换收据的情况下,我最终答应了他,并于当天下午在南街政务大厅附近把剩余的房款193450元现金给了李万军,当时他一个人开的车,并给我开了个非正式收据。此款于日才正式更换为房产正式收据。
42、证人王某某1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是沁县城建局工作人员,2012年11月下旬,城建局董某某局长、沁县房产开心中心主任杨艳军、原主任吴某某三人找我商量,让我帮忙帮房地产开发中心渡一下难关,说以房产开发中心的门面房和办公用房作抵押,向我借款145万元,说借款用于世纪佳园项目周转资金,五个月还我,还不了拿抵押的门面房顶账,之后我和房地产开发中心签了借款协议,当时董某某局长和房地产开发中心会计作为见证人签了字,按房地产开发中心吴某某和杨艳军要求,董局长、杨艳军在场的情况下,按他们的安排我在中国银行沁县支行给李万军转账120万元,出来以后又给李万军现金支付了25万元,到了2013年8月,房产开发中心通过转账还我40万元,2013年12月以抵押的门面房作价103万、房地产开发中心城建小区顶清欠我的借款,这件事作为了结。
43、证人卫某某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是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会计,2012年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接管了世纪佳园项目后,其同时担任该项目出纳,从日至日期间中心主任杨艳军违反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批准或通知经我手借给佳美食品公司李万军款共计元,其中现金借支1778765元,转账借支元,所有借款都是李万军和主任说好,主任安排我办理,所借款项以账务记载为准,日我中心给贾某某出具房款收据5064200元,李万军向贾某某抵押借款,此款李万军打有借条,具体借款详情我不知道,还有就是日赵某某房款193450元,日马某某房款685200元,这两笔款都是李万军前期所收,随后我中心给他们补开的收据,李万军给我中心出借条。日根据中心主任杨艳军安排,我开始为世纪佳园工程建账,当时向郑王巧等人借款400万元,转付县劳动保障执法大队用于支付世纪佳园欠农民工工资款。2012年11月份佳美食品公司和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签订全权委托全面接管协议书后,2013年2月份开始收销售房款,所有房款支出都由领导批准。
44、证人骈某某、张某某、裴某、闫某某、吴某某1的证明材料证明:其都是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职工,山西佳美食品公司经理李万军从未从其手借过房款,也未上过会说过李万军借款的事,李万军向单位借款的事其几人都一概不清楚。
45、证人崔某某的情况说明证明:其是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主任,2013年2月份受联社理事长魏某某委托,与联社副主任张某某1、田某等同志到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协调内部职工购买世纪佳园9套商品房之事,经与当时房地产开发中心经理吴某某协商,必须保证我社员工9套住房。妥善解决职工购房事宜,并更换原有购房合同。回来后及时向魏某某理事长进行了汇报。后来具体事宜由张某某1同志与内部职工购房代表具体承办,并按房地产开发中心相关要求完善了相关手续,交纳了90%房款。
46、证人马某某的情况说明证明:其是沁县电业局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李万军是多年朋友,2012年大约12月底,李万军从看守所出来后,说急需用钱,向我借款200万元,我说没有那么多钱,他就说少借一点也行,这样我就和朋友们借了点,自己又筹了点,一共70万元借给了李万军,李万军给我出具了借条,并说半年后还款,如还不了就拿房子抵顶。2013年7月份借款到期我找李万军要钱,他说因房子已属房产公司管理,他根本没有钱,而且找各种理由推脱,我在多次要钱无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底向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在法院调解下,经房产公司、李万军和我三方一致同意,李万军用一套房屋和一个车库抵了70万元借款,同时房产公司给我出了收据,我就把李万军给我写的借条交到了房产公司。
47、证人贾某某的情况说明证明:其是中联钢担保集团长治分公司职工,2013年2月沁县世纪佳园因急需用款,我向朋友贾某某1借款400万元,利息3分5厘,我给贾某某1出具了借条,贾某某1给沁县房地产中心付款情况我不清楚,沁县房地产中心给我出具了房款收据,沁县房地产中心于2013年12月归还100万元,利息从2014年1月起欠息至今大约已有90多万元了。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用沁县世纪佳园16套房屋做担保,抵押归还100万元时,取走4套房屋抵押。
48、证人杨某某1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9月上旬的一天,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杨艳军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筹集100万元现金,解决单位的有关问题,我第二天就给我朋友打电话,我朋友就把钱筹好打到杨艳军账上,当时房地产开发中心给我打了借条,由于当时不想写我的名字,就起了郑王巧的名字,方便房地产开发中心办理账户手续,后来还款时,按约定借款利息是3分,用了一段时间,大致是4、5个月,杨艳军就把本金直接打到我朋友账户上,利息也全部结清,借款、还款时间记不准确,以房地产开发中心账户记载为准。
49、证人崔某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是沁县信用联社职工,2013年6月初,我丈夫杨某某2给我打电话说杨艳军和他借30000元,让我从我卡上给杨艳军转过去,同时把杨艳军的卡号发在我手机上,事后我按丈夫说的给杨艳军在信用社的卡上转入30000元,过后没几天我老公说杨艳军已把钱归还于他。
50、证人杨某某2询问笔录证明:其与被告人杨艳军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2013年夏天的一个上午,杨艳军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太原和李万军跑贷款,花的没钱了,想和我借3万元钱,回沁县后立即还我,我当时考虑到我们关系不错就答应了,随后杨艳军把他的银行卡号给我发到手机上,当天我又给我妻子崔某打电话,和他说明杨艳军和我借钱的事,同时把卡号转发给她,让我妻子给杨艳军转账3万元。三四天后的一个上午九点多,杨艳军给我打电话说他回来了,让我去他家门口拿钱,我去了以后杨艳军给了我3万元现金。
51、证人赵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其通过同学介绍给王某某1、杨艳军开油罐车。2011年8月份去长治石油公司提车时就带的一罐油,拉回沁县后由王某某1和杨艳军负责联系买家,联系好后给我打电话,我负责送油,有的是现金结算,有的是赊账,我手里一般只保留能够拉一车油的钱和平时赊账单据,多余的利润给了王某某1和杨艳军,到年底我把手里的流动资金给了王某某1和杨艳军,自己只保存些赊账单据和罐车里的剩余油。2012年赊账的情况比较多,有时候我手里的流动资金就不够去长治拉油,我就和王某某1或杨艳军联系,让他们补足不足部分。2013年我手里除了有一车油的现金外,平时的利润也在我手,但是赊账的金额也大,还会出现手里的钱不够去长治进油,我还是找王某某1拿钱去进油,回来卖了油,四五天就给了他。平时他们也不和我要钱,就是有时候他们打电话要赊账的油款他们自己去结算。到了2013年底我把平时的赊账的要上连同手里的现金利润一并在王某某1家给了王某某1和杨艳军,总共给了十一万四、五千。2013年一般是王某某1给我打电话要赊账,也是他负责结算,总共有1万余元,2013年年底除在王某某1家给他十余万现金外,杨艳军平时没有和我取过油款。
52、证人王某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与杨艳军是朋友关系,2008年6月我和杨艳军、周某某三人合伙购买了油罐车送油,每人投资5万元,车提回后我们雇佣赵某开车、拉油、送油、结算,直到去年年底,因我们三个人事情多,油罐车就一直停运至今,现该车在司机赵某家附近停放。提新车的时候,我们已经把第一次拉油的油款平摊出了,油拉回以后由赵某送油到施工工地,结算的时候有现金,也有赊账,最后由赵某记账,平时赊账情况多的话,再次进油就出现油款不足,我、杨艳军、周某某、赵某谁有钱谁先垫付,赵某记账。赊账多导致资金周围不开的话,由赵某出面和赊账户要钱,同时我们三个再把垫付的抽回,并进行分红。2012年平时和年底都分红,当年分红总共是1万多元。月份在杨艳军办公室分一次大约是三千元左右,2013年年底不准备经营时在杨艳军办公室又分过一次,大概是一万七八千元。
53、证人常某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是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负责人,2013年杨艳军和李万军要用我公司名义在太原晋商银行贷款,我当时没有答应他们,他们先做前期准备,杨艳军、李万军委托沁县诚帮会计事务所对我公司做审计报告,做报告需要1万元,我受他们二人要求与该事务所电话说了一下,费用说成是8000元,具体钱是谁付的,怎么付的我就不清楚了。
54、证人吴某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是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会计,月间,沁县佳美食品公司、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商议用沁县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向晋商银行桃南支行贷款,货款前其需向银行部门出具我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我公司便委托沁县诚帮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开始审计费要10000多元,后谈为7000元,审计报告和审计费用是我与事务所工作人员接洽的,大约在3月下旬我在诚帮会计事务所取审计报告时,付给该所工作人员审计费用7000元,后沁县佳美食品公司李万军给了我7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55、证人李某某3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是沁县诚帮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日,由我和同事按照老板安排,出具了长和嘉泰商砼有限公司2012年度审计报告,由我收取审计费用7000元,并出具了发票,审计费用是常某媳妇付款。
56、证人李某某2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在世纪佳园工地给太原老板候育新打工,负责临时日常事务,2003年2月至5月份停工期间,佳美食品公司变压器产生电费19471元,电业局要断电,李万军让我垫交电费19471元。开工后没人给我钱,我把李万军、杨艳军叫到一块商量后,由李万军打单,房地产开发中心支出,电费凭证给房地产开发中心会计,房地产开发中心转给我钱。
57、证人王某某2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是沁县万森奶业公司出纳,沁县佳美食品公司开发世纪佳园项目时,同时担任会计工作,世纪佳园没有专账,李万军向他人借款其不知情。
58、证人卫某某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是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会计,应佳美食品公司李万军的要求,我中心分别支付贾某某借款利息四笔,每笔14万元,共计56万元,分别都由李万军打借条。日中心主任杨艳军安排,经我手给佳美食品公司李万军现金8000元,李万军说是用于取审计报表费用。2013年7月初,李万军找杨艳军借款,说付李某某1利息,经中心主任杨艳军安排我付李万军借款10万元,李万军打了借条并说明此款项用途。日,由杨艳军卡取现金14万元,还房地产开发中心佳美食品公司李万军借款14万元。
59、被告人杨艳军的供述证明:其于2012年8月开始担任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同年9月份按县政府的安排,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全面接管世纪佳园项目工程。当时具体情况是开会时张某县长让我站起来,问我叫什么名字,是否是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经理,并让我全面接管世纪佳园项目,筹资解决农民工工资,会后沁县人民政府还发了会议纪要。关于山西佳美食品公司李万军与我公司的经济往来,每一笔回忆不准确,根据其书写的材料,应该为:⑴2012年8月李万军筹集了农民工工资200万元,我中心写了承诺书,做了担保,钱由李万军直接打入劳动监察大队的账户;⑵2012年腊月,我中心收到沁县信用社职工团购房款几十万元,信用社职工先前已经交了房子预付款,后想要换手续,我中心要求他们把房款补交,他们把钱交到我中心账户后,李万军打借条从我中心财务上借走41万元;⑶2013年3月,李万军从我中心财务上分别借过13万、5万、35765元,13万李万军说是用于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5万说是其个人生活费,35765元说用于项目的差旅开支;⑷2014年4月李万军从我中心财务上借走13万,李说用于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⑸2013年5月李万军从我中心财务上借走15万,李说用于偿还其之前的债务、利息、跑贷款开支等费用;⑹2013年6月李万军从我中心财务上借走31000元,转账支付,李说用于还之前借款的利息;⑺2013年8月李万军从我中心财务上借走14万元,李说用于支付贾某某借款利息;⑻日,李万军借过5万元,李说是其生活费;⑼日李万军借过2万元,其中5000元是转账,15000元是现金拿走;⑽日李万军借过2万元,李说是生活开支;⑾日李万军借过1万元,李说用于在省信访二处接方时被施工方殴打住院看病;⑿日李万军借过14万元,李说用于支付贾某某借款利息;⒀日李万军借过14万,李说用于支付贾某某借款利息;李万军总共从我中心财务上借过145.6765元。这些都是李万军实际借走的钱,剩余打借条的款项,借条起一种证明作用,证明我中心开支了的钱,李万军表示知晓同意,便于将来交接的时候两家对账。另外还有日李万军向我中心借过145万元,当时借款情况是号左右,为了筹集农民工工资,李万军在房产中心我办公室和我提出,借上一笔钱把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松村厂区土地证办出来,再以土地证作抵押向太原一个姓马的人借款,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姓马的过来考察说必须见到城建局的相关领导,经过和城建局局长王某某、副局长董某某、李万军商量后,由房产中心把一套门面房、房产中心两处办公用房作为抵押向王某某1借款145万元,双方签定了协议,原主任吴某某和我都签了字,董某某局长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借上款以后把钱打入沁县土管局的账户上,由李万军去办理土地手续,过了一段时间手续办好了,董某某局长、李万军和我一起去拿上手续,当天就去太原找一个姓马的人商量借钱,结果没谈成。借款时李万军给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打了借条,借款金额是145万元。其并供述大概是月份,李万军让我和他一起去太原见银行的领导,需要5万元,我当时公司有事去不了,让我想办法先借5万元,两天后的一个下午大约四五点的时候,我在沁县西街体委附近我的车上给了李万军5万元现金,这5万元钱部分是我的油款,不足部分可能是从我卡或者从我妻子处拿的,当时也没有出具任何手续;还有一次是正在太原跑贷款,当时李万军开支的没钱了,让我给他借几万块钱,但是我也没有,我就和我的朋友杨某某2借款3万元,他让在信用社上班的妻子崔某给我转到我信用社的卡上的,我取出后给了李万军,李万军也没有给我出手续,李万军给我转的这8万元可能是我借给他这3万和5万一并还我的钱。
60、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日,根据上级领导安排指示,要求我队查处世纪佳园负责人李万军伙同原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经理吴某某,将世纪佳园小区5号楼南3号门面房一房三卖,涉嫌合同诈骗。次日沁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61、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日其队接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报案称,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万军)将所开发的世纪佳园住宅楼中的房屋一房多卖,涉嫌合同诈骗,请求查处。次日沁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62、沁县世纪佳园房屋认购合同及收据证明:日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将住宅房128平米价款294400元,门面房156.62平米价款861410元,共计115810元出售给候某某,同日沁县房地产中心收到候某某购房款1155810元,收款人为李万军,并注明门面房为从南第三间。
63、沁县世纪佳园房屋认购合同及收据证明:日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将5号楼南3号门面房,面积约156平方米,价款936000元出卖给刘某,见证人吴某某。同日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收到刘某购房款936000元,并注明门面房为南3号,收款人为裴某,见证人为吴某某。
64、沁县世纪佳园房屋认购合同及收据证明:日沁县房地产中心将5号楼从南第3号门面房,面积为156平方米,价款100万元卖给张某某2。同日沁县房地产中心收到张某某2购房款100万元,收款人为李万军。
65、收条一支证明:日李万军收到李某某交来门面房款10万元。
66、沁县世纪佳园住宅楼联合开发协议书证明:日山西佳美食品公司与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就联合开发的世纪佳园项目达成协议,山西佳美食品公司负责该项目建设的所有手续办理及建设全部投资,销售资金由其支配。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协助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等。双方共同进行房产销售,项目完成后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获得项目利润,固定分成40万元。
67、李万军的证明材料证明:关于李万军、吴某某用门面房作抵押借刘某款60万元。其中33万元由吴某某取走还借款,其余27万由李万军支配,此门面房实借款60万元,出具收据为96.6万元。该证明系裴某提供。
68、证人孙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候某某是其妹夫,候某某在世纪佳园购买了一套门面房和一套住房,门面房的具体位置为世纪佳园小区5号楼南3号,住房的具体位置是3号楼1单元12层1202室。我妹夫想购买世纪佳园的这套门面房,但是与李万军不熟悉,而我和李万军关系不错,所以我妹夫候某某就将购房款交给我,委托我全程负责办理购买这套门面房的所有事宜,而合同是与我妹夫自己签订的。日当天,我和候某某相跟上到售楼部一次性交纳了115.58万元的房款,并于当天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后来李某某将房地产开发中心起诉至沁县人民法院,法院通知我时我才知道这套门面房还有其他人购买这一事情。李万军所说这套门面房是李万军用于借款抵押于我的并不是卖给我的,不是事实,我交付的房款已转入世纪佳园的账,并不是李万军说的抵押借款。
69、证人裴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初,当时房地产开发中心经理吴某某安排我给刘某出具一份房屋认购合同和一张936000元的收款收据,但是我没有收过刘某这张收据上的房款。当时具体情况吴某某没有和我讲,我也不清楚。事后有关单位调查时我才听说这是一份抵押借款。当时是李万军、吴某某、刘某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他们在吴某某办公室谈好后,吴某某到我的办公室要求我办理的。在认购合同和收款收据上面有“见证人吴某某”是吴某某本人写的,具体什么意思我不清楚。房屋认购合同和收款收据是李万军从房地产开发中心领取的,刘某的60万元购房款我没有收到,而且我也不负责入账,这60万元是李万军和吴某某收取了,李万军还给我写有证明。房地产开发中心没有借给李万军92万元钱,是原经理吴某某个人借给李万军92万元,是经我手办理的,具体情况是因为李万军要和吴某某借钱,而吴某某也是分好多次才借到这92万元,而每一次都是我们三人在场,我给吴某某写的借款条,李万军再给我写的借款条。这个事情是吴某某安排的,具体是为什么我也不清楚。
70、证人王某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截至房地产开发中心接管世纪佳园项目以来,世纪佳园项目部共计收取预付房款大约5000余万元,从账面上看,目前除了李万军借款1300余万元左右,其他都用于世纪佳园支付了工程款2000余万元、土地费、设计费等。世纪佳园5号楼南3号门面房并没有销售,李万军将这套门面房抵押给候某某用于借款;李万军虽然让我给张某某2开据了收款收据和认购合同,但张某某2并没有支付一分钱房款。大约在2012年前,李万军将我送到沁州宾馆,当时只有我和一个叫孙某某的人在场。李万军安排我给孙某某开据收款收据和房屋认购合同,当时李万军和我说的是抵押给孙某某用于借款。当我给孙某某开据收款收据和房屋认购合同时,孙某某给我提供了候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我在收据和合同上写成候某某名字。当时收款收据上写的是115万余元,包括世纪佳园5号楼南3号门面房和一套高层住宅房。但是这笔钱我没有收取,也不清楚这笔钱的收取情况。大约在2012年,李万军给我打电话要求拿上合同和收款收据到东风旅馆二楼,到了东风旅馆后房间里只有李万军和李某某二人,当时李万军和我说要将世纪佳园5号楼南3号门面房出售给李某某介绍的一个叫张某某2的人。当时我就不同意,原因是我知道李万军曾将这套门面房抵押给候某某用于借款,但还没有归还。但是李万军说要还候某某的钱,等还钱后就能把合同和收据拿回来,并对我说这件事情不用我管。在这谈话的过程中,张某某2就来了,李万军还是安排我给张某某2出具房屋认购合同和收款收据。当时我对着张某某2还是不同意,原因不仅是这套门面房还处于抵押期间,而且张某某2也没有拿钱,而李万军和李某某二人都向我保证不怕出问题,李某某当时还保证说3天之内,张某某2肯定能交了钱。同时李万军对我说张某某2在交款时,给李某某卡上打60万元,给李万军卡上打40万元。李万军当时对我说曾经借过李某某的钱,这60万元是要还李某某的借款,但李万军到底借了李某某多少钱我并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才按照李万军的安排给张某某2出具了房屋认购合同和100万元收款收据。三天后张某某2并没有将这100万元购房款打过来,我就给张某某2打电话,但对方没有接听,接着我就给张某某2发了条短信,短信内容为“三天内拿不过钱来,这份合同和收据就自动作废了”。事后我多次和李万军提过此事,李万军说他负责把收据和合同要回来。其并陈述因为李万军当时是和孙某某借款,然后安排我给孙某某出具房屋认购合同书和收款收据用于抵押,当还款期限到后,李万军无法偿还借款。还有一个原因是当时这套门面房只和孙某某一人办有房屋认购合同等手续,所以李万军就安排我将这笔账上到世纪佳园的账面上。当时李万军安排我给候某某出具房屋认购合同书和收款收据是对我说的是抵押借款,具体是卖房还是抵押借款我就不清楚了,后来李万军又对我说还不了孙某某的钱,就让我将这笔钱上了账。合同和收据确实是我给孙某某出具的,但合同上日期的改动和收款收据上的内容由两支笔填写的情况我确实记不清了。
71、证人吴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原是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经其手办理世纪佳园5号楼南3号门面房的情况只有一次,但不是销售房屋,是李万军将这套门面房抵押给杨某某用于借款。但在房地产开发中心出具认购合同时杨某某要求将买房人写成刘某,刘某这个人我不认识。大约2012年1月份,李万军和杨某某还有一个叫刘某的人,三人一起到房地产开发中心找到我,李万军和我说杨某某要买世纪佳园小区5号楼南3号门面房。当时我先询问了我单位工作人员裴某这套门面房是否出售过,当时裴某说经她手的没有,同时我还问李万军,他也说没有。当我安排裴某给杨某某出具收款收据和房屋认购合同时,李万军才说“事实上是用这套门面房抵押给杨某某用于借款,实收杨某某60万元现金,但在给杨某某开据的收款收据上要写成当时门面房的售房价,价格是93.6万元,当时李万军还说如果5个月后还不了杨某某的钱就把这套门面房给了杨某某”,所以我才安排裴某将收款收据和房屋认购合同按照李万军要求的给杨某某出具。当时杨某某还要求我在房地产开发中心出据的收据和认购合同书上写下“见证人吴某某”六个字,签好合同后,杨某某当时就把60万元现金放下离开了。李万军拿到这60万元现金后自己先拿了27万元,剩下33万元让我还了原来他借房地产开发中心的钱,李万军过后还给房地产开发中心写下了证明,证明在裴某手里。其随后陈述杨某某当时担心这套门面房已被出售,所以让我作个见证,我才在收款收据和房屋认购合同上写下了“见证人吴某某”,具体意思一个是到期李万军没有还了钱,房屋属于刘某的;如果刘某真要购买房屋,剩下的33.6万元房款由我负责收回,而且保证这套门面房没有出售过。当时说的是买房,但事实上是抵押借款。2011年9月当时应急支付工程款,所以李万军就与李淑珍借款300万元,由房地产中心出具世纪佳园3#楼2单元,3单元6-17层共计46套房的房地产中心收款收据及房屋认购书用于借款抵押。双方约定,售房后归还其借款,将房地产中心出具的抵押手续全部撤回。关于世纪佳园小区收购购房款的具体情况是,我中心只是工程一开始,大约是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份期间负责房屋销售及收取购房款,大约收取了330万元左右的购房款,用的手续全是我单位的。李万军要求将收取的钱和购房手续(收款收据、认购协议)全部交给他,由他负责这项工作,便于工程进行,这样我就将所收的330万元和部分盖了章的收据及认购协议交给了李万军。我中心前后交给李万军盖了章的收据和认购协议共计147份,可能就是这些,准确数据不太清楚,其并陈述李万军在开发前期没有资金,向我个人借款92万元,这33万元就是还的这部分钱,是我个人给李万军借的,这个裴某可以证明,当时我借回钱来,为了能有个证明人,我将钱交给了裴某,让裴某给我出具了借据,李万军又给裴某出具了借据,才借的这个钱,有李万军给裴某出具的借据为证。这92万元是没有上过房地产开发中心的账户,这是我个人借款。
72、证人候某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在世纪佳园小区购买过一套门面房和一套住宅房,门面房是x楼南x号门面房,住宅楼是x楼x层x单元x室。购房手续是我哥孙某某办理的,不是我办理的,因为孙某某和李万军认识,购房合同上的签字是我签的,收款收据上的名字是给我出具收据的工作人员写的。当时我筹够钱后就与我哥孙某某联系,我哥就和李万军联系交钱的时间和地点。等我哥联系好后,也就是在日当天,我便和我哥孙某某一起拿上钱到世纪佳园售楼部交款,交款后李万军安排一个工作人员给我出具了收款收据和房屋认购合同。给我开收据和合同的那个工作人员我不认识,是个女的。其并陈述,其不是抵押借款,就是要买房,李万军也没有给我写过什么借款条。
73、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底,在沁县第五中学的筹建过程中,我认识了当时沁县房地产中心经理吴某某,在我单位同事杨某某的介绍下我购买了世纪佳园小区x号南x号门面房。一开始是我的同事杨某某和我说:“吴某某曾和他说吴某某所在单位财务紧张,急需现金给工程队结算工程款,现有一套门面房还无人购买,如有购买意向的,赶紧交钱,毕竟门面房升值空间大。”我听到这个消息后,便与家人商量,在商量的过程中听别人说世纪佳园的开发不是很正规,就算要买也必须和房地产开发中心签订合同,要不然怕出麻烦。在征得家人同意后,我通过电话与吴某某咨询是否和房地产开发中心签订合同,当时吴某某在电话中向我保证房地产开发中心可以出具合同,而且他个人也可以担保。于是我便开始四处筹款,在筹款期间,杨某某曾多次给我打电话催促,说:“吴某某多次打电话和其询问我筹款情况,并希望我尽快交款办理手续”。当时我因无法一下子筹到全部款项,所以就请杨某某帮我和吴某某说一下,看是否可以先交60万元房款,办理购房手续,剩余的房款随后尽快支付。征得吴某某同意后,我和杨某某于日下午去房地产中心交了60万元购房款并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剩余的33.6万元由吴某某担保,我可以缓缓再交,当时吴某某也在合同上签了字。在我筹备剩余33.6万元的过程中,我又听人说这套门面房李万军早已卖给了其他人,我怕上当受骗,剩余的33.6万元购房款我至今未付,而且我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中心退我先前支付的60万元,但房地产开发中心一直没有退钱。
74、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06年,李万军在准备开发世纪佳园之初,当时只有效果图纸,我就和李万军说好要购买一套门面房,说的就是x号楼南x号这套门面房,按照当时的房价预估应该支付给李万军50多万元。在2006年、2007年我分批支付给李万军46万元房款,当时和李万军说好等交房后将剩余房款全部支付完毕。李万军在拿到这46万元房款时,曾和我说:“为了感谢我在他最困难的时候帮助,答应支付给我2分钱的利息”。但由于我们是亲戚关系,所以当时我只是说不要让我亏本就行,如果挣了钱再说吧。由于当时没有合法购房手续,所以李万军分四次给我写下共计46万元的购房款的收条。直到2012年我妻子要去威海看病,急需50万元医药费。我找到李万军说:“要么退还我46万元退房款,要么给我办理有效购房手续,我准备转让筹钱为妻子看病”。当时李万军说没有钱退还,让我自己找人把这套门面房转让出去,于是我找到我朋友张某某2并将该套门面房转让给了张某某2,于是在日签订了世纪佳园房屋认购合同。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张某某2又和我说一时间无法筹借这么多钱,决定不要了。我又再次找到李万军商量此事,当时李万军说他也没有钱退还我,反正房子是你的,你自己想办法吧!大约到了2012年10月份左右,李万军出事后,县房产开发中心接管了世纪佳园小区,我到房产开发中心进行登记,当时这套门面房没有任何争议。到了2013年房产开发中心通知去办理正式手续时,我才得知这套门面房还有另外两份认购合同。当时我就找到李万军和房产开发中心经理吴某某进行询问了解,他们二人都承认这套门面房是我的,只是李万军、吴某某二人将这套门面房抵押借款了,所以我才到沁县人民法院起诉房地产开发中心。我手中有两份收据,(一份收据是日李万军给我写下的收取门面房款10万元,另一份是房地产开发中心出具的100万元的收款收据)。还有一份合同的复印件。其并陈述,李万军说当时说反正房子是你的,你自己处理吧。当时我就要求李万军给我将合同和收据上的名字变更成我的名字,但李万军说等正式换证后再变更也不迟。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将原来李万军给我写下的收款条全部撕毁,而这张10万元的收款条复印件是我无意之中遗留下的,所以我只能提供这一张。我在和李万军签订购房合同时,李万军没有和我说过已经将这套门面房抵押给别人用于借款。李万军确实还过我5万元,但是这5万元是李万军在2004年左右(具体记不清楚了),当时李万军在经营食品厂时要去云南购买核桃时和我借了5万元,和这46万元购房款没有关系。而且这46万元,李万军一分也没有还过。
75、证人杨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月,吴某某来我单位结算监理费时,说其公司财务紧张,急需现金给工程队结算工程款,现还有一套门面房没人购买,让我帮忙打听一下是否有人购买,后我问同事刘某是否愿意购买,刘某表示和家人商量一下才能决定,之后吴某某多次给我打电话向我询问,大概是在日的下午,我和刘某到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找到吴某某,交纳了60万元的房款,这60万元的房款交给了房地产开发中心的裴某,而裴某给出具了93.6万元的收款收据。当时裴某还问吴某某收了60万元房款,开93.6万元的收据是否合适,吴某某说他负责和刘某索要剩下的33.6万元的房款。主要是因为当时吴某某急需用钱,催的紧,而刘某也无法一下子筹够足够的钱。后来我还问过刘某剩余的房款交了没有,刘某说不敢交了。听别人说这套门面房已经卖给其他人了。当时吴某某还给我们查过这套门面房的具体销售情况。在这份合同和收据上都有“见证人:吴某某”这六个字,当时要求吴某某写这六个字就是要求吴某某确认这套门面房在这之前没有出售过,是真实有效的,其与李万军是一般的认识关系,合同和收据是刘某购买房的真实合同,李万军并没有和我借过钱。在刘某购买门面房这件事中,我只介绍刘某和房地产中心的吴某某接触,而这份合同也是刘某和房地产开发中心签订,合同上还有房地产开发中心吴某某的签字确认,同时刘某的60万元房款也是交给了房地产开发中心的裴某,收据也是裴某出具的。其并陈述其没有借给李万军钱,根本不存在李万军还我利息,也没有开具房屋认购合同和收款收据是用于抵押借款这一说法,刘某就是实际的购房人,其与李万军从来就没有经济往来。
76、被告人李万军的供述证明:世纪佳园5号楼南3号门面房并没有出售,都是抵押给别人用于借款,大约在2007年前后,我与李某某借款46万元,因为我和李某某是一个村的,所以当时并没有谈有关利息的事情,我只是给李某某写了借款条,在日,我和王某某2、李某某及李某某的朋友张某某2在沁州饭店314房间内签订了购房合同,出具了收据,并约定在3天之内付清房款,否则合同、收据无效。但张某某2在三天内并没有付一分钱,我借李某某的46万元是事实,李某某手里有我写的借条。第二个是和杨某某借款60万元时,每月利息4万元,计划用4个月。当时杨某某要求用门面房做抵押,所以我才给杨某某出具了房屋认购合同和收据。同时我还给房地产开发中心吴某某、裴某写下了这60万元借款的分配证明,其中的33万元偿还了吴某某的借款,剩下的27万元我自己用了。但是在签合同时,杨某某要求我在合同和收据上写成刘某的名字,但是我直到现在也不认识这个叫刘某的,这60万元有借条,但我未收回。第三个是和孙某某借款100万元,利息每月5万元,计划用3个月。当时孙某某要求用门面房做抵押,所以我才给孙某某出具合同和收款收据,同时我还给孙某某写下借条。在出具这份合同和收据时,孙某某要求在合同上写成候某某1的名字,也是借款条没有收回,因为我没有还了钱,合同和收据也没有收回。针对一房三卖,我只是用于抵押借款,不存在卖房的事实,等房屋出售后,收回房款,我还是有能力偿还的。我曾归还过李某某五万元,没有重新签订借款手续,我也归还过杨某某一笔利息,借款本金至今没有归还,也没有重新办理借款手续。我和孙某某借款100万元,利息每月5万元,当时口头上是用3个月,所以在我给孙某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就是115万元。其并陈述其向杨某某借款60万元时,已向杨某某说明该套门面房已抵押借款的事实,杨某某对我说只要到期了还了钱就行,他并不是真心想要房子。其与张某某2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向李某某说明该套门面房已抵押借款的事实,但李某某表示只要还了他钱就行,但事实上张某某2没有支付过他一分钱,这份合同我认为是无效的。我确实口头答应过李某某将这套门面房给了李某某,我也按李某某的要求给其出具过购买门面房的收据,我向他们三人的借款都用于了世纪佳园工程建设方面。
77、沁县人民法院询问笔录证明: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张某某2与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时,被告人李万军陈述2007年-2008年,其收到了张某某2预付的购房款,原来一直答应此门面房交付李某某,我不认识张某某2,他们二人具体什么关系我不清楚,我只是和李某某直接接触的。刘某、候某某和其他人都是借款关系,只是用门面作了抵押,约定到期偿还他们借款就行了,从来没有承诺给他们房子,等房子出售后还他们钱。沁县房地产中心主任吴某某陈述:我在任期间,李万军说过有李某某一套房屋,一直答应的给李某某一套门面房,早在07、08年期间就说过。当时资金周转不开了,就向杨某某借了60万,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并以门面房做了抵押,并没有说是买门面房,只是借钱,我还问李万军说不是天星那套吧,他说不是,我不知道刘某和杨某某是什么关系,当时我只是和杨某某直接接触,名字虽然是刘某,但实质上是杨某某具体操办的。
78、证人靳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在日购买过沁县世纪佳园小区一套商品房,房号为2302,价格为282500元。昌盛公司用这套房子来抵顶我们的工资,所有事情都是由公司负责人申某某1办理的。我手里有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而且是经过沁县房管局备案的。
79、证人王某某5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在日,购买过沁县世纪佳园小区一套商品房,房号为2401,价格为272275元。是昌盛公司统一为我们员工办理的,所有事情都是由公司负责人申某某1办理的。我手里有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而且是经过沁县房管局备案的。
80、证人杨某某3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在日,购买过沁县世纪佳园小区一套商品房,房号为2502,价格为282500元。是昌盛公司统一为我们员工办理的,所有事情都是由公司负责人申某某1办理的。我手里有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而且是经过沁县房管局备案的。
81、证人王某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世纪佳园5号楼地下超市及X号楼X单元X至X层的十套商品住房出售给韩某某这一情况是在2012年正月十三,当时李万军让我替他填写合同和收据内容时候,和我说的只是他向韩某某借钱需要抵押给韩某某,没有说是出售给韩某某,当时我只是填写了合同和收据内容,具体借款金额我也不清楚。借款也没有入世纪佳园或佳美食品公司的账户,世纪佳园3号楼的房屋房号进行过三次变更,靳某等五人的购房合同有部分内容是我填写的,但五份收款收据都是我填写的。日,李万军要求我为申某某1开具三号楼的19套房和二号楼的6套楼中楼房屋相当于12套房的房屋认购合同和收款收据,用于抵顶李万军向申某某1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欠贷款,具体贷款金额我也不清楚是多少,因为时间长了,给申某某1开具的收款收据共计多少我记不清楚了。靳某等上述5人的收款收据就是给申某某1开具的19份收据中的其中五份。因为这些房屋是用于抵顶给申某某1的,虽然并没有收到钱,但是都入了世纪佳园的账。当时由申某某1公司的2名工作人员来办理的,提供了25个人的身份信息,一人用于一套房屋认购。我在为申某某1的代办人员开具收款收据的时候,没有向其说明靳某等上述5人名下的住房已经于日抵押给韩某某用于借款这一情况,因为当时李万军告诉我,原来的借款已经没事了。我知道李万军与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达成书面协议用这12套房屋抵顶沁县房地产中心先行支付的400万元农民工工资,但我不清楚李万军是否与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说明的三号楼303已经于日抵押给韩某某用于借款。
82、证人申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是长治市郊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我知道李万军在我们公司有贷款,但是关于前期贷款情况我不清楚,由于李万军未按照与我们公司合同所约定的期限还贷,就由公司成立了清欠组,专门负责李万军未能还贷一事。在2012年5月份,由我和公司的崔某某1一同去办理清欠。日,由我公司业务人员去找李万军到沁县追还贷款,由于李万军没有偿还能力。于是李万军用世纪佳园小区的6套房住房抵账3621718元,2012年6月初,第二次去沁县找李万军清欠,还是由于李万军没有资金偿还,决定再用世纪佳园小区的19套住房进行抵账,当时有我与公司工作人员崔某某1,同沁县佳美食品公司王某某2,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张小玉三家一同办理了用于抵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式文本(一共签订有2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抵账金额19套住房为5490850元,25套住房共计抵账金额为9112568元,目前李万军还欠公司本息合计6890571元未还。其对靳某等五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认可。
83、被告人杨艳军的询问笔录证明:对于日的协议书及2、3号楼楼盘表是其刚接任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后不久,根据上级领导安排,要求我中心帮助李万军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当时正处于“十八大”前夕,防止农民工上访,我中心筹集了400万元先行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后李万军用协议中注明的12套住房抵顶了我中心的400万元借款。在签订这份协议时,李万军没有明确告知过我这十二套住房中是否有抵押他人借款或已出售的情况。2012年的3月3日的收据及合同,我没有见过,当时我还没有接任房地产中心主任一职,2012年的9月24日记账及收据等,这个事情我知道,当时在场的有我、李某某4和城建局副局长董某某1,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李某某4的五号楼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引发了农民工上访问题,为解决问题,经世纪佳园专案组同意,用5号楼的地下超市抵顶了农民工工资及五号楼的工程款,当天李某某4就把地下超市以84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牛某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并没有发现该超市有任何异议,李万军也未向我说过该超市抵押借款一事。
84、证人韩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3月份前,我朋友王军宏介绍一个叫李万军的沁县人与我认识,并想同我借钱,经过几次商谈,李万军决定向我借款300万,用于沁县世纪佳园项目的资金周转,为了确保李万军能按时归还上述借款,日李万军用世纪佳园3号楼2单元.3-7层的10套住宅房和5号楼的地下超市做抵押物,并给我出具了上述房产的房屋认购合同和收款收据。我分别四次将这300万给李万军,其中有三次是通过银行转帐,一次是现金,口头约定有利息,但具体没有说多少,等卖完房后再给我部分利润,但是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李万军没有给我支付过利息。借款时李万军急需用钱,我并没有扣下15万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我曾向李万军要过钱,但他没有钱就没有给我,关于我借给李万军的300万元李万军给我出具了1593.8万元的手续是因为李万军是按照市场价给我出具的合同和收据,只是个抵押的手续。到期后,李万军还我钱我将手续还给他;如果李万军到期后还不了我钱,房子归我。我借给他钱并不是我要买房。后来我听说李万军被抓,我就于日以1593.8万元的标的起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85、证人张某某3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是沁县房地产中心工作人员,受沁县住建局副局长、沁县世纪佳园项目推进组组长董某某委托反映被告人李万军“一房多案”,涉嫌合同诈骗的有关情况。日我中心接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送达的原告韩某某诉我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应诉材料才知道沁县世纪佳园项目中的5号楼的地下超市及一、二楼超市和X号楼X单元2至7屋的10套商品房出售给了长治人韩某某。
86、民事诉状及传票证明:日,韩某某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依据合同向其交付房屋或返还购房款元,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定于日开庭审理本案。
87、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证明:李某某5与山西佳美有限公司、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借款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城区-初字第279号民文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查封世纪佳园已建成x号楼x单元6-17层,沁县住建局予以协助执行。
88、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证明:韩某某购买沁县世纪佳园房屋并交付了购房款等相关情况。
89、长治市郊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借据、贷款期合同证明:山西佳美食品公司于日在该公司抵押贷款500万元。
90、被告人李万军书写的借款协议书:此协议书从苗某处调取,韩某某同意借给山西佳美有限公司李万军现金300万元整作为流动资金使用,李万军用沁县世纪佳园5号楼地下超市面积1650平方和地面上一层二层商业面积不含门面房及x号楼x单元10套住房作抵押,如到期不能归还抵押款所有权归韩某某。此借款期限一年。日-日,到时一次性付清,还清款后抵押物归李万军。
91、证人董某某的情况说明证明:在2012年7月份左右,因5#楼工程欠李某某4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李某某4到信访局上访,要求给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当时没钱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也和李万军说好用5#楼地下超市抵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于日,李某某4将抵顶的超市转卖给牛某某,在房产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
92、李万军的供述证明:大约是在2012年的春天,具体月份记不清楚了,其因世纪佳园的项目资金周转不足,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长治人韩某某,并向其借款3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每月5分钱,也就是说每月支付利息15万元,当初他借给我300万元分几次给我,并且我支付了他一个月的利息,(韩某某在借给我300万元时,扣取了15万元的利息),后来我还支付过他一笔利息,是5万元还是10万元,我记不清了。当时借钱时,我与韩某某签订有借款协议,而且我用世纪佳园的地下超市作为向其借款的本金300万元的抵押,为了确保我支付其利息,韩某某要我用世纪佳园的十套商品住房作为利息抵押。(具体用哪十套商品住房抵押,我记不清楚了)。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是我当时给韩某某开具的。借款300万元,没有入世纪佳园的账户。我与韩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我朋友苗某手里。我不认识靳某、史某某、杨某某3、王某某5、张某某4这五个人,日靳某等上述五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是我出具的,当时具体情况是我向长治籍人申某某1(经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0万元,我用世纪佳园的19套房和土地他项权证一并抵押于申某某1。申某某1借给我19个人的身份信息,每人用于一套抵押房屋的信息登记,这五个应该是这19个人的其中五个。500万借款是否入世纪佳园账户记不清楚了,大约有145万元汇款汇到了沁县土地局用于支付工业用地变更商业用地出让金,还款240万元,剩余的款项用于何处记不清了。上述靳某等五套住房抵押给申某某1借款时,我和申某某1说过,如果这抵押的19套商品房中有重复抵押的情况,我们再私下调整,沁县房产中心全面代管世纪佳园项目后,这一情况告知过房产中心的经理杨艳军,李某某4是负责修建世纪佳园5号楼项目建筑商。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李某某4向我要求支付工程款,我答应用5号楼地下超市抵960万元工程款时,我没有明确告诉他该超市已抵押给了韩某某,但是我和李某某4说过,该地下超市用于抵押借款300万元,等以后还了就行了。日我用12套房屋抵顶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先行支付的400万元农民工工资时,当时没有明确告知沁县房产中心这套房已经抵押给韩某某,但说过,如果这十二套房中有重复抵押的情况,内部自行调整。我和韩某某只是借款,出具的协议和合同只是用于抵押借款,我还给韩某某打有借条。我和长治人申某某1的这500万是贷款,是用世纪佳园的住宅房(具体哪几套记不清楚了)还有世纪佳园小区内的一块空地进行抵押的,该与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财产清单等资料,是我当时签订的,抵押物也属实,抵押的住宅房是世纪佳园小区3号楼2单元一至十七层共计四套住宅房。日,我给韩某某开具的收款收据及买卖合同上注明的十套房子与长治市郊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的抵押的房号是重复的,但是记不清楚有几套了。当时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用房屋抵押借款认为只要卖了世纪佳园住宅小区的住宅房后就可以还给他们了。
93、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日,我队接上级领导交办关于李万军挪用世纪佳园住宅楼房屋预定金900余万元,投入到沁县万森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求立案查处。同年9月7日沁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94、证人王某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是山西佳美食品公司出纳,负责世纪佳园住宅楼的财务管理,并且负责沁县万森奶业公司的财务管理。其是从日开始负责世纪佳园住宅楼的财务管理及现金收取。3月23日沁县房地产中心职工裴某移交给我收取333.967万元房屋预订金花名表(没有移交现金),从日至日收取刘某某、吴某某2等人房屋订金和预售款共计1927.24万元,日至日收取张某某4、吴某某3等人房屋订金和预收款共计万元,两年共计收取世纪佳园2#、3#、5#楼房屋订金和预售款万元。都是以现金方式收取的,以上所收的款项,现在还剩余159.43元。我公司所收世纪佳园2#、3#、5#楼房屋订金和预售款用于支付夏某某工程款835.6万元;5#号楼支付工程款1320万元(现金360余万元,商业用房作价960万余元);土地出让金土管局收取329.854万元;工商局罚款2万元;交纳税款21.5万元;投入松村佳美食品公司厂区建设1200余万元;万森奶业建设投入800余万元;支付3#号楼加层城建局罚款23余万元;城建局收取配套费70万元;支付山西荣海设计勘察院设计费42万元左右;支付售楼部费用80余万元;支付2#、3#楼电梯款110.59万元;支付5#楼前期工程费用9万元左右;支付5#楼土方费用30余万元;支付工程款(长治兴地基础有限公司打桩费用)13余万元;支付沁县房地产中心33.2万元;支付门窗款2万元;预算费1万元;支付测绘楼盘费用5万元;世纪佳园工程直接费用(电费、工程配套费、卫生费等)92.2884万元;支付李万英工程(下水工程)5万元;共计开支5201余万元。其中包括李万军本人借款600万元,万森奶业原法人代表也是李万军,现变更为李某某8,但李万军仍是该公司的股东,万森奶业公司是佳美食品公司的附属公司。佳美食品公司收取的世纪佳园住宅楼预收款支付万森奶业设备款在世纪佳园账簿中,全部都是李万军个人名义借款入的账。2010年1月至4月,李万军借款预付房款元,6月至8月借款3963310元,合计借取元,其中9731837元用于万森奶业购买设备款,是以收取李万军垫付设备款汇入万森奶业账簿。其并提供有沁县世纪佳园现金日记账及沁县万森奶业购买设备表,该表注明该公司购买设备共计9731837元。另外日万森奶业以公司名义向世纪佳园借款1.5万元。这些借款已全部记入万森奶业账簿内,是以借世纪佳园现金名义记入万森奶业账簿内。所借款项全部用于支付万森奶业购买饲料款,李万军个人共计借取世纪佳园预收房款元。其在随后的询问笔录中又称当时在购买设备的时候,李万军提到过说是和朋友借的钱用来购买设备,提到的所收款项其中的973.1837万元李万军用于支付沁县万森奶业购买制奶设备一事,该笔钱不属于世纪佳园购房预订金款项,属于李万军和外人借款,目前这笔款还没有归还。
95、证人吴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是于日开始担任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2012年5月左右退休的。沁县世纪佳园住宅楼实际是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因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所以就于日和沁县房地产中心签订了世纪佳园住宅楼联合开发协议书,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只是借用沁县房地产中心的开发手续。项目完成后,支付沁县房地产中心40万元的手续使用费。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只负责在该工程启动后,派专业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积极协助佳美食品公司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并协助办理房屋有关手续和该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这些在我们签订的协议书明确写有。佳美食品公司负责该工程的项目建设的所有手续及建设全部投资,负责制定价格并具体承担责任和房产销售,销售资金也由佳美食品公司支配。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是在2008年12月份开始收取房屋预订金的,大概收取了333.967万,收取期限从2008年12月份到2009年3月份,2009年3月份沁县佳美食品公司接管的时候,全部现金已移交给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出纳王某某2给出具的收款单据。
96、证人史某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从1987年至今担任佳美食品公司会计。2008年公司迁到松村农业园区,世纪佳园项目是我公司开发的,借用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的资质。佳美食品公司迁址新建投入资金大约500万元,是法人代表李万军拿回来的,全部是现金方式,另外还有办理土地证支付220万(有单据的是100万元),流动资金投入100万元左右(账簿上有登记),是由李万军投入的。从2008年至今李万军投入新厂资金大概有800万元左右(账簿上有登记),公司新厂一直就没有正常运营。
97、证人李某某6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在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担任供应科科长一职,沁县万森奶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我,是在2011年由李万军变更为我,但是我只是挂的一个名。沁县万森奶业公司是个股份公司,股东是李万军、李某某7还有我,我出资5万元、持股10%,李某某7出资15万元、持股30%,李万军、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60%。我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是挂的个名。我没有出资入股沁县万森奶业有限公司,只是挂名,沁县万森奶业有限公司购买制奶设备的事是由李万军负责的,购买资金也是他出的,购买设备花了多少钱其不知道,万森奶业公司在日向世纪佳园借款1.5万元,日借款1万元,日借款0.5万元其均不清楚。
98、证人李某某7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是被告人李万军的叔叔,我侄子李万军用我名义在佳美食品公司和万森奶业公司中都有股份,但我实际没有投入资金,只是挂着一个名,我没有参与佳美食品公司和万森奶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我只知道李万军在原厂区盖楼,其他情况不清楚。我不参与佳美食品公司和万森奶业公司的股东会议。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收取的世纪佳园房屋预定金,其不知道,也不知道李万军收取的世纪佳园900余万元用于万森奶业公司购进设备,万森奶业公司在日、6月3日、7月1日分别向世纪佳园借款1.5万元、1万元、0.5万元一事李万军也没有和我说过。
99、被告人李万军供述证明: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2600余万元,法人代表是我,是自然人投资,投资人为我和我叔叔李某某7,我占75%的投资份额,我叔叔李某某7占25%的投资份额,但事实上李某某7没有投入资金。我叔叔李某某7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有什么重大事情我电话和他说一声,2009年省里两区项目发展资金300余万元,作为国有股给我公司入股,每年分红1.8万元,但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的地址为山西沁县定昌镇胜利路109号,厂区在沁县松村乡农业园区,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等。沁县万森奶业有限公司,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50余万元,原来法人代表一直是我,为了公司的融资和贷款方便,2011年将法人代表变更为李某某8,是自然人投资,投资人为我、我叔叔李某某7和我兄弟李某某8,我占75%的投资份额,我叔叔李某某7占20%的投资份额,我兄弟李某某8占5%的投资份额,但事实上他们二人没有投入资金,我叔叔李某某7和我兄弟李某某8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有什么重大事情都是我电话和他们说一下。公司的地址为山西省沁县新店镇栋村,厂区也在山西省沁县新店镇栋村,经营范围为奶制品加工和奶牛养殖等。沁县万森奶业有限公司是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我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所以通过和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协调,由我公司使用其资质进行世纪佳园住宅楼的开发,当时我公司和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签订有协议,在开发完毕后支付给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40万元的资质使用费。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收取房屋订金330万元左右,以佳美食品公司、世纪佳园售楼部名义收取3800余万元。世纪佳园住宅楼共计收取4400万元左右的房屋预订金。从世纪佳园账面反映,世纪佳园的开支已经达到5024万元左右,出现收支不平衡,是我将个人借款将钱投入到工程中,现共计借款600余万元。我以个人名义从世纪佳园账户内借取了好像有2000万左右,都投入佳美食品公司和万森奶业公司两个厂子里面,用于两个厂子的日常开销、工人工资、办公费用、财务费用、万森奶业设备费用、以及佳美食品公司新厂建设等方面。我以个人借款的名义支取世纪佳园的房屋预定金2000万元左右,借款用于投资万森奶业900万元左右给厂子买设备,投入松村佳美食品公司厂区建设1200余万元。另外,万森奶业公司购买设备花去的900余万元,当时是我借钱买的设备,但是还借款时使用过以世纪佳园的房屋预订金。万森奶业建设投入973余万元(其中包括以万森奶业的名义向世纪佳园的3万元借款)。万森奶业建设投入的973余万元,其中900余万元购买了制奶设备,余下的3万元以万森奶业名义向世纪佳园借款用于万森奶业购买饲料。山东威海成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炳瑞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市旭航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真实有效的。我向万森奶业建设投入的973余万元,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议。其在随后的讯问笔录中又称沁县万森奶业购买设备的970万元左右大部分是其借款,有部分是沁县世纪佳园的售楼款,但向何人借款其一时想不起来。其随后又称其和长治的柴某某借款470万元,和太原的马某某2借款200万元,用于万森奶业购买设备。现世纪佳园共收取住房预付款是元,我还和别人借过钱,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当时我心里比较乱,一时想不起所借世纪佳园款项用于何处,所以就说是用世纪佳园住房预付款挪用于万森奶业购买设备。世纪佳园住房预付款都用于佳美食品公司,支付世纪佳园工程款2500余万元,投资佳美食品公司新厂建设1200余万元,剩余的都用于工程前期费用和配套费用及公司历年来的开支。其从沁县世纪佳园住宅楼预付款中借取的款项大部分是用于沁县佳美食品公司新厂区建设,小部分用于万森奶业。当时我没有将支付我弟弟李万英及河南闫长吉的工程款计算在内,实际我将所借世纪佳园房屋预付款2000余万元其中600余万元用于沁县万森奶业购买智能设备,其余都用于沁县佳美在松村的新厂区建设之中。我以个人名义所借世纪佳园住宅楼预付款2000余万元中600余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已经归还,在2012年9月开始我陆续支付世纪佳园农民工工资975万元,其中925万元由沁县劳动监察大队收取,2013年6月至今我又支付给宏图公司5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由沁县劳动监察大队收取),支付给夏某某50万元,共计550万元。
100、证人柴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和李万军是朋友关系,以前在沁县大华焦化有限公司的时候认识的,李万军分别于日向我借款420万元、日向我借款50万元。当时李万军和我讲他的个人公司(万森奶业有限公司)需要购买置新设备,因他本人资金比较紧张,向我借的款,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李万军和我借款470万元是分5次借取的,最后一次是日,他当时共计给我开据两张借款条,分别是日开据的所欠张文晶支援金额420万元、日开据的所借柴某某现金50万元,都是以现金方式借取的,张文晶是我的妻子。李万军还没有归还借我的470万元。
101、证人马某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与李万军是朋友关系,李万军和我讲他开发世纪佳园房地产及为万森奶业有限公司购置新设备,因他本人资金比较紧张,向我借的款,当时约定利息是2分。李万军和我借款310万元是分两次借取的,第一次是200万元,第二次110万元,都是以现金方式借取的。借款时间大约是在2010年初,李万军和我讲是用于购买设备及开发世纪佳园。李万军借我的310万元没有归还。
102、沁县公安局前科调查情况证明:未发现被告人李万军有违法犯罪前科。
103、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证明:被告人李万军从日至12月30日共计支付世纪佳园工程工人工资975万元,其中925万元由沁县劳动鉴定大队收取,50万元由夏某某收取。
104、借条开支证明:日李万军借柴某某现金50万元.日,李万军借条载名所欠张文晶支援佳美食品公司款420万元,6月底前支付,如到期未还,用佳美食品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偿还债务。
105、建筑工程承揽公司证明:日,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林州市建筑八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沁县松村农业园区的新厂区,由河南林州市建筑八公司承揽,工期为一年,工程总计金额6300500元。
106、山西省佳美食品有限公司第三届第七次股东会议决定证明:日股东会议共同决定增加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注册资本376万元,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76万元,后注册资本变更为2976万元。
107、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准予预售沁县世纪佳园住宅小区房屋。
108、威海成泰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增值税曾通发票及沁县万森奶业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若干证明:2010年沁县万森奶业购买机器设备,次年被告人李万军垫付设备款共计9731837元。
10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山西省佳美食品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式控股),法定代表为李万军。
110、沁县城建局关于组建“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的申请及沁政发(1998)33号文件证明: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为吴某某,该中心隶属于沁县城建局,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制度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11、沁县万森奶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证明:沁县万森奶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奶牛养殖、生产、销售等。沁县万森奶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载名:日股东出资额变更为李某某85万元、李某某715万元、李万军30万元。
112、证人刘某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是沁县住建局局长,其担任局长以来,因世纪佳园项目未能及时交工,引发群众上访,其参与处理的有三次,第一次是日,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接管的世纪佳园项目后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完善交付业主入住,世纪佳园住户30多人到县政府上访要求尽快交房,我陪县领导到信访大厅接访,当时承诺,由住建局全力推进工程项目,保证在当年7月份达到入住条件。第二次是日,世纪佳园住户4人因为不能入住到省政府信访二处上访,董某某局长和杨艳军去太原接访,次日他们把上访人员从太原接回来,给我汇报了情况,晚上政府召开会议研究世纪佳园问题,我和房地产中心负责人杨艳军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车库出售后保证把配套工程在日前完成。第三次是日,因为世纪佳园项目迟迟未能交工,世纪佳园二十多个住户到山西省信访二处上访,郗县长带领我、王某某7副局长和董某某副局长去太原接访,住户要求我们承诺交房时间和解决其他问题,否则不回来。最后城建局给住户写了承诺书,有三方面内容,一、承诺8月底全面完工,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交付业主钥匙,二、没有备案合同的业主交清尾款后,城建局协助给业主签订备案合同,三、抵押91套住房积极协调法院判决。我们四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城建局盖章。现在入住情况是世纪佳园住宅楼共304户,入住的有7、8户,剩余的都没有入住。
113、证人王某某7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是沁县住建局副局长,分管世纪佳园项目工程。2015年6月因世纪佳园住户到太原上访,我和刘某某1、董某某赶到太原去接访,当时一共有30多上访户在省委门口,我们领他们到了信访接待处开始具体商量。第二天达成了协议,写下了承诺书,承诺8月底全面完工,达到入住条件,交付业主钥匙。
114、证人张某某3的询问笔录证明:沁县房产中心主任杨艳军因涉嫌犯罪被刑拘后,其负责沁县房产中心的日常事务。2012年我中心全面接管世纪佳园项目后于同年8月23日贴出通告。通告主要内容是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是世纪佳园项目的唯一有合法销售的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房屋进行销售和处置。接管工程时楼的主体结构基本完成了,室外及其配套工程还未开始。接管以后房地产管理中心完善了主体工程,室外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包括水、暖气、消防管道的铺设、路面硬化、修建车库等。建设这些工程刚开始是借款。2013年8月份左右开始收房款。收房款的时候承诺2013年12月底可以交房。但因为资金短缺,没有兑现承诺,不能按时交房造成农民工工资无法结清,开始上访,住户无法入住,也开始上访。房地产管理中心接管以后的开始几次的接访我没有具体参与,我只是后来听说,大概2013年后半年夏某某到太原上访过,住户也上访过,具体时间和多少人上访我也不太清楚。我就清楚最近一次上访是号,当时城建局董某某局长给我打电话说,购房户去太原上访了,让我和他一起去太原接购房户,我因为生病没有去,把住房户接回来后,城建局给购房户出具了承诺书,承诺8月底交房,应住户要求城建局领导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但最后承诺没有兑现,世纪佳园总户数有304户,有10户左右住进去了,但是房地产开发中心没有交房。房地产开发中心没有按时交房,出现多次群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给政府造成了很大压力。
115、证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根据世纪佳园与沁县房地产中心签订的接管协议,售楼款的支出应由杨艳军、李万军和住建局,也就是董某某代表住建局,三方确认后才能使用。但杨艳军借钱给李万军其不知道,但其知道至今还欠夏某某工程款,导致夏某某等人多次到县政府、省信访局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拖欠工程款未能按时交房,造成购房户多次到县政府、太原上访,影响恶劣。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接管世纪佳园项目支付夏某某500万元农民工工资后,还欠夏某某700万元。日,夏某某带领工人又到省信访二处上访,要求支付剩余的700万元农民工工资,董某某和杨艳军去太原把人接回来,回来后给县领导和我做了汇报,日,董某某、夏某某、杨艳军等人在我办公室开会讨论如何解决700万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双方在场人员充分协商,初步达成三个解决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都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但最终并未能按时落实,日夏某某又带领四、五十名工人到省信访局上访。2013年又有好几次上访,有的是农民工上访,有的是业主上访,都是到城建局或者县政府,上访具体时间和过程记不清了。
116、证人梁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是沁县农村信用社职工,日其购买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开发的世纪佳园7层1单元7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99.9平方米。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后,我分两次付给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购房款共计150000元。日中联钢担保公司在世纪佳园张贴告示,我才知道了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擅自将我的房子以反担保的方式抵押给山西省中联钢担保公司,并且做了抵押登记。我得知后包括我在内的91户购房户开始参与了上访。据我了解到2013年过完年以后刚开始有10多户开始上访,后来上访的人数逐渐开始增加,至今大约有100多户参与了上访。日到太原省政府信访二处上访,2014年6月份到沁县县政府信访局上访。日和10月3日到沁县城建局上访。2015年7月份到太原省政府复访,但至今也未能入住和办理手续。
117、证人边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5月,其购买了沁县世纪佳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XXX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当时给世纪佳园售楼部交了购房款98610元,售楼部给我开具了盖有沁县房地产开发中心印章的收据,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计划剩余购房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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