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津源河南投资担保公司出事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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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利津县民营经济“撑杆跳”
来源:东营日报 更新: 16:02:04 编辑:百合 点击:
摘要:日前,在利津陈庄工业园里,总投资4.1亿元的凯亚再生资源项目现场,工人们正忙着调试设备,该项目引进了具有世界领先技术的...
&&& 日前,在利津陈庄工业园里,总投资4.1亿元的凯亚再生资源项目现场,工人们正忙着调试设备,该项目引进了具有世界领先技术的德国林德曼废钢破碎机生产线。项目投产后,年可处理废钢铁8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提供就业岗位100多个。该县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加快项目建设,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服务水平,民营经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 该县重点抓项目建设,以项目建设促产业结构调整。落实和开工了一批投资过亿元的大项目,推进了总投资1.4亿元的睿源标准化肉鸡养殖项目、投资3000万元的民兴食品扩建工程等一批项目的实施。其中,东营市睿源养殖有限公司新上了1000万只/年的标准化肉鸡养殖项目,建设标准化养鸡场10个,建成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6.9亿元。鼓励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了汇金化纤、慧通纤维、华能利津风电项目、国华瑞丰(利津)风电二期项目和诚航新能源车辆项目等一批项目的建设,该县谋划、包装、储备一批有前景、有特色、有效益、带动力强的项目,建立了项目储备库,目前已储备项目68个。
&&& 为进一步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瓶颈,改善投融资环境,提升融资能力,该县建立银企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通过银企洽谈会、项目对接会,定期组织金融机构、企业面对面洽谈,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多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扶持津源担保公司、汇美担保公司、金坤小额贷款公司、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提高对民营企业的担保、分保能力。成立了中小企业互助协会,目前已有57家企业加入协会,为会员企业搭建起了互助服务的平台,为银企合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 创优服务平台,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该县制定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健全保障机制。实施领导联系企业制度、重点项目帮包制度,做好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动态评测,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动态和在人才、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需求状况,做好工作对接,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及时更新中国中小企业山东利津网信息,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提供信息项目服务,交流典型经验,编发《利津民营快讯》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及时、全面、准确、可靠的信息化服务。实施培训工程,分期、分批、分类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开展企业待岗人员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企业管理培训班、发展扶持政策指导会等,帮助企业上项目、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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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东营市府前大街72号智慧广场E座5-401室 电话:  邮编:2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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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法律顾问:李成银律师 战略合作伙伴:&&&&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津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文三:&&&&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于 2014 年9月16 日与我行签订 1000 万元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S,贷款账号为:,贷款期限为2014年9月 16 日至2015 年9月 15 日,担保人为: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称:东营津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及企业法人李文三个人担保。贷款到期后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偿还我行贷款,担保人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李文三未能履行担保义务,我行多次催收后均未能偿还我行贷款。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我行 1000万元贷款,于 2016 年6月30日由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偿还,还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整。&&&&现我行已将对借款单位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担保人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文三享有的人民币 1000 万元债权及相应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行使,请向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履行还款等合同义务。&&&&特此通知。&&&&通知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二 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本版主要新闻风险评测中我们将持续追踪该企业,并及时自动完成信息更新浏览122电话:邮箱:网址:暂无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城区利一路111号金凤凰大厦6楼附近公司我要投诉下载报告更新时间 :分享到:关注监控田禾立他有2家企业,分布如下山东共2家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一语,在各国公司法中并不...* 名词解释由天眼查合作伙伴北大法宝提供注册时间注册时间:一般指公司注册日期,即公司是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登记的时间。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 名词解释由天眼查合作伙伴北大法宝提供企业状态登录查看自身风险13条该公司 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5条)详情其他(8条)详情周边风险19条该公司 的股东*******有动产处于************状态(1条)详情其他(18条)详情查看详情自然人股东李李丽他有1家公司陈陈其文他有1家公司邵邵竹亮他有2家公司刘刘福堂他有2家公司田田禾立他有2家公司董监高陈陈波监事他有1家公司李李凯董事长他有15家公司陈陈志董事他有2家公司何何吉祥监事他有1家公司王王焕章监事他有3家公司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名称变更东营津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预核准号(东)名称核准[私]字[2006]第2303号(东)名称变核私字[2015]第10<font color= #EF号住所变更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津一路西216号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城区利一路111号金凤凰大厦6楼经营范围变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有效期至日)。(以上经营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报批的,凭批准文证件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村(路/社区)津一路西城区利一路共6页2016201520142013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共6页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自然人股东董监高暂无信息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1332602186****0023?564003132****6936?119704182****1831?87905188****4341?7200同地区同行业公司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您现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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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中院: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诉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来源:白银中院 作者:李建椿 发布时间:
&关键词民事&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债务转移& 连带责任担保 裁判要点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负有按发行债券时所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息(兑付)的义务。因此,当债券发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偿付该债券的本息时,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发行人主张民事权利。一、基本案情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日,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私募债(2014016号)通过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向甘肃省股权交易市场监管中心备案,日通过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兴陇宝”平台完成发行。本期私募债券募集金额500万元,票面利率9.5%,债券期限6个月,本金及利息兑付日为日。被告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津源担保公司)为本期私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兑付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根据《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被告永辉公司应当在本期私募债券还本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本金及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本期私募债券还本付息日的5个工作日前,将应付本金及利息全额划入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同时根据被告津源担保公司(津信兰保字2014〔11〕号)担保承诺函的承诺,若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前5个工作日,被告永辉公司未能足额将债券利息或本金存于永辉公司债券支付保证金专户,则津源担保公司在该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前3个工作日将本金及利息存于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专户,用于本期私募债利息及本金的兑付。本期私募债券兑付期满后,永辉公司及津源担保公司均未将用于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本金及利息划入原告的结算账户,导致本期私募债券到期后无法按时向债券持有人兑付。为维护本期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原告向债券持有人协议受让了本期私募债券的全部份额(本息共计520余万元),而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永辉公司及津源担保公司均未向原告的结算账户支付用于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二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为了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券兑付款元、迟延付款利息55068.90元(利息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合计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由此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称答辩人于日通过甘肃股份交易中心发行了“永辉科技私募债”,截止2015年6月19日到期未按时还本付息一事情况属实。但双方协商到期本息总共元。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本次私募债到期后由于答辩人没有及时偿还本息,原告主动给投资人先行垫付了本息,答辩人表示由衷的感谢。本次私募债逾期未能偿还最根本原因是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造成的。公司股东石宝山在私募成功后随即借走公司150万元资金未还。其他股东一致要求其先偿还公司借款再想办法偿还原告欠款。石宝山拒不偿还,其他股东也不管不问。在政府协调过程中其他股东也不积极配合。经过栗永伟积极和股东之间协商,公司所有股东一致同意由法人栗永伟完全处理本次债务和公司所有相关事宜,一是都不愿意继续保存公司,二是积极的推卸各自责任,各自不承担债务也不想和公司再有任何关联,并且分别出具了公证书。本公司可以说是栗永伟一手创造,其倾注了毕生的心血,公司还要延续,本债务一定偿还。请法庭支持一下几点事实:1、本次私募债担保公司是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债必须要三方监管,原告并没有要求津源信用担保公司做任何抵押,这就给后续违约埋下隐患,其有一定责任:2、本公司股东为推卸责任,不承担各自责任,又鉴于公司是由栗永伟一手创造,并且还有望让其生产发展下去的意愿,股东就愿意由栗永伟全权处理公司所有事宜,并且出具公证书以证明。所以如果法人栗永伟一人愿意承担并处理本次债务,公司其他所有股东应该无条件退出,所有股东与公司及法人栗永伟再无任何债务关联。3、公司股东石宝山拆借公司150万元至今未还,是造成本次债务纠纷的直接原因,石宝山应该先偿还公司借款。被告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但对利息的计算有异议,延期利息我方不应承担。律师代理费没有合同的约定,也不应承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载明:“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014年6月完成股份制改革,同年8月18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上市。该说明书第四条明确了本期私募债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私募债券名称为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债券(简称“永辉科技私募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利率为9.5%/年,计息方式为单利、按日计算。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息,到期止息。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该《说明书》第八条约定企业根据债券期限合理安排资金,保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足额将偿还资金存于债券偿还账户,用于本期私募债兑付。若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前5个工作日,发行人未能足额将债券利息或本金存于发行人债券支付保证金专户,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该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前3个工作日将本金及支付利息存于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用于本期私募债利息及本金的兑付。第九条明确约定被告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期私募债券到期兑付本息提供全额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日,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提供《承诺书》,承诺该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情况,提交的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2014年11月21日,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甘肃股交易中心提供津信兰保字2014〔11〕号《借款担保承诺函》,载明:“我公司同意为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贵中心申请备案的永辉教育私募债券(金额:伍佰万元整,期限:六个月,年利率9.5%)的本金及利息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若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前5个工作日,发行人未能足额将债券利息或本金存于发行人债券支付保证金专户,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该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前3个工作日将本金及支付利息存于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用于本期私募债利息及本金的兑付。若我公司对以上事项产生违约,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全部由我公司承担。”2014年12月10日,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销售服务协议》,约定:永辉科技私募债已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备案,本期备案额度为500万元,乙方就本期私募债委托甲方进行销售。乙方应按本期私募债实际募集金额的1.5%向甲方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本期私募债募集项目总目标金额的100%为募集成功。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协议的解除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置私募债持有人名册,并对甲方发行的私募债券进行管理,甲方支付托管服务费5000元。该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2月19日,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转款事由为“永辉科技2014”私募债资金(兴陇宝),经办人为段丽红。”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认可收到上述款项。2015年6月1日,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债券514016号还本付息通知书》,通知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将本次应付本金及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并于2015年6月12日将本次应付本金及利息全额划入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2015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载明:“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债(2014016号)于2014年12月10日通过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向甘肃省股权交易市场监管中心备案,2014年12月18日通过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兴陇宝”平台完成发行。“永辉科技私募债”募集资金500万元,票面利率为9.5%,债券期限为六个月,向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非定向发行,债券起息日为2014年12月19日,本金及利息兑付日为2015年6月19日。本期债券由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期私募债到期本金及利息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二公司均未按协议约定按时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入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对本期债券的正常兑付造成违约。并限二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前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兑付金额划入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否则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二公司承担。”2015年6月29日,白银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出《关于“永辉科技私募债”到期未按时还本付息事宜的督促落实情况》,在白银市人民政府督促下,二被告承诺还本付息。原告提交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兴陇宝”投资者认购应付本息明细表一份,证明本期私募债券各投资者认购的本金及利息为: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6月24日,应付本金元,应付投资期利息(2014年12月19日--日)元,应付延期利息(2015年6月19日--日)7808.22元,共计元。二被告认可私募债券各投资者认购的本金及投资期利息为元。日至29日李玉萍等40余人作为转让方(甲方)与受让方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债券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债券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认购该笔私募债券的银行账户。双方应于协议生效及乙方支付转让款后三日内办理完毕债券份额变更登记手续。自本协议书项下转让款支付完成后,乙方对上述受让的债券份额享有所有权及相关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日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拨付申请单》、通存通兑电子补充凭证、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现金支票存根等证据证明原告通过本期私募债券兑付专户及“兴陇宝”平台、甘肃信合账户向本期私募债券的全部认购人支付本息元。日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邮寄方式向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寄送《还本付息告知函》,告知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协议受让了本期私募债券的全部份额,通知二被告于日前,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共计元支付于其指定账户。若未按期支付本息于指定账户,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由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诉讼费用。日,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委托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并收取律师代理费15万元。二、裁判结果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白中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一、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兑付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元(自日至日,按年利率9.5%计算);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裁判理由本案案件类型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涉及公司私募债券交易、债务移转及债务担保三个法律关系,在全国法院中相关判例比较少见。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销售服务协议》、《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借款担保承诺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形式完备,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负有按发行债券时所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息(兑付)的义务。因此,当债券发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偿付该债券的本息时,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发行人主张民事权利。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合同,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兴陇宝”平台完成“永辉科技私募债”发行,并将募集金额500万元支付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负有按发行债券时所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息(兑付)的义务。其未能按约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已受让“永辉科技私募债”债券持有人全部债券份额并支付本息,故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所欠公司债券本金500万元及债券发行期限内的利息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逾期兑付公司债券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但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永辉科技私募债”发行人迟延兑付债券本息给债券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是该权利人需要向银行取得贷款所支付的成本,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故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兑付债券本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二被告辩称双方对迟延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故不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损失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甘肃津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借款担保承诺函》中同意为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辉教育私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故应按合同约定对债券兑付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永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0元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故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给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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