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城北足金鞋厂名典鞋厂在那里

中国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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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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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开发、生产和销售中高档女鞋的全国无区域现代化集团企业。公司自1996年创始以来,秉承以人为本、开拓创新的理念,致力于缔造女鞋生产的一流企业,凭典雅精致的设计满足客户的期望,开发生产的“名典”牌女鞋时尚、舒适,始终走在流行前沿。2005年6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升级为全国无区域企业“名典鞋业有限公司”。同年陆续投资一亿元兴建名典青田工业园。2007年9月,在丽水市青田侨乡工业区注册成立名典鞋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为“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简介
中国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多年的跨越式发展,名典集团已成为大型现代化无区域企业集团,拥有温州市中意达鞋业有限公司、青田金美纸品有限公司、青田名家秀女鞋业有限公司、文成县龙川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文成县名典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欧美威服装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集团总员工3500人,总资产5.2亿元,总占地面积一百多亩。建有青田、温州、广州三大鞋业生产基地,温州、广州、成都三大研发中心。
集团总部所在地青田侨乡工业区名典工业园,系公司投资一亿多元,征地一百多亩兴建而成。目前拥有先进的生产流水线12 条,年生产各类女鞋800万双。 2008年公司导入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全面实施品牌战略和与环境相协调发展两大决策,同时打造公司的CI(企业形象)、CS(顾客满意)的两大工程,把占领市场、提升品牌形象和创建名牌紧密联系在一起,不断构筑新的竞争优势,开拓新的营销空间。
将名典商标打造成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是名典人坚持不懈的目标。为此,公司全力实施品牌战略,每年投入巨资用于品牌形象建设。一是建立了60多家总代理,3000多家专卖店,营销网络遍布全国。二是在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使名典品牌深入人心。三是聘请影视明星梅婷出任形象代言人,以其高贵优雅的气质,全面诠释名典女鞋“名家经典、名流典范”的品质。四是在各大超市建立形象专柜,在人口密集的城镇建立品牌形象店。
公司着眼长远,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充分认识到企业管理队伍发展、管理水平提升和员工学习的重要性,先后投入巨资打造学习型团队,梯队开发实用型人才。从文明用语到学习《弟子规》,从步调统一的早晨班前会到全员培训,从这是企业文化的一份塑造,更是企业文化的实务操作。
公司从组建集团之始,就注重企业理念的发展,通过规范化的企业经营,形成了以“心随名典,忠诚组织,同心同德,再创辉煌”为口号,以“实现自我价值,振兴民族工业,为富强我的祖国而努力奋斗”为使命 ,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的企业文化理念。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名典已然成为中国女鞋行业里的佼佼者,多次被政府有关部门评为“科技进步优秀企业”、“省级安全文明单位”、“信用等级AAA企业”;先后荣获“温州鞋服最具成长力十大名牌”、“温州十大女鞋领先品牌”、“温州名牌”、“丽水名牌”、“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温州市回报社会先进单位”、“浙江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董事长赵少忠先生也被评选为“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温州市政协委员。
豪情满怀的名典人创造了奇迹般的历史,但名典人并未因此而止步不前,我们正规划着未来的发展之路:加快上市进程,将公司建成 “品牌优、市场优、管理优”的卓越型优势上市企业。
将名典打造成国内领先品牌、国际知名品牌是名典人的理想;
将名典建成民族企业的骄傲、打造成百年企业是名典人的最终梦想;
放眼未来,追求卓越的名典人将做得更好,我们将热忱欢迎您走近名典,认识名典,与您携手共创辉煌的明天。
中国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简介
逐鹿天下,上将伐谋。之于战争,杰出的战略思维对其进程乃至成败都至关重要。而在风起云涌的商战中,企业最高领导人的战略思维,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正是由于杰出的商业战略思维和眼光,名典鞋业集团董事长赵少忠带领企业以超常规速度发展而备受业界瞩目。
1996年,军人出身的赵少忠创建名典鞋业前身“温州市中意达鞋业有限公司”;2004年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合二为一,正式更名为浙江名典鞋业有限公司;2005年公司升格为全国无区域企业;2007年企业再次升格为集团公司。研发中心。
通过多年精耕细作,名典终于成为中国女鞋行业里的佼佼者,先后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 、“浙江名牌” 、“丽水名牌” 、“温州名牌” 、“温州十大女鞋品牌”、“温州市回报社会先进民营企业”……。董事长赵少忠先生也被评为“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
姓名:赵少忠
公司职务: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社会职务:温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
温州市工商联文成商会会长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副会长
温州总商会副会长
丽水商会副会长
广州女鞋协会副会长,温州女鞋协会副会长
中国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时度势 成就“名典”人生
中国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品牌战略 高屋建瓴
从手工制鞋作坊到现代化机械流水线制鞋企业,从简陋厂房到大型现代化工业园,从外加工制作为主到拥有自主品牌, 名典,演绎了十年的历史画卷。十年间,中国鞋企或为争夺外贸市场一涌而上,杀得天昏地暗;或感叹生意难做,纷纷跨行越类另寻投资项目。一时之间迷雾重重,许多企业对何去何从倍感迷茫。赵少忠凭借对市场的洞悉,以军人对战争的敏锐把握先机,出奇制胜,一不做外贸,也不改行换业,果断决定强势进军国内中、高档女鞋市场,整合现有资源,把全部精力放在品牌建设上来。 在这一战略思想指导下,公司在新产品研发上突出针对知性女性的“名典”主品牌,并于2006年聘请著名影星代言,使产品形象得以大幅提升。随后又推出以前卫新潮、时尚张扬为特质的“MEDD”副品牌,形成主副品牌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使得品牌核心价值和品牌概念进一步完善,拓展了市场空间。多年的精益求精,名典的营销网络遍布全国,拥有50多家代理商和1000多家统一视觉形象的品牌终端店面。
中国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创新 品质攻坚
从十几年前在鞋市的辗转奔波,到今天拥有庞大基业的公司董事长;从开始最基础的做鞋、卖鞋,到现在经常到研发部门一待就是几小时的企业领导者。从开始的凶险市场竞争,到如今的理性解读行业。十几年来,鞋,从来没有离开过赵少忠的视线。在他的眼里,产品是企业的灵魂,市场是产品的土壤,而品质是产品的脉搏。而如何把握和操控灵魂,他悟出两个字:创新。
上世纪90年代,女鞋市场是各鞋企哄抢的蛋糕。赵少忠先知先觉,把创新最先体现在产品开发上,从材料和工艺上寻求新的突破点。于是,在短暂的酝酿后,女鞋市场上诞生了一个新鲜品种:弹力鞋。弹力鞋是一种环保鞋,由特殊纤维为原材料制作,需从国外进口,对工艺要求较高。其亮点在于透气性强、流畅无褶皱、舒适柔软,行动自如。但在当时,需要一笔巨资用于此项目开发,赵少忠没有犹豫,果断投入巨资从国外引进这种新材料进行深度开发。这是对他胆识和眼光的考验。 功夫不负有心人,市场终于给了这位智勇兼备的探险者以丰厚的回报。从此,弹力鞋在女鞋市场上独树一帜,深受市场和消费者青睐,提高了名典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也使人们牢牢记住了名典这个品牌。
中国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精益生产 协同管理
思路决定出路,谋者总是相信自己的胆略和慧眼。面对中国女革鞋群雄混战、前景茫然的红海市场及高速发展中的名典,向来以胆识、谋略著称的赵少忠此时也是高度警戒,同时放缓了扩张的脚步,他在积蓄力量,在寻找另一个突破口,而这个突破口就是提升企业内部核心竞争力,最大程度上降低生产、管理成本,实行精益化生产,高效能管理。为了推广精益生产,消除一切无效劳动和浪费,赵少忠积极建立ERP协同管理系统和6S管理等,把目标确定在尽善尽美上,通过不断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强生产灵活性、实现无废品和零库存等手段确保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赵少忠经常说一句说: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每天都在变。这句话充满了禅机。但同时也说明了一个道理,变则通,通则达。企业变大,管理就趋于复杂化,各种关系与势力的交错,部门藩篱的出现,势必会影响企业良性发展。针对这种情况,赵少忠大胆起用熟悉业务、为企业做出贡献的领导,来担任企业更重要岗位,使管理效率大大提高,管理流程更加顺畅。同时自身放弃了大部分的财务监督权,给出了更大的运作空间。
中国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行当所行 止当所止
名典成立以来坚持用先进的发展理念引导企业前进,公司在壮大的同时,也在不断培育社会责任感和企业道德观,并且在发展中始终将员工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培育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2007年新企业落户离温州有45公里的青田县油竹工业园,集团高层忧心员工因地域差异不愿追随,赵少忠却信心十足:他拿出企业30%的利润建立温州企业绝无仅有的“员工回报股”;他急员工所需创建了“员工医疗基金”;他感恩老员工风雨与共设立“工龄奖”。不仅如此,他更主动承担一个企业家对社会的责任,主动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捐资助学和扶贫济困活动,历年来捐款高达五百万之巨……所以2007年春夏之交,一贯以胆识著称的赵少忠又在同行业里创造一个新的奇迹,集团98%的员工自愿追随他迁往新工业园,一个企业家的人格魅力被他诠释得淋漓尽致。
昨日的成就与辉煌并没有让这位锐意进取的企业家陶醉,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竞争面前,他一再强调自己所能做的就是保持自己勇敢、冷静,保持一颗谦虚谨慎的心。因为他知道:两强相遇,勇者胜;两勇相遇,智者胜;智勇双全者,百战百胜!
中国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展历程
1996年名典鞋业集团前身“温州中意达鞋业有限公司”创立,注册生产“名典”牌女鞋。
2004年,公司将企业名称和产品品牌合二为一,升格为“浙江名典鞋业有限公司”。
2005年,公司升格全国无区域企业“中国名典鞋业有限公司,同年在鞋都组建分公司。
2006年,公司签约影视明星梅婷为名典品牌代言人。
2007年整体搬迁至青田侨乡工业园。同年升格为“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7月,广州分公司正式投产运营。
中国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名典medd】品牌介绍→名典女鞋_名典鞋业_名典鞋业集团_买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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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96年,浙江省著名商标,专业从事中高档女鞋系列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现代化高科技企业
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开发、生产和销售中高档女鞋的全国无区域现代化集团企业。集团由赵少忠董事长亲自创办,自1996年创始以来,始终秉承以人为本、开拓创新和典雅精致的设计理念,持续开发时尚、舒适的“medd名典”牌女鞋,不断满足客户的需求欲望,始终走在时代前沿,致力于缔造女鞋生产的一流企业。2005年6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升级为全国无区域企业“名典鞋业有限公司”。同年陆续投资一亿元兴建名典青田工业园。2007年9月,升级为全国无区域的名典鞋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为“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多年的跨越式发展,名典鞋业集团已成长为大型现代化无区域企业集团,拥有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和青田金美纸品有限公司、青田名家秀女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欧美威服装有限公司、佛山市依蒂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香城机械有限公司、广州电子商务公司等6家子公司。集团员工3500人,总资产5.2亿元,总占地面积一百多亩。建有青田、广州两大鞋业生产基地,广州、温州、成都三大研发中心。
集团总部所在地青田侨乡工业区名典工业园,系公司征地60多亩、投资一亿多元兴建而成。目前拥有先进的生产流水线12 条,年生产各类女鞋800万双。 集团不断提升管理水平,2008年开始导入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全面实施品牌战略和与环境相协调发展两大决策,同时打造公司的CI(企业形象)、CS(顾客满意)两大工程,把开拓市场、提升品牌形象和创建名牌紧密联系在一起,不断构筑新的竞争优势,开拓新的营销领域。
将名典商标打造成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是名典人坚持不懈的目标。为此,公司全力实施品牌战略,每年投入巨资用于品牌形象建设。建立了60多家总代理,3000多家专卖店,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在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使名典品牌深入人心。聘请影视明星梅婷出任形象代言人,以其高贵优雅的气质,全面诠释名典女鞋“名家经典、名流典范”的品质。在各大超市建立形象专柜,在人口密集的城镇建立品牌形象店。
公司着眼长远,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充分认识到企业管理队伍发展、管理水平提升和员工学习的重要性,先后投入巨资打造学习型团队,开发实用型梯队人才。持续开展文明用语、《弟子规》等品德学习活动和业务全员培训,坚持步调一致的早晨班前会操炼,努力塑造企业文化。
公司从组建集团之始,就注重企业理念的推广,通过规范化的企业经营,形成了以“心随名典、忠诚组织,同心同德,再创辉煌”为口号,以“实现自我价值,振兴民族工业,为富强我的祖国而努力奋斗”为使命,以“创造成功、感恩回报”为发展观和以“规范至上、尊重人性”为管理理念的一整套独具特色的名典文化理念。
名典在发展的同时,不断回报社会。每年不定期地慰问敬老院、资助贫困大学生圆上学梦、扶持贫困山区、反哺新农村建设、为灾区捐款等,已累计捐助1200多万元。
通过多年的努力,名典已然成为中国女鞋行业里的佼佼者,多次被政府有关部门评为“浙江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科技进步优秀企业”、“省级安全文明单位”、“信用等级AAA企业”;先后荣获“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董事长赵少忠先生也被评选为“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还连续被聘请为温州市第九届和第十届政协委员,当选为丽水市第三届人大代表。
豪情满怀的名典人创造了奇迹般的历史,但名典人并未因此而止步不前,我们正规划着未来的发展之路:加快上市进程,将公司建成 “品牌优、市场优、管理优”的卓越型优势上市企业,努力做强、做专、做优名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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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009W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号
网站备案机构: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联系电话:,400-0557787
企业传真: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公司高管/名人:赵 * 忠
企业地址:浙江省 丽水市 青田县 侨乡工业园区名典
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
执照有效期: ~
发证机关:青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日
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绑定资料后登陆系统可以将注册资本一栏设置为隐藏)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皮鞋制造、销售
企业档案更新时间: (超过12月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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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顺、范爱芬等与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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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丽青民初字第30号
原告:黄志顺,务工。
原告:范爱芬,务工。
原告:林少珍,务工。
原告:黄增垚,学生。
法定代理人:林少珍(黄增垚母亲),务工。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科荣。
被告: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少忠。
委托代理人:潘足飞。
原告黄志顺、范爱芬、林少珍、黄增垚与被告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志顺、范爱芬、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科荣、被告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足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志顺、范爱芬、林少珍、黄增垚起诉称:黄玉宇系原告黄志顺、范爱芬之子、原告林少珍之夫、原告黄增垚之父。黄玉宇于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为司机。日,黄玉宇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黄玉宇死亡后,原、被告因其死亡性质及产生的赔偿责任发生重大争议,原告方要求按照工伤赔偿,而被告一直坚持黄玉宇的死亡与工作无关,坚决不同意给予工伤赔偿。尽管原告方坚定的认为黄玉宇的死亡与工作有关,甚至将被告拟定的“领款收条”中“与工作毫无关联”等文字划掉,且要求被告增加支付金额,但被告丝毫未予增加。由于黄玉宇死亡多日,众亲属均急于安葬,在被告逼迫下无奈的接受了被告支付的16万元慰问金。嗣后,原告即对黄玉宇的死亡是否与工作有关进行了长达三年多的漫长求证、数次申请、诉讼,在日迎来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定论——黄玉宇的死亡应视同工伤。法院的最终定论印证了原告一直以来的坚持,也据以使原告坚信本案所涉“领款收条”仅仅是一个事实行为,仅表示原告曾经收到过被告支付的16万元人道主义帮助。原告方遂向青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审理,该院作出(2014)丽青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领款收条虽以领款收条之名,但载明内容是原、被告就黄玉宇死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具有协议属性”。鉴于上述判决已生效,即本案所涉“领款收条”的协议属性已由司法机关作出确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该协议同时包含了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和乘人之危等法定撤销情形:一、显失公平。被告所支付的金额与原告应得的赔偿相距甚远,显失公平;二、重大误解。原告一直以来均认为被告所支付的16万元,是被告在“领款收条”中描述的基于“人文关怀而发放的慰问金”,而非工伤赔偿。而“今后也绝不会向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任何经济、精神上的要求”,也仅仅是指原告在收到16万元后,不得再基于“人文关怀”要求被告支付慰问金,并不包括工伤赔偿;三、乘人之危。被告面对黄玉宇死亡后的赔偿问题时,避重就轻、巧言令色,乘原告方失去亲人处于极度哀伤之际和急需处理黄玉宇后事等危机,为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的将黄玉宇的死亡与工作相分离,打着人道主义的幌子,以极少的赔偿恶意的逃避法律责任,并施加各种压力迫使原告在领款收条上签字,企图以此推卸黄玉宇的工伤赔偿责任,其行为是典型的乘人之危。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案所涉“领款收条”虽经司法认定具有协议属性,但该协议具有多项法定的撤销情形,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领款收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领款收条已过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根据合同法规定,从双方签订领款收条时间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一年时间。2、领款收条是原告与答辩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领款收条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显失公正、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原告黄志顺、范爱芬、林少珍的身份证复印件、黄增垚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四原告及黄玉宇的户口簿复印件、黄志顺与范爱芬的结婚证复印件、林少珍与黄玉宇的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待证四原告身份及与黄玉宇的相互关系;
二、被告基本信息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待证被告主体资格;
三、被告与黄玉宇于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待证黄玉宇生前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四、黄玉宇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待证黄玉宇生前身份情况;
五、黄玉宇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待证黄玉宇因工死亡的事实;
六、警方情况说明复印件一发,待证黄玉宇非他杀的事实;
七、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待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黄玉宇的死亡视同工伤的事实;
八、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待证原告曾就黄玉宇工伤赔偿申请仲裁及裁决的事实;
九、(2014)丽青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待证被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法院判决涉诉领款收条具有协议性质的事实;
十、领款收条复印件一份,待证该领款收条具有多项可撤销事由的事实。
在庭审中,原告范爱珍对证据十中黄志顺、林少珍代表家属签名表示认可。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至九无异议,对证据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待证事实有异议,该证据不存在多项可撤销的事实,从生效的(2014)丽青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进一步证明领款收条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不存在可撤销事由。
被告名典鞋业集团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九,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十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核实相关证据,本院依法调取了(2013)丽莲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2013)浙丽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原、被告对该两份判决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玉宇系原告黄志顺、范爱芬之子、原告林少珍之夫、原告黄增垚之父。日,黄玉宇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安排黄玉宇作为周小红的专职司机,负责接送其往返温州和青田,被告还给黄玉宇在温州市水心茶花苑15幢103室安排了一间宿舍。日,黄玉宇在该宿舍休息时突感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于同日因心源性猝死、室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黄玉宇死亡后,原告黄志顺、林少珍于日签署了《领款收条》,《领款收条》内容为:“名典鞋业集团公司驾驶员黄玉宇于日早晨在温州住宿感觉自己胸闷,同事赶紧陪同其一起去温州附一医检查救治,经院方全力抢救无效不幸病逝,院方诊断为突发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与工作毫无关联。公司考虑到黄玉宇年纪较轻、膝下子女尚小、家中父母年迈、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等诸多特殊情况。从真诚关爱员工困难,体现人文关怀出发,一改过去惯例做法,决定一次性给予黄玉宇家属慰问金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黄玉宇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家属方负担,家属方今后也绝不会向名典鞋典业集团公司提出任何经济、精神上的要求”。黄志顺划去“与工作毫无关联”字样后,与林少珍在《领款收条》签名,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6万元。日,原告黄志顺向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4月18日,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青人劳(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玉宇突发疾病不予视同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1)丽莲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维持青人劳(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认定。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浙丽行终字第30号判决,撤销了(2011)丽莲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和青人劳(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日,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重新调查,作出青人劳(2012)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玉宇突发疾病不予视同工伤。原告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丽莲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撤销青人劳(2012)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经上诉后,丽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丽行终字第2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重新调查,作出青人劳(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玉宇的死亡属于视同工伤范围,予以视同工伤。被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青田县人民政府作出青政复字(2013)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黄玉宇视同工伤的认定。被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莲都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丽莲行初字第30号判决,维持青人劳(号工伤的认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丽水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浙丽行终字第3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过后,原告向青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告扣除已支付的16万元,再行赔偿黄玉宇因工死亡的损失534505元。青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浙青劳仲案字(2013)第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还需支付原告348685元。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作出(2014)丽青民初字第554号判决,认为案涉领款收条虽以收条之名,但其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具有协议的属性,在当事人未主张否定其效力前,原告再次就黄玉宇的工亡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少依据,故而判决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日,原告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请求判令撤销案涉《领款收条》。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领款收条》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即被告支付原告慰问金16万元,原告今后不向被告提出任何经济、精神上的要求,已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具有协议属性,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领款收条》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以及是否超过除斥期间。本院评析:一、关于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首先,从《领款收条》内容来看,虽然黄志顺划去了“与工作毫无关联”字样,显示双方对此存在争议,但《领款收条》通篇仍是被告无责、原告弃权的基调,体现出被告在协商过程中的优势主导地位;其次,黄玉宇死亡事件的定性复杂难断,从原先的不予视同工伤到最终认定视同工伤,历经三次工伤认定,三次行政一审诉讼,三次行政二审诉讼和一次行政复议,以原告的知识和经验,确实难以在签署《领款收条》之前作出准确判断;再次,《领款收条》约定的被告方义务和原告方相应权利的放弃,与黄玉宇视同工伤后原告所应得的赔偿相比较,明显背离公平原则,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综上评析,应当认定《领款收条》签订时显失公平,原告主张《领款收条》同时还存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撤销事由,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领款收条》是否已超过除斥期间:在本案中,原告的撤销权是否消灭,关键在于确定原告是否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本院认为,对撤销事由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应是一般人达到对自己权利、义务高度明确的知晓、理解并足以作出判断的认识层次,原告虽然于日即要求对黄玉宇进行工伤认定,但这种权利的争取,是原告对黄玉宇死亡事件的定性存在疑虑并寻求权威结论的过程,在法定部门作出生效认定之前,原告对于撤销事由是尚未肯定也缺少依据的,故而,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确定在日丽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令黄玉宇视同工伤的认定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丽行终字第39号判决之后,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尚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至于原告主张至本院作出(2014)丽青民初字第554号判决后才知道《领款收条》具有协议属性、被告主张自《领款收条》签署之日起算一年期间,其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撤销《领款收条》,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领款收条》而领取被告的款项应当返还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黄志顺、范爱芬、林少珍、黄增垚于日与被告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领款收条》;
二、原告黄志顺、范爱芬、林少珍、黄增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被告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依《领款收条》取得的人民币1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名典鞋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灵群
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
人民陪审员  赖丽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书 记员  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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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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