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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XX纸制品有限公司通过WM审核
更新于: 17:08:35
嘉兴XX纸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9月和10月进行了Wal-Mart的社会责任、供应链安全以及质量审核,结果良好,全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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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沪ICP备号(2014)善行执字〔4〕014号嘉兴福鑫纸业有限公司无证建设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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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善行执字[4]014号
  被处罚人:嘉兴福鑫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平
  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428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2014年11月20日,被处罚人在向本局征询城乡规划管理事宜时,本局发现被处罚人位于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428号内的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配电房、宿舍楼、泵房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造,遂案发。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涉嫌无证建设,于2014年11月20日决定立案调查,并指派执法人员成璟宏、张煜雯承办此案。
  经查实,被处罚人在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428号内的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配电房、宿舍楼、泵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配电房、宿舍楼的建造时间为1995年,泵房的建造时间为2014年。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被处罚人的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配电房、宿舍楼、泵房均已建成,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配电房、宿舍楼为钢混结构,泵房为混合结构,办公楼的层数为2层,1#车间、3#车间为1层局部2层,2#车间、4#车间、配电房、泵房均为1层,宿舍楼的层数为3层,办公楼的建筑面积为1146.87平方米,1#车间的建筑面积为1217.70平方米,2#车间的建筑面积为1611.04平方米,3#车间的建筑面积为6544.69平方米,4#车间的建筑面积为720.42平方米,配电房的建筑面积为338.78平方米,宿舍楼的建筑面积为1621.21平方米,泵房的建筑面积为26.88平方米。案发后,本局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证,确认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未经许可,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局委托嘉兴诚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配电房、宿舍楼、泵房的建设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配电房、宿舍楼、泵房的建设工程造价评估价共为8767942元。本局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被处罚人的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配电房、宿舍楼、泵房位于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428号内,以及所建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配电房、宿舍楼、泵房的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相关事实;
  2、询问笔录,证实被处罚人的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配电房、宿舍楼的建造时间为1995年,泵房的建造时间为2014年,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3、调查取证函,证实被处罚人的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配电房、宿舍楼、泵房的建造地属于姚庄镇规划区范围内,被处罚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该违法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事实;
  4、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证实被处罚人的办公楼的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1146.87平方米,1#车间的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1217.70平方米,2#车间的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1611.04平方米,3#车间的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6544.69平方米,4#车间的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720.42平方米,配电房的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338.78平方米,宿舍楼的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1621.21平方米,泵房的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26.88平方米的事实;
  5、房地产评估报告,证实被处罚人的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配电房、宿舍楼、泵房的建设工程造价评估价共为8767942元的事实;
  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被处罚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处罚人无异议,且在处罚告知阶段,未提出其他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故本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已构成无证建设行为,应当予以惩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伍拾贰万陆仟零柒拾陆元伍角。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局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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