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人寿保险怎么样分红保,投保人出事故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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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理赔规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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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资料/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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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理赔规则 “泰康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包含年金合同“泰康幸福享佑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万能合同“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年金合同理赔规则 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责任:& 1.生存保险金(保全)&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二、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三、责任免除本险种责任免除事项及处理办法依据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认定及处理。 四、保险金的申请和受益人本险种保险金的申请和受益人认定依据本合同条款内容约定保险金的申请和受益人处理。五、诉讼时效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六、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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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泰康人寿遭集中投诉 被斥销售误导理赔难
中国网 .cn  时间:
泰康人寿大厦
图片来源:资料图
中国网10月25日讯(记者 大鹏) 中国网财经中心近日连续接到投保人对泰康人寿的网络投诉(注:投诉均经电话核实),投诉涉及十人,涉及五个险种。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销售误导和理赔难两大问题。
投诉人情况
这十人来自四川、山东、河北、浙江、广东、上海、湖南、重庆、江苏等九个省市,其中有一个明显特点,销售误导的集中投诉对象为老人。
这十个人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五个险种,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泰康爱家行动(一张保单全家心安)、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
其中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的投诉最为集中,
十人中有五人投诉该险种。在此提醒读者提高对该险种的注意。
投诉者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感谢世纪保网的信息支持)
投诉者说(注:考虑到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内容隐去)
泰康人寿诱使老人买保险并代签名,拒不全额退保。(来自四川成都)
投诉产品: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 单 号:
公司名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泰康人寿南充分公司工作人员诱使我父亲买了一份“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险,保单号:,投保人:易**,被保险人;易**(身份证号********),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均非本人签名。今年我通过偶然的机会了解到非本人签名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就是说买了保险根本就没有一点保障。于是我查了相关法律,如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今年10月回家到泰康人寿公司要求全额退保,但其工作人员百般推脱不同意退保,并说要退也只按合同 退还现金价值。遂打95522向泰康客服反映回复仍然相同。我对其非常不满意。
泰康人寿联合中国工商银行骗保(来自四川自贡)
投诉产品: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 (分红型)
保 单 号:
公司名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是,我去工商银行四川自贡自流井东锅支行存款,遇到大堂客服经理,她利用消费者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心理,向我推荐泰康保险公司的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大力宣传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利息比银行存款高,还有人身保险保障,并拉我到内堂大谈特谈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如何如何的好,我还清楚地记得他说五年交五万,到期拿十万介绍的过程中大谈特谈随时没钱用,随时可退保,全额返还缴纳的保费,就在这种不完全了解实情的情况下,诱导我签订了保单。当时误导我的是蔡敏,当时留的电话是:1377850****。
我买这个保单的时候,业务员一直强调利息比银行高,收益非常好,随时没钱用,随时可退保,全额返还缴纳的保费。当我今年买房要用钱时去退保,才知道上当了。到工行退保时工行的叫一保安接待办理,保安不知给谁打了电话,要求我留下保单合同及身份证和工行卡复印件和我自己的电话号码,说一两个星期退保,退保好了,电话联系我,钱退回来直接打到我工行的卡上,我自己到时候自己去查。我问退多少钱,他说他也不知道,要我和泰康联系,打泰康电话95522。当我打电话过去才知道上当了,缴纳了2万保险退保只能拿到1万3千多一点,我当时就气晕了。我买之前一直强调利息比银行高,收益非常好,随时没钱用,随时可退保,全额返还缴纳的保费。谁知道是泰康人寿的业务员打着工行的幌子,诱骗买保险。在犹豫期里,泰康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010-,还打电话给我。我后来一想其实这些都是他们规避风险的做法,让买保险的人步入陷阱,而让自己逃脱法律的追究。出了事,他们可以说,我给他打电话了,都说清楚了啊。大家想想保单那么多条款,电话里能说清楚。买保单的又有几个看条款呢!并且签单时又不让我们详细的看 ,只催促快点签单。为了留下凭证,我将留在工行的保单合同带在身上。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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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违规屡被罚 销售过程问题多
作者:段海涛
  经济导报记者 段海涛
  因存在欺骗人问题,中国北京监管局(下称“北京保监局”)8月11日在其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寿”)北京分公司朝阳安定路营销服务部处以25万元罚款。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泰康人寿多家分公司今年已经多次被各地保监局处罚,大都是因为促成合同,而在销售环节违法违规。
  多家营业部被罚
  据披露,日,该营销服务部相关工作人员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存在如下欺骗行为:一是王某在介绍保险产品时使用了“这个产品上市要求只卖30个亿,这30个亿一卖完,这个产品就会退出市场”、“这个产品1月1号就停”等用语,实际该产品并无销售规模限制且并未停售。二是杨某在介绍保险产品时使用了“第一年交10万,第一年分红就是2125元,2125元分红确定是最低的,咱们还有中档和高档的,一般能到中档”等用语,实际该分红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导报记者注意到,泰康人寿因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被处罚,在今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4年4月,重庆保监局也曾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被罚款13万元。
  据了解,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银保专管员袁某在银行网点向投保人邓某销售了泰康人寿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在次日邓某再次向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咨询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时,袁某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称被保险人缴费满5年后,每年能够领取“七万多元”;被保险人到60岁时,可以取出“两百六十几万”。
  据了解,一直以来,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和销售误导问题都是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所在,而这也恰恰是保险业社会声誉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究其原因,除了保险销售人员的短视行为外,未经过业务培训、仓促上岗也是原因之一。
  销售过程问题多
  除了虚假宣传,泰康人寿还曾因违反自愿原则订立保险合同、阻碍如实告知义务被处罚。
  浙江保监局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订立号的保险合同时,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未向该保单投保人徐某作出要约邀请;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处明显涂改,但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未与投保人确认,直接签发保单并划扣;且保险合同成立日早于投保单投保人签署日。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原则。
  而在核保阶段,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运营岗人员发现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处存在明显划涂的问题,未第一时间与投保人联系,反而向相对有投保意愿的第三人进行确认。回访阶段,泰康人寿回访人员明知投保人为男性,但仍回访为女性的第三人;泰康人寿回访人员对投保人徐某提出的质疑和否定,未进行核实、解决,而是故意回避。
  此外,投保单“健康告知书”一栏,明确应为“被保险人告知”,但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在保单生效后,才第一次与被保险人联系,且未向投保人询问、核实被保险人健康情况。
  浙江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阻碍了投保人徐某的如实告知义务。
  鉴于上述行为,浙江保监局对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20万元,对时任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电话行销部副经理李茂玲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一纸保单,承载的是消费者对自己的养老、生命风险保障的托付,深谙此理的保险公司,都在不遗余力地宣传自身形象。但是,评判一家公司是否值得被消费者“托付终身”,除了业绩,违规情况也不可忽视,违规频率、违规原因等,都是衡量公司可信度的重要考量。有鉴于此,保险公司更应严格要求自己,爱惜自己的声誉,莫让违规行为给自己抹黑。
(责任编辑:H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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