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温岭经适房门面房满五年过户费用未到无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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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经适房管理新规 到手更严格出手需补价
  近日,《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新鲜出炉。到手更难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变得更为严格;出手也费劲了,符合年限的,购房人要补差价,确需转让的,要先由政府回购。
  温岭市建设规划局房产科相关人员表示,近几年来,经济适用房管理旧规暴露出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较为宽松的申请条件,已不适用于目前状况。&这次出台新办法,就是在政策上进行收紧,加强管理,堵住漏洞。&
  新规对经济适用房的申报,有了更加严苛的规定。譬如说,在申请时,70周岁以上的老人(孤寡老人除外)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此外,如果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汽车1辆以上的,或是家庭成员拥有新车价格10万元以上的营运汽车,也会被&剥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利。
  进房难了,出房也有条件。新规明确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7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温岭市建设规划局房产科表示,这样一来,保障房才不会扭曲为&福利房&、&特权房&,才能真正保障住房弱势群体。
  作者:周霜
编辑: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日报
请您根据你所了解的情况,对杭州市作风建设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谢谢您的参与![]经济适用房五年内没过户房主死了,该如何过户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经济适用房五年内没过户房主死了,该如何过户
请问:母亲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我有2个弟弟,本人住房困难在征得2个弟弟和母亲同意后,由我出钱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购,2个弟弟和母亲同意该房产日后归我使用,如何办理相关手续,防止日后纠纷。谢谢!
我的房子是婚内共有财产,是2009年经济适用房,总价32万元,首付12万元,银行贷款20万元,20年还清,60平方米以内为平价购买,以上为议价购买.请问现在离婚的话,法院估价是按照当时购买价格,还是现在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还是现在同地段市场价?如何计算增值金额?双方如何分割?我们的房子现在不能上市交易的。
我在枣庄市一小区想买一经济适用房为刚上房还未装修好的新房,明年才可以办理房产证,5年后才可过户于我,对方要求一次性付款。请问我可以进行法律公证吗?合同应如何签订,五年后过户还需要交哪些款项?请律师指教
我在枣庄市一小区想买一经济适用房为刚上房还未装修好的新房,明年才可以办理房产证,5年后才可过户于我,对方要求一次性付款。请问我可以进行法律公证吗?合同应如何签订,五年后过户还需要交哪些款项?请律师指教
有个朋友的亲戚刚买了经济适用房,因需用钱,现在想转让,说是五年后才可过户,如现在我买了他的房子,听说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有没有什么手续能保证合同有效
北京人。婚前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婚后能过户老公的房吗?或者能另外买房吗? 是我(女方)婚前已有经济适用房,婚后欲和老公另外一起再买一套房,可以吗?
我单位先建职工住房楼一座,房改时已分给职工。后来由于内部人员变动,又建住房楼一座。2001年单位将原来分给职工的房改房及新建楼房合在一起重新进行了全部调整分配。调整给我的住房原来属于单位内一退休职工的住房。房款由单位统一清算,当时已结清。我虽然一直住着这套住房,但是由于原房主已去世,一直未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现在原房主家里有配偶和子女。单位管理这块工作的人负责给职工办理这些工作,可是迟迟办不下来,该怎么办?该找单位领导说说这个事吗?
我与妻子感情不和正在离婚 我婚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付了首付 用我的住房公积金贷的款 婚后都是我在还款,妻子没有参与一分钱的还款 在还款中我父母曾经资助过大约10万元,父母资助的钱没有留下纸面借据,现在房款已全部还完,产权证已经有了,是在我的名下, 请问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分割?
三年前购买了房主单位的房子,所有费用都是我交的,但是房产证是房主的。当时考虑五年以后过户节省税费,一直没有过户,前年房主及老伴都死了,我想过户到我的名下,怎么过户,请指教。费用是多少? 三年前购买了房主单位的房子,所有费用都是我交的,但是房产证是房主的。当时考虑五年以后过户节省税费,一直没有过户,前年房主及老伴都死了,我想过户到我的名下,怎么过户,请指教。费用是多少?
我们看到一处房子挺好,现在想买,但是是经济适用房,五年后才可以过房到自己的名下,现在怎样可以和卖方签定合同,到时间不会发生纠纷,而且五年后卖放不一定可以找到,那我们现怎样做卖买手续,才可以在五年后卖方不在也可以过户?经适房借名够买房子归谁?律师:一般认定无效 --温岭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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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借名够买房子归谁?律师:一般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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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能快点儿申购上经适房,王老太借用了儿子的名字,却不料如今遭到儿子的殴打驱赶,并被起诉要求腾房。儿子二审败诉了,但接下来的房屋确权之诉,王老太却输了,目前陷入了失去唯一住房的窘境。
  据王老太说,2006年她欲购买一套经适房,当时已办理了购房指标审批的初步手续,但因王老太单位管理公章的人出差,还差一个章没有盖。当时王老太的大儿子三十多岁,未婚,已具备购买经适房的资格,加上他没有工作,申请手续相对简化。经家人协商一致后,就用大儿子的名字申购了,想等房子满五年后再过户给王老太。
  于是,大儿子与开发商签订了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王老太则用自己的全部积蓄,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契税。房屋交付后,王老太便装修房屋,一直入住至今。王老太和老伴共有三子,全家人都知道这房子是王老太出资购买的,为了快点儿办手续,才用了大儿子的名字。
  起初,大儿子也承认是借名购房。但随着过户日期临近,北京房价一路攀升,原来几十万元能购买的房屋现已升值到几百万,大儿子便急了眼。他三番五次要将父母赶出去,并扬言要卖房。老人坚决不搬走,大儿子遂将王老太告上法庭要求腾房。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大儿子的诉讼请求。大儿子不服上诉,结果被驳回。以后大儿子多次到王老太家中砸门砸东西,甚至动手殴打老人,引来了110民警。
  最初一段时间,王老太顾及亲情关系,不愿意将大儿子告上法庭。但是,对于老人的容忍大儿子不仅不领情,反而愈发张狂。万般无奈,王老太向法院提起了确权之诉。可是她怎么也没有想到,法院竟然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年逾古稀的王老太怎能承受如此沉重的打击?在家人的陪同下,老人抱着最后的一线希望,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进行咨询。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经适房借名购买 一般认定无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说,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因此,在申购经适房时,国家有严格的审核标准,同时鉴于经适房的特殊属性,明令禁止经适房借名买房,且对于其上市交易也有明确的限制。
  此案中,王老太与大儿子之间就属于典型的经济适用住房借名买房的情况。虽然王老太称经过了初步审批,但是最终没有经过建委的审批。因此,视为王老太没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王老太向儿子借名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不过,李松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并非所有的经济适用房借名都是无效的。比如,实际购房人已取得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这时再借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这种借名买房行为并没有破坏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制度。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可这种借名协议的效力。
  所有权确认 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李松律师指出,很多借名人打心眼儿里认为房子就应该是他们的,因而大多会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但实际上,这种诉求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出名人理应享有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相应的权利。
  其次,双方借名购买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即便双方存在借名的口头协议,也会因经济适用住房过户涉及购买人资格审查、政府回购等行政审批,从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基于此,李松律师建议,当经济适用房借名产生纠纷之后,一般不要直接提起确权之诉,否则,既浪费了时间成本,也最终不能达到借名人诉讼的目的。
  确权被驳回 借名人可索赔损失
  在实践当中,借名人与出名人发生纠纷大多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很大一部分出名人在房屋满五年后,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即便打到法院,借名协议也通常认定无效,确权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不过李松律师认为,借名被认定无效或确权被驳回,借名人并不是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一般情况下,在法院认定借名无效及确权被驳回后,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名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因诉争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出名人和借名人对于房屋借名购买都存在过错,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判令出名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的情况,李松律师认为,虽然王老太的所有权确认之诉被驳回,但她的出资、装修款、房屋升值的部分损失等,可另行向大儿子主张,要求他赔偿。
  借名购普通房屋 一般认定有效
  李律师介绍,一般借名的协议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之间借名协议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借名协议便是合法有效的。
  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名人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借名人可以要求出名人继续履行协议,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因经适房过户涉及购房资格审查、政府回购等行政审批,法院无法强制过户,若出名人执意不配合,最终协议也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如果协议最终未被履行,则借名人可以要求出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双方是为了规避国家限购政策、逃避购房资质审核而借名买房,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借名人要求办理过户或确权的诉讼请求;如果以后国家取消了限购令政策,实际购房人就有了购房资格,这种借名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律师提醒
  家人借名购房
  最好书面约定
  李松律师特别提醒:经适房在申购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才能进行申购。没有购买经适房资格的购房人,一定不要贪图一时便宜,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否则,很有可能房子装修了、入住了,最后却成了别人的。
  另外,借名购房大多发生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的熟人之间,往往双方基于信任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借名协议,仅仅是口头约定,这样一旦产生纠纷,举证就相对比较困难。由此李律师建议: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借名购房,双方最好能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以最大限度降低双方未来的法律风险。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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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能过户吗?
只可以过户给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价格不得高于原购买价格。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根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未住满5年的家庭,可以以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出售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由出售人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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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还要去做公证,你告中介也会有相应的赔偿,要有多少比例的赔偿,如果遇到官司,留言就行,且得不到赔偿(装修赔偿有,请来找我的律师,如果房价上涨或其它原因,他可以后悔交易(中国法律漏洞会让小人得志)如果是真的经济适用房,必定是风险很大的事情,但是很少).单据都留好了,并商定过户的日期在满五年内的一周内进行.所以此类房屋你们要约定如果一方毁约,如果外一有问题,拉着中介一起做三方不可撤消的,我想他们会帮你,还是有风险的,这样您就不得不把房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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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经适房没满5年不能交易 卖方反悔买家们全悲剧了_网易新闻
经适房没满5年不能交易 卖方反悔买家们全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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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经适房没满5年不能交易 卖方反悔买家们全悲剧了)
原因都是同一个:房子没满5年不能交易!法院提醒:这类合同都是无效的
先普及个小知识 买经适房满5年取得两证后,才能上市交易
不过违规屡有发生,仅去年第三季度南京查处的经适房违规交易就达94起
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便私底下出售、不符合申购条件却瞒天过海骗购经济适用房——去年10月,从南京市房改办传出消息,仅当年第三季度,南京查处的经适房违规交易就达到94起,查处骗购经适房家庭25户,因此而收缴的经适房上市收益金及违规购房款超过了3000万元,均已收缴国库。
根据南京市的相关规定:购买经适房满5年,取得两证后,可以上市交易。出售时,出让方应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对于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经适房的个人,由相关部门追回住房或责令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2010年上半年,南京发现并公布首起经适房违规申购案。这几年,南京每年都会查处一批违规申购的经适房。不过,一个季度就查处20余户骗购,十分少见。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骗购经适房或违规上市交易的行为,省里的态度一直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此才能确保有限资源更加公平公正。本报综合
先付一些钱,等五年的上市交易限制过去了,再付余款完成过户,这是很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经常使用的招数。在房价高企的当下,一些早前曾经把经济适用房卖掉套现的人纷纷反悔。对于买家而言,当然全都以悲剧收场,因为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国家经适房管理规定,全都被判无效。而对于卖家而言,虽然房子留在了手上,但因为很多人当初都是卖给信任自己的亲戚朋友,由此导致的亲情友情的损失,怕是永远都无法挽回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此类官司可以说是没有赢家。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罗双江
第一个卖方故事
说反悔就反悔,朋友介绍的也不行
先说第一个故事。
2007年,鲍有仁、赵珍珠夫妇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号的房屋被拆迁,根据拆迁协议,鲍有仁夫妇于日购买了栖霞区尧顺佳园某幢602室经济适用房,房屋建筑面积62.85平方米,房款152097元。
2009年9月,鲍有仁拿到房屋后,一个朋友介绍何守祝前来购买房屋。因当时家庭经济较为紧张,鲍有仁同意出售房屋,双方商定房屋价款为256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206000元,余款5万元等拿到房产证、土地证后结清。合同签订后,何守祝支付了首付款206000元。日,鲍有仁、赵珍珠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鲍有仁夫妇约定,这处房子归儿子所有。
2014年12月,鲍有仁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证。 2015年,鲍有仁、赵珍珠与何守祝沟通称,从房产局工作人员处得知,该房是经济适用房,在购买五年之内不允许上市交易,所以与何守祝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愿意返还何守祝已付房款并给予适当补偿,何守祝当即予以拒绝。鲍有仁、赵珍珠随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2009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何守祝返还房屋。法庭上,何守祝认为,鲍有仁、赵珍珠看到房子涨价了就想要回房屋,自己是坚决不能同意的,双方应该遵守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售房合同规避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破坏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进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判决何守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鲍有仁、赵珍珠返还房屋。何守祝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是这样判的: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五年内因各种原因需要直接上市交易的,政府要优先回购,回购的房屋仍然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该规定的目的是保证经济适用房能够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移建项目的拆迁安置,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中,鲍有仁、赵珍珠将属于经济适用房的涉案房屋转让给何守祝,且双方签订案涉售房合同的时间正处于五年交易限制期内,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破坏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属无效。遂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个卖方故事
说翻脸就翻脸,老婆的侄女也不行
再说第二个故事。
日,宋慧瑶和姨夫席文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席文盈将其拆迁安置取得的南湾营二期某幢801室房屋转让给宋慧瑶,房款为元。其中第五条约定为,双方定于2007年12月前正式交付该房屋,于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随后,宋慧瑶以席文盈的名义向开发商缴纳相关购房款以及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
拿到房屋后,宋慧瑶即装修入住。 2010年,席文盈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交付给宋慧瑶。5年期满后,宋慧瑶要求席文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席文盈拒绝办理。宋慧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席文盈立即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法庭上,席文盈辩称,自己和宋慧瑶系亲戚,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只是借用关系。其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应属无效。而且,自己目前仅有这一套房子,请求法院驳回宋慧瑶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五年内因各种原因需要直接上市交易的,政府要优先回购,回购的房屋仍然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该规定的目的是保证经济适用房能够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移建项目的拆迁安置,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拥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人在购买、使用、出售经济适用房时,均应遵守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规定,如果采取规避方式违反管理规定,则破坏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宋慧瑶、席文盈签订的《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判决驳回宋慧瑶的诉讼请求。
宋慧瑶不服提起上诉称,席文盈已将自己名下的另外几套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卖掉,故意造成个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事实。席文盈故意隐瞒事实,明知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在她手中,却进行挂失,企图将她手中的房屋产权证作废。
南京中院是这样判的: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房屋买卖协议违反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如果席文盈违反规定买卖,则不仅破坏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对于其他选择一般商品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双方的合同自始无效,并不能因规避政府管理制度、因合同履行期限长短而改变,遂于近日判决驳回宋慧瑶的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不仅在经适房
二手期房买卖做公证同样有风险
房价高企的当下,三四百万的房子,动辄像不要钱似的疯抢,有一些市民抢不到房,还动起了买二手期房的主意,为了放心,还跑到公证处做公证。那么,这种方式真的能彻底保证买卖安全吗?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尹长松律师告诉记者,未必。
尹长松说,期房买卖并不违法,只要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合同是成立的。但是,合同成立和生效是两回事。从“物权法”角度而言,期房尚未交付,也未办理产权证,卖方对房子是不具有权利的,连权利都没有,怎么能进行处置,出售给别人?尹长松认为,此类合同其实是附条件或是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条件(期限)就是卖方拿到了房产证(的那一刻)。
“如果卖家因为种种原因就是没拿到产权证,或者将来把房子登记到了别人名下,即使之前做过公证,那么买家的目的还是无法实现,因为双方的合同虽然成立,但却没有办法履行”,尹长松说,这种情况下,卖家肯定构成违约,但是即使卖家违约又能怎样呢?大不了双倍返还。很多买家对这一问题存在误解,以为买卖合同做过公证就保险了,其实,公证合同对合同将来履行的情况并不能产生任何约束的作用,该违约还是违约,避免不了的。所以,此种类型的交易,其最大的风险就是面临着卖家将来翻脸的潜在麻烦。(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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