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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铁路三供一业移交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ZAKER新闻
三供一业移交地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国企(含企业和科研院所)将家属区水、电、暖和物业管理职能从国企剥离,转由社会专业单位实施管理的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操作异常复杂的一项管理工作。国企" 三供一业 " 分离移交作为国有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瘦身健体、精干主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重大举措,在经过 4 年试点之后全面实施。2019 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 " 三供一业 " 承担相关费用。我局也全面推开了 " 三供一业 " 的分离移交工作。那么具体的政策措施是什么样的呢?处长访谈节目就请来了局土地房产处的副处长杨明,来和我们共同聊一聊大家关心关注的一些问题。具体内容戳视频观看(建议 WiFi 下观看 土豪请随意)↓↓↓草原铁路 · 安全理念草原铁路 · 诚意推荐综合编辑: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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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头条4小时前政策解读|铁路三供一业移交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
三供一业移交地方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国企(含企业和科研院所)将家属区水、电、暖和物业管理职能从国企剥离,转由社会专业单位实施管理的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操作异常复杂的一项管理工作。
国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作为国有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瘦身健体、精干主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重大举措,在经过4年试点之后全面实施。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我局也全面推开了“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那么具体的政策措施是什么样的呢?处长访谈节目就请来了局土地房产处的副处长杨明,来和我们共同聊一聊大家关心关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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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政办发〔号
发文时间: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88号)精神,加快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意义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部署,是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利于铁路企业减轻负担,精干主业,更好地为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优化社会分工,使&三供一业&规模化、专业化运营;有利于改善职工家属区生活环境,改善民生。各市(地,含绥芬河市、抚远市,下同)政府(行署)要充分认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积极支持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现有政策与地方实际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和省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精神开展分离移交工作,也要结合各市(地)客观实际,因地制宜,妥善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二)市场导向与行政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地方政府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三)属地操作与行业操作相结合。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哈尔滨铁路局。地方政府对供热、供水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实施全过程管理,支持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供电分离移交具体由省电力公司及各市(地)电业局负责组织落实。
  (四)移交与改造相结合。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5号)精神,原则上交接双方先签订分离移交(框架)协议,完成&三供一业&移交后,由接收单位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维修改造(供电分离移交可按照工作惯例完成改造后再办理资产清算移交手续),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设备设施、管网改造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供热、供电等专项规划。哈尔滨铁路局及时落实&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管网改造等分离移交资金,并归集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部分。
  (五)单项移交与打捆移交相结合。接收单位原则上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鉴于物业管理移交难度最大,从有利于整体推进出发,根据前期工作经验,支持接收单位将物业管理与供热、供水打捆接收。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专业企业跨地区接收铁路企业&三供一业&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2018年底前,完成黑龙江省辖区内哈尔滨铁路局管辖的全部职工家属区供热、供水、供电和物业管理职能及部分具备移交条件的生产办公房屋供水、供热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当地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标准等相关政策制定出台工作。
  (二)日前,完成哈尔滨铁路局在市级以上城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框架协议签订工作。
  (三)日前,完成哈尔滨铁路局在黑龙江省内所有市(地)、县(市、区)、乡镇全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签订工作。
  (四)日前,完成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所有&三供一业&设备设施改造和分离移交工作。
  具体完成时间由各市(地)根据本地情况在最后期限内自行决定。
  四、职责分工
  (一)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推动工作,代表省政府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二)省发改委、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市(地)利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促进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协调落实当地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接收单位,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三供一业&接收改造方案,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办理移交改造过程中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四)省电力公司负责哈尔滨铁路局供电分离移交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地)电业局按时完成改造接收工作任务。
  (五)哈尔滨铁路局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接收单位沟通对接,介绍情况,完整提供家属区图纸、档案等基础资料;积极落实分离移交资金,及时拨付移交改造费用;密切配合有关单位进行改造施工;及时依法办理&三供一业&相关资产、土地等划转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工作部署的组成部分,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必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单位、确定牵头部门、责任人和联络人员,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哈尔滨铁路局及所属单位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推进相关工作。
  (三)积极落实资金。按照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50%,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45%,哈尔滨铁路局承担5%。交接双方按照地方相关标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并经地方政府同意,哈尔滨铁路局及时申请和筹集分离移交资金,按规定时限拨付到位,保障资金投入。对于具备棚改条件的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移交要与棚改有机结合。为保证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哈尔滨铁路局与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建立资金共管机制。
  (四)妥善安置职工。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上按照市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标准接收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和不愿到接收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哈尔滨铁路局妥善安置。
  (五)加强沟通协商。哈尔滨铁路局及所属单位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六)建立协调机制。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交接双方要开拓思路,及时协调解决。需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市级层面由分管副市长、副专员或政府(行署)秘书长协调解决,省级层面由省国资委协调有关单位妥善解决,需要时向分管副省长汇报。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电力公司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国资委,重大问题随时报送。 (七)依法合规操作。哈尔滨铁路局和接收单位要规范移交程序,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45号、财资〔2016〕35号和黑政办发〔2016〕8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分离移交资金、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等。接收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离移交涉及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接收单位为其他企业的,涉及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接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责任编辑:
政府信息公开 | 黑龙江政务 | 微信号:hlj-zw铁路、烟草、邮政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办法
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
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财资[2016]3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及除国资委监管企业外其他中央部门所属(监管)企业,具体范围包括原政策性破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部门负责指导所属(监管)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所属(监管)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所属(监管)企业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公司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接受财政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补助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 补助范围是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九条 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签署框架协议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
  第十条 中央部门所属(监管)企业2016年应当于8月底前向中央部门报送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以后年度每年于2月底前报送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核汇总所属企业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后,形成本公司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至财政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申请补助金额、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等材料。
  (二)相关企业属于原政策性破产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二条 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随同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一并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协议、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二)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对所属(监管)企业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2016年9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以后年度每年于3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同时报送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3)、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4)、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见附表5)。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分别核定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并按照以下标准预拨和清算:
  (一)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按应补助金额的全额预拨。
  (二)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框架协议的,按不超过应补助金额的90%预拨。
  (三)对完成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项目据实清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中央部门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底前,逾期未提交的,财政部将单独或会同中央部门进行清算审核。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适时单独或会同中央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年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
  2.年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3.年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
  4.年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
  5.年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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