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币兑换实物违法吗游戏机放几台算违法吗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具有退币功能游戏机可按开设赌场罪定性
南方法治报数字报 电子版
& & & & & & & & & & & & & & & &
&&&&&&&&&&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具有退币功能游戏机可按开设赌场罪定性
2012年1月,被告人罗某怀从广州购买了约30台二手电子游戏机,后又租赁了位于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丰良镇大坝开发区的一间店铺作为场地,并雇佣了被告人罗某佳、罗某涛、罗某宏、钟某兵和吴某玲(女)5人为工作人员,开始经营“欢乐动漫城”。同年9月份,丰顺县公安局派出警力对该动漫城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具有退币赌博功能的各种游戏机共28台及游戏币2100枚,赌资12773元。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罗某怀等6人被逮捕。 点评:本案中,对于被告人罗某怀(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以及对于另外5名被告人罗某佳等(被雇佣者)能否认定为该罪的共犯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被告人罗某怀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其余5名被告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和索要工具费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罗某怀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关键在于辨别其经营的“欢乐动漫城”内的游戏机是否属于赌博机。根据我国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的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可以认定为赌博机。而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怀经营的“欢乐动漫城”内的游戏机大部分都具有退币等赌博功能,属于赌博机。
因此,被告人罗某怀的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索要工具费”等构成要件,足以认定其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必须有两个人以上共同故意;二是必须有共同的行为。本案的另外5名被告人罗某佳等系被告人罗某怀雇佣的工作人员,他们明知其行为的性质是在赌场为赌博服务,仍然参与其中,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客观上的辅助行为,符合上述共同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可以视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虽然表面上罗某佳等5名被告人没有参与赌场的利润分配,但是实际上他们的劳务报酬也应当视为赌场利润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而罗某佳等5名被告人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欢乐动漫城”的费用结算、兑退换游戏币等工作,为赌场经营起到辅助的作用,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谢碧娟)
来源:南方法治报,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平安南粤网()
第12版:法律服务
--本版新闻--
CopyRight (C) 2009. GDPSD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开游戏机厅违法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