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家庭特别扶助职工在那申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理流程
         责任编辑:汾河镇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二)扶助标准。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三)具体解释。1.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2.夫妻中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3.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可纳入扶助范围。4.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一方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方还未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纳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纳入。未生育方享受奖励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奖励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再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5.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个人申报及变更退出时间。届时青莲镇计生办将组织专门人员到各村(社区)进行办理。(四)所需资料:一、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二、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三、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等。四、其它相关证明。1.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2.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3.农转城有效证件(如公安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五、银行账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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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办理
行政职权目录
  发布于: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办理事项内容信息表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办理
行政职权事项B
街道镇直属部门实施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通知》(津政办发〔号)
3、《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
(部门名称)
天穆镇人民镇政府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2、身份证;3、户口本;4、独生子女证;5、结婚证;6、村(居)委会证明;7、如果是病残,需提供三级以上残疾证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天穆镇计生办
天穆镇计生办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常见问题解答
在线办理链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办理事项权力运行流程图
2、岗位说明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15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提出审查意见
          
版权所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津市北辰区政府办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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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ICP备号
(建议使用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
来源:宜昌市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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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扶助标准  
&&&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35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村(居)委会和乡(镇)府(街道)初审&&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市、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关于&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一般应在日以后出生,且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夫妻一方在日以前出生或双方都在日以前出生,确实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还符合特别扶助其他条件的,可作为扶助对象进行确认;
  3、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49周岁。
  4、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一)关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生育政策分别进行界定:
  1、日以前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不作要求;2、日至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按鄂革[号文件执行;
  3、日至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4、日至今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5、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生育政策适用。我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五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生育政策适用遵循以下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计划生育单行条例之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了计划生育单行条例之后,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育政策执行。但能否纳入特别扶助范围,还要看其是否符合其他相关条件。
  6、符合条件的替补性生育为合法生育。即夫妻上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该夫妻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该夫妻下一次生育为替补性生育,替补性生育为合法生育。
  (二)关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界定
  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认定为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相互承担着抚养和赡养义务,且得到周围群众认可;
  (2)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
  (3)送养人和收养人订立了送养收养关系书面协议;
  (4)被收养人在收养人家庭中分得承包土地、山林、水面等。
  2、日以后,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办理《收养证》的,为合法收养。
  3、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三)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数量的认定
  1、以本人实际生育、合法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都应纳入。
  2、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未生育过的一方也应纳入。
  3、将子女送他人收养,送养的子女现存活的,计算送养人本人子女数。
  4、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四)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认定
  1、夫妻女方在49周岁以前只存活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女方在49周岁以前只存活一个子女,未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并经乡镇以上政府或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残疾人伤病残等次由县级中国残联组织鉴定,市(州)残联审核。
  4、伤残军人、工伤致残等残疾人员的认定,也须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其他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2、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按月计算,一年一发放。
  3、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4、特别扶助对象死亡或户口迁移到省外,应从其死亡或户口迁到省外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5、独生子女生育子女后伤残或死亡的,不影响其认定。
  6、政策口径不清,个别不好认定的个案,由省人口计生委作出解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办理--江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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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办理
 来源:中国江安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奖扶”)基本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已婚农民,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并且没有违反各个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扶”)基本条件
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为“特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个人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本人于达到规定年龄的上一年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自愿向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或计生办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申报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四、应提交的资料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各1张。
(二)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或其它婚姻证明材料。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相片3张。
(五)有婚姻变动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张。
(六)本人系独生子女父母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无证,还需乡镇(街道) 计生办出具未违法生育子女的相关证明。
(七)“特扶”申报对象需提供: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三级以上(含三级)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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