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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怎么转住宅用地或是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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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16:12:2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5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日起至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
工商银行:全面推广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作者: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08:12:00【大小:+ -】【打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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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底部渐明 悲观预期或修正 能源消费“紧箍” 修正增长模式 中证视点:再降存准率箭在弦上 “白送”的房子 钢贸商的物流梦   中国工商银行3日表示,今年将在国内小微企业较集中地区,全面推广名为“小额便利贷”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服务。
  据工行有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8月,工行在广东地区实行“小额便利贷”业务试点,受到当地小微企业欢迎。截至2011年底,已向广东地区近3200户小微企业发放“小额便利贷”,贷款余额37.8亿元,平均向每户企业提供了约120万元的贷款支持,缓解了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促进了小微企业的转型升级。
  与传统上依托担保抵押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同,“小额便利贷”主要依据企业及其业主的信用状况办理,无须提供抵押或其他担保,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可在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放贷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达7个月,非常契合小微企业“短、频、急”的融资需求特点。同时,这项业务也为小微企业节省了抵押担保环节的费用。
农行:确保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1000亿元
中国农业银行2日表示,已出台了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12项措施,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全年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1000亿元。
农行表示,将增加年度信贷投放,努力满足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在已全面完成年初制定的小企业信贷投放计划的基础上,继续增加信贷投入,确保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1000亿元;与此同时,规范利率管理,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新出台的措施显示,农行下一步将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从事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品牌优势突出、拥有核心技术和自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业绩优良的出口导向型企业。
新措施提出,要提前做好明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安排,确保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对小、微企业免收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费等;贷款时不强行推销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
农行小企业金融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解决小型和微型企业在融资中面临的担保难题,农行将加大推广小型和微型企业“简式贷”等农业银行特色金融产品,积极推广产业链、供应链、物流链等贸易融资产品;推出知识产权质押等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担保融资产品,完善多户联保、网络联保等担保模式,规范和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另外,农行将继续增加小、微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规模,支持其通过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多种渠道融资;辅导符合条件的成长性、创新型小、微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并充分发挥金融租赁、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
新措施提出,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于民间借贷、炒股、炒楼等高危行为。禁止各经营机构向非法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严禁员工参与民间借贷。
农行承诺,对产品有市场、有需求、前景好,经营管理规范,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出现暂时性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压贷、不抽资,全力维持企业资金链安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但对资金链已断裂、风险已显现的小、微企业,农行将采取积极稳妥的政策,防止风险扩散形成系统性风险。
截至9月末,农行共为6.7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其中小企业4.3万户,中小企业信贷客户数已占全行法人信贷客户数的92%;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超过2.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600多亿元,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超过5400亿元,比年初增加850亿元,小企业贷款增速比全行贷款增速高8个百分点。(记者 吴雨、刘琳)
工信部:将推动银行金融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
日11:30人民网我要评论(1) 字号:T|T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马丽) 工信部昨天在京召开“2012年全国工业与信息化工作会议”,表示2012年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会议表示,工信部在2012年将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以支持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1)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抓好已出台各项财税、金融政策落实。推动出台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组织实施企业减负专项行动。
(2)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开展我部与工、农、中、建、交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和税收政策的作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继续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3)引导中小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和创新能力建设、创办小企业、管理提升等计划。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4)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培育一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推动建设产业集群、中小企业集聚区以及重点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资质认定、购买服务和资金补助,鼓励和引导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制度。
(5)推进中德中小企业合作示范区建设,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与资金,到境外开展投资并购。
银监会发布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
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17:28:06 来源: 银监会 有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银监会发布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继续强化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又称“银十条”)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等基础上,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第一条目标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募集资金的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
――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规范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支持对象,通过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将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能力,对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2011年8月末,全国小企业贷款投放继续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0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3%,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8.4%。小企业贷款余额较去年同期增长25.1%,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8.7个百分点;较年初增加1174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量多237亿元,已连续三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同时,以微型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稳步增长。截至2011年8月末,全国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4.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1.2%。个人经营性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也持续提升,从去年末的7.8%上升到今年8月末的8.8%。综合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来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余额已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7.2%。
(本文来源: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
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5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对于设立“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七、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八、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九、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十、积极推动多元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协调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商业银行同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基金的科学有序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本通知所指小企业,暂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全文废止]的小企业定义为准,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企业划型标准修改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 最新标准――工信部联企业[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问题和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银监会。&
国家连续三年免征小微企业22项收费
17:47 国家发改委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日至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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