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阳核电厂址项目厂址区域保护工作的通

衡阳市10名政府部门负责人通过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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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邓润青)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亿龙出席会议并讲话。受李亿龙委托,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宏治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受市长周海兵委托,副市长段志刚向会议提出关于晏华衡等职务任免的议案,对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作了介绍,并就任职理由作了说明。10名拟任人员分别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表态发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工业振兴、预算执行、工伤保险、建筑质量安全、校车安全、依法治水、扩大内需、科技投入、安全监管等群众关心的热点进行询问,拟任人员现场作答。会前,拟任人员还参加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经过认真审议和电子表决,会议通过了对10名政府部门负责人的任命。会议还通过了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名单。会上,李亿龙向新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提出创新审查方式、提高审查质量,提高思想认识、适度提前监督和修改《衡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建议和意见。为适应监督形势、增强监督效果,市人大内司委对2010年通过的《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会议原则通过了修订后的《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办法》。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城区规划2013年实施情况和2014年计划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监管、项目服务上做了大量的工作,较好地执行了2013年规划实施计划,2014年年度规划科学合理。
  李亿龙强调,城市规划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城市的品位、影响老百姓的生活、影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解决衡阳城市规划体系不完备的问题,千方百计做好远景规划、总体规划和区域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做好总体规划与专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匹配,力争两年内完善好城市规划体系;要解决镇(乡)、村规划空白的问题,用5-10年时间完成全市镇以上的规划,同时制定规划的规划,督促相关部门按期完成其他各个层面的规划制定任务;要解决执行规划缺乏刚性的问题,严格规划监管,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丽华、李慧星、苏营、王旭明、康强、周晓云,秘书长伍清明出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朱玉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开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平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及10名市人大代表。
  当好决策执行者,做好部门服务员
  衡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晏华衡
  个人简历:晏华衡,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湖南新化人,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主要工作经历:1977年7月至1978年12月衡阳县大安公社茶场下放知青;96年11月在衡阳冶金总厂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先后任衡阳冶金总厂劳动服务公司团委书记、芬芳化工厂副厂长、厂长、附属工厂厂长、党支部书记;(期间1983年9月至1986年8月衡阳冶金职工大学机械制造专业大专班学员,1985年7月至1987年9月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大专班学员,1993年9月至1995年8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班学员));1996年11月至2003年9月在衡阳市轻工业总公司工作,先后任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市灯泡厂厂长,总经理、党委书记;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在衡阳市经委工作,先后任衡阳市经委副主任、工交工委委员,兼任轻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2007年6月至2013年7月衡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党组成员;2013年7月起任衡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党组副书记。
  就职感言:我将坚决当好决策的执行者,强化超前意识,围绕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工作,前瞻性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督查督办、跟踪反馈和调查调研;要坚决当好部门的服务员,发挥政府办联系上下的桥梁作用和协调各方的纽带作用,密切与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沟通联系,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意图,广泛收集工作动态和社情民意;要坚决当好群众的贴心人,当好廉政的带头人。
  以创新思维、务实举措服务工业
  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欧杏
  个人简历:欧杏,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湖南衡阳县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湖南农业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职称。主要工作经历:1986年9月至1989年6月湖南工业大学会计专业学生;1989年8月至2001年1月先后在市化轻总公司、市物资配套供应总公司、市物资经营总公司、市物资产业集团工作;2001年2月至2011年5月先后任衡阳市发改委农经科科长、外经科科长、投资科科长,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副主任;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党组成员;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衡阳市志办党组书记(兼)、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党组成员;2013年7月起任衡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党组成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
  就职感言:面对新岗位、新任务、新要求,我将继续坚持把学习作为立身之本、工作之职。经信委作为谋划工业、服务工业的综合经济部门,责任重大,我一定倍加珍惜经信委这个为全市工业经济助力、服务的重要平台,紧紧瞄准&提升新标杆、打造升级版、建设工业重镇&的总目标,围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强基固本、争先创优&的工作思路,以开阔的视野、创新的思维、务实的举措,推动衡阳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勤奋、创新与自律,开创财政工作新局面
  衡阳市财政局局长:刘诗真
  个人简历:刘诗真,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衡南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本科学历。主要工作经历:1988年9月至1991年7月零陵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学生;1991年7月至1993年4月衡南县金竹乡秘书;1993年4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县委政研室工作;1997年12月至2005年6月先后任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任县委政研室主任;2005年6月至2008年9月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期间2005年6月至2008年6月中共鄯善县委副书记(援疆));2008年9月至2013年2月中共衡阳市珠晖区委副书记;2013年2月至2013年4月中共衡阳市珠晖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候选人;2013年4月起任中共衡阳市珠晖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就职感言:组织的信任、人民的关爱,让我深深感到了一份沉甸的责任。我将坚持&勤奋&、&创新&和&自律&。我将勤于学习,勤于思考,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特别是要加强财政专业知识的学习,使自己成为财政工作的行家里手。要敢于尝试,敢于改革,敢于创新,进一步深化预算公开、预算绩效管理、财政支出等方面的改革,加大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运行,开创财政工作新局面。
  做好民生服务工作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彭幼平
  个人简介:彭幼平,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湖南湘乡人,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本科学历。1981年10月至1989年1月在海军南航担任战士、干部;1989年1月至1994年10月衡阳市城南区劳动人事局干事、副局长;1994年10月至2001年4月先后任衡阳市城南区先锋街道办事处主任、白沙洲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城南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白沙洲街道党委书记;2001年4月至2002年9月先后任中共衡阳市城南区委常委、组织部长,雁峰区委常委、组织部长;2002年9月至2008年5月中共衡阳市雁峰区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衡阳市旅游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09年9月起任衡阳市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
  就职感言:人社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事事涉及民生,件件关乎民利,不能马虎、不能含糊、不能大意。我一定认真履职、扎实做事,以改革为统揽,围绕中心、服务民生,统筹兼顾抓重点、集中力量抓难点、开拓思路抓亮点,推动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更加有力、人事管理更加规范、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突出城建主线,绷紧质量红线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宁资理
  个人简历:宁资理,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湖南衡南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主要工作经历:1983年9月至1986年7月湖南省建筑学校工民建专业学生;00年8月耒阳市建筑设计室干事、耒阳市建筑设计院副院长、院长;2000年8月至2005年12月衡阳市建筑设计院院长;2005年12月至2010年12月衡阳市建设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10年12月起任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就职感言:担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对我来说是一种新的挑战。我将做好合理定位,当好参谋者,做好组织者,做好服务者;我将忠实履职,在工作中突出&一条主线&,带领全局继续担当起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维护管理和改造;时刻绷紧质量安全这条&红线&;守住廉洁从政这条底线。充分发挥班子集体作用,努力打造一支能共事、想干事、干成事、不出事,有强大执行力的建设队伍。
  构建绿色安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罗光耀
  个人简介:罗光耀,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自考本科学历。主要工作经历:1984年9月至1987年8月湖南建材专科学校工业自动化专业学生;1987年8月至1995年2月先后在衡阳市交警支队车管科、机动车检测站、车管科牌证股工作;1995年2月至2001年4月先后任衡阳市城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副局长(正科);2001年4月至2006年3月先后任衡阳市公安局国内安全支队政委(副处),支队长、党总支书记;2006年3月至2010年4月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2010年4月起任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
  就职感言:工作岗位的调整对我来说是新的课题,我将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坚持以服务衡阳交通运输发展为己任,以交通运输项目为抓手,以改善服务民生为主要着力点,突出打造人民满意公交,切实提高运输市场监管,加快构建便捷、高效、绿色、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美丽衡阳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五个着力&推动水利事业发展
  衡阳市水利局局长:岳健
  个人简历:岳健,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衡东人,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主要工作经历:1978年10月至1981年10月衡阳地区卫生学校医士专业学生;1981年10月至1988年10月衡阳市卫生局干部、衡阳市爱卫办干部;1988年10月至2000年12月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四科干事、副科级秘书、副科长、正科级秘书、科长;2000年12月至2001年11月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2001年11月至2006年10月衡阳市移民局局长;2006年10月起任衡阳市移民局局长、党组书记(机构升格正处)。
  就职感言:水利事业涉及千家万户,我将坚持&依法管水、项目强水、改革兴水、生态治水&的思路,把责任扛在肩上,把群众放在心上,把工作落到实处。我将切实做到&五个着力&,坚持勤学多思,着力提升履职能力;坚持恪尽职守,着力推进全市水利事业发展,加强水资源管理与巡查执法,加大项目储备包装力度,全力抓好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坚持精诚团结,着力打造高效队伍;接受监督,着力落实依法行政;坚守底线,着力加强廉政建设。
  重抓招商引资提升衡阳经济外向度
  衡阳市商务局(招商合作局)局长:黄建军
  个人简介:黄建军,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湖南衡阳县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衡阳市教师进修学院在职大专学历。主要工作经历:1981年9月至1983年8月湖南第三师范学校学生;1983年8月至1990年9月衡阳县三中、四中、一中教师;1990年10月至1996年3月在共青团衡阳县委工作,先后任共青团衡阳县委宣传部长、组织部长;1996年3月至2001年4月衡阳市外事侨务办外事科主任科员、科长;2001年4月至2010年6月先后任衡阳市外事侨务办副主任、党组成员,主任、党组书记;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衡阳市外事侨务办(港澳事务办)主任、党组书记;2013年6月起任衡阳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党组书记。
  就职感言:商务工作对我来说是新的舞台、新的起点、新的挑战。我将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敢抓敢拼的精神、为民务实的理念,充分发挥商务职能,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全力对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加大综合保税区项目的招商引资,提升无水港、公路口岸等开放平台运行效益,增强衡阳商务吸引力和竞争力,大力提升衡阳经济的外向度。
  以&科技兴市&打造衡阳经济&升级版&
  衡阳市科学技术局局长:罗春耀
  个人简介:罗春耀,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衡东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湖南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学历。主要工作经历:1981年8月至1984年5月先后在衡东县团委、衡东县大桥乡工作;1984年5月至1993年11月在共青团衡阳市委工作,先后任共青团衡阳市委工农青年部副部长、青农部部长、组织部部长;1993年11月至2013年12月在市财政局工作,先后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财政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衡阳市农开办党组书记(兼)、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2013年12月起任衡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排第一,保留正处实职待遇)。
  就职感言:我将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以&科技兴市&为己任,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认真贯彻科技工作法规政策,大力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高新产业发展,加速科技向生产力转变,为打造衡阳经济&升级版&、全面建成小康衡阳贡献力量。
  让安全生产没有黄灯
  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胡小刚
  个人简介:胡小刚,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湖南衡阳县人,1996年10月参加工作,199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本科学历。
  主要工作经历:1992年9月至1996年6月空军长沙航空工程学校电子技术专业中专班学生;1996年10月至1998年4月衡阳县房地局干部;1998年4月至2001年5月先后任衡阳县演陂镇演陂责任区副主任、主任,2001年5月至2003年1月先后任衡阳县樟树乡武装部长、组织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2003年1月至2006年1月衡阳县曲兰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衡阳县潮江乡党委书记;2007年11月至2011年7月衡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中共衡阳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2012年9月起任中共衡阳县委副书记。
  就职感言: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事关党和政府形象,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扛在肩上、顶在头上、记在心上,落实在工作中,让安全生产只有红灯或者绿灯,没有黄灯,没有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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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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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政办函[2008] 88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衡阳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衡阳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第三条& 乡(镇)政府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具体包括各级公立医院、企业医院、民营医院;各类公办学校、私立学校;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金融、旅游、住房、食品、药品、农资、医保、社会保障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1)单位介绍类。各个单位的职权范围、合法授权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和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行为准则以及便民服务电话等。
(2)政策规章类。对中央和各级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行业性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
(3)服务指南类。办事承诺、办理条件及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和各种服务事项等。&&& (4)收费处罚类。有收费和处罚职能单位的收费及处罚项目明细表、依据的条款细则规定、收费及处罚的标准和收缴方法等。
(5)监督投诉类。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的号码等。
(6)突发应急类。本单位负责收集掌握的应急信息和工作方案等。
(7)涉民决策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物价调整等敏感性问题。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执行。
第六条& 除第一、二、三、四条所列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也要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需要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县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县保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构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4.政府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政府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6.第1、2项内所指县保密部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上级保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以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政府公报;
2.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3.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
4.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
5.新闻发布会;
6.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
7.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第九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1.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3.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衡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条例》,规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形成部门、分管领导、行政机关首长逐级负责,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同级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级国家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2.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3.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4.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5.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6.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2.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3.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按前条的规定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由政府信息形成部门先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如属于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如不属国家秘密且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开;如不能确定的,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级审查),报本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的义务,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衡阳县政府公开信息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报送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年报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每年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及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目录》、《公报》、《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报送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电子文本,不能报送的或未能形成电子文本的公文或信息,应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报送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文件格式。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第八条 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级报送单位对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报送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十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报送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对网上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经审查符合要求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交接记录,双方可自行上网打印交接单。
第十一条 各级报送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政务公开办公室说明政府公开信息的报送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报送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定期对报送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报送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政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
衡阳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前款所称的职责,包括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使的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尚不具备设立政府网站条件的,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县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县政府公报免费发放到所属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并在县级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或者本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2.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工作,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衡阳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政府信息义务人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2.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3.救济途径;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2.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建议;
3.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4.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互联网申请、当面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在衡阳县人民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提交至受理机构或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邮件主题上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请的,都应填写申请表并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予以公开;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或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通过当面申请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2.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3.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衡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承办,从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等(具体见附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 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由考评小组确定考评对象,可开展实地检查,或通过县政府网站抽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评议,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征集意见,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扣分,计入定期考评成绩,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组织定期考评,并根据不定期考评和政府网站评比结果等情况,经考评小组综合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县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在接到考评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县监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九条 考评对象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不按规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7.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
第十一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衡阳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举报 。
第三条&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县纪检监察机关,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程序:
1、举报受理机关凡接到群众通过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的举报,要认真填写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被反映服务单位或服务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2、举报受理机关要将举报内容记录详细、准确,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证人、证据及重要情节要记载全面。
&3、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将答复处理意见及姓名写在记录簿上以备查。
&4、重大问题要及时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按领导批办意见认真组织查处;一般问题,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纪检监察机关,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将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
衡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定标准
备注:1、单项考评内容扣分之和不超过总分,扣完为止。
&&&&& 2、同1个问题只在1处扣分,不重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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