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按揭房产过户,一子女未成年在读书,一房子正在按揭中,最好怎么协议离婚按揭房产过户

【已解决】
母亲残疾,弟弟读书未成年,父亲不抚养家人同时要求离婚,如何处理?恳请法律人士解答
父母45左右。结婚25年,父亲酗酒,常打骂子女。长期在外打工。一两个月回一次家。现父亲不愿负担母亲和子女生活,并将母亲残疾人低保扣留,同时提出离婚。母亲03年因脑瘤手术失明失去劳动能力,长期一人在家,生活起居能自理,09年开始在家做计件临工,每月200元,勉强自保。家中有一儿一女,儿子17在校上高二,费用现由父亲负担;女儿24,从03年1月(16周岁)开始在外省独立工作至06年8月。06年9月开始在大学就读。今年大四马上毕业。父母积蓄一两万,都在父亲穿缉扁垦壮旧憋驯铂沫手中,在乡下有两套房子,一套小平房(母亲嫁过去之前属于父亲的。父母婚后共同居住了十几年直到后来盖新房),一套两层楼的毛坯房(02年开始建的,二楼以上为女儿工作后汇款出资,05年开始建的。现一家四口居住中)女儿工作积蓄除部分用于大学学费外,其余至少3.8万在工作期间汇给了父亲(没有收据、汇款单等书面证明)。用于偿还母亲手术费及家中盖二层新楼的债务。其中盖房2万。手术费用2万左右,其中1.8万为女儿汇给父亲偿还的。剩余3千债务。父亲有钱但就是一直都不还。女儿无奈09年又直接归还亲戚(债权人)1千,目前还有2千未还。女儿大学学费及生活费由女儿工作期间剩余积蓄及大学勤工俭学赚得,同时有向朋友借钱,现有2万的债务。大学期间父亲仅资助过3千元生活费,尚未偿还。以下问题,恳请法律人士帮忙解答:1 母亲失明,做临工仅能维持日常生活。儿子17岁在读高二。父亲不负担母子。
母亲不同意,父亲是不是就不能离婚。2 父亲不负担母亲生活及儿子生活费及学费,扣留母亲残疾人低保,是否构成遗弃罪。
如果要提出诉讼,是以母亲名义提出,还是儿子。女儿是否也可以提出诉讼。
父亲打骂子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需要提供那些证据或证物3 如果离婚,儿子17岁是否可以自由选择随母亲生活的权利
女儿已成年,也可以自由选择随母亲生活对吧4 离婚后父亲是不是有义务负担儿子的高中学费及生活。
因为母亲无力负担,父亲需负担一半,还是全部?
是负担至18岁周岁,还是负担至高中毕业。5 夫妻财产按照主要是房子如何分配。
一层的老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双方财产。
新的二层楼,一楼为父母出资建的。二楼以上为女儿独立工作后出资建的,
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女儿是否能参与此房分配。由于女儿出资为直接汇给父亲,目前无法提供汇款单或收据,是否有其他有效证明方式可以证明女儿出资。6 母亲是03年女儿未成年时动的手术,手术费用是否只是父母双方的债务。女儿16周岁开始在外省独立工作的钱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父亲是否有义务支付手术债务的一半。目前此债务均为女儿支付,父亲是否有义务将其应付的一半债务归还女儿。7 由于父亲拒绝负担残疾母亲及儿子,同时要求离婚。在有钱的情况下,不愿意偿还母亲手术的债务。女儿无奈只能还款。法院判决分割财产时是否会少分给父亲。8 现在是想,如果父亲一定要离。女儿儿子想与母亲一起分得二层新房子,旧房子给父亲。能否实现。9 以后父亲养老或疾病是不是还要女儿与儿子赡养。
如果母亲同意离婚,母亲和儿子不要父亲负担。子女与父亲签订书面协议以后子女不负担父亲,是否可行。是不是得不到法律支持以上分析,最好能提供法律条文依据非常感谢
【最佳答案】
  1、按婚姻法规定,你母残疾,你父对其扶养义务。而且你父母的情况,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律要件,若你母不同意离,法院不会判离。  2 母残,儿子未成年,父亲不负担母亲生活及儿子生活费及学费,扣留母亲残疾人低保,按刑法第183条规定构成遗弃罪,并触犯婚姻法第44条。  如果要提出诉讼,因你母亲是完成行为人,按婚姻法规定,应以母亲名义提出。  父亲打骂子女,按婚姻法43穿缉扁垦壮旧憋驯铂沫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构成家庭暴力,需要提供邻居或知情人的书面证言,录音也可作为证据。  3 如果离婚,儿子17岁完全可以自由选择随母亲生活的权利,成年女儿当然更可以。  4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你父亲不但要负担儿子18岁之前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还要继续承担你母的扶养义务。  负担多少,如果协议,则由法院判决。正常情况下,会判决由他全部负担。  5 夫妻财产按照主要是房子如何分配。  如无有力证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你父提出离婚,可以通过诉讼,把他变为离婚的过错方,依40条、42条及第5章的有关规定,不分或少分财产  6 母亲是03年女儿未成年时动的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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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答案】
1.女方不同意,协议离婚肯定不行了。如果男方非要离,去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就你提供的资料来看,父亲的行为恐怕不构成遗弃罪。非要提起遗弃罪刑事自诉,被遗弃人是母亲。因为你提到“儿子17在校穿缉扁垦壮旧憋驯铂沫上高二,费用现由父亲负担”;而女儿独立生活已8年,就算当年父亲的不管不问构成遗弃罪的话也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自诉人可以是被遗弃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所以母亲、子女都可以起诉。要注意,刑事自诉需要自备充足的证据,因为法院没有侦查权,不会去侦查的。个人不建议你们提起遗弃罪刑事自诉。 父亲打骂子女构成家庭暴力,证据可以使多样的,比如被殴打后留下的伤痕照片、医院病历、邻居的证言等等。3.女儿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不存在归谁抚养的问题,随谁生活随她愿意。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同时考虑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你提供的情况,父亲不愿意抚养子女,且经常打骂子女,儿子......
02-25 04:09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按语:父母婚姻解体对子女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不少父母在离婚时出于对子女的愧疚之情和对子女今后利益的保护加之对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会约定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由于离婚协议毕竟是涉及身份关系并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协议,所以能否简单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是一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以本人曾经代理的这起案件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藤某与张某于1999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张小某,2010年7月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登记在藤某名下的房屋归婚生子张小某所有,藤某应于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离婚后,藤某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随后,张某以藤某为被告请求依法分割房屋,理由是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之任意撤销权之规定,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该协议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第一,也是最根本的一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的,作为父母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并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第二,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而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构成对子女的赠与,也因为在特定时间(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家庭解体)和父母子女之间的特定关系也不应简单套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
&&&&第三,既然经公证的财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那么赋予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不可撤销的效力,将父母双方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止步于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之前,才是正当的和合理的。也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信赖而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则的必然要求。
&&&&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父母将一方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子女所有,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不应当撤销。根据《婚姻法》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当一方没有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另一方应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请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应以一方违约为由请求撤销协议分割房屋,从而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公示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而在男女一方或双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情形下,并不涉及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故在一方违约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在没有法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作为监护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附相关案例:&&1、
浙江宁海法院:父母离婚允诺赠房&未过户遭起诉
&&&&&&&&&&&&&&&&&&&&&&&&&&&&&&&&&日&东南商报&&&&&&&
&&&&&&&&&&&&&&&&&&&&http://nb./csjj/detail_/.shtml
&&&&今年4月,陈先生和妻子离婚,双方约定将一套共同房产赠给女儿,但一直没办过户手续。今年9月,刚满18周岁的女儿,将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配合过户。12月2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了这个案子。
&&&&父亲一直不肯办过户手续
&&&&争议的房子登记在父亲陈先生名下。今年4月,陈先生和妻子离了婚,在离婚协议里,双方约定,将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女儿小陈。协议虽然约定了,但过户手续却一直没有办。
&&&&“我几次跟爸爸提这事,他都不配合。”小陈说,她担心父亲会把房子拿去抵押贷款。
&&&&女儿一纸诉状告了父母
&&&&小陈目前正在读书,父母离婚时,她尚未成年。今年9月,刚年满18岁的小陈就将父母双方告上法庭。
&&&&10月,宁海法院安排开庭。得知女儿起诉了自己,陈先生很有些想不开,“她竟然告了我,这还像父女吗?一点亲情都没有,干脆一刀两断!”
&&&&开庭当天,一家人都没有请律师。18岁的小陈独自前来。父女俩见了面,陈先生面色铁青。
&&&&开庭前,法官先组织庭前调解,陈先生一直说“不参加庭审了”,法官把父女俩分开,劝了又劝,陈先生情绪才稍微平息下来。
&&&&法庭上父女二人针锋相对
&&&&调解未果,只得开庭。小陈拿出父母离婚时的调解书,称父亲应该履行协议内容。
&&&“既然都答应给我了,为什么不肯过户呢?”小陈说。
&&&“说了给你,肯定留给你的,为什么这么着急?”陈先生说,他原本打算等小陈独立工作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小陈的爷爷奶奶现在还住在这套房子。为此,陈先生还提出一个条件:如果小陈一定要过户,那要先解决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
&&&&小陈反驳认为,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与房子过户没有关系,而且房子过户后,爷爷奶奶仍然可以住在里面。
&&&&和陈先生的激烈态度形成对比的是,母亲不仅同意协助女儿过户,甚至愿意承担过户的所有费用。
&&&&■法官判决
&&&&主审法官说,虽然《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不适用《合同法》,因此,陈先生不得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承诺。
&&&&12月2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在10日内协助小陈办理
&&&&相关案例2、重庆渝中区法院:父亲离婚时承诺买房不兑现&4岁女状告索要30万
&&&&&&&&&&&&&&&&&&&&&&&&&&日&重庆晚报 罗彬&
&&&&&&&&&&&&/life//3434673.shtml
  夫妻离婚时,丈夫承诺出30万元给4岁女儿购房。离婚半年,女儿就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兑现承诺。昨天,重庆晚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在10月下旬判决,父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天内,支付30万元给女儿。因女儿尚小,此款由其母亲代管。&
&&&&离婚协议明确父亲承诺
  承办法官称,小欢是郭江的女儿,今年才4岁。因为感情原因,小欢父母在2010年10月协议离婚,这个官司就是因为这份离婚协议惹出来的。小欢的母亲张珠为小欢聘请了律师,小欢诉称,父母协议离婚时,父亲在书面协议中白纸黑字明确承诺,“出资30万元购置房屋一套,产权归女儿小欢所有。张珠在代养女儿期间暂时居住,等女儿年满18周岁后自行处理该房产”。父母离婚后,母亲多次联系购买房屋事宜,但父亲均拒绝履行承诺,不支付购房款。因她和母亲住在30平方米的旧房里,居住条件困难,所以起诉要求父亲支付30万元房款,并由她母亲代收。
  父亲认为属赠与可反悔
  昨天,郭江的代理人、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政称,在郭江和妻子离婚时,双方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对这30万元购房款的性质,他们认为是属于对女儿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在赠与实现以前,郭是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的。袁政律师还称,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这笔款的具体支付时间。何况30万元毕竟不是小数,郭也没有正当职业,必须要等条件具备时才能实现。待郭有能力后支付,也不违背协议约定。同时,他们还担心,小欢的妈妈拿到这笔钱后挪作他用。
  法院判决90天内支付
  承办法官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郭江和前妻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的。
  对于郭江承诺出资30万元给女儿购房的性质,承办法官认为,该约定不能视为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离婚时财产怎么分的一个条件。不能将该约定独立看待。所以应该履行协议。法官称,因协议中未对履约具体时间进行约定,小欢作为受益人,可随时要求其父亲履行,但要给郭江必要的准备时间。法院经过讨论后,酌情确定这个准备时间为3个月,并直接支付。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罗彬&实习生&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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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4836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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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111423
19991111201111148360120201112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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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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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
目前,不少人在购房时出于种种考虑,把未成年子女作为产权共有人,或者直接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其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需要引起购房者的关注。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或者将子女列为房屋共同共有人,这是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也是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中,对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向来是一体看待,并不严格区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会出于种种的考虑,会在房屋上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名字,还有一些较为富裕的父母,趁着手头有富余资金的时候,赶紧为未成年子女添置将来生活必要财产,将房屋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是,一旦父母因离婚发生纠纷而需要分割财产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很有可能会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我们从法律关系上去分析,发现这里存在的是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单独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财产如何处理?第二个问题是子女被列为房屋共有人时如何处理?
  一、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对于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的情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操作上也遵循不同的法律依据。律师认为,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种种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这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的规定是有差别的。原因在于子女未成年时其行为的意思表示都是由其监护人确认的,有些甚至都不知道购买房屋的事实,而监护人本身就是房屋的出资人,因此,此环节缺少子女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的明确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此处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夫妻以子女名义购房时子女尚未成年,但是房屋分割时子女已经成年,是否可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操作?结合上海法院审判实践认为,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明确的意思表示,应以行为作出之时的意思表示作为考量,而不能进行后推。在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时子女没有能够表达知道是赠与并且明确接收的意见,因此该财产仍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或夫妻一方和子女两人,则该房产的权利人如何认定
  对于这种情况,从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认为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或夫妻一方和子女两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房屋视为这三人共有的财产,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鉴于未成年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能会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房屋中的子女份额如何处理的问题。从上海各法院的审判习惯来看,无论子女是否随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共同生活,其份额都保留在房屋中。当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的财产不能析出,因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得房的父母一方给付子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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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协议房子给未成年子女,需要再签赠与合同并公证吗
提问者采纳
抵押等,并且公证,但是如果要处置房屋,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孩子成年后,比如租赁,上面说明因为子女未成年。必须经过孩子父亲或母亲两人的同意最好请公证处的专业人员写好协议,出售,暂由监护人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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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单写个房子赠予有条件公证更名,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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