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1995年10月1日后可视同社保缴费年限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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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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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改革,将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同时,对于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原标题: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昨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公布,该办法从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改革,将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同时,对于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1 改革涉及哪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省政府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参保,对于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2 养老保险怎么缴?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按月缴纳我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其缴纳标准与企业职工一样。具体如何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3 改革后养老金如何领?新人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 中人中办法改革后,如何领取养老金?据悉,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缴满15年 按月发养老金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举例:比如小杨2015年年初进入机关事业单位,那么,他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日及以前参加工作、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举例:比如小王已经在机关工作了5年,将来他缴纳够15年,那么他的月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全省统一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有关规定执行。老人:养老待遇按原规定执行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还按原规定执行,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由同级财政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中央驻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发放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比如老吴去年1月退休了,那么他的养老待遇还是按照原来的政策发放。4 待遇会调整吗?根据物价变动调整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没有政策转移接续,此次则予以明确,这也有利于劳动者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采取省级统筹制度,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与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最近年年提高一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也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5 还有啥要求?确保全省政策统一在此政策出台前,等地方已经试点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该如何衔接?据介绍,省政府要求妥善处理衔接问题,确保全省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此外,此次我省还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缴8% 个人缴4%与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相对应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职业年金,目前好的企业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企业年金。备受关注的职业年金,此次实施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周艳涛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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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云南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新规
来源: 编辑:中商情报网
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下海”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缴费年限怎么算?日前,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云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就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工作的有关问题联合进行了通知。其中规定: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日前离开原单位,“下海”创业或是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
根据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只要符合条件,像农民工这样流动性较大的群体,也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服务员、传菜员、发行员、助老员等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也能够为自己的未来增加一份保障。
视同缴费年限应这样认定
去年,云南省开始了养老金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建立了与企业职工同等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样需要缴费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因此,准备“下海”创业的不少职工都担心,一旦辞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能会“缩水”,因而一直犹豫不决。对于这种情况,此次通知中也规定,如果是日前被单位辞退或辞职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其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日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这两类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待遇计发办法计算。而符合上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请重新认定缴费年限并按退休当年有关政策计算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部分从重新认定次月起发放。
缴纳年份不足可延长缴费
退休之后享受的养老待遇往往和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息息相关,因为种种原因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仍在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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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全国92/93号汽油最新价格行情(单位:元/升)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日至养老金并轨改革实施期间开开除的事业单位人员,在日前的工作时间是否视为缴费年限?
我1975年参加工作,1980年辞职,后来一直自由职业至今。原单位在90年代末被合并,我个人档案在现在接管单位保存。现在我已办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金额全部缴足,缴费时间从1995年至2015底,现涉及到需要填写《企业职工审批表》,我找到接管单位,他们的回答是:我与该单位不存在职工关系, 不该帮我填写《企业职工审批表》,也不能在表上盖章,如需要调取个人档案,需要社保局出具调档函。
根据上述情况,敬请帮助解释本人办理养老保险
1应该归属无业人员还是灵活就业人员...
我1975年参加工作,1980年辞职,后来一直自由职业至今。原单位在90年代末被合并,我个人档案在现在接管单位保存。现在我已办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金额全部缴足,缴费时间从1995年至2015底,现涉及到需要填写《企业职工审批表》,我找到接管单位,他们的回答是:我与该单位不存在职工关系, 不该帮我填写《企业职工审批表》,也不能在表上盖章,如需要调取个人档案,需要社保局出具调档函。
根据上述情况,敬请帮助解释本人办理养老保险
1应该归属无业人员还是灵活就业人员...
关于个人档案丢失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国有企业的视同缴费年限知道一些,那么视同缴费年限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企业职工退休,该如何计算养老养老金?最近广东省来个视同缴费年限财务账户利息政策,搞的退休人员满头雾水,未知视同缴费年限在行政在企业有何政策差异?
自贡市因旷工被除名职工,除名前的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人社局还计算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后,到企业工作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报道之日起,按规定缴费并建立个人帐户。1995年底以前的服役或者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我是退伍军人也在事业单位担任合同教师6年,并且有相关证明。退伍年限已经算到了,咨询一下这个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根据【规定】是不是也应该算视同缴费年限!
我86年1月参加荥经县三合乡石龙门采石场筹建工作89年正式投产.到91年10月县委政府将该企业收管并更名为荥经县石龙花岗石矿.并以荥府发1号文将我调任该企业会计.兼任荥经县建材局三合检查站会计.到2004年9月因改制下岗.该企业属于.企为购买了92年到2002年的养老保险.2003年到现在都是自已缴的.今年1月我办理退休时社保部门给我的说法是.86年1月至91年12月不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原因是86年至91年我没有购买养老保险.请问86年1月至91年12月能不能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谢谢。
职工辞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前的工龄是否可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连续工龄?
我今年57岁,75年高中毕业,即上山下乡务农知青,78年被广州市公安局招回当了警察,至94年本人提出申请离职,经上级批准后并做好各项交接才离开原单位。离开原单位后马上进入企业单位工作,那企业单位还帮买了社保。现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工龄审核没通过,回复,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我不服,向区社保局申请复议,答复维持原判。我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答复还是维持原判。其理由和依据都很牵强,我该怎么办?
本人女,号出生,1986年1月参加工作,原工作单位是山东省栖霞服装集团,我刚参加工作是合同工,1991.12转的合同制,养老保险是从1991.12开始交,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单位应该从2001年.1月给交医疗保险,可是单位一直没交。我是2003年辞职,把档案调到烟台市人力资源挂档,自己交的社保,医疗从2005年1月开始交。2011年.1月重新就业,现在是单位给交的社保和医疗,我还有2年就退休了,我想问问我的视同缴费年限应该怎么办?谢谢日建立个人账户到2014年社保还要求补交1995年以前视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合理吗?_百度知道
日建立个人账户到2014年社保还要求补交1995年以前视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合理吗?
我于1995年10月在社保建立了个人账户,云南的乡镇企业职工是否能享受视同交费年限
这个视同工龄是局限在当年国营企业,及城镇大集体企业正式职工。
如果你们符合上述条件账户前的工龄就是视同工龄,视同工龄就是不缴费视为你缴费了,不符合就该补缴、及招工名单的人为依据的,以档案记录为依据的,就不该补缴费,在当地档案馆能查到招工指标,以计划招工指标进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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