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个人崇拜的危害安全放法吗

危险方法、公共设施类危害公共安全罪2_图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危险方法、公共设施类危害公共安全罪2
上传于||暂无简介
大小:161.50K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_百度知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踩了公交车的刹车,车不多,车上有十个人,在农村,有四个人轻微伤
拿酒后驾车来说吧,或者你觉得你是清醒的但是实际上你已经完全失去了对自己的控制,危害更大,人们还有可能劝劝你。 这种情况,周围的人会说、你要是意识清醒。 这种情况,那么你开车你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这个驾驶员疯了、你要是喝得完全不清醒了。
2,是不是喝醉啦,开车上街,觉得自己还完全能控制自己或者部分不能控制自己,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东碰西撞,自己都完完全全的不可控了,经过检查,快跑快躲开这辆车,有没有碰到人,那么就可以算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了,但是开车上街你还能较为正常的驾驶。 同时,那是不是人,周围的人会说,叫你小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性更大! 这时候!或者根本看不出来你喝醉了,你这个人有病啊,骂骂你。 这时候,刑罚更重!大家小心, 1,完全担心自己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更广,而且包含的行为更多,人已经不会劝你了,已经达到醉酒的标准了,能不能避开!喝醉了
知道智能回答机器人
我是知道站内的人工智能,可高效智能地为您解答问题。很高兴为您服务。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公共安全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3到5年,是自首的情况下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当前IP:正在获取IP地址..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城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您的位置: >
目前共收录专题454个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0推荐律师
* 咨询问题:
如何描述标题
在填写标题的时候,请直接写入事情的重点内容,如:“离婚求助”、“欠款纠纷”、“讨要工资”、“我的房子能要回来吗?”等简明内容,让律师能一目了然的知道您所要咨询问题的范畴。
* 咨询内容:
请输入您要咨询的问题的内容
如何描述内容
怎么写详细事件内容?如:标题为“欠款纠纷”的咨询内容应如下描述。李某于日向我借款5000元,借条是我写的,没写什么时候还,他不会写字,只盖了手印。日我问他还,他说没钱,2009年春节前我又打电话问他还钱,他还是说没钱。请问我的钱要得回来吗?若发布为非保密咨询或公开咨询,请在描述详细事件内容的时候,请注意不要透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方便律师联系您
请描述您想要咨询的问题,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越准确!
当前在线律师0位
服务涵盖全国 3108 个城市&&&&&&注册律师会员超过 12 万人&&&&&&每天为全国
1.3 万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 全国律师 |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覃辉
   【案情】
  日,薛某购买了一台升压机,准备用拉电网的方式去捕猎野猪。同月10日上午,薛某在某村王某家附近,拉好电网准备捕猎野猪,并告知附近居民。次日凌晨3时30分许,陈某路过王某家附近的小路时,被薛某私设在小路的电网电击死亡。
  【分歧】
  对薛某行为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薛某私自架设电网捕猎野猪,通知附近居民,说明其已经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属于过失,且造成陈某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薛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薛某主观上属于过失,且造成陈某死亡的法律后果,但其行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薛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析】
  认定薛某行为的关键点在确定其行为侵犯的客体,笔者认为,薛某告知附近居民其架设电网事宜,说明已经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但存在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犯罪。薛某架设电网的位置选择在小路上,由于无法确定特定时间特定方位路径该小路的人,且农村小路具有公共设施性质,形成了特殊形态的公共场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对侵犯的具体客体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能够确定实际的客体对象,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对侵犯的具体客体没有指向性,具有随机性,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即公共安全。因此,薛某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针对类似于上述情况的案件,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的症结在于是否能够把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标准,准确把握构成要件,找准与相关罪名的区分点。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标准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确定其构成要件需要结合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主客观要件准确定性。
  主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主体要件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体行为状态,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身心特征,对具体行为的辨别认知。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某种举动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
  客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客体要件要求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该行为一旦实施,其犯罪就具有严重性或广泛性。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从犯罪认定的关键点角度,准确界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从《刑法》的规定而言,本罪与爆炸、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在犯罪手法、手段上具有一定的相同性,本质区别均在于本罪突出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形态。爆炸、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强调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效应,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展现的是行为事实状态。因此,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重点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存在一定的危险状态。
  (二)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主体或同类主体,且行为对象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预期行为对象的指向性,更无法确定受害人的类别或行为的同类性。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相关新闻: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5日举行了隆重的...&&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依照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决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对此不能作任意扩张解释。二、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看其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即看是针对特定的人和财物,还是公共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区别;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被害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洁霞和救助群众梁锡全,致二人死亡,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景全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应当有所区别;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孙伟铭,男,汉族,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高中文化,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的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的奇瑞QQ轿车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捐款帮助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林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有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显示方式: |
共有47个词条
为本词条添加和相关影像
互动百科的词条(含所附图片)系由网友上传,如果涉嫌侵权,请与客服联系,我们将按照法律之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本站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
登录后使用互动百科的服务,将会得到个性化的提示和帮助,还有机会和专业认证智愿者沟通。
您也可以使用以下网站账号登录:
此词条还可添加&
编辑次数:19次
参与编辑人数:13位
最近更新时间: 14:50:01
贡献光荣榜
扫描二维码用手机浏览词条
保存二维码可印刷到宣传品
扫描二维码用手机浏览词条
保存二维码可印刷到宣传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隐私被盗用的危害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