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隐瞒房东回收房子转让费要把店面卖掉的情况下 转让给我,这样可要回转让费吗

擅自转让店面收取转让费是否属于非法占有?
&&&&案情&&&&2011年10月,李某与房东张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4间门面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用此房开一餐馆,未经房东张某的同意不得转让该门店。随后,李某因经营不善想转让店面,但怕张某不同意,便找人假冒房东张某,并伪造了店面租赁合同。王某查看了假房东的身份证件、房产证复印件和假合同后,于2012年11月与李某、假房东签订了店面房三方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收取了王某12.5万元的店面转让费(包含两台空调、一台冰柜等折价款)。2013年5月,真正的房东张某到店面房提醒租期快到时,王某才知道上当受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李某未经房东张某同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收取转让费,是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属于民事欺诈行为。&&&&说法&&&&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合同诈骗罪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实施的一系列欺骗行为,同时具有“借合同之名,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实”的主客观情形。而民事欺诈则是有民事内容的存在,欺诈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采用找人假冒房东和伪造租赁合同的手段与王某签订店面转让协议,并索取数额较大的转让费,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虚假身份和虚构合同只是引诱对方作出错误判断的诱饵,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使用、处分。而民事欺诈本质上只不过是一种违背民法或者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民事欺诈行为,应作为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处理。&&&&从合同签订后的行为表现来看。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会努力履行合同义务。具体表现有:一方当事人如果先取得合同的标的物或货款,将其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去,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去履行合同;要么积极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要么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想方设法采取补救措施等。&&&&但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后表现为一系列的虚假履行或者携款逃跑行为,根本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本案中,李某与受害人王某签订完合同后,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将一些物品留于商铺门面处,并没有出现虚假履行或者携款逃跑的行为。&&&&综上,不难看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区别。其实,除了以上区别以外,还应注意考察下述情形: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实际履行能力,对标的物的处理,发生合同纠纷后未履行事由和补救措施情况,对违约责任的态度等。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贾玉仙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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