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的股票盯盘系统 安卓服民能买吗?

全国股转系统关于新三板投资问题的解答
全国股转系统关于新三板投资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
1、个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500万元以上的证券类资产要求是否能包含开放式基金?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其中,明确指出了计算证券类资产时包括基金类资产。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投资者的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应如何理解?
答:对证券投资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提出要求,是为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具体把握上,投资者与主办券商应厘清双方权责关系。投资者要主动提供有关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培训证书等材料,证明自身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并接受主办券商的风险测评,确认自身具备参与市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办券商应做好风险揭示、风险测评和业务留痕工作。
3、&客户开通A股账户后交易经验已满两年,后又注销账户及撤销指定交易,如果客户再次开通A股帐户,那么交易经验是按第一次的起算还是按最新开户的账户时间起算?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因此,客户的交易经验应按第一次开户并发生首笔交易之日起算。
4、&客户已在某家券商开通深圳A股证券账户,能否在另一家券商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答: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管理模式,投资者开立深圳A股证券账户,可以在任一家券商开通账户权限。因此,投资者可以在另一家券商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5、投资者是否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开立证券账户?
答: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见证、网上等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二、关于投资交易
1.&股转系统都有哪些投资?
答:股转系统的投资者可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买卖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和买卖退市公司B类股票。主办券商需对投资者交易权限实行分类管理。
2.投资者怎样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向发行?
答: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下列步骤操作:
首先,应确认自身符合条件,即确认自己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其次,与意向投资项目沟通;投资者可在()“信息披露”栏目下关注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信息以及主办券商所提供的定向发行信息,并与意向投资项目联系人进行沟通;
再次,积极参与意向投资项目的路演与询价,确定投资细节;
最后,按照定向发行的股份认购办法进行出资缴款,并办理股份登记。
3.股转系统的交易佣金和印花税是多少?
答:股转系统的交易佣金与A股规定一致,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要求,交易印花税应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由出让方缴纳。
4.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可以卖出吗?卖出股票后的钱是否能用?
答: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不可以卖出,第二天才能卖出。卖出股票的资金当天可用,但不可取出。
5.投资者当天开通交易权限是否能当天就能进行交易?
答:投资者申请开通权限的,主办券商于当日15:00-15:30统一向股转公司上报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股转公司汇总处理后于当日向各主办券商下发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和受限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主办券商于当日设置完成投资者权限后,投资者于次一转让日开始交易。
三、关于交易方式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转让方式包括哪些?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转让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做市转让、竞价转让等三种。在竞价转让方式的有关条件未明确前,挂牌公司股票只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或做市转让方式中的一种。
2.挂牌公司能否同时采用做市交易方式和协议转让交易方式?如果选一种交易方式,如何去选择?由谁决定?
答:做市交易方式与协议转让交易方式只能两者取其一。
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挂牌时采取做市或者协议转让交易方式,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需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挂牌后,挂牌公司还可以申请转换交易方式。挂牌公司应就转换交易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协议转换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还应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转换为协议转让方式的,为其做市的做市商应当同意退出做市。此外,当做市商不足两家,还存在由做市交易强制转换为协议转让方式的情形。
四、关于交易规则
1.协议转让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
答:协议转让方式包括意向委托、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三种委托类型。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意向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意向委托目前在交易系统中暂未实现,届时将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投资者专区完成)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定价委托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投资者成交方式:
&1)投资者进行定价委托申报,若对手方拟与定价委托进行成交,则进行成交确认委托申报;
&2)投资者拟与市场上已有报价成交,则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3)投资者之间已约定好成交数量、价格等,则进行互报成交确认委托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委托和与该成交确认委托证券代码、委托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委托进行确认成交。
每个交易日的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2.做市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
答:做市方式下,投资者可进行限价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限价委托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投资者可参考做市商所报出的价格进行委托。当投资者委托买入的价格大于等于做市商卖出价格或投资者委托卖出价格小于等于做市商买入价格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成交。成交价格均以做市商的报价为准。
3.采取协议转让成交确认申报方式的是否需要手动录入约定号?
答:投资者拟采取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其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并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其中,成交约定号应由买卖双方投资者沟通约定,取0至1000000之间任意整数。
投资者通过成交确认委托方式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其成交约定号由系统自动分配,无需手动录入。
4.新三板股票的涨跌幅是多少?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但如果协议方式转让的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者是连续三个转让日换手率超过20%,次一转让日挂牌公司应发布异常波动公告,做市方式转让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日涨跌幅超过50%,挂牌公司应发布异常波动公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5.是否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不足1000&股的股票?
答:可以,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对申报数量不做要求,只要双方申报数量一致即可。卖方所持余股不足1000股时,应一次性全部卖出。
五、关于做市商
&1.成为做市商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中,对做市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目前做市商主要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会同相关部门,就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的条件、程序、监管安排等进行深入论证研究。
&2.做市商的盈利模式是什么?
答: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和数量(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和数量范围内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并赚取买卖价差收益。
举例说明,A、B两家做市商同时对甲公司报出9.5元/股1000股的买入报价和10元/股1000股的卖出报价,有客户X愿意以9.5元/股卖出2000股,有客户Y愿意以10元/股买入2000股,那么A、B两家做市商各赚取500元价差收益。
&3.做市商有何功能?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对挂牌公司有何好处?&
答:根据国外成熟市场经验,做市商主要有如下功能:
一是价值发现,做市商通过专业估值促使股票价格更趋近于其实际价值。
二是增强流动性,做市商以自有资金与股票进行交易,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三是稳定市场,做市商通过股票双向报价和交易平抑价格波动,增强市场稳定性。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将给挂牌公司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集中表现在做市商为挂牌公司提供相对专业和公允的估值和报价服务,为挂牌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申请银行贷款、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提供重要的定价参考,有助于提高投融资效率,为挂牌公司融资、并购等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
与协议转让方式相比,做市方式下挂牌公司股票成交更为活跃,流动性更好,因此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
另外,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做市本身也代表了其对挂牌公司的认可与信心,向市场传递了正面信息,有助于提升挂牌公司在资本市场的信用等级和知名度。
4.做市商能否中途加入和退出?
答:做市商可以中途加入和退出做市,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规定,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5.做市商相较于投资者有哪有优势?怎样保护投资者利益?
答:做市商相较于投资者的优势在于:
一、做市商获取较多的做市报价信息,包括做市股票实时最优10个档位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该股票其他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二、做市商在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实行T+0回转交易。做市商做市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这减少了做市商的做市资金压力。
三、做市商盘后交易。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做市商之间可以采用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调剂库存,做市商当日从其他做市商处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对做市商的业务备案,业务加入退出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对做市商的报价、库存股管理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并对可能出现的做市商违规报价、串通报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情形进行重点监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为防止做市商滥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侵害投资者利益做出了如下规定:
(1)禁止性规定:禁止做市商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活动。禁止其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等方式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2)做市业务隔离制度,即做市商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的严格分离,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3)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做市商应当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建立强制留痕制度,确保做市业务各项操作事后可查证。
(4)人员操守:要求做市业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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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是什么东西?
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嘉。经营范围: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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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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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证监会:研究推出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试点 _ 财经频道 _ 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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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研究推出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试点
【证监会发布会】发言人表示,研究推出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的试点。
  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有关深化新三板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发展。  《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全国股转系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提出了当前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总体要求。对于市场性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坚持全国股转系统独立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但全国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转板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试点,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在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为增强市场融资功能,《意见》提出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35人的限制,加快推出储架发行制度和授权发行机制。为提高市场流动性水平和价格发现效率,《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优化完善现有交易制度安排,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强化主办券商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为适应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意见》提出实施全国股转系统内部分层,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为引导证券公司转换理念,提升执业能力,《意见》鼓励证券公司建立适应全国股转系统特点的证券业务体系,培育全链条服务模式,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统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不受同业竞争限制。  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控。《意见》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建设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又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要进一步完善自律监管体系,提高自律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建立常态化、市场化退出机制;同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行政执法,坚决查处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鉴于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暂不降低投资者准入条件,暂不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意见》是促进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股转系统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既着力解决当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又放眼未来,为市场的后续创新和长期发展预留了政策空间。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启动《意见》实施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和制订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也要相应完善规则,配套制订市场分层方案并择机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26号  为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制度完善,我会制定了《》,现予公布。  中国证监会   日  《》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解读】    证监会周五制定进一步推进新三板的若干意见,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民生新三板研究中心管清友、张媛、伍艳艳、田铭、乔I东认为,本次新三板改革符合预期,分层推出有助于稳定的估值体系的形成,也同时为转板制度奠定了基础。  点评  1、关于股转系统的定位问题?  首次明确“坚持股转系统的独立地位”。在今年A股巨幅震荡的同时,三板成指、三板做市也连续下挫,仍表现出一定的关联性,新三板的独立市场地位需要逐步确立。同时,明确新三板市场并非是过渡场所,而是一个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独立市场,新三板市场活力将进一步激活。  2、新三板融资功能将如何完善?  新三板融资功能将进一步完善。首先,挂牌即定增将放开35人限制,实际上为转板提供了一条通道,即允许公开发行;储架发行也就是一次核准,多次发行,减少行政审批次数,提高融资效率,赋予挂牌公司更大的自主发行融资权利。  3、新三板转板会有哪些玩法?  新三板公司向创业板转板机制将突破现有“形式上转板”的窠臼,实现“实质的转板”。此前已经实现转板的12家公司只是“形式上的转板”,即在新三板摘牌,通过IPO,增量发行完成后到交易所上市;而“实质的转板”则是以挂牌存量股份直接向沪深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类似“介绍上市”。  据了解,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创业板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创业板设立单独层次,专门接纳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此种方式实施的前提是降低财务指标等发行条件,即IPO方式;二是转板企业不通过发行,只通过交易所之间转板,即在新三板通过定增和交易,股权分散程度等指标达到了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实现转板。前者需要修改证券法为前置条件,而后者的前置条件为公开发行。  我们认为,放开顶层的挂牌企业发行股票35人的限制,也就是允许公开发行,这为第二种情形的转板提供了前置条件。如果新三板转板创业板政策在战略新兴板推出之前就落地,那么可以预见,创业板将分流一部分优质新三板公司。原先计划登陆战略新兴板的企业可能会考虑到创业板上市。  4、分两层低于预期了吗?  分层分两层,符合实际情况亦有发展空间。分层的宗旨是让挂牌公司形成阶梯状分布,并打通上下的流动性。我们认为,新三板的分层目标应该是三层,依次为竞价层――连续竞价的板块、创新层――以做市为主、基础层――交易最不活跃的。现行情况来看,先分层两层后,待时机成熟,在优选层中再分一层竞价交易的是比较可行的方案。  5、不降低投资者门槛是利空?  不降低投资者门槛,流动性就起不来的说法是谬论。新三板市场的换手率呈现两极分化的特点,目前新三板有2%的企业(也就是80多家)流动性要好于A股均值。可见决定股票流动性的根本在于标的本身,交易制度只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而不可能雪中送炭。  另一方面,现阶段新三板并不是适合于降低投资者门槛。若放任大批散户涌入新三板,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将成为新三板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从而牵绊了新三板市场化改革进程。因此坚持机构投资者为主,坚持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是新三板区别于A股的根本所在。  九大亮点&&&  深度解读&&&  数据解析&&&  风险提示&&&  券商研报&&&
(责任编辑:DF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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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值班热线: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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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3日在京开幕,2016年全国两会正式起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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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幻西游号上有股票能购买烟花转服吗
转服的时候 身上 不允许 有任何金钱 物品 藏宝阁之类的订单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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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的&&转服的时候 身上 不允许 有任何金钱 物品 藏宝阁之类的订单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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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并实现自身创新发展,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有关事项。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业务的有关要求。各证监局、全国股转公司及会内相关部门应指导证券公司等机构做好推荐挂牌与持续督导服务工作,全面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与水平。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有关要求。各证监局、全国股转公司及会内相关部门应指导证券公司等机构积极开展做市业务,充分发挥市场组织者与流动性提供者等功能,提升销售交易专业能力。
  三是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有关要求。各证监局、全国股转公司及会内相关部门应指导相关机构依法合规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壮大全国股转系统机构投资者队伍。
  四是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募集资金和转让股权的有关要求。各证监局、全国股转公司及会内相关部门应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补充资本,提升抗风险能力。
  五是明确证券公司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在合规风控管理、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指标、分类评价等方面的要求。各证监局、全国股转公司及会内相关部门应督促证券公司强化合规及风控管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业务开展规范有序。
  六是要求系统内各单位加强分工协作,形成集中统一、优势互补、功能配套、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监管体系。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全国股转公司,会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并实现自身创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证券公司做好推荐挂牌与持续督导服务工作,全面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与水平
  一是提升服务能力。证券公司应高度重视挂牌公司推荐业务,注重从投资人视角完善企业选择标准,提高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着力打造满足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并购等需求的全产业链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和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企业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二是拓宽服务广度。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推荐业务备案的证券公司可由其分公司直接开展推荐业务。分公司直接开展推荐业务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公司总部应对内核、申报等环节进行集中管理,并在业务承揽、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制作、持续督导等环节统一执业标准,保证执业质量。
  三是创新收费方式。允许主办券商探索股权支付、期权支付等新型收费模式,建立与挂牌公司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四是扩大推荐队伍。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机构经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业务。
  二、指导证券公司积极开展做市业务,充分发挥市场组织者与流动性提供者功能,提升销售交易专业能力
  一是确保资金投入。证券公司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做市资金投入,满足挂牌公司的做市需求。挂牌公司有意愿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推荐主办券商可优先为其提供做市服务。
  二是提升做市水平。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确保做市业务有序开展;强化对做市业务的研究支持,构建做市股票估值定价体系;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技术系统稳定性,为做市业务提供可靠保障。
  三是控制做市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做市业务风险限额体系,强化对做市业务的风险监控和应急处理机制。经我会同意,证券公司可以试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借贷业务,对冲做市业务持仓风险。
  四是扩大做市队伍。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开展做市业务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且具有与开展做市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
  三、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依法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壮大全国股转系统机构投资者队伍
  一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应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管理体系,并与推荐、经纪、做市等业务进行必要隔离,防范利益冲突。
  二是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关股票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现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并依法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三是经我会同意,证券公司可以试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质押式回购等创新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四是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出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公募基金产品。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
  四、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补充资本,提升抗风险能力
  一是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挂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无须向我会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只需在挂牌后5个工作日内报我会和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是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募集资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私募债、可转债等产品,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水平。
  三是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证券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变更持股5%以下股权的股东,参照适用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股5%以下股权股东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探索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
  五、督促证券公司强化合规及风控管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业务开展规范有序
  一是强化合规及风控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模式相适应的管理架构,强化推荐、经纪、做市、自营等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将合规、风控管理措施嵌入各项业务制度和流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
  二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和风险揭示。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采取专人讲解、填写问卷、发送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帮助投资者理解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引导潜在合格投资者有序参与全国股转系统。
  三是落实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要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按20%比例扣减净资本,并纳入权益类证券投资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的,持有做市股票市值与其总市值比例不超过5%时,按15%比例扣减净资本;持有做市股票市值与其总市值比例超过5%时,按40%比例扣减净资本;同时按权益类证券投资的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四是将执业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证券公司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在分类评价时将予以相应扣分。
  六、加强系统内各单位的分工协作,形成集中统一、优势互补、功能配套、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监管体系
  一是全国股转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市场自律管理体系,定期披露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情况,优化市场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各证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各证监局要区分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三是机构部要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统一监管,统筹负责监管政策制定及现场检查等工作。
  四是各证监局、全国股转公司及机构部应建立日常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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