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前连读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职工由于单位原因未给参保职工死亡待遇如何根维权?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中国劳动争议网-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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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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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人社字〔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出台了《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范围、缴费办法、待遇计发和补缴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目前,各地正在按照省里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为做好《通知》的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省厅编写了《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出台《通知》的背景和依据?&&&&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将未参保城镇大、小集体企业职工、手工业联社企业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纳入了参保范围,妥善解决了近40万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有力保障了这些群体的基本生活。按照规定,这项参保工作已于2012年8月结束。目前,仍有部分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建立补缴长效机制,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 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按照《通知》补缴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三、《通知》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日前曾经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四、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参保职工,能否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参保职工,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本人自愿,可参照《通知》规定补缴参保。&&&&五、曾在我省国有农林水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能否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曾经在我省国有农林水单位工作过,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本人自愿,可按照《通知》规定补缴参保。&&&&六、怎样理解“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规定?&&&&《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是指符合《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在日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同时,在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七、为什么要按统账结合方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号文件明确规定,未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统账结合制度。为建立补缴长效机制,同时与现行政策相衔接,《通知》规定,补缴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八、为什么按《通知》规定可“补缴日前曾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并与《社会保险法》实施时间相衔接,《通知》规定,符合参保补缴范围人员可补缴日前曾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不予办理补缴。&&&&九、补缴日前曾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缴年限如何确定?&&&&根据《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可补缴日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加上参保后继续缴费年限最少不少于15年。其中,补缴年限最长只能从参保时前补至日。现举例说明如下:&&&&参保人员杨某,男,1953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60周岁,日前在某单位工作20年(含日前工作年限,下同)。如2013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补缴年限从日起往前补缴,最多补缴至日,时间为17年3个月,因此补缴年限最长为17年3个月。&&&&十、日前具有多段重叠工作经历期间,其补缴年限如何确定?&&&&符合《通知》规定且日前具有多段重叠交叉工作经历人员,其重叠交叉工作经历期间可按规定补缴,但不能叠加计算补缴年限。&&&&十一、为什么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需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通知》明确: 参保人员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缴费至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十二、怎样理解“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的规定?&&&&按照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要求,为加强政策衔接,《通知》规定的补缴基数原则上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目前,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有困难的设区市,也可按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具体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规定。&&&&十三、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人员按什么缴费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适当减轻《通知》覆盖范围参保人员缴费负担,鼓励其尽快参保缴费,《通知》明确,对日前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人员,补缴2012年底前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对日后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人员,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参保补缴后,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现举例说明如下:&&&&参保人员郑某,按照规定,如2013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补缴2012年底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如2014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补缴2013年底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按《通知》规定补缴后,参保人员属灵活就业的,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规定的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十四、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根据《通知》规定,补缴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应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现举例说明如下:&&&&(一)参保人员赵某,男,1954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59周岁,日前在某单位工作12年。如2013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赵某需补缴日前12年年限加日至日1年6个月,共计13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月以后应按规定逐年缴纳。&&&&(二)参保人员王某,女,1959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54周岁,日前在某单位工作10年。如2014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王某需补缴日前10年年限加日至日2年6个月,共计12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4年1月以后应按规定逐年缴纳。&&&&(三)参保人员周某,男,1955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58周岁,日前在某单位工作5年。如2014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赵某需补缴日前5年年限加日至日2年6个月,共计7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4年1月至2020年9月为6年9个月,应按规定逐年缴纳;2020年9月,周某年满65周岁时,可按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缴费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十五、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根据《通知》规定,补缴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现举例说明如下:&&&&(一)参保人员孙某,女,1958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55周岁,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11年。如2013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孙某需补缴日前11年年限加日至日1年6个月,共计12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月以后,应按规定逐年缴纳。如2014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孙某需补缴日前11年年限加日至日2年6个月,共计13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4年1月以后应按规定逐年缴纳。&&&&(二)参保人员吴某,男,1953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60周岁,日前曾在某单位工作5年。如2014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吴某需补缴日前5年年限加日至日2年6个月,共计7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延长缴费为4年9个月,应按规定逐年缴纳;2018年9月,吴某年满65周岁时,可按2018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缴费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参保人员李某,男,1947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66周岁,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5年。如2013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李某补缴日前5年年限加上日至日1年6个月,共计6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可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缴费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如2014年1月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按照规定,李某可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十六、如何理解“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根据国家及我省政策规定,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人员,达到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其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从参加工作起至《通知》规定的正常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止的年限。正常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十七、按《通知》规定参保补缴期间,指数如何计算?&&&&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人员,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按《通知》规定参保的,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按全部实际缴费年度计算。&&&&十八、按《通知》规定参保补缴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计发基数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还是按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缴费与计发待遇均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根据《通知》规定,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补缴的,使用的计发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按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补缴的,使用的计发基数按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今后,省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十九、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及我省政策规定,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按《通知》规定参保缴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二十、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二十一、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按规定补缴不满15年应延长缴费的,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补缴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二十二、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后按规定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规定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二十三、按《通知》规定参保后死亡的,享受哪些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我省政策规定,按《通知》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二十四、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后,原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根据我省政策规定,原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现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应在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二十五、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后,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其养老生活补助如何处理?&&&&根据国家及我省政策规定,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按《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二十六、《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是多少?&&&&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规定,并与《社会保险法》实施时间相衔接,结合我省实际,《通知》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七、怎样理解“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的规定?&&&&《通知》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参保条件,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提出申请,可按《通知》规定,在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其参保前曾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通知》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通知》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补缴年限的具体处理:对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可作为补缴年限办理补缴手续;对日后曾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扣除已参保的年限后,可作为补缴年限办理补缴手续。&&&&考虑到此类人员原已参保缴费,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时,只需补缴按《通知》规定一次性补缴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减其个人原已参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单位缴费和个人部分及利息)后的差额部分。达到《通知》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再按《通知》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二十八、原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选择按年龄一次性缴费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能否按《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原按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年龄一次性缴费参保人员,可按《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补办参保缴费后,其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此类人员原已按年龄一次性缴纳10000元至325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时,只需补缴按《通知》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扣减原按年龄一次性缴费金额(含利息)后的差额部分,再按《通知》规定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二十九、按《通知》规定参保缴费人员,其出生时间如何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本人档案(或提供的工作原始材料,下同)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人档案材料不能反映的,以有效户籍和身份证为准。&&&&三十、符合《通知》范围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如何申请?&&&&符合参保补缴范围条件人员,应按《通知》规定,填写《江西省实施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三十一、符合《通知》范围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提供哪些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2.职工档案或《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3. 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三十二、符合《通知》范围的人员申请补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程序是怎样规定的?&&&&1.原工作单位(现管理机构或乡镇政府)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主要核实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再报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2.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三十三、按《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按《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参保所在地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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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争议网@2007写出个性——“荣辱”话题教学设计(适合3、4年级)--《新作文(小学作文创新教学)》2007年Z2期
写出个性——“荣辱”话题教学设计(适合3、4年级)
【摘要】:正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启发谈话,激发兴趣1.同学们,自从胡锦涛总书记发表"八荣八耻"讲话以来,我们学校开展的"八荣八耻"教育活动蓬蓬勃勃。我们如果把自己在"八荣八耻"活动中发现的新鲜事写出来,就是一篇很好的新闻稿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G623.24【正文快照】: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启发谈话,激发兴趣1.同学们,自从胡锦涛总书记发表“八荣八耻”讲话以来,我们学校开展的“八荣八耻”教育活动蓬蓬勃勃。我们如果把自己在“八荣八耻”活动中发现的新鲜事写出来,就是一篇很好的新闻稿件,你们愿意写出来吗? 2.下面先来做一个小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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