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东兴市平安员工买保险优惠吗保险有什么优惠?

请问中国平安保险的黄金vip有什么优惠呢?_百度知道
请问中国平安保险的黄金vip有什么优惠呢?
黄金VIP优惠:1,短信生日问候;2,柜面绿色通道服务;3,VIP财富特惠;4,证券资讯;5,车辆道路救援服务;6,机票预订;7,国内急难援救礼遇;8,住院探视;9,健康档案预约挂号。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没优惠吧 般客户意思能服务要点吧详情拨打保单客服电咨询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中国平安保险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像黄金VIP没特权白金才点哦钻石VIP呵呵我白金客户每免费体检(黄金貌似)礼品赠送像急难援助吧像酒店优惠吧具体打95511问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
&&|&&&&|&&&&|&&&&|&&&&|&&
&&|&&&&|&&&&|&&
&&|&&&&|&&&&|&&
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6:18:56&&&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黄艺:
  本院受理原告张道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昭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昭平县人民法院
  丘海贤:
  本院受理原告李启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西阳光司法告知书及调解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法院
  丘海贤:
  本院受理原告涂大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西阳光司法告知书及调解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法院
  陈华东:
  本院受理原告苏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离婚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西阳光司法告知书及调解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法院
  (2015)北民初字第1491号
  邓玉成、邓广芬、曾宪旺:
  本院受理原告顾风荣诉被告曾昭林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的证据、公民代理须知、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公告书、北流市人民法院随案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根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141800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41800元(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从日起暂计至日止约41800元,期后利息另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北流市人民法院
  陈淼鑫(户籍北流市陵宁路一里10号):
  本院原告聂诗云诉你方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原告聂诗云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找到你本人,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支付陈鸿彬2003年至2010年共7年的抚养费108157元给上诉人;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特此公告
  北流市人民法院
  冯振堂、冯业强、黄连英、杨瑜平、张庆生:
  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振堂、冯业强、黄连英、杨瑜平、张庆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许小良、曹俊峰、庞德坤、陆桂雄、覃凤荏、覃炳彰、马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小良、曹俊峰、庞德坤、陆桂雄、覃凤荏、覃炳彰、马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李玉:
  本院受理原告曹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家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随案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于公告期满的第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黄荣繁:
  本院受理原告韦慧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家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随案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于公告期满的第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杨毅然:
  本院受理原告冯利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你偿还借款、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请出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宣县人民法院
  黄纪维:
  本院受理黄秀梅、张桂德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寺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象州县人民法院
  苏庆:
  本院受理原告林逢润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青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杨胜、杨霖:
  本院受理原告李子平与杨胜、杨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青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太阳黑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诉你方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2036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1262号
  梁宇、陈伟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康堂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你二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610号
  李萍:
  本院受理的吴丽珍诉李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692号
  邓李超:
  本院受理的江门市蓬江区源创科技有限公司诉邓李超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716号
  蓝同英:
  本院受理的樊能胜诉蓝同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一初字第1804号
  谢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唐艳红诉被告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谢明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覃世城、融水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正贵、周荣茂、林杰荣与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融水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已于日被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主体资格,本院以职权将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覃世城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融水民一重初字第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詹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45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人民币11622.85元,其中:本金9796.05元、利息及其他费用等1826.80元(以上计算截止至日,今后欠款按约定另行计算至结清为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张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45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人民币574.13元,其中:本金491元、利息及其他费用等83.13元(以上计算截止至日,今后欠款按约定另行计算至结清为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关善梅:
  本院受理原告冯美玉与被告关善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二)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关善梅偿还原告冯美玉货款21600元。案件受理费34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关善梅负担。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韦小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45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人民币16098.34元,其中:本金13491.76元、利息及其他费用等2606.58元(以上计算截止至日,今后欠款按约定另行计算至结清为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唐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潘国新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良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唐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潘国新返还借款29400元及支付该款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94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六个月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黄福权、黄孟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被告黄福权、被告黄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西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罗仲谋、覃永彪: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协和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妙、被告罗仲谋、被告覃永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西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林忠标、周星伊:
  本院受理(2015)兴民二初字第130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林忠标、周星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风险提示书、上网告知、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告知书各一份。请求判令:1、被告林忠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元;2、被告林忠标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一审律师费9608元;3、确认原告对涉案《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林忠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5、被告周星伊就被告林忠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日08时30分在本院3-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王森立:
  本院受理原告农小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宁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农小妹与被告王森立离婚;二、原告农小妹与被告王森立的婚生儿子王际林由原告农小妹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农小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者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明县人民法院
  黎荣、李松鹤:
  本院受理的(2015)叠民初字第675号原告许元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叠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黎荣、李松鹤共同偿还原告许元栋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黎荣、李松鹤共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侯树明:
  本院受理的(2015)叠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陈祝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及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3.4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陈祥伟:
  本院受理的(2015)叠民初字第8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叠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祥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9960.95元,并支付截止至日的利息3203.76元、滞纳金3624.83元、其他费用2047.01元及后期利息、罚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21元由被告陈祥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郭国平:
  本院受理的(2015)叠民初字第8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叠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国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860.27元,并支付截止至日的利息7615.81元、滞纳金2636.52元及后期利息、罚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被告郭国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赵贵军:
  本院受理的(2015)叠民初字第8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叠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贵军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861.86元,并支付截止至日的利息11675.22元、滞纳金4232.21元及后期利息、罚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被告赵贵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潘干忠:
  本院受理的(2015)叠民初字第8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叠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干忠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元,并支付截止至日的利息18743.22元、滞纳金10976.73元及后期利息、罚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45元由被告潘干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015)凭执字第115号
  凭祥市皇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凭执字第115-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凭祥市皇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90万元及利息;(2)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65233元,申请执行费62226元。如再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凭祥市人民法院
  (2015)凭执字第115号
  张显福、黄丽: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凭执字第115-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张显福、黄丽对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抵押物设定的抵押范围内和在担保债务27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被执行人张显福、黄丽对被执行人凭祥市皇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65233元,申请执行费62226元。如再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凭祥市人民法院
  (2015)凭执字第115号
  张红花: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凭执字第115-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张红花对被执行人凭祥市皇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90万元及利息;(2)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65233元,申请执行费62226元。如再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凭祥市人民法院
  (2015)凭执字第127号
  张红花、宋传燎: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凭执字第12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张红花、宋传燎偿还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2)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8714元,申请执行费52643.5元。如再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凭祥市人民法院
  (2015)凭执字第127号
  张显福、黄丽: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凭执字第127-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张显福、黄丽对被执行人张红花、宋传燎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抵押物设定的抵押范围内和在担保债务5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3)被执行人张显福、黄丽对被执行人张红花、宋传燎负担案件受理费48714元,申请执行费5264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再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凭祥市人民法院
  秦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君妮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原告杨君妮与被告秦斌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杨君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兰正广: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莫秀荣、兰正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73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如下:1、确认原告与被告与日签订的《门面转让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门面转让费4万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5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李海旗:
  本院受理原告卢雪娟与被告李海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博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海旗偿还借款70000元给原告卢雪娟。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卢雪娟负担22元,由被告李海旗负担177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李海旗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广西国保时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被告广西品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黄炳剑、被告潘静、被告广西国保时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梁春、南宁市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有生与被告你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案号为(2015)西民一初字第117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衡阳西路35号)第四号法庭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李蔚:
  原告李加付与被告李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贵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李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甘庆富与被告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金梅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给原告甘庆富;二、被告李金梅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60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甘庆富。本案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4070元,由被告李金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杨家良、黄连英、黄秋平:
  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家良、黄连英、黄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朱光明、梁佳:
  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光明、梁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黄祖强、玉林市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钟任、陈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祥、李凤与被告黄祖强、玉林市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钟任、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李东、谢新媚、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李东、谢新媚、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苏红芳:
  本院受理原告陆学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15)兴民初字第3204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随案监督卡、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日10时30分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迁江人民法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覃很、广西南宁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覃斌、庞建军、梁广龙: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15)兴民初字第3196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随案监督卡、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日9时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迁江人民法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苏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蔡家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15)兴民初字第3194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随案监督卡、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日8时30分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迁江人民法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蒙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2015)兴民初字第2802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随案监督卡、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日10时30分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迁江人民法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黄伟强、麦尔倩: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斌、梁声肇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要求你们支付租金79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10时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来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王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蓝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忻城县人民法院
  刘立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洋航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桂民粉体厂、蔡尚考、刘立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委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执法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海事法院
  陈意:
  本院受理原告罗汉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意应归还原告罗汉德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贺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2015)金民初字第630号
  顾续成、黎霞:
  本院受理原告卢向德诉你们和许康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015)金民初字第750号
  郑金燕、韦少锋:
  本院受理原告卢向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余璇、龙婷婷:
  本院已受理关于戴再华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24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一、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搬运费91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4)苍民初字第125号
  林德炽: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达坤诉你和被告岑延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苍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苍梧县人民法院
  曾进:
  本院受理黄钦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黄钦新要求本院判令你归还其借款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李蕃英:
  本院受理原告梁渊起诉你及谭力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昭平县人民法院
  司徒琦琨: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司徒琦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随案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冉标: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冉标、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随案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尚靖与被告方妹月、吴吉云、第三人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冯尚靖与被告(反诉原告)方妹月、第三人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约》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方妹月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冯尚靖购房款5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冯尚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吴吉云的起诉;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方妹月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9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444元(原告冯尚靖均已预交),由原告冯尚靖负担1305元,被告方妹月负担1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反诉原告方妹月、吴吉云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方妹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董世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董世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427],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杰云、李爱玲、杨莹及相关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杰云、李爱玲、杨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材料:
  1、(2015)青鉴字第203号摇珠结果告知书(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日上午9时30分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摇珠,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经济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隆字第号、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隆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隆安国用(2013)第080号)];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经济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隆安国用(2013)第082号]由广西南宁方迅飚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获得评估资格。广西公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备选评估机构。
  2、(2015)青鉴字第203号评估到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经济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隆字第号、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隆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隆安国用(2013)第080号)];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经济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隆安国用(2013)第082号]进行评估。我院已在日上午在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经济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隆字第号、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隆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隆安国用(2013)第080号)];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经济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隆安国用(2013)第082号]进行现场勘察。根据有关规定,本院将向你方送达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南宁市中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现进行公司清算。请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周先生联系,电话:。
  广西南宁市中新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关于与米长征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米长征(男,身份证号码:14年2月入司,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自日至日止)于日至今,该同志未正常出勤,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累计旷工天数已超过3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间管理办法(二○一五版)》第五条规定,公司决定从日起与米长征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请该同志见此决定后于日前回本单位签署企业年金保留账户受益人提示函。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注销公告
  广西巴马孝德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号:386)经股东会议决议现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贺祥春、周海涛、王爱军,周海涛为清算组组长,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广西巴马孝德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分别对下列债权资产进行处置:
  1、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债权:截止日,该债权总额为155.82万元,该债权以该债务人位于南宁市北湖路国有划拨土地作为抵押,已诉讼。
  2、广西民族语文印刷厂债权:截止日,该债权总额为424.36万元,该债权以该债务人位于南宁市望州路房地产抵押,已诉讼。
  3、南宁市郊区规划设计工程承包公司债权:截止日,该债权总额为1417.17万元,该债权由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担保,已诉讼。
  4、广西五隆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债权:截止日,该债权总额为1136.47万元,该债权以该债务人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南宁华侨投资区房产土地抵押(武鸣区武华大道旁)。
  上述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上述资产。
  上述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杨正、杨荣君、李代昭、袁冰、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cn、、.cn、.cn、
  分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大厦13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南宁市青秀区民间组织
  成立公告
  单位名称:南宁市青秀区剑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珍娣登记证号:010225办公住所:南宁市仙葫开发区开天路47-49号注册(开办)资金:壹拾伍万元
  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
  召回公告
  根据市场反馈,我司委托广西蜜博士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部分&孟兹黑&品牌系列蜂蜜制品(生产日期为:日至日的批次)存在质量瑕疵:瓶身膨胀、漏蜜、内有絮状悬浮物。现我公司主动召回上述生产批次的&孟兹黑&品牌蜂蜜制品。请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在看到此公告后联系我司召回(联系电话:)。由此对消费者造成不便,在此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广西南宁市孟兹黑蜂业有限公司
  广西蜜博士蜂业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奋达模具有限公司:
  本委于日受理覃志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2015)柳劳人仲裁字第17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覃子柱:
  你于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出租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租液压挖掘机壹台(机器编码为:DEAB0T100178),融资租赁合同号为:HM010679,现因你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构成严重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正式授权本公司通知你:限你于日前付清包括逾期租金、迟延损害金、约定损害金及违约金等在内的所有债务,如未能履行即解除与你签订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收回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处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陈耀飞:
  你于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出租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租液压挖掘机壹台(机器编码为:AYKV107402),融资租赁合同号为:HMW10502,现因你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构成严重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正式授权本公司通知你:限你于日前付清包括逾期租金、迟延损害金、约定损害金及违约金等在内的所有债务,如未能履行即解除与你签订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收回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处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市名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忠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324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领取地址:南宁市广园路34号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楼213室),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裁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该案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南市国税二稽告【2015】4号
  南宁市科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3):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于日起对你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作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南市国税二稽检通一【号)文书,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上述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南市国税二稽检通一【号)公告送达,自公告见报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解除合同通知
  林彬斌业主:
  经我司催告,您仍未偿还我司代付月供款。现通知您:我司单方面解除与您签订的关于荣兴亚太国际小区3栋B单元1706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RWS)。
  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解除合同通知
  高鑫业主:
  经我司催告,您仍未到我司办理更改付款方式的手续。现通知您:我司单方面解除与您签订的关于荣兴亚太国际小区3栋A单元270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RWS)。
  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广西富江建材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请债权人于公告后45天内向广西富江建材有限公司申报其债权,逾期则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启祯
  广西富江建材
  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钦州市百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如下车辆《道路运输证》(车牌号:桂N36601,行驶证号:LGAXPL9X06L006400,道路运输证号:),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0日内,请车主将道路运输证交回公司,逾期声明注销。
  特此公告
  钦州市百祥汽车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下列身份证作废:
  宋雅琴271026
  ▲下列行驶证遗失:
  倪世友桂LZ9732
  刘世德桂LZ0836
  林金贵桂LZK231
  赵龙周桂L97G78
  赵龙奉桂LZD952
  熊国忠桂L16H18
  陈太显桂LZL773
  陈小周桂L57H78
  韦永绩桂LZK166
  李永善桂LZC757
  潘海德桂L87E02
  雷玉天桂L5Z093
  熊正朝桂L13H32
  韦世光桂L3Z201
  陆洪革桂L33H68
  雷莉莉桂LZ5920
  谭学许桂LZ7168
  盘金荣桂L13H37
  罗绍福桂L8Z777
  张必学桂L6Z082
  骆相状桂L85H37
  邓财金桂L6Z179
  黄术师桂L5Z152
  余丽石桂LZF735
  韦永坚桂LZD361
  盘才元桂L38H89
  王功立桂LZB653
  邓永贵桂L73H95
  杨昌群桂L07H96
  李宏海桂L60986
  ▲下列警察证遗失:
  罗程飞251050
  ▲下列护照遗失:
  黄士樟G
  莫海红G
  ▲下列户口簿遗失:
  石兰春
  蓝恒球
  韦朕朕2
  签发日期:2006年
  ▲下列车牌遗失:
  邓贤忠桂LZH308
  黎升桂LDX966
  黄文乐桂L01J67
  ▲下列车辆登记证书遗失:
  黄志约
  桂LZ1816
  韦世光
  桂L3Z20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杨海银2080338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陆志任遗失南宁市茶语堂商行(注册号543)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岑溪市阿浪商贸通讯器材店不慎遗失在岑溪市农业银行南北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壹本,账号为:04043,核准号:J1,现声明作废。
  ●徐桂成遗失坐落于友爱南路22号14栋2单元104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房权证字第号,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南包包皮具有限公司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标准号:J1,声明作废。
  ●雷莉遗失105132号警官证。
  ●韦林滨(身份证号码:110017)遗失电动车牌南宁C93L8一副,声明作废。
  ●黄剑君遗失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壹枚,注册证书编号为:桂,现声明作废。
  ●宋壮家遗失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壹枚,注册证书编号为:桂,现声明作废。
  ●吴英乾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证书编号为:桂,现声明作废。
  ●贵港市港北区红树林茶叶店遗失国家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号:,声明作废。
  ●韩飞遗失广西机电工业学校中专毕业证,证号:桂教中专毕字(,声明作废。
  ●李汉文遗失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声明作废。
  ●农仕兰遗失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声明作废。
  ●周达愿遗失桂08-55282车营运证,证号,声明作废。
  ●平南县邦林食品有限公司遗失桂国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791,声明作费。
  ●广西田林县乐里镇金星宾馆的刘胜华遗许可证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现声明作废。●田林县潞城乡那马村那昔屯的杨榜焦遗失编号为B、证号为的林权证1本,现声明作废。
  ●广西田林县潞城乡营盘村十二桥的陆振雄遗失许可证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现声明作废。
  ●王小艳不慎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证号:SP9933,现声明作废。
  ●融安县华山便民商店遗失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SP1765,有效期限:日至日,现声明作废。
  ●黄国才(身份证号:100010)遗失户口簿,户号:。
  ●象州县陈华荣遗失象州万达汽车美容养护服务会所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号码号:157,现声明作废。
  ●黄凤条因保管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一本,号码为:桂地税字140323,负责人:黄凤条,声明作废。
  ●覃维丁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470,工商核准日期:日,现声明作废。
  ●宾阳县香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57,声明作废。
  ●宜州富胜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737。
  ●梁世含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武鸣俊源建材经营部遗失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第二联),声明作废。
  ●陆荣涛遗失残疾证,证号:,声明作废。
  ●蓝凤花遗失残疾证,证号:,声明作废。
  ●更正:本报于日在2B版刊登的原告为&韦雪梅&的凭祥市人民法院公告中落款有误,应为凭祥市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第A4版刊登(2015)长民初字第649号公告被告有误,被告&梁德莲&应更正为被告&梁德连&。特此更正。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3022号、(2015)青民一初字第3023号、(2015)青民一初字第3024号案公告中的开庭时间&日上午8时30分&有误,现更正为&日上午8时30分&;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3287号案公告中的开庭时间&日上午10时&有误,现更正为&日上午10时&。
  特此更正。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赵朝霞: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潘大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最高法&五个严禁&的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回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钟山县人民法院
  骆修登:
  本院受理原告黄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钟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钟山县人民法院
  (2015)长民初字第525号
  李雄华、黎延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2015)长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雄华、黎延英偿还原告林周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万元为本金,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李雄华、黎延英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符珊(公民身份号码241585):
  本院已受理原告何祥艳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5)东民初字第23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符珊返还原告何祥艳借款本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何祥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650元(原告预交1000元),由原告何祥艳负担1089元,被告符珊负担56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兴市人民法院
  张朝屏(公民身份号码015423):
  本院已受理原告唐国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1181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民初字第1181-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东兴市人民法院
  广西信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分别受理原告李海坚[(2015)长民初字第415号案]、原告梁杨海、梁预成、吴小英[(2015)长民初字第416号案]、原告陆耀剑、陆耀华、陆安宗、宋辉家[(2015)长民初字第417号案]诉你单位与梧州长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分别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415号、416号、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梁军辉:
  本院受理原告左创荣诉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苏茂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作样与被告苏茂兵、潘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苏茂兵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725-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流程组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苏炳枢:
  本院受理的原告滕永锡与被告苏炳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苏炳枢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580-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流程组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黄志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宁与被告黄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黄志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549-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流程组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黄比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滕永锡与被告黄比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黄比荣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2015)良民一初字第867-1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流程组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陈增谈、李贵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庆与被告陈增谈、李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增谈、李贵梅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2015)良民一初字第733-1号、733-2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流程组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陈启飞、施秋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国祥与被告陈启飞、施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启飞、施秋莲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2015)良民一初字第742-1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流程组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15)阳民一初字第1128号
  韦昆成:
  本院受理原告粟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田阳县人民法院
  (2015)阳民一初字第1145号
  黄静:
  本院受理原告田东明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田阳县人民法院
  (2015)港执字第488号
  广西丰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邱荣成与被执行人广西丰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荣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港执字第488号执行通知书,命令你公司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张晶晶:
  本院已依法判决原告周昌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业县人民法院
  王德庄:
  本院已依法判决原告王德林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业县人民法院
  王玮:
  本院受理张世新、张琦、黄素辉、黄位昌、黄玲、黄月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桂申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院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热词搜索:
延伸阅读: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
广西法治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法治日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
联系(投诉)电话:1 投稿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平安员工买保险优惠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