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些五费合征缴费企业概况表表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苍南县    作者:  访问次数:  字号:[
苍政办〔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苍南县各行业社保费最低申报比例
&&&&&&2、苍南县各行业社会保险最低参保比例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苍南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苍政办〔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登记管理
(一)登记
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职工参保手续。
2、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必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职工参保手续后,须及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3、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应当单独办理登记,不得分户登记,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并登记。
4、缴费单位统一以地税部门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作为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编码。
(二)变更
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单位类型(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的,都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变更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并持有关变更资料,向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变更登记。
(三)注销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终止等情形,需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先到主管地税部门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再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三、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当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为缴费基数,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工资总额为标准,对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按全额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缴费单位,可按不低于行业最低申报比例缴纳(当月缴费基数&当月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对上级有指令性要求和员工有诉求的,按规定执行。行业最低申报比例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全县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详见(附件1)。
以最低申报比例方式缴纳的缴费单位,其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四个险种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其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及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否则以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及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大于其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及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单位缴费基数不作调减,用人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人员参保,或调整个人缴费基数,否则予以统筹。
(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申报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进缴费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缴费单位之月起,当年申报缴费基数按缴费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确定。
2、职工个人申报各险种缴费基数出现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当年度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
四、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行业确定基准比例分别为0.4%、1%、1.6%,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当年按行业基准缴费比例执行,次年开始按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政策核准后的比例执行。
(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
(三)以后年度缴费比例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申报缴纳
(一)除按规定允许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外,其他参保人员必须统一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保险。
(二)缴费单位应在费款所属月份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新参保人员、已参保人员变动调整等事项,并应在费款所属月份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三)缴费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依法按月代扣代缴,并由缴费单位在次月10日前与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各险种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的年度调整,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县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统一调整。
(四)缴费单位应以人民币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纳税的单位其提供给主管地税部门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应与缴纳地方税收的银行账户相一致。
六、征缴管理
(一)社会保险费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缴费单位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提供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且所得税实行汇算清缴的,社会保险费实行查帐征收。缴费单位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缴费单位应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征收方式鉴定申请(新办单位应在办理缴费登记的同时办理鉴定手续)。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当年度内不得变更。
实行查帐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相分离,单位缴费部分按工资总额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年终实行汇算清缴,同时与其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及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最低申报比例进行匹配,不足部分需足额补缴;个人缴纳部份应征数,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缴。实行核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和县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及最低参保比例核定,我县核定征收社会保险费行业最低参保比例详见(附件2)。
(二)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在当月7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的,应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实际缴纳的数额或者地税部门核定的应缴数额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理结算。
(三)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本县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七、监督检查
(一)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限期缴纳期间仍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的,由地税部门按规定强制征缴。
(四)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缴费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情况的检查。发现有瞒报、少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统筹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按原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及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社会保障&&保险费&&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苍南县各行业社保费最低申报比例
(适用按工资总额征收)
最低申报比例
一、制造业
3、印刷业(笔记本)
4、不干胶、电化铝行业
6、仪表行业
7、其他制造行业
二、商业和服务业
1、批发、零售业
2、服务业、娱乐业
4、交通运输业(旅游)
5、房地产业
苍南县各行业社会保险最低参保比例
(适用核定征收)
行&&&&&&&业
最低参保比例
一、制造业
5、其他制造行业
二、商业和服务业
1、批发、零售业
2、服务业、娱乐业
4、交通运输业
5、房地产业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3人,按实际人数参保。按上表核定后职工人数小于3人,按3人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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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常见问题问答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指缴费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实行六统一管理的一票征收制度。
  一、什么是费&五费合征&?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指缴费单位的基本费、基本费、费、费和费实行&六统一&管理的&一票征收&制度。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既是工作方法,也是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实行五费合征,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有利于公平企业负担,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二、社会保险费&六统一&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社会保险费&六统一&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参保登记统一、征收机构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征缴流程统一、数据信息统一和登记场所统一。
  1.参保登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税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2.征收机构统一。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3.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4.征缴流程统一。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条件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5.数据信息统一。要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6.登记场所统一。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窗口,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方便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按规定应参加那些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一般按照用人单位性质和用工类别进行确定。其中:
  1.各类企业的所有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即)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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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与书面稽查通知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与书面稽查通知
&绍市社保〔2010〕8号
关于市区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与书面稽查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开展市区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办法》(绍市劳社发[2005]76号)、《关于印发〈市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费合征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地税规费[2007]8号)有关规定,现将缴费工资申报、书面稽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各参保单位须如实填报《2009年度市区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情况表》(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申报表》)。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除须按规定填报2009年度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外,还应填报退休(退职)人员2009年度退休工资。
&&& 二、本次填报缴费工资的职工为各单位截止日止的参保人员。
对2009年新增的参保职工,属于调入的,应包括其在原单位的工资月数和工资收入;属于新招用的,应在“工作月数”栏内填写其实际工作月数。
&&& 需填报退休(退职)人员2009年度退休工资的单位,应在“上年工资总额”和“工资月数”栏目内填报其领取的退休工资总额和月数(工资总额必须与月份数相对应)。
&&& 对日后新增参保人员以办理参保手续时填报的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 三、具体申报方式:
&&& 1. 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企业单位请在网上申报本单位的职工缴费工资,并按协议规定报送纸质材料。尚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企业单位可在本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办理开通网上申报业务手续,即可在网上申报本单位的职工缴费工资。
&&& 2. 不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方式:
&&& (1)《缴费工资申报表》的获取方式:
&&& 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均可在绍兴市社保服务网的“网上办事”中登录(登录时用户类型请选择查询单位;未在网上注册的单位请先进行单位注册),登录成功后在单位信息查询的相应功能菜单中,导出《缴费工资申报表》。
企业单位也可到就近的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所或绍兴市社保局登记申报大厅现场打印《缴费工资申报表》和拷贝电子文档。
机关事业单位也可到绍兴市社保局登记申报大厅现场打印《缴费工资申报表》和拷贝电子文档。
到现场打印《缴费工资申报表》且申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须随带U盘,拷贝《缴费工资申报表》电子文档。
&&& (2)《缴费工资申报表》的报送方式:
&&& 企业单位填制完《缴费工资申报表》后,到就近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绍兴市社保局登记申报大厅报送《缴费工资申报表》,办理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手续。
&&& 机关事业单位填制完《缴费工资申报表》后,到绍兴市社保局登记申报大厅报送《缴费工资申报表》,办理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手续。
&&& 所有的申报单位在报送时均须提供纸质的《缴费工资申报表》(一式贰份,盖公章,纸张大小A4);申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还须提供《缴费工资申报表》的电子文档(EXCEL格式,U盘),纸质的《缴费工资申报表》的内容必须与《缴费工资申报表》电子文档的内容相同,如因内容不同导致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出现差错,由申报单位负责。
&&& 四、缴费工资申报的时间为: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一年度申报基数的110%确定。
&&& 五、各单位在4月30日前如实填写《2010年社会保险基本情况书面稽核自查表》(附后),并报送社保局稽核处,6月份对部分单位实施实地稽核。《2010年社会保险基本情况书面稽核自查表》的获取方式与《缴费工资申报表》相同。
&&& 六、缴费工资的申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务必按实申报,不得瞒报、弄虚作假,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和少报、虚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重新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七、2010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不再受理缴费工资的申报和调整业务。各单位可在日后,在绍兴市社会保险服务网查询本单位职工2010年的缴费基数。
&&& 七、申报基数的不明事项,请与市社保局登记申报处联系。联系电话:07147;书面稽查的不明事项,请与社保局稽核处联系联系电话:。
&&&&&&&&&&&&&&&&&&&&&&&&&&&&&& &&&&&&&&&&&&&&&&&&&&&&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注:请在“表格下载”栏中下载《2010年社会保险基本情况书面稽核自查表》丽水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征管改革研究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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