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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长义诉被告边永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武 威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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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武铁民初字第45号原告顾长义,男,汉族,出生于日,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军,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边永辉,男,汉族,出生于日,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顾长义诉被告边永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本院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长义、委托代理人李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永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被告经协商后签订蔬菜瓜果货运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负责给原告从宁夏银川拉运一车西红柿到上海,运费为15000元,货物总价值为300000元。原告预付被告运费2000元,货到完成运输任务后支付剩余费用13000元。货物起运时间为日2时,到货时间为日24时。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预付被告2000元运输费,被告也将300000元货物装车进行拉运。可当货物到达上海后,因被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告就擅自将原告的货物拉运到他处进行处理。原告无奈就打电话与被告沟通,并到相关部门帮助追回货物,可被告却根本不管不顾,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拒不返还拉回货物。因原告所运货物为鲜菜,经过一段时间,货物就没有了价值,被告擅自将货物拉运他处处理并且拒不返还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现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货物款300000元,追索货物损失费20000元,赔偿西红柿蔬菜框价款15220&元。被告边永辉虽然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在本院调查时,在手机通话中向本院陈述了与原告发生纠纷的经过。被告辩称:自己承运原告西红柿30吨是事实,但西红柿在银川的收购价每斤大概2毛多钱,按3毛钱计算才18000元。原告要求的300000元没有根据。西红柿运到上海后,原告方要求把货卸下来卖了西红柿以后再付运费。被告不同意卸货,要求必须付清运费以后再卸货,原告就让上海方面的货主打了被告。被告于是要求原告赔偿8000元挨打费。原告的人报案后,公安来处理此事,经了解属于经济纠纷,被告就把货拉到异地冷藏了起来,通知原告来领货,并要求支付运费和挨打费,原告拒绝受领。后来,储存西红柿的人要求支付储藏费和人工费,被告没有办法,就从上海返回了。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蔬菜瓜果货运协议书,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关于货物运输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2、沈联物流信息部合同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经过中介机构介绍,达成了货运协议;3、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证明目的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机关处理过,但无结果;4、货物过磅清单两份,证明原告托运前的西红柿重量为38.21吨,经挑选后托运至上海的重量为30吨;5、货物销售情况记录两份,用以证明原告2014年8月初在上海西红柿的销售收入情况。被告除了在电话中陈述的答辩内容外,未提交其他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证据2、证据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定。对于证据4、证据5,由于是原告单方面的记载,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与银川市个体经营大洋货运信息部签订了沈联物流信息部合同协议,其中约定由大洋货运信息部为原、被告提供车辆、货物信息;被告在运输途中,要精心保管好货物,确保安全,按卸货地址及期限完整无缺地运到并办理交接手续。倘若丢失或因途中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货物经济损失,均有被告承担。日,原、被告经协商后签订了蔬菜瓜果货运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从宁夏银川托运西红柿30吨(1522件)至上海,全程运费15000元,西红柿总价值300000元。原告预付被告运费2000元,剩余运费13000元待被告完成运输任务后再行支付。被告边永辉负责将货物安全运到收货地点,发货时间为日,到货时间为日,若不能按时到达收货地点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边永辉承担,如被告将货物私自卖掉,按货物损失总金额的两倍赔偿,西红柿卖完后由乙方负责带回原包装。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前期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当货物于日运达上海曹安路江桥蔬菜批发市场时,双方因运费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卸货后支付剩余的运费13000元,被告要求先支付运费再卸货。原告在上海代办处的工作人员与被告边永辉发生了肢体冲突。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真新新村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进行了协调处理,原告将所欠运费13000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还要求原告赔偿其身体遭受伤害的费用后才同意卸货,并将该车货物运往他处,后在派出所的协助下,追回了13000元运费。被告将该车货物运往异地后,电话通知原告西红柿已在他处冷藏,让原告支付运费和赔偿身体遭受伤害的费用后再告知原告领货地址。原告考虑到西红柿冷藏后价值贬损以及自己并没有伤害过被告,对被告的诚信产生怀疑,因此拒绝领受该批货物。原告托运的西红柿用蔬菜框包装,共1522框,蔬菜框单价10元。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布的全国农产品西红柿单一品种地区平均价:2014年8月份上海市西红柿价格为每公斤3.02元;2014年8月份宁夏回族自治区西红柿价格为每公斤0.95元(网址:&;浏览时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的辩称以及本院的调查取证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蔬菜瓜果货运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原告顾长义根据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边永辉违法行使合同权利,通过侵权的方式构成根本性违约,使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其违约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没有免责事由,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被告边永辉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应当支持。原、被告在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时未约定排除留置权,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边永辉在将承运的西红柿运抵上海后,在原告顾长义未支付13000元运费的情况下,有权对相应的货物行使留置权,即被告边永辉留置的西红柿价值应与未受偿的运费数额相当,不宜将全部货物留置,因为其承运的西红柿为可分物,又是按件装载的,具备部分留置的条件。但在原告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被告又以身体受到侵害为由留置承运的西红柿无法律根据,属违法行为。因为《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收货人的货物返还请求权与承运人的运费债权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包括因打架产生的侵权之债这种牵连关系。因此,被告边永辉违法行使留置权,将货物运往他处,提出无理要求,并最终导致承运的货物灭失,使原告对该批货物在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其行为既违约又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数额约定不明确,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原、被告在签订货运协议时,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合同中虽然约定&“如不能按时到达收货地点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边永辉承担”,但没有具体数额;虽然约定“如被告将货物私自卖掉,按货物损失总金额的两倍赔偿”,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私自卖掉了货物。因此,根据合同法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货物款300000元,其根据是双方签订的蔬菜瓜果货运协议中约定的货物总金为300000元,并非关于承担违约责任时赔偿数额的约定。被告认为不属实,并提出了抗辩。本院参照双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时发运地、到达地西红柿的市场价格,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告诉请的赔偿额,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故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其损失应按照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上海的市场价格计算。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价格证明,本院依据2014年8月份上海市西红柿平均价格为每公斤3.02元计算,原告的货物损失为906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追索货物损失费20000元,因无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西红柿蔬菜框价款15220&元的请求符合实际情况,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扣除原告应付被告运费13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928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边永辉赔偿原告货物损失款90600元及西红柿蔬菜框价款15220&元,合计105820元,扣除原告顾长义应付被告边永辉运费13000元,余款92820元,被告边永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顾长义。二、驳回原告顾长义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顾长义承担2165元,被告边永辉承担8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张&&&&&&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程&&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今天我送老婆表姐回家,经过某市的一家商场,她要买东西,然后我们进去以后,她挑选完商品以后发现钱包忘_百度知道
今天我送老婆表姐回家,经过某市的一家商场,她要买东西,然后我们进去以后,她挑选完商品以后发现钱包忘
今天我送老婆表姐回家,经过某市的一家商场,她要买东西,然后我们进去以后,她挑选完商品以后发现钱包忘在车里,我看她没有带包,我便掏钱,其实我们都知道只是垫付罢了,可商家说你男朋友真大度,老婆表妹一点都没有解释我们关系,毕竟我长的成熟有点过了,她还长的不符合她的年龄,我看她没有解释我想辩解,她立马说“我老公也就今天大量一点”我真的蒙了,“这是什么情况”,她怎么会这样说?
也许只是顺嘴而已不想在别人面前没面子只要她还钱给你了那么你就可以忽略不计了以后离远点就好了
她不够了花了两千八,要还我我一千五,我告诉她你先花吧,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再说
呃。。。。那以后她不记得还的话,你就叫你老婆出面问就好了。
来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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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别多想,其实站在一个女人的角度来想那只是打圆场,不至于给商家难下台而己
还有这事?女人那叫打圆场,男人就是耍流氓!
有些人就喜欢开玩笑的!!
平时你们关系应该也还可以吧
这很正常的哦
我们是在我和老婆结婚以后第一次见面,见面不到两天她就要回家的。
估计是她没反应过来吧
冒昧问问,这是真实的?
我大半夜不睡觉骗你们?
那对你应该有些意思
不会吧?我没文化,她好歹大学呀!生
喜欢的事对于学历来说就是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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