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一年有多少钱

2016年上海农村低保申请条件,上海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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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低保每个月多少钱?是每个农村低保人民最关注的话题了,现小编为您整理到2016年上海农村低保申请条件,上海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多少钱。  一:&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一)&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1.&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2.&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8.&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5,&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计算年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家庭上年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非农业人口×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本地当年农村保标准&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等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六)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1.&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二)的有关条款执行。&2.&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的意见后确定。&3.&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的规定执行。  (七)区县人民政府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六、关于农村低保待遇及发放&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一)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下列人员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农村五保对象;&2.&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3.&原民政部门管理并负责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4.&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5.&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以上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定期定量救济金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  (三)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区也可每季度发放一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委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七、关于农村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事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农村次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市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区县民政局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见附件七),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关于政府部门职责&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想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对五保户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人员,提倡实行集中供养;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由村委会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包户服务。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4.&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6.&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四)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  (五)卫生部门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为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开展工作。  (一)&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又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金的;&4.&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挥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对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十、关于解释和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以下由独特网为您搜集的2016年北京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北京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多少钱。  低保金额不多,但是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却十分珍贵。北京自上世纪90年代起实施低保政策,并且考虑到生活消费水平不同,城乡救助制度设计、标准设定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和农村的低保金一直存在差距,相差数十元到近百元不等。近年来,北京市民政局按照城乡统筹、公平平等理念,注重加大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缩小城乡差距。截至2014年12月,北京市城乡低保共有8.57万户、14.31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8.76万人,农村低保对象5.55万人。让人高兴的是,从7月1日起,随着延庆县实施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农村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670元调整为710元,北京市13个涉农区县则将全部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提前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的任务目标。我们可以看到北京市的低保费用一直在变化,从2011年到2015年,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480元调整至710元,年均增幅约8.14%;农村低保标准从月人均300元提高到710元,年均增幅约18.8%。更多2015北京低保标准与北京城乡低保标准并轨最新消息的介绍,  申办农村低保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具体的办理和申请建议到村上了解,资料如下:  一、&关于农村低保标准&.&(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2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1、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3、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7、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原标题:山东临沂提社会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每年2600元7月23日,山东省临沂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月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至4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600元。据介绍,为更好地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临沂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根据规定,从2014年1月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每人每月340元至37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月360元至4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年260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此标准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4年1月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在每人每年360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年4200元;分散供养标准在每人每年240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年3000元。  据悉,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等环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城乡低保和五保新增支出按现行渠道由各级财政解决,严禁滞留、拖欠,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5月23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省民政厅厅长周明定向常委会汇报全省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他说,&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先后5次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1次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惠及的困难群众明显增加。山西省城市低保工作1995年首先在太原进行试点,1999年在全省全面实施,到2002年7月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2006年年底,山西省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先后5次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次提高补助水平;1次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3次提高补助水平。为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低保家庭的影响,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了临时生活补贴。2009年和2011年春节前,山西省两次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100元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价格临时补贴。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和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又分别提高了25元和22元。目前,山西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84元和每人每年724.5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56元和每人每年1488元。全省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目前分别达到195元和88元,比2005年分别增加127元和73元。惠及的困难群众也明显增加。全省城市低保对象1999年仅2万人,2001年达到41.5万人,万人,2009年年底94.4万人,2010年年底91.5万人,今年一季度末为91.6万人。全省农村低保对象2006年有75万人,2009年达到121万人,2010年年底达到132.1万人,今年一季度末为130.6万人。
“听说今年低保又要涨钱了。现在政策好,病了有医疗救助金、冬天有取暖补贴,咱低保户知足了。”“没错,家里要是突然有了大难事,政府还给临时救助。”近日,记者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采访时,排队等候办理救助事宜的市民正在谈论着自身的感受。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确保全省近400万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我省已连续7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并着眼救急救难,不断扩大救助范围,让陷入生活困境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编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走进伊春市伊春区新欣社区低保户郭飞雪的家,这位44岁子宫颈癌患者赶忙找出低保证给记者看:“我以前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几年前与丈夫离婚了,去年患病,也不能工作了,还有一个孩子上大学,生活很困难。”她告诉记者,去年年底,听说办低保过程简化了,时间缩短了,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到伊春市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申请低保,没想到在大厅受理登记后,立即就有工作人员到她家上门调查和民主评议。在15个工作日内,就完成了低保受理到审批所有程序。低保三级变两级管理,极大地缩短了救助办理时限,为困难群众办理低保敞开了方便快捷之门。这得益于2013年10月我省出台的《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将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从原来的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的三级审核审批体制,改革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的两级审核审批体制。这种管理模式取消了社区(村)的受理申请和初审权力,申请对象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申请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示等审核过程,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低保审批。“低保工作流程缩短,减少了中间环节,在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上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省低保局副局长王广焱介绍说,为进一步有效落实三级变两级管理,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建设,我省在农村成立了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在城市建立了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设置了信访咨询、低保受理、信息核对、低保审批、综合救助、证折发放窗口,将社会救助业务集中到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和城市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理”和联审联批制度,构筑起了从困难群众到基层部门,从低保申请到审核审批的一条绿色通道,增加了工作透明度,畅通了诉求渠道,同时也杜绝了以往少数基层单位在低保办理过程中暗箱操作的问题。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道办事处低保户梁长山妻子病逝,儿子患糖尿病,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他情绪极其不稳定,区民政局不仅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而且积极协调职业技术学校减免孩子学费,协调供热部门减免了拖欠的取暖费,通过就业部门为其安排临时工作,使其思想发生了巨大转变,并成为社区服务的“志愿者”。哈尔滨市南岗区2013年通过综合帮扶的模式,已有300多个家庭通过多部门、多层面的救助和帮扶实现了就业、创业和自我发展。这是我省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力求救助无盲区的一个缩影。目前,我省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涵盖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统筹推进救助体系,切实解决救助制度‘碎片化’问题,实现了相关部门救助制度有效衔接配合。”王广焱认为,综合运用政府部门的各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各类救助资源,可以充分发挥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综合效能。记者还了解到,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我省已连续7年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标准由元/月提高到376元/月,提高了132%,财政补助水平由80/月元提高到282元/月,提高了252%;农村低保标准由元/年提高到2181元/年,提高了219%,财政补助水平由346元/年提高到1483元/年,提高了328%。
陕西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每月多35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陕西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近日,陕西省财政已经下拨各市县2015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14.45亿元,支持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此次提高标准从日起,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同时,省上相关职责部门联合发出文件,要求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各市县要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
1月9日,全省民政工作视频会议在长春召开。省民政厅厅长郑国君在会上透露,2015年,我省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年救助封顶线将不低于1.2万元;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城乡低保制度一体化试点。关键词:低保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缩小城乡低保差距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落实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基本生活补贴。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合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控制在25%以内,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2万元。进一步完善按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的政策,确保他们享有居住地居民同等待遇。推进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工作,各县(市、区)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缩小城乡低保差距。省民政厅将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城乡低保制度一体化试点,探索统筹城乡低保的路线图、时间表,研究制定所需的配套政策措施。每个县(市、区)要选择3―5个城乡社区开展民主协商试点。加快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选择3―5个区(市)纳入国家试点项目。关键词:养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省覆盖今年,在全省推开“救急难”、居家养老定制化服务、养老机构服务合作、社区拥军4项试点,扩大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未成年人保护3项试点范围,继续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4项试点。
摘要:当前,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发展态势,大致相当于城市低保制度1997年下半年的情形,正处于一个促一下就能全面覆盖,如果没有外力推动则可能进展缓慢的关键时刻。要使此项制度有一个实质性突破,中央政府应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当前,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发展态势,大致相当于城市低保制度1997年下半年的情形,正处于一个促一下就能全面覆盖,如果没有外力推动则可能进展缓慢的关键时刻。要使此项制度有一个实质性突破,中央政府应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近年来,我国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专家提醒,我国应逐步弥合这一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的差距。2014民政部低保政策:中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普遍被调动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且维持了较长时间。2004年以后,发展态势有了明显变化。当年,福建、辽宁、江苏3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达到了1206个;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陕西、海南5省,建立此项制度的县(市、区)总数增加至1534个;2006年前11个月,又有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肃、湖南、山东、重庆9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数则达到了1791个。中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1262余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70余元,1至9月份人均补助差额41元,1至10月份农村低保支出达到28.6亿元。中西部地区建设目前,中国未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自治区)有11个,全部处于中西部地区;未建立或全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有1401个,85%在中西部地区。可见,中西部地区将成为未来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主战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中西部地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不是平地起高楼。事实上,中西部地区所有县(市、区)已全部建立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只要把上述地区现行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平稳过渡为农村低保制度,中国“全民低保”的目标就基本实现。民政部低保政策内容:农村低保的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标准确立依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申请条件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办理程序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向社会公示。农村低保金的发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昨天(9月11日)召开的全省农村低保暨五保供养工作会议提出,全省年人均收入低于700元的170多万农村困难群众,从明年起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据了解,目前,我省各县(市、区)低保标准大多在600元至1000元之间,其中80个县低于693元的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700元。从明年1月起,农村低保标准不到700元的,要调整到700元,人均月补差额以县为单位不低于25元。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已经超过700元的不能降下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提高。全面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要突出抓好五个环节。一是合理确定标准。二是据实核查收入。三是及时发放资金。四是加强动态管理。五是落实保障资金。各市、县要认真进行测算,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今年年底前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要大力加强敬老院建设,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到2010年全省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明年1月起,市将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新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的农村困难群众将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低保不足700元的,要调整到700元,已经超过700元的不能降下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提高,人均月补差额以县为单位不低于25元。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出租或转让财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其他应计入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在补助水平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在发放形式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补差额,按季或按月直接拨付到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保障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卡(存折)支取现金;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浙江、辽宁、河北三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努力均始于1996年。至2004年底,三省农村贫困地区基本上都做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2006年浙江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3.98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1795.8元,全年发放保障金5.51亿元;辽宁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66.7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853元,全年发放保障金2.62亿元。河北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68.3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约为850元,共发放保障金1.72亿元。因地制宜选择农村低保模式由于我国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国家民政部在进行农村低保试点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农村低保的试点模式。与大多数省份采取由城镇向农村逐步过渡的低保策略不同,浙江省从一开始就实施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浙江省颁布并实施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该规定给予城乡居民以平等的生存救助权,被国内誉为农村低保的“浙江模式”。浙江省能够采用城乡一体的低保模式,主要原因是地方经济较为发达,各级财政能够承担城乡一体保障的费用支出。辽宁省和河北省的农村低保则是在借鉴城市低保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历了试点、全面铺开、逐渐扩大保障面等阶段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与城市不同,在借鉴城市低保经验完善农村低保的过程中,辽宁、河北两省围绕一些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和试点实践,在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农村低保对象的确认和农村低保的救助方式上进行了探索和创新。致力建设农村低保的制度框架农村低保工作只有在制度上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才能真正体现政府责任,实现法制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浙江、辽宁、河北三省都特别重视农村低保制度本身的建设。浙江省2001年颁布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标志着浙江困难农民生活有了规范的制度保障。此外,浙江省还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示范县实施方案》、《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低保法规体系,确保了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辽宁省2004年颁布《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通过省级政府行政规章的形式对农民低保进行规范。配套措施齐全是《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亮点,除了领取低保金外,它还规定有关部门要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对低保户进行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也相继出台。河北省是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农村低保的相关文件,2005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发后,全省所有涉农市、县(市、区)陆续出台了农村低保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如石家庄市出台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市所属的一些县(市、区)也分别出台了具体的措施。这些文件确立了当地的农村低保标准和保障范围,建立了农村低保申请审批工作制度和程序。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的筹资模式《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浙江省2004年各级财政共出资4.47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占16.5%,设区市配套10%,其余73.5%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分摊。各县、乡财政分摊比例不尽相同,有5∶5、4∶6、3∶7,也有的全部由县财政承担。《辽宁农村居民低保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以市、县财政筹集为主,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农村低保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困难户救助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争取国家的补助资金。《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农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2005年辽宁省用于农村低保的资金总计2.54亿元,其中由农业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切出的“特困户救助金”为1.62亿元,市、县(区)财政列支农村低保专用资金0.62亿元,省财政补助农村低保资金0.3亿元。河北省低保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负担,省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目前大部分市、县(市、区)低保资金分担比例为1∶1。采用“生活需求法”测定农村低保标准在实践中,由于农民数量庞大、居住分散,没有家庭台账,缺乏基本统计,要准确掌握他们的家庭收入困难较大。浙江省和辽宁省采用“生活需求法”,即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务列出清单,然后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所需金额,以此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浙江省制定的每月基本生活支出清单为:粮食15公斤,干鲜菜15公斤,肉禽1.5公斤,蛋0.5公斤,水产品0.5公斤,糖0.5公斤,食油0.5公斤,医疗、教育按当地人均支出的60%计算;另外还有每户5度的用电和必要的衣被支出。河北省则要求各市、县通过调研自行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各县由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农民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口粮、蔬菜、蛋类、肉类、食用油、调味品、水电、取暖、衣被、教育等。经过调查,得出各县的保障金额标准。
山东农村低保申请条件2014申请低保不能弄虚作假,有需求满足政策要求的人员才能申请低保。一、山东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年);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二、山东农村低保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申请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二)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证明;(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河南低保申请条件 2014年河南农村低保标准将提高2014年,河南省将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省委、省政府已确定把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列入2014年的“十项重点民生工程”。河南低保申请条件: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按照政策规定,原有的特困户救助对象从2006年7月起全部转入农村低保,按农村低保政策完善相关手续。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救助。对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继续实行临时救济。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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