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手拉手教育集团经营范围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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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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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妇基会)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十年来,中国妇基会为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支持妇女发展和妇女事业发展,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在妇女教育、培训、扶贫、救灾和多项公益性服务活动中,充分发挥自身特殊的社会职能,办了许多实事、好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从1992年初开始,到1997年底共用了将近六年时间,较好地完成了为兴建中华女子学院的专项集资任务,共募集资金1.5亿多元人民币,建成了现代化的、新型的培养女性人才的基地--。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响应政府号召,开展循环借款入户扶贫活动。从1996年开始,按照政府的扶贫攻坚计划,配合全国妇联“巾帼扶贫行动”,与、、等省、区、市妇联合作,在边远和贫困地区的贫困妇女中开展小额循环借款入户扶贫。由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捐赠建立的“香港回归扶贫基金”于1998年7月启动,开始以循环借款方式实施扶贫项目。到目前为止,已在全国13个省、54个县共循环投入扶贫基金3018万元,扶助4万多贫困户,使20万人受益或摆脱贫困。&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还设立了“玫琳凯妇女创业基金”、“下岗女工再就业基金”、“妇女理论研究基金”、“女大学生助学、奖学基金”、“妇女儿童保健基金”等专项基金,现均在实施中。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从1997年开始与有关部门合作,创办了“北京耕耘苑培训交流服务中”,为城市下岗女工进行实用技术培训,举办了多次人才交流洽谈会,还创办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女工小店,积极为下岗女工再就业办实事、办好事。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给、、、等灾区捐款捐物,为革命老区妇女进行妇科病防疫和治疗捐款,为贫困地区捐款打井解决饮用水困难;还同电视台共同举办文艺专场演出,与电影制片厂合拍电视专题片,与中国妇女研究所合作举办研讨会等,广泛地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和资助活动。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一致推举陈慕华同志继续任会长,推举钱正英、顾秀莲等同志为副会长。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有一支精干的工作人员队伍和以妇联组织为依托强大的基层网络,基层办事机构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这一届理事会和全体工作人员决心把已启动运作的各项工作做好,发挥基金会优势,拓展募资渠道,全力支持妇女发展和妇女事业的发展。&
2000年,在慕华会长提出“创立具有妇女特色的社会公益品牌,以品牌项目作载体,提高中国妇基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为妇女发展服务”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成功创立了“大地之爱”社会公益品牌。
同时,围绕“大地之爱”行动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圆满完成首届中国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母亲之歌》的征集等活动;确立了以帮助西部干旱地区贫困家庭修建“大地之爱·母亲水窖”为切入点的“情系西部·共享母爱”世纪爱心行动方案,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情系西部·共享母爱"世纪爱心行动大型义演晚会,共募集善款1.16亿元人民币,设立为"大地之爱·母亲水窖”专项基金,“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正在实施中。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靠社会力量来办的社会化进程。 [1]
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EP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为环境保护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和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所募资金和物资,用之于表彰和奖励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和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及项目,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三)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五)支持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   (六)开展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资助和开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及项目;   (八)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安全运作并保值增值;   (六)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   (七)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倡导环保基金会文化,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 ?(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 ?(十一)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开展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收益;   (五)中国政府的拨款和其它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捐赠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八条: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有捐赠协议的资金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地之爱·母亲水窖
妇女艰难的取水之路“大地之爱”
大地生长万物;母亲养育人类。万物感恩和关爱大地;人类感恩和关爱母亲,这就是“大地之爱”。
“母亲水窖”
,是中国特定区域产生的特定名词,指的是修建于地下的用以蓄集雨水的罐状(缸状、瓶状等)容器。
在中国西北省、区的部分地区,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极度缺水。有的降雨量只有300—400毫米左右,而蒸发量却高达毫米以上。按可利用水资源统计,人均可利用水资源占有量只有110立方米,是全国可利用水资源占有量720立方米的15.3%;是世界人均可利用水资源占有量2970立方米的3.7%。那里的人、畜用水几乎全靠人工蓄集有限的雨水。人们在地下修建的蓄集雨水的容器,被称为水窖。因无足够的资金对这种
传统的洗脸方式水窖的内部进行混凝土硬化,会很快出现渗漏。严重缺水的恶劣状况,导致当地农民生活艰难、生产原始、教育落后、妇女的疾病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居高不下、妇女们承担着数倍于正常环境下妇女肩负的生活重任。
为了帮助那里的人们特别是妇女迅速摆脱因严重缺水带来的贫困和落后,在全国妇联的领导下,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实施了一项计划,即向社会募集善款,为西北缺水地区捐修混凝土构造的水窖,使她们能利用屋面、场院、沟坡等集流设施,有效地蓄集到有限的雨水,以供一年之基本饮用水。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以女性为帮助对象的公益组织。基金会高举母爱的旗帜,倡导社会以捐建水窖的形式关爱缺水的妇女并惠及他人,将捐建的水窖称为“母亲水窖”。
东乡县“大地之爱·母亲水窖”实物“大地之爱”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母亲水窖”是一专项扶助行动,所以这项计划的全称为“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它包涵了爱母和母爱的双重意境。
在全国妇联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妇联的发动和的强力参与,取得了社会各界的热情支持。至2000年底,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共募集善款1.16亿人民币,中国妇基会将这笔善款设立为“大地之爱·母亲水窖”专项基金,并于2001年2月起逐期投放资金至西部缺水地区。
实践证明,修建一口容量36立方米的水窖,一年可蓄集雨水50—80立方米左右,能保证一个3—5口人的家庭一年的人、畜饮水;拥有2口水窖,就能发展一亩庭院,因而陆续解决一系列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有关专家评价,在严重缺水地区修建集雨水窖,是有效利用雨水资源以解决缺水之忧的最简便、最经济、最实用的办法。
鉴于中国西南各省(区、市)山区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饮用水困难,“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已扩展到西南各省。目前,项目受益面覆盖了、、宁夏、、、、、、、等15个省(区、市)。至2005年,已帮助西部近100万严重缺水百姓摆脱了生存和生活困境。
日,“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在前夕在京启动。该项基金旨在救助因美丽受损而生活贫困的女性。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在京启动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女性容貌受损的事件日益增多,这些女性在失去美丽之后,生活往往会陷入极其不幸的境地。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社长兼总编辑张晓梅联合国内二十余家主流媒体和权威医疗整形机构,共同发起了国内第一个援助美丽受损女人的大型公益爱心活动----“中国玫瑰行动”。自活动开展以来,已接到3000多报名者,并对56位女性进行了义务援助,帮助她们重塑了生活信心,开启了新的生活。
为了使“中国玫瑰行动”持续长期地开展下去,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女性,在全国妇联的指导下,《中国美容时尚报》联合伊美尔医疗美容连锁集团共同倡导发起成立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首批捐赠一百万元启动资金。
参加此次“玫瑰基金”启动仪式的有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秘书长王萍,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项目办公室主任连巨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容时尚报》社长兼总编辑、中国玫瑰行动发起人张晓梅,主办媒体副总编辑侯小强,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小琳,全国政协委员、世界盲人联盟亚太地区妇女委员、中国盲人协会副主席、研究生院教授杨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服装协会副主席、著名时装设计师吴海燕,全国政协委员、天津法学教授、一级律师何悦,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张越,伊美尔医疗美容连锁集团董事总经理、玫瑰基金的发起人之一李镔,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总干事王冀耕。同时,也将 “2008第三届中国十大杰出母亲”、“玫瑰基金”首批受助者熊丽以及因被泼硫酸而不幸毁容的受助患者韩凤宇接到了发布会现场。
在发布会上,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秘书长王萍秘书长说:作为基金的管理部门,我们一定和捐赠单位一起成立一个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宣传、广泛募集资金,不断扩大“玫瑰基金”规模,使更多的贫困女性能够受益;切实加强“玫瑰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办法,使该基金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效益;规范和加强爱心定点医院的管理,展示医疗救助的先进水平,为基金的成长提供基础的保障。这项工作刚刚开始,希望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各有关部门和各大媒体的朋友们继续关心和支持“玫瑰基金”,希望“玫瑰基金”的成立能有效地带动更多的知名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作为“玫瑰基金”的发起人,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在会上表示:“女人失去美丽,几乎等于失去生命,在对她们一年多的救治工作中,我们更深刻的感受到,美丽对女人人生的重要,关注她们是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玫瑰基金’将为援助她们探索一条可循之路,为更多这样不幸的女人集合社会力量,赢得社会关注,献出微薄之力。”
据了解,“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的全部款项将直接用于受助对象。
女性创业培训基金
为了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整合资源,加大扶贫力度,改善贫困妇女生存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国妇联、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联合开展“中国母亲援助”综合扶贫公益行动。为了把行动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支持妇女创业与再就业,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妇女群众,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女性创业培训基金”。
基金来源:通过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及通过项目合作模式筹集资金等形式不断扩大基金规模。
基金用途:严格遵照基金宗旨,该项基金专门用于开展各种层次的女性创业培训、“女性创业论坛”、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女性创业者及开展创业与再就业等公益活动。
运作方式:在“中国母亲援助”综合扶贫公益行动组委会下,设立 “女性创业培训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基金来源,遵照基金用途,采取公益性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和公益活动。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作为对捐赠款项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一定会遵照捐赠者的意愿,严格按照《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法、合理、科学、有效地用好、管好这项基金,做到募资透明、管理透明、使用透明、监督透明,并接受国内外权威审计机关的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情况,让捐赠者放心、受助者满意。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女性创业培训基地”简介
“女性创业培训基地”首期培训班开学典礼“培训基地”的宗旨:
通过培训改变女性的就业观念,拓展女性的就业渠道;通过培训提高女性的“四自”精神,增强女性创业与再就业的意识和决心;通过培训提高女性的技能,增强女性创业能力;通过培训有针对性的帮助女性解决在创业和再就业中的困难。
“培训基地”的原则:
坚持培训对象以女性为主,突出公益、扶贫济困、依托市场、灵活运作、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资金来源及培训项目的不同,采取公益性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为营造学习型社会的良好氛围,适应市场的需求,开展女性的专业学习、技能学习、理论学习等特色的多种类型的培训;2、为配合国家解决“”问题的战略方针,做好技术培训,为农民工转移办实事,帮助贫困的妇女提高素质,掌握技能,开展多层次的公益培训项目。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亲笔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女性创业培训基地”题字。首个“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女性创业培训基地”已于2005年7月在北京正式成立。
母亲健康快车
为积极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加大西部扶贫力度的精神,配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缺医少药现状、维护妇女健康权益,在陈慕华会长的提议下,由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共同主办、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承办的大型公益项目---“母亲健康快车”于日在北京正式启动。
母亲健康快车在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的大力支持下,在项目执行地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在各级妇联的精心组织下,在基层医院的积极配合下,以流动医疗车为载体,以“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专家委员会”为业务指导,力争每辆车形成培训与宣传、预防与救助、具有辐射效应的链条式卫生健康服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不断深化和拓展项目内涵,相继开展了“母亲健康快车爱心定点医院”和“母亲健康快车·手拉手护平安工程”等系列公益活动。
项目严格按照“送健康理念、送健康知识、送健康服务”的宗旨,以保障母子平安和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为目的,在降低妇科病发病率、特别在配合政府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项目中正发挥着独特作用,得到各级政府的肯定和老百姓的欢迎。
中国英模母亲--建设银行资助计划
“中国英模母亲--建设银行资助计划”是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与合作设立的一项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旨在弘扬中华民族崇尚英模、英烈的优良传统,增强全社会关爱英模、英烈遗属的意识,帮助他们改善生活状况。
该计划具体资助办法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5000万元,设立此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因公牺牲、因公致残或在一线工作表现突出且生活困难的现役军人、武警、公安干警的妻子或母亲,以帮助她们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改善生活条件。
2、此资助计划每年资助约1800个母亲,连续资助10年,共资助英烈、英模的妻子或母亲约1.8万人次。其中:(1)每年一次性资助200个因公牺牲的英烈遗属生活补贴5000元人民币。(2)每年资助1600个因公致残或在一线工作表现突出且生活困难的英模妻子或母亲生活补贴2500元人民币。
具体受资助名额的确定办法由妇基会和中国建设银行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公安部按照各占的以下名额分配原则共同确定每年度资助英模母亲的名额,并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和方案。 &
奖学、助学金项目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因为贫困,许多孩子,特别是女孩子,有的不能上学;有的被迫中途辍学;有的即便是考上大学,也因无力承担学费而不能走进大学的校门;还有的因无力维持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而无法继续完成学业。为了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了“奖学、助学专项基金”。
厦顺贫困女大学生助学金
“厦顺贫困女大学生助学金”是由厦顺铝箔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成秀,副董事长、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理事王少华夫妇首批捐赠100万元港币设立的,主要利用基金运作所产生的增值部分,每年对中华女子学院的25名优秀贫困女大学生实施资助及奖励,帮助她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金宝奖学金
“金宝奖学金”是由金宝洋行总裁谢王寿鸰女士捐资设立。宗旨是鼓励自强,倡导助人,主要用于奖励内地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每年在指定的6所大学选出30名,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等方面均为优秀、家庭条件相对贫困的学生予以奖励。&
在校的大学生中,贫困生的比例还为数不少,在这当中,又以贫困的女大学生居多,她们期待着社会各界和海内外广大有识之士的爱心援助,以帮助她们顺利完成学业,回报社会。
资助标准:
捐资3000元人民币:可以帮助一名贫困大学生解决一年的伙食费捐资6000元人民币:可以帮助一名贫困大学生解决一年的学杂费捐资10000元人民币:可以帮助一名贫困大学生完成一年的学业捐助30万元人民币:可以冠名设立奖学、助学金,定期开展资助活动
捐赠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全国妇联1027房间邮编:100730电话:(05、传真:(05网址:www.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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