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新密市乾县财政局领导班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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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财政局任命罪犯王建新当财政所所长
新密市财政局今天提拔了一个罪犯王建新当财政所长,这个人曾经在多个财政所就职过一般同志,业务一窍不通,好和别人打架斗殴,人品极为不端正,在袁庄财政所干副所长时和单位女同志打架吵架,当时经管村级经费账务,村里去取款时他问村里索要钱花,村里不给他钱,他就卡着经费不给,他在平陌财政所时也和单位女同志打架,在曲梁财政所时也和女同志打架,前几年还因为他老婆的事情把医药公司的一个人打成轻伤,人家告他,找他,吓的他跑了半年都不敢上班,到现在案子都不一定完结,等等很多恶劣事情,在新密财政系统非常出名,本人在男女作风上也有问题,真不知道新密市财政局是怎么提拔人的,也不考核,这种人渣也会当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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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所反映的任命王建新为财政所长的问题答复如下:
& & 王建新同志1990年参加工作,分别在米村镇、牛店镇、曲梁镇、袁庄乡、平陌镇、来集镇财政所工作,历任农税会计、预算会计等职,1993年任财政所副所长。
& & 经调查王建新所在工作的岗位和近五年年度人事考核均为合格,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任命王建新为 财政所长是经财政局党委研究决定的,程序是合法的。
Powered by新密市财政局关于对新密市竞争性谈判[2010]31号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地区:河南
详细内容:
新密市财政局关于对新密市竞争性谈判 [2010]31号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新财投诉【号根据郑财复议【号之决定,我局对新密市竞争性谈判 [2010]31号的全部谈判会议资料再次进行调查论证。经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被投诉项目名称及标书编号项目名称:新密市第二高级中学新校区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办公楼、实验楼窗帘购置与安装项目采购编号:新密市竞争性谈判 [2010]31号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 购 人:新密市教育体育局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投诉人及投诉事项投 诉 人:郑州七彩虹布艺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具备中标资格,要求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理由如下:1、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低于市场价,违反国家相关规定。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4.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第一中标候选人未按要求提供样品。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报价人须提供样品到谈判现场”,按采购人要求的产品技术参数要求产品为“蓝色工程布、防晒布带等”,第一中标候选人未按要求提供样品,只提供样品版本,样品版本内产品规格、颜色多种,因存在可选择性,所以其报价对其它投标人不公平。四、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一)调查事实:1、投诉人称“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低于市场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查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本次采购属于货物采购,因此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2、投诉人称“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低于市场价,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调查事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在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评标时所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而本次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因此本次采购活动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投诉人称“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低于市场价”。调查事实:经调阅投诉人的投诉材料,投诉人所提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低于市场价”的主张未提供证据支持。4、投诉人称“第一中标候选人未按要求提供样品,只提供样品版本,样品版本内产品规格、颜色多种,因存在可选择性,所以其报价对其它投标人不公平”。调查事实:我局再次调阅了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和全部谈判会议资料,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对窗帘布料样品和交货时间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书面澄清内容为:“随我公司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一起递交的样品版本中,编号为222-5的蓝色工程布是我公司所投本项目的窗帘布料样品。我单位将此样品从样品版本中裁剪出来并单独递交给谈判小组。交货时间完全响应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根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书面澄清内容,我局再次审查封存的样品,经审查,新密市教育体育局封存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窗帘样品为一块蓝色工程布,编号为222-5。从颜色上判断,此样品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根据以上调查事实,我局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样品。(二)投诉处理决定:鉴于以上原因及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决定:郑州七彩虹布艺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人如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处理投诉机关名称处理投诉机关名称:新密市财政局财政部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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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财政局新密市年小型工程施工及监理定点服务企业招标项目
采购编号:新密市公开招标(号本招标项目新密市年小型工程施工及监理定点服务企业招标项目己由有关政府部门批准,采购人为新密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1.1&采购项目名称:新密市年小型工程施工及监理定点服务企业招标项目;1.2&采购编号:新密市公开招标(号;2.包段划分及招标范围2.1包段划分:2.1.1&A包段:新密市各单位小型工程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主要包括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修缮、装修、电路改造、管路施工等项目。2.1.2&B包段:新密市各单位监理费1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2.2服务周期:年;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设备、资金及专业技术能力,近三年无违法违纪现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2&A包段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有相关专业贰级(含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项目经理为本单位员工,并具有劳务合同和本单位缴纳的近一年及以上养老保险证明。3.3&B包段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项目总监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为本单位员工,并具有劳务合同和本单位缴纳的近一年及以上养老保险证明。3.4&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3.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报名信息及招标文件的获取4.1&报名时间:日至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法定节假日不接受报名)4.2&报名地点: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西三环与电厂南路交叉口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4号楼D座七楼)4.3&报名携带资料及其他有关事项:4.3.1报名时请携带资料:法人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及移动电话),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开户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A包段提供)、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A包段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劳务合同(A包段提供)、拟派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劳务合同(B包段提供)、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在本单位缴纳的近一年及以上养老保险证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4.3.2投标人必须持有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方可报名。告知函办理地点及方法:报名单位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及申请书上要求携带的证件复印件到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格式)见附件。(需查询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4.4&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另行通知。获取地点: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西三环与电厂南路交叉口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4号楼D座七楼)。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50元。招标人在收到邮购款后2日内寄送。5.&投标保证金缴纳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以下账户开户名称: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郑州高新开发区支行帐号:&6.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新密网》、《新密市政府采购网》、《河南恒信咨询网》、《新密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8.联系方式招标人:新密市财政局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1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西三环与电厂南路交叉口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4号楼D座七楼联系人:任先生&&&&&&&电&&话:0&&&&&&&&&&&&&&&&&&&&&&&&&&&&&&&&&&&&&&&&&&&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日&&&&投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携带以下资料: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A包段提供)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8、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9、项目经理证复印件;(A包段提供)10、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A包段提供)11、监理证复印件;(B包段提供)12、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B包段提供)注: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附:行贿犯罪档案申请书格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XXX人民检察院:我公司从&&&&&&&(报纸、网站)X年X月X日发布的招标公告(采购编号:&&&&&&)获悉,新密市将进行&&&&&&&&&&&&&&&&&&&&项目建设(采购)招标,我公司拟参加该项目投标,特向贵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手机: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手机: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手机:项目总监:&&&&&&&&&&&&&身份证号码:&&&&&手机:公司办公电话:业主单位名称:&&&&&&&&&&&&&&办公电话:&&&&&&&&&&&&&&&&&&&&&&&&&&&&&&&&&&&&&&&&&&&&&&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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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书库:
网校以及考试书库开发及拥有课件范围涉及公务员/财会类/学历类/建筑工程类
等9大类考试的在线网络培训辅导和全新引进高清3D电子书考试用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新密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张元明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董红利 市人武部部长
曹红学 市人武部政委  
成 员:杨鸿光 市公安局副局长、矿区公安分局局长
胡战敏 市人武部副部长
李建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振宇 市纪委常委
张超峰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卢长水 市教体局局长
冯伟东 市民政局局长  
徐桂林 市财政局局长
虎伟东 市人社局局长
郑二卿 市交运局局长 
张银灿 市文广旅局局长
寇海荣 市卫生局局长
王钊铭 市社保局局长
冯晓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顺发 市人武部军事科科长
金传兵 市人武部政工科科长
万 磊 市人武部后勤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武部,董红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建军、刘顺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详情请查看:http://www./sitegroup/root/html/ffac40146db1bfed7cfef5ed994fae76d001.html
新密市人民政府 新密市人民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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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永灿受贿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永灿,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新密市财政局会计企业科科长,住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府东街5号楼204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永灿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永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韩永灿在担任新密市财政局会计企业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查报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职务便利,在为郑州光明纸业有限公司、新密市永光板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过程中,应当审查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而没有审查,并提供帮助,后于日收受郑州光明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某人民币6万元,同年5月底收受新密市永光板纸厂厂长胡某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已退赃。日,被告人韩永灿经传唤到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韩永灿供述,证人杨某、吕某、吕某、胡某、李某、朱某证言,工商银行相关凭证、新密市财政局相关凭证、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单,郑州光明纸业有限公司、新密市永光板纸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新密市政府文件、河南省财政厅文件、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身份证明等。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永灿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原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永灿有期徒刑五年。上诉人韩永灿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韩永灿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其受贿数额、归案后认罪态度及全部退赃等情节,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永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永灿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青峰&&&&&&&&&&&&&&&&&&&&&&&&&&&&&&&&&&&&&&&&&&&&&&&& 审&&判&&员&&冯&&进&&&&&&&&&&&&&&&&&&&&&&&&&&&&&&&&&&&&&&&&&&&&&&&& 审&&判&&员&&田荣新&&&&&&&&&&&&&&&&&&&&&&&&&&&&&&&&&&&&&&&&&&&&&&&&&&&&&&&&&&&&&&&&&&&&&&&&&&&&&&&&&&&&&&&&&&&&&&&&&&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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