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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日报送)
公告日期: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W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1,150 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1%;本次发行中本行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行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11,391.102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非董事、 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个人承诺: 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
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五, 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五十。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本行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持有的
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
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超
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持有的本行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同时, 不因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内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等情形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承诺: 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
十六个月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五, 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所持本行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
除上述情况外,持有本行股份的本行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承诺: 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
月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五, 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五十。
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承诺: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其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也不由本行回购
其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的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行董事控制的企业(持有本行股份的企业)承诺:自
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
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总数不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实际控
制人从本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所持本
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本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同时,不因在上
述承诺履行期间内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本行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等情形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其他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吴江市荣夏纺织
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时时
美化纤有限公司、吴江市三川纺织植绒后整理有限公司、华
鑫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以及上述
5家法人股东共计24家法人股东累计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1%)
承诺: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本行
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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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
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行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本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议案》,本行拟发行 11,1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均为公开发行的
新股,本次发行中本行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行股份。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和保荐机构根据询价情况, 结合本次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本行对
于募集资金的需求量协商确定。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近亲属及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超过
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所持
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同时,不因在上
述承诺履行期间内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承诺: 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所持本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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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本行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承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 满三十六个月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
总数不得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行董事控制的企业(持有本行股份的企业):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
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从本行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本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同时,不因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内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本行发生职
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其他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吴江市荣夏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
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吴江市三川纺织植绒后
整理有限公司、华鑫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以及上述 5
家法人股东共计 24 家法人股东累计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1%)承诺:自本行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三、本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履行完毕后,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声明如下:(一)拟长期持有本行股票;(二)如果在锁定期
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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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
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三)减持本行股份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四)减持本行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本行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五)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行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5%。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致其所持本行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
本行 2014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
三年内本行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下称 “预案”或 “本预案”)。
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本行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本行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本行经营状况、财
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应当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
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本行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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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本行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本行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
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行股票。
②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要求持股 5%以上股东及时任本行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稳定本行股价,并明
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③在保证本行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本行股价。
④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本行业绩、稳定本行股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持股 5%以上股东、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
本行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持股 5%以上股东、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本行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
实施后,本行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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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本行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
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行股票。购买所增持
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 从
本行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15%。
②除因继承、 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
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的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
期间内不再作为持股 5%以上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
定股价的措施。
本行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
求其按照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本行承诺: 如果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
资产(指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本行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本行将启动上述《预案》。
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承诺:如果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
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积极配合本行启动《预案》,且不因
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本行持股 5%以上
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拒绝履行承诺。
本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积极配合本行启动《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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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且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拒绝履行承诺。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行承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
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
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该股票
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本行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行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
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
认定后,其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 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
的直接经济损失。
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承诺:吴江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吴江农商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
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回购价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吴江农商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其将本着
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关于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行承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本行该等
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
津贴;4、不得批准本行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行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行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
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
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行投资者利益。
持有本行股份的职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就本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
属于本人的部分;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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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薪酬或津贴;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本行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本行指定账户;7、本人
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本行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未持有本行股份的职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就本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
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
酬或津贴;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吴江农商
行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本行指定账户;5、本
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6、本行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
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
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非本行职工的董事和监事承诺: 将严格履行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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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本行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
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吴江农商行指定账户;3、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
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本行未履行招股
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
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
公司投资者利益。
本行独立董事承诺: 将严格履行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
薪酬或津贴;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本行所
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本行指定账户;4、本人未
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本行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持有本行股票 5%以上的股东承诺:将严格履行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其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
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
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
让持有的本行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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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本行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本行所有,并在获得
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本行指定账户;5、其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本行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
投资者利益。
七、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
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
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 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
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承诺:德勤华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6 月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等专项说明。
若因德勤华永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德勤华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
诺:如因世纪同仁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世纪同仁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世纪同仁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次发行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经本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本行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
发展;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
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本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本行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本行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行该年
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本行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本行的正常经
营和中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如本行当年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重大投资计划, 则本行当年以现金形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者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期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本行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 《公司章程 (草案)》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80%;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本行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本行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本行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本行经营状况
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本行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
匹配,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后,应
能保持本行业绩的同步增长。
本行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应不少于 1 股,否
则不应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本行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具备《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 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经营和资金需求状况决定进行年度现金分
红或中期现金分红。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本行拟进行利润分配时,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本行董事会在利
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形成持续、
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本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核,且独立董事应对本行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经
本行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和监事会过半数监事同意过后, 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利润分
配提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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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本行应当通过网站投资者交流平
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地接待、邀请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安排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
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本行制定了《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关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详细内容,请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股利
分配政策”。
九、本行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本行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相关章
节,并特别关注对下述风险的描述:
1、受银行业监管政策及本行资产、资本规模较小的约束,本行主要的贷款
资产和客户集中于苏州市吴江区。虽然本行是吴江地区营业网点数量最多、覆
盖面最广的商业银行,但本行的业务发展也受到吴江地区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
2、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行向最大单一贷款客户发放的贷款余额为 3.59
亿元,占全部贷款的 0.93%,占本行资本净额的 5.34%;向最大十家单一贷款客
户发放的贷款余额为 24.99 亿元,占全部贷款的 6.45%,占本行资本净额的
37.20%。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行向制造业发放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 62.57%,
存在一定的贷款客户和行业的集中风险。
3、 利息净收入是本行营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2012 年度、 2013 年度、 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6 月, 本行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 19.72 亿元、 21.18 亿元、 23.08
亿元和 11.33 亿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 93.65%、92.75%、94.97%和 94.75%。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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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人民银行进一步放松利率管制及我国银行业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利率的波动
幅度可能加大,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一定影响。
4、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
资本充足率为 13.61%,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2.47%,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2.47%,均符合监管要求。如本行业务迅速发展使风险资产增加或有关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发生改变,都可能导致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降,从而使本行
无法符合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5、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行即时偿还、1 个月以内、1-3 个月到期的金
融资产负债净头寸分别为-167.92 亿元、-28.65 亿元、12.52 亿元,本行的金融
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期限并不完全匹配。如本行金融资产资金来源受到本行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不利影响,会导致本行的流动性、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受到重大不利
十、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2015 年 7-12 月, 本行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 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未出现影响本行正常经营的其他重大不利因素。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概况........................................................................................................................1
第一节 释 义..........................................................................................................24
第二节 概 览..........................................................................................................28
一、发行人简介 .................................................28
二、主要股东简介 ...............................................31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32
四、本次发行情况 ...............................................33
五、募集资金运用 ...............................................34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35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35
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 .....................................36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权益关系情况 .................38
四、预计发行时间表 .............................................38
第四节 风险因素......................................................................................................39
一、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 .......................................39
二、与行业有关的风险 ...........................................49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54
一、本行概况 ...................................................54
二、本行的历史沿革 .............................................55
三、本行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69
四、本行历次评估、验资及审计情况 ...............................91
五、本行组织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图 ...............................92
六、本行控股和参股公司 ........................................102
七、本行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108
八、本行股东基本情况 ..........................................114
九、本行股本情况 ..............................................122
十、 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东、 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作为本行股东的董事、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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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及其他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29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138
一、国内银行业概况 ............................................138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体制 ........................................146
三、本行面临的竞争状况 ........................................151
四、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 ........................................161
五、主要贷款客户 ..............................................171
六、主要固定资产 ..............................................171
七、主要无形资产 ..............................................173
八、信息技术 ..................................................175
第七节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179
一、风险管理 ..................................................179
二、内部控制 ..................................................192
第八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219
一、同业竞争 ..................................................219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19
第九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28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8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投资情况 ......................240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245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46
五、本行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协议安排 ..................247
六、其他情况 ..................................................247
第十节 公司治理....................................................................................................248
一、本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情况 ..............................248
二、本行三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制度的运行情况及履行职责情况 253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运作情况 ..........................255
四、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运作情况 ..........................257
五、本行近三年合法合规情况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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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行近三年资金被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提供担
保情况 ........................................................259
七、本行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对本行内部控制的评价 ................259
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260
一、财务报表 ..................................................260
二、审计意见 ..................................................278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及变化情况 ..........278
四、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280
五、分部报告 ..................................................303
六、非经常性损益 ..............................................312
七、主要资产 ..................................................312
八、主要债项 ..................................................324
九、股东权益 ..................................................327
十、现金流量 ..................................................329
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 ..........................................330
十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30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330
十四、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332
十五、盈利预测 ................................................334
十六、历次验资报告 ............................................334
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35
一、资产负债表重要项目分析 ....................................335
二、利润表重要项目分析 ........................................380
三、现金流量分析 ..............................................396
四、对其他事项的分析 ..........................................399
五、主要财务、监管指标分析 ....................................413
六、本行主要财务优势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分析 ......................418
七、本行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分析 ..............................420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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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业务发展目标........................................................................................425
一、本行发展战略 ..............................................425
二、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及实现上述计划拟采用的方式、方法或
途径 ..........................................................433
三、上述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434
第十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435
一、本次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 ..................................435
二、股东大会对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意见 ..........................435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435
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436
一、股利分配政策 ..............................................436
二、本行报告期内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438
三、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438
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442
五、预计发行后首次派发股利时间 ................................442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43
第十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444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服务计划 ..............................444
二、重要合同 ..................................................445
三、诉讼或仲裁 ................................................448
第十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452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45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456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457
四、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458
五、承担评估复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459
第十八节 备查文件................................................................................................460
附件一: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自然人股东名册(截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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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东名册(截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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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中, 除非文中特别指明,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吴江农商行、本行 指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或章程 指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股东大会 指 本行股东、股东大会
董事、董事会 指 本行董事、董事会
监事、监事会 指 本行监事、监事会
普通股、A 股 指 本行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
本次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指
本行在境内拟公开发行 11,150 万股人民币普通
元 指 除非特指,均为人民币单位
人民银行、央行、中央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银监局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湖北银监局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嘉鱼吴江村镇银行 指
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的
控股子公司
靖江润丰村镇银行 指
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的
控股子公司
射阳农商行 指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皋农商行 指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启东农商行 指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
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东台农商行 指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联 指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江苏省农联社、省联社 指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江苏省农村信用
合作组织的行业管理部门
吴江市农信社 指 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吴江、吴江市、吴江区、吴江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江苏省苏州市下辖的
吴江市(经国务院、江苏省政府批复,2012 年
9 月 1 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撤销吴江市设立吴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Ⅰ 指
1988 年 7 月,西方主要工业国(包括比利时、
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
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及美国)的
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原则
上通过的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
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作为协调
银行业国际监管的一个准则
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Ⅱ 指
“巴塞尔委员会”在 2004 年 6 月 26 日颁布的
新资本充足架构,以取代巴塞尔协议Ⅰ
巴塞尔Ⅲ 指
2010 年 9 月 12 日,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
层会议在瑞士举行,27 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
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达成《巴塞尔协议Ⅲ》
WTO 指 世界贸易组织
不良贷款 指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生效后按照分类标
准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其中的“次级”、“可
疑”和“损失”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即银行卡自动柜
POS 机 指 Point of Sales,即销售终端设备
COMSTAR 资金业务管理系统 指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银行间成员的增值服务
CDC 价格 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公布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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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 指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会计师、德勤华永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世纪同仁 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保荐协议 指
本行与华泰证券签定的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保
承销协议 指
本行与华泰证券签定的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承
保荐协议的补充协议 指
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的补充协
承销协议的补充协议 指
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之承销协议》的补充协议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指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具体划型分
类标准划定
大型企业 指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各行
业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资本充足率 指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由人民银行或中
国银监会公布的有关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
指标计算要求计算的反映商业银行资产对其风
次级债券 指
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
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
本的债券。经银监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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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 指
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
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
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
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本招股说明书中表格分项数字和合计数字如果存在尾数不符,均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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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概 览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邮编:215200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注册资本:100,241.102 万元
实收资本:100,241.102 万元
电话:(66
传真:(00
网址:http://www.wjrcb.com
邮箱地址: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成立于 2004 年 8 月 25 日,系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
点方案》(国发〔2003〕15 号)文件精神,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吴江市辖内
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以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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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本行是自银监会成立后新体制框架下全国第
一家挂牌开业的农村商业银行。本行成立时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发起人股东
为 111 户法人和 1,545 户自然人。本行经过历年的利润分配送红股、增资扩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注册资本增加到 100,241.102 万元。
本行坚持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经济”的银行特色,牢固树立“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打造“中小企业的合作伙伴”、“小微企业成长的土
壤”和“服务三农的天使”三大品牌。经过多年努力,本行现已发展成为市场
定位明确、公司治理良好、运作机制灵活、经营业绩优良、资源整合有力、实
力稳步提升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具备了较强的区域影响力和较高的社会认同度。
● 2008 年,本行在“第四届中国品牌影响力高峰论坛年会”中被评为“中
国农商行十大影响力品牌”。
● 2009 年, 本行被县域经济推委会和中国县域经济报社评为 2009 年度
“县域经济最具影响力十佳银行”。
年,本行连续六年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选为“全球银行
业 1,000 强”。
● 2009 年、 年,本行被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
“中国服务业 500 强企业”。
● 2010 年,本行被中国质量监督管理中心评为“全国用户满意服务明星
● 2011 年,本行被中共苏州市委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评为 2010 年度“优秀
民营服务业企业”。
年,本行连续四年被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评为“AAAAA
级农村商业银行”。
● 2012 年,本行被中共苏州市委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评为 2011 年度“优秀
民营企业”。
● 2013 年,本行被江苏省苏商发展促进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苏州市经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信委等单位评为 2012 年度苏州地区服务中小微企业“优秀金融机构”。
● 2014 年,本行被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评为“全国十佳农村商业银行”。
● 2015 年,本行被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评为“中国地方金融十佳服务三农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行下设总行营业部 1 家及分支机构 70 家,覆盖吴江所
有乡镇,并逐步走出江苏。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行总资产 666.73 亿元,
各项存款余额 535.14 亿元,贷款余额 387.55 亿元,不良贷款率 1.80%,按照中
国银监会 2012 年 6 月 7 日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资
本充足率为 13.61%,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2.47%,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2.47%,符合监管的最新要求。
2007 年 10 月 26 日,经湖北银监局批准,本行作为主发起人投资设立了嘉
鱼吴江村镇银行,实现了跨区域经营。2008 年 9 月 26 日,本行作为战略投资者
入股射阳农商行,成为射阳农商行第一大股东。2009 年 12 月 15 日,经江苏银
监局批准,本行作为主发起人投资设立了靖江润丰村镇银行。2010 年 10 月和 12
月,本行分别战略参股如皋农商行和启东农商行。2009 年本行分别在湖北省赤
壁市设立赤壁支行、在江苏省泗阳县设立泗阳支行。2010 年本行在江苏省内共
设立 8 家异地支行:在泰州地区设立泰兴支行、姜堰支行、兴化支行和海陵支
行;在连云港市设立连云支行;在徐州地区设立沛县支行、鼓楼支行和新沂支
行。2011 年本行在安徽省宣城市设立宁国支行和广德支行,在江苏省镇江市设
立句容支行。2012 年 5 月,本行战略入股东台农商行,成为该行第一大股东,
为本行进一步稳健拓展江苏省内业务夯实基础。2013 年 12 月,本行在苏州市高
新区设立高新支行。2015 年 1 月,本行在江苏省泰州市设立泰州分行。2015 年
4 月本行在苏州市吴中区设立吴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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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股东简介
(一)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7 月 17 日,注册资本 3,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徐少华,住所为吴江市七都镇人民路 6 号。经营范围:通信
电缆、光纤光缆、光电缆材料及附件、光器件、通信设备生产、销售;实业投
资;废旧金属的收购。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 江 苏 新 恒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本 行
8,582.5675 万股,占总股本的 8.56%。
(二)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30 日,注册资本 5,376 万元,法
定代表人屠金明,住所为吴江七都镇心田湾。经营范围:钢塑复合带、铝塑复
合带、护套料、电缆盘具生产销售;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光缆、光纤、铜
材、通信设备销售;项目投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行 7,438.5675 万
股,占总股本的 7.42%。
(三)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11 月 20 日。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法定
代表人崔根良,住所为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经营范围:各种系列电缆、光
缆、通信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外)、煤炭、五
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针纺织品、纺织原
料(除棉花)、铁矿石、铁矿砂、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金属镀层制品、铝合金型
材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 6,085.0891 万股,
占总股本的 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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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利息净收入(千元) 1,132,814 2,307,863 2,118,246 1,971,992
合并净利润(千元) 387,995 776,840 972,916 871,097
总资产(千元) 66,673,091 61,945,498 62,483,467 57,176,676
存款余额(千元) 53,514,302 51,917,552 51,540,408 46,903,997
贷款金额(千元) 38,754,892 38,044,399 33,841,624 30,183,253
股东权益(千元) 6,383,948 6,105,607 5,522,189 4,820,075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8 0.77 0.96 0.86
稀释每股收益(元) 0.38 0.77 0.96 0.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38 0.75 0.94 0.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 0.38 0.75 0.94 0.81
归属于母公司每股净资产(元) 6.27 6.00 5.42 4.7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3.86 -3.46 0.04 2.4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25 13.68 19.01 19.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25 13.47 18.62 18.45
(二)主要监管指标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资本充足率(%) ≥10.5 13.61 13.47 12.78 13.39
一级资本充足率(%) ≥8.5 12.47 12.34 11.63 11.24
根据《商业银行
资 本 管 理 办 法
(试行)》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7.5 12.47 12.34 11.63 11.23
人民币 ≥25 52.92 37.79 45.91 46.92
流动性比率(%)
外币 ≥25 27.69 87.50 212.02 114.26
拆 借 资 金 比 例 拆入资金比例 ≤4 - - 0.02 0.09
(%) 拆出资金比例 ≤8 0.11 - - -
存贷款(本外币)比例(%) ≤75 72.42 73.28 65.66 64.35
拨贷比(贷款拨备率)(%) ≥2.5 3.21 3.57 3.23 3.44
不良贷款比率(%) ≤5 1.80 1.69 1.35 1.66
信贷资产 ≥100 240.61 300.61 336.76 311.06
准备充足率(%)
非信贷资产 ≥100 208.50 303.10 185.31 146.31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集中度(%) ≤10 5.34 5.63 6.06 6.77
单一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15 9.06 10.39 10.14 7.57
注:(1)上述监管指标中,存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率、准备充足率按照监管口径根据经审计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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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其余指标均为上报银监会数据。上表中,本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算的资
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指标为上报监管的并表数据。
(2)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
(3)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100%
(4)拆出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
(5)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
(6)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该比例按照本外币合并计算。
(7)拨贷比(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贷款和垫款余额×100%
(8)不良贷款比率=五级分类后三类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
(9)准备充足率=实际计提准备÷应提准备×100%
(10)单一最大客户贷款集中度=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11)单一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资本净额系根
据银监会的监管口径进行计算,其中2013年以来的监管口径依据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自
日起施行),2012年的监管口径依据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其修订(于2013年1
月1日起废止),全文同。
四、本次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1,150 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1%;本次发行中本行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行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根据询价结果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或采用证券监
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发行方
式有所调整,亦随之调整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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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资金运用
根据本行于 2015 年 3 月 9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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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11,150 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10.01%;本次发行中本行股东不
公开发售其所持本行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元,根据询价结果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或采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
【】倍(每股收益按照【】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6.27 元(按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
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
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发行方式有
所调整,亦随之调整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在证券交易所开户
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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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拟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
总额和净额
发行费用概算明细如下:
保荐费用 【】万元
承销费用 【】万元
审计费用 【】万元
律师费用 【】万元
上网发行费用 【】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 【】万元
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
(一)发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董事会秘书:孟庆华
电话:(66、
传真:(00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保荐代表人:袁成栋、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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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其他成员:鹿美遥、张磊、唐逸凡
电话:(025)、(025)
传真:(025)
(三)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532-2 号金蝶科技园 D 栋 5 楼
负责人:王凡
经办律师:许成宝、杨亮
电话:(025)、(025)
传真:(025)
(四)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史曼
电话:(021)
传真:(021)
(五)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电话:021-
传真:021-
(六)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
电话:021-
传真: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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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振华支行
户名: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0006013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权益关系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以及全体董事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
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
其他权益关系。
四、预计发行时间表
1、询价推介的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2、定价公告刊登时间:【】年【】月【】日
3、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年【】月【】日
4、预计股票上市日期:【】年【】月【】日
5、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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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估本行此次发行的股票时,除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
应特别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下述各项风险因素根据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
投资决策的程度大小排序,该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
(一)本行的贷款集中于苏州市吴江区
本行为区域性的小型商业银行,受银行业监管政策及本行资产、资本规模较
小的约束,本行主要的贷款资产和客户集中于苏州市吴江区。虽然本行是吴江地
区营业网点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商业银行,但本行的业务发展也受到吴江地
区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的制约。如果吴江地区出现重大的经济衰退,或者吴江地
区的信用环境出现明显恶化, 可能会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增加、贷款损失准备不足,
从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行的贷款集中于部分客户和行业
截至日, 本行向最大单一贷款客户发放的贷款余额为3.59亿元,
占全部贷款的0.93%,占本行资本净额的5.34%;向最大十家单一贷款客户发放的
贷款余额为24.99亿元, 占全部贷款的6.45%, 占本行资本净额的37.20%。截至2015
年6月30日,本行向制造业发放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62.57%,存在一定的贷款客
户和行业的集中风险。如果本行最大单一或集团贷款客户的贷款质量恶化,或本
行贷款高度集中的制造业出现显着衰退,可能会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大幅增加、贷
款损失准备不足,也可能会对本行向此类借款人发放新贷款或续贷产生不利影
响,从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本行的贷款集中于中小型企业
本行的企业贷款主要是向中小型企业发放的贷款。截至日,本
行向中小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余额为318.35亿元,占企业贷款的86.27%。相对于大
型企业而言,中小型企业的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低,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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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因素等原因,导致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显着恶化,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
增加、贷款损失准备不足,从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
目前,本行的存贷款总量以及营业网点数量、布局在吴江地区占据优势。截
至日,本行在吴江地区的存款、贷款市场占有率分别为22.66%和
14.98%,“吴江人民自己的银行”的品牌优势得以充分显现。在吴江市场的高额
市场占有率为本行的资金来源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证了本行资产业务量和收
入水平的不断增长。但是由于市场容量有限,同时面临着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及未来民营银行的激烈竞争, 本行不能够保证一直保持或提高在
吴江地区存贷款市场的占有率, 如果本行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市场地
位,可能会导致本行资金来源及放贷量的减少,导致收入水平降低。
(五)利率波动的风险
利息净收入是本行营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6 月, 本行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 19.72 亿元、 21.18 亿元、 23.08
亿元和 11.33 亿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 93.65%、92.75%、94.97%和 94.75%。
目前,我国对银行业的利率管制已经基本放开,利率市场化进入新的阶段。
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自 2012 年 6 月 8 日起,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
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 1.1 倍, 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可以高于人民银行的相关基准利
率;自 2013 年 7 月 20 日起, 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0.7 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
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
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
率不再设立上限;自 2014 年 11 月 22 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
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 1.1 倍调整为 1.2 倍;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将金融机构
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调整为 1.3 倍;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 1.3 倍调整
为 1.5 倍;2015 年 10 月 24 日,存款利率上限放开。随着人民银行进一步放松
利率管制及我国银行业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利率的波动幅度可能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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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率水平保持稳定的前提下, 本行的利息净收入等于其经营业务发生时的
预期净利息收入,不存在利率风险。如果利率水平发生波动,利率变动就会影响
本行资产利息收入和负债利息支出,最终对本行利息净收入产生影响。当基准利
率上升时,若生息资产平均利率上升幅度低于计息负债平均利率上升幅度,或者
当基准利率下降时, 若生息资产平均利率下降幅度大于计息负债平均利率下降幅
度, 均会降低本行的净利差或净息差水平, 并对本行的净利息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影响本行的经营业绩。
(六)不良贷款比率上升的风险
截至日、日、日和日,
本行的不良贷款分别为50,037.8万元、45,578.6万元、64,267.8万元和69,747.0
万元,不良贷款比率分别为1.66%、1.35%、1.69%和1.80%。本行的不良贷款比率
符合监管要求,但可能会由于贷款组合的质量恶化而上升。贷款组合的质量恶化
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 包括本行不能有效实施信贷风险管理及其他非本行所能控
制的因素。例如,我国经济增长放缓及宏观调控力度加大等可能导致本行借款人
在营运、财务和流动性方面遇到困难,降低其偿债能力。不良贷款增加会使本行
贷款减值损失上升,从而要求本行提取更多的贷款损失准备,可能对本行的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受贷款综合质量、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
意向、抵押品的可变现价值、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借款人所属的行业以及宏观经
济等多项因素的影响,其中很多方面超出本行的控制范围。此外,本行贷款损失
准备是否充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行用以确定准备水平的模型是否可靠、本行
使用该模型的技巧以及数据收集系统。模型的局限性、使用模型的经验缺乏及数
据收集系统的局限性可能导致本行不能准确或充足地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因此,
实际贷款减值损失可能与本行的估计数字存在差异,并可能远远超出准备金余
额。如果贷款损失准备最终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本行可能需要提取额外准备,
而这可能导致利润大幅下降,并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七)本行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等担保可能不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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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可能无法变现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的全部价值
本行大部分贷款由抵质押品作担保或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截至
日,由抵质押物作担保和由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贷款分别占全部贷款的59.26%和
39.51%。由于本行无法控制市场价值的变化,本行贷款抵质押品的价值可能会出
现较大的波动。例如,我国经济减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衰退,继而可能使担保
本行贷款的房地产价值下跌。本行贷款抵质押品价值的下跌可能会导致本行抵质
押品变现时收回的金额减少,甚至低于未偿还贷款,从而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追讨
未偿贷款。再如,本行的一部分贷款是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当借款人无法
还贷时, 若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恶化, 可能使本行贷款的可收回金额减少。
此外,抵质押品价值变现可能期限较长,执行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困难。例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
的规定》,日起,对借款人居住的房屋在法院批准抵债、拍卖或以
其他方式变现后的6个月内,本行不得强制借款人迁出该房屋。因此,本行控制
或变现不良贷款的抵质押品可能既困难又耗时。
总之,抵质押品价值的市场波动、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本行未能行使担
保权,都可能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增加、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可能对本行的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八)本行可能出现无法符合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要求的情
况,或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本,可能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中国银监会于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
会令2012年第1号)于日起实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
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该办法实施后,我国大型银
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截至日,本行资本充
足率为13.61%,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47%,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47%,均符
合监管要求。但是,如本行业务迅速发展使风险资产增加、或有关商业银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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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率管理办法发生改变,都可能导致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降,从而使本行无法
符合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为符合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保证本行业务的持续发展并维持竞争
力,本行未来可能需要更多资本。但是,本行筹集资本的能力受制于多项因素,
包括本行未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任何必要的监管机构批准、本行的信用评
级、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市场状况、我国政治、经济和其他条件等。
本行不能保证以合理的条件及时地获得所需资本。若本行不能及时或不能按
可接受的条款获得所需资本,则本行的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下降,监管机构可能会
对本行采取包括限制本行的贷款发放、限制本行支付股利等措施,这些措施可能
会对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九)本行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有限
本行由原吴江市农信社演变而来, 虽然本行现有主要管理人员均具有多年的
银行业从业经验,但本行作为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运行时间较短。截至2015
年6月30日,本行的总资产为666.73亿元,存款余额为535.14亿元,贷款余额为
387.55亿元,股东权益为63.84亿元。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已上市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本行的规模较小,对于因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或法律政策的重大改
变而产生的风险,本行的抵御能力较弱。如果本行不能抵御此类风险,本行的经
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将遭受不利影响。
(十)本行可能无法有效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和制
度,或本行相关政策和制度可能无法及时满足对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管理的要求和内部控制的要求
近年来, 本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政策和制度做出了改进, 以加强本行的风险管理和改善本行的内部控制
体系,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
然而, 本行无法保证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与流程能充分控制或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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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抵御所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上述若干风险
可能尚未经过识别、不可预见或高于本行原本预期水平或历史水平。同时,由于
本行正在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与流程, 可能不能及时满足对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管理的要求或者是有效内部控制
的要求, 本行将需要较长时间实施及全面估量改善后的政策和程序的影响以及执
行情况。而且,本行员工也需要时间来理解和适应这些政策和制度,本行无法保
证所有员工能够始终遵循或正确应用这些新政策和新制度。
(十一)跨区域经营的风险
目前本行业务主要集中于吴江地区, 本行近年来的迅速成长在很大程度上受
益于本行对吴江地区经济和人文环境的深入了解和准确评估。日,
经湖北银监局批准,本行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迈出了跨区域
经营的第一步。除此之外,本行还积极谋求在其他地区拓展业务的机会,先后在
江苏靖江设立控股子公司,在湖北赤壁、江苏泗阳、安徽宁国、安徽广德、江苏
泰州、江苏徐州、江苏连云港、江苏句容等地开设支行。2013年12月,本行在苏
州市高新区开设了高新支行。2015年1月,本行在江苏省泰州市开设了泰州分行。
2015年4月,本行在苏州市吴中区开设了吴中支行。由于本行在跨地区经营项目
论证评估中,对有关地区经济发展、信用和人文环境的了解程度可能不够充分,
本行的管理机制和经验能否在跨地区业务拓展中得到充分的应用, 还需要在未来
的实践中检验。因此,本行无法完全保证未来能够在湖北、安徽或其他地区立足
或实现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如果本行在谋求跨区域经营过程中出现损失,本行的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业务发展前景可能遭受不利影响。
(十二)本行无法保证能够聘用、培训或挽留足够合格的人员
本行的经营依赖于稳定的员工团队(包括高级管理层)。本行业务发展在很
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素质,本行为招聘、培训和挽留员工投入了大量资源。但
是,本行在招聘和挽留人员方面面临激烈竞争。因此,本行员工,尤其是高级管
理层和专业人员的流失,可能会对本行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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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行可能因信息系统的固有缺陷遭受损失
本行通过信息系统处理大量交易, 存储和处理绝大部分业务及运营活动的数
据。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和其他数据处理系统、各分支机构与主数据
处理中心之间通讯网络的正常运作,对于本行的正常运营和有效竞争非常关键。
本行对关键数据处理系统保存数据备份, 并建立了备用通讯网络、灾备中心,
以便在主要系统或通讯网络发生灾难或故障时使用。然而,由于并非所有备份系
统都能实时运作, 本行无法确保当主要信息系统或通讯网络出现故障或全部瘫痪
时,本行的业务活动不会发生实质性中断。这些故障可能因(但不限于)软硬件
缺陷、计算机病毒侵袭、系统升级转换错误而产生。任何安全漏洞包括非法侵入
本行信息系统、恶意破坏、丢失或损毁数据、软件、硬件或其他计算机设备,也
会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虽然本行在信息系统的改
进上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已经显现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本行未必能发现信息系
统中存在的所有缺陷。
本行竞争能力的保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及时、 经济和有效地进行信息
系统的升级、 优化和完善。 本行正在并将继续投入资源进行改进, 提升信息系统。
一旦本行未能有效、及时地改进和提升信息系统,将会对本行的竞争力、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十四)本行收入主要来自利息收入,本行不能够保证在短期
内增加非利息收入的比例
本行收入主要来自贷款的利息收入。目前,本行的非利息收入主要来自本行
的结算、代理、汇兑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月,本行的非利息净收入
仅占本行营业收入的5.25%。作为本行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近年来,本行致力于
增加非利息收入,尤其是来自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等中间业务的收入。当前,
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商业银行在新业务准入方面存在较多的监管限制(例如,商
业银行在推出某些中间业务前,须事先获得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本行增加非
利息收入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行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倚重
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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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汇率波动的风险
由于汇率形成与变动的原因复杂,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状况变化等,对经
营外汇业务的银行而言,如果资产负债的币种、期限结构不匹配,形成外汇风险
敞口,银行将面临汇率变动造成效益下降或承受损失的风险。日,
人民银行正式启动中国外汇体制改革,人民币兑美元一次性升值2.1%,扩大汇率
浮动区间,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目前,银行间即期
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已扩大至2%。
本行外汇业务以美元为主,现阶段外汇业务规模较小,汇率风险对本行经营
和收益的影响也相对较小, 随着人民币汇率的逐步市场化以及本行外汇业务的稳
定发展,本行外汇业务的经营和收益将面临一定的汇率风险。银行面临的汇率风
险主要有交易风险、折算风险。交易风险指在运用外币进行计价收付的交易时,
银行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折算风险指银行将外币转换成记账本位币
时,因汇率变动而呈现账面损失的可能性。
(十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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