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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集体“叛逃”建材城――郑州天荣国际建材港变身汽配城调查-陶瓷信息报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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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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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深度
新闻标题:
□新闻内容
商户集体“叛逃”建材城――郑州天荣国际建材港变身汽配城调查
新闻背景:
&&&&& 地处中华腹地、九州通衢的郑州市北临黄河、西依嵩山,有着735.6万人口的城市拥有着一个国家级新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一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同时也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八大古都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更是河南省政治、经济、教育、科研、文化中心。&&&&& 在这个2010年城市生产总值达到4002.91亿元,位列全国大中城市第21位,中部六省第3位的省会城市北部,曾经有一个被誉为郑州市“黄金港”、“中原建材航母”的建材市场――天荣国际建材港,在开业之初便风靡一时,一系列高调动作令郑州建材市场满城风雨满城絮。而2006年每天交易额一度达到160万元,更引起了中新社、人民网、郑州日报、大河报、河南商报等各大媒体的持续性争相报道,然而定位在建材家居的“建材航母”的天荣国际建材港却在开业两年之后便“偃旗息鼓”,2006年底规划天荣汽配城意图突破,同年年底又引进“灯饰巨头”――金泰成灯饰广场寻求转机。&&&& &目前,这个曾经主打建材产品的建材航母却在两年的时间里黯然搁浅,左奔右突寻求转机,这其中究竟掩藏着怎样的伤痛?这伤痛背后究竟又有多少迷雾尚待揭开?
&&&& &曾经的辉煌&&&&& 日的郑州,臧天朔的歌声敲打着建材行业的心门,位于郑州市北郊的天荣国际建材港此时正踌躇满志、意气风发,因为这是它经过两年筹备与建设终于正式走向人们视野的日子――“试营业”三个字的背后隐藏着无限的商机与利润,也牵动着每一个业内人士的神经――占地2400余亩,一旦建成建材商圈利润超出想象;建筑采用轻钢结构,并且由全球轻体建筑第一大公司美国巴特勒公司承建,建筑特点是空间大、坚固美观、可根据客户需求随意分割,足够完善的硬件设施诠释着天荣的精心与投入;河南省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便提到要大力促进以天荣国际建材港为代表的建材行业发展,并要求以会展等形式促进建材的发展,政策的强力支持又进一步催化着天荣的志向;市场评估报告显示此处首选业态是建材,次选业态为汽配。天时、地利、人和无一不有的发展时机让这匹“黑马”冲劲十足,一亮相便立志要把天荣打造成为“中原建材航空母舰”。&&&& &笔者走访附近居民时获知,2003年的一天,位于郑州北部的柳林镇一带出现了一批工人,将这处东接南北大动脉107国道,西邻郑州北大门迎宾大道花园路,向南承接107国道与花园路主干线的柳黑路,往北依傍连云港――霍尔果斯高速公路的具有着十分便利的地理条件的地方给圈了起来。此时人们开始想到,这片土地上又即将出现一个庞大的市场,当巨大的天荣国际建材港的门头树立起来的时候证实了人们的想法,这片土地上将出现一个或与东建材并驾齐驱的北部建材市场,于是全郑州建材行业的目光聚焦到了这里。&&&&& 当时便有地产开发商这样预测:“我们注意到,北京的市场发展以环线展开,这在全国商业发展中具有借鉴意义。虽然郑州北区北环沿线现在还没有真正形成‘商圈’,但郑州北部的发展优势和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这一区域的商业发展。”&&&&& 同时在2003年,郑州市出台了到2020年的现代商贸城商业网点规划纲要,其中对郑州商业如何发展、郑州市区会形成几大商业中心、市民家门口商业网点将如何布置、目前星罗棋布的批发市场该何去何从等问题作了详尽规划。这个纲要在未来规划的二七商业中心、龙湖商业中心和碧沙岗商业中心的基础上又规划了41个区域性的商业中心。&&&&& 而有着陈寨花卉市场、陈寨蔬菜批发市场、水产大世界、郑州古玩城、郑州国际车城、郑州调味食品城等大型商业市场已积聚起的“北部商业圈”也催化了天荣国际建材港的诞生。&&&&& 据此看来,天荣的诞生占据着完美的天时、绝对的地利,那么,剩下的便是人和。&&&&& 经过两年的筹划、招商与建设,日,天荣国际建材港在北京一家著名营销策划公司的包装下盛装亮相,请来臧天朔作为形象代言人,开幕式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领导出席,同时臧天朔那响彻云霄的歌声在剪彩的同时也拉开了郑州建材市场的又一场商战。&&&&& 作为一匹建材市场的黑马,郑州建材行业无一不在关注着天荣的一举一动,招商初期便签约十几家商户,试营业之日已有50余家商户开业,当天人潮涌动,交易额取得惊人开端,一系列的成绩令人开始羡慕起天荣,于是一时间天荣在建材行业内掀起了一股狂潮。&&&&& 据专家分析预测,天荣国际建材港需要的市场预热期将会大大缩短,一般市场都需要3~5年的磨合期,而天荣可能只需要6-12个月,市场即能迅速火爆。这除了其自身的天时地利优势外,成熟的经营商户和先进的推广手段功不可没。首先,天荣国际建材港的经营商户95%以上是来自其他建材市场的成熟经销商,其中更不乏品牌产品的河南总代理经销商,他们都有着稳定牢固而又十分庞大的经销网络,这些客户资源将构成天荣国际建材港初期重要的消费群体,为市场的迅速火爆奠定了基础。其次,天荣国际建材港注重整体策划,宣传、推广手段丰富,坚持策划在先,边建市场,边进行推广活动,充分运用了现代各种信息传播途径,迅速、准确、高效地向目标客户传递市场信息,具备快速聚拢人气的能力。市场建成后,天荣还将围绕市场做长期推广,实施730计划:全年投入730万元广告费用。&&&& &2006年7月份天荣又推出新举措,通过整合上百种品牌建材,包括陶瓷、卫浴、洁具等品类,首创中原首家名牌建材折扣店,打破消费者“名牌=高价”的定向思维,从建材厂商手中买断一些产品品类和型号,从而掌控其定价权,以远远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使得工薪阶层做家装也能够从容选购名牌建材。 &&&&& 然而在天荣销售日好的情况下,一个现实也似乎在预示着什么,就郑州的建材市场消化量,“独舞”三十年的东建材尚且吃不饱,如何再满足天荣的胃口?&&&&&& 更何况在2004年4月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主办的“中国产业发展论坛――电力产业专题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官员和有关专家就为两大行业“预警”,其中之一就是建材。&&&&& 此时不少有市场先见的人都已经开始想到,天荣一帆风顺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走错一步,就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 &苛刻管理致商户集体反“叛逃”&&&&& 两年之后河南省建筑装饰协会材料委员会副主任丁辉的一句话恰当的预示了建材市场的现实:“就郑州目前的市场消化量而言,东建材市场能吃饱就不错了。建材市场越多,对现有商户的争夺也更激烈,商户的分散,将会大大削弱市场的影响力。”而此时的天荣建材港也已经今非昔比。&&&& &火爆两年的天荣国际建材港最终在最后一刻出现了“疲软”,巨大的商户信任危机捆绑在了天荣管理方的身上。而据此前曾在天荣入驻的郑州启东饰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范合明也提到:“天荣对商户太苛刻了。”&&&&& 无独有偶,2006年11月源自人民网的一篇名为《不满收费标准商户搅局天荣国际建材港》首次披露了天荣国际建材港身上的“商户信任危机”。据文章讲述,同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酒店业商会的一次大会上,来自天荣国际建材港的几十名商户联合宣布,他们将通过商户集资入股的方式在东家附近新建一个市场,与其分庭抗礼。而事件的起因是由于他们与该建材港在房租收费等方面存在分歧,商户们在与市场多次交涉无果后,便准备撤出,自己建市场。&&&&& 据河南省酒店业商会酒店用品分会会长袁全增说,2004年4月,天荣国际建材港开始对外招商,由于其位置好、规模大,吸引了数十家商户入驻。到试营业时,入驻商户达50余家。另一商户也指出,由于缺乏客源,在试营业的前两个月里,很多商户没有收入。当初市场管理方承诺商户如没有收入将由建材港承担损失,但一直没有兑现。此后,商户们发现,他们与建材港所签的合同中的房租价格不尽相同。有的是18元/平方米,而还有一些14元/平方米。另外,各商户所享受的免租期限分别有半年、一年和一年半不等。对此问题,天荣国际建材港的工作人员予以默认。  不同的收费引起了多交费商户的不满,于是这些商户便联合向建材港交涉。袁全增说,从5月下旬开始,20多家商户多次找市场管理方交涉,要求统一收费标准更改合同并赔偿损失,但一直无果。商户张先生说,他们在6月开始以集体名义与市场管理方进行交涉,但管理方以组织不合法为由拒绝其提出的要求。2006年9月,袁全增等商户筹划成立酒店用品分会,共吸收会员单位40余家,其中30余家为天荣国际建材港的商户。这些商户对记者说,他们将集体撤出,全力投入新市场的建设中。&&&&& 更有甚者,一位2004年就进入的商户称,当时他进来时价格是每平方米22.5元,“后来才发现,很多商户有的是30元,有的是18元,各种价格都有,后来天荣又给降到15元。这让很多商户对它产生了不信任。”&&&&& 此次闹的沸沸扬扬的商户集体“叛逃”事件使天荣元气大伤,原本在2006年下半年就人流量渐少,更有许多商家从此撤出天荣国际建材港。虽然天荣管理方在最后统一了租赁价格,然而由此引发的信任危机却并未就此消除。&&&&& 而据一位不愿意透漏姓名的商家指出,天荣在一些细节上也非常苛刻,比如说要求商户每天必须营业,早上8:30分必须开门,下午6:00方能歇业,无故歇业一天处以罚金200元。针对此种情况,该商家气愤的说:“我租的商铺,开门不开门自己还不能做主吗?不开门还要罚钱,这种事情真是听都没听说过。”&&&&& 虽然天荣管理方解释说这样的举措完全是为了增加人气,然而此种不近情理的做法无疑让许多商户对天荣失望,并最终选择了撤离天荣。&&&&& 屋漏偏逢连夜雨,商户集体“叛逃”事件刚被披露,日今日安报又发出一篇名为《天荣建材港首付款4万多合同签两年仍未得房》的文章,文章披露安阳一位姓路的商户日与天荣建材港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天荣建材港B51-8号展位的营业房,面积为225平方米,从2005年3月至2010年8月。路先生按照公司要求交纳了首付款4.75万元。合同签订后,天荣建材港当时的销售人员答应2005年2月份交付使用,而日天荣建材港开业。3月17日,路先生从安阳拉了一些货物,被工作人员安排到了B21-9号房间内。5月8日,天荣建材港工作人员动员路志强租用B21-9号房子,未得到路志强的同意,之后路志强向天荣建材港提交了退房申请,一直无果。  因合同约定的房子迟迟没有交付,路先生的货物一直放在B21-9号房间里。“2006年10月份,我到天荣建材港询问退租事宜时,发现B21-9号房锁被撬,他们未经我同意把我的货物转移到了别处。”无奈,日,路先生花600元租车费把货物拉回了安阳。&&&&& 一位建材商也指出,除了一些老市场,部分新的建材市场的入住率大多不过40%。60%的空房率不仅让建材市场赔本经营,还无法聚集人气。&&&&& 这无疑让本就已经伤痕累累的天荣雪上加霜,于是天荣管理方心中萌发了另外一个想法,建材不行,还有汽配。&&&&&& 左奔右突寻求转机&&&&& 2006年4月份一则天荣欲建天荣国际汽车公园的消息传出,引起了行业内的关注。消息说天荣集团准备拿出10万~20万平方米建材市场用地改做汽配,从周边环境来看,发展汽配市场是个趋势。然而天荣汽配城的想法到真正实施却已经是在四年后的2010年了,而那时的天荣国际建材港早已几易其主,此事下文中会有涉及。  如果说建汽车公园是寻求突破的尝试之一的话,那么2006年11月,天荣国际建材港和金泰成实业有限公司的合作则算又一次努力,“金泰成是灯饰行业的龙头,天荣把它引进来,一定是希望它能让天荣起死回生。”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金泰成的招牌已为消费者所认可。品牌一旦形成,品牌到哪里,商户和消费者就会跟到哪里,这正是天荣国际建材港所需要的。&&&&& 2007年7月又传出一则消息,中原最大家具卖场欧凯龙欲携手天荣打造欧凯龙国际家具村,回望过去10年欧凯龙的发展轨迹,其对郑州家具业界的最大贡献是其强烈的品牌意识以及在品牌建设方面的不懈努力――这会促使郑州家具市场逐渐向“草莽时代”说再见,现代流通的理念会逐渐渗透到建材行业。  但在郑州商界观察人士看来,欧凯龙此次强势进入天荣建材港,其实是一次机遇与风险同样巨大的博弈。  &&&& &所谓“善弈者谋势,不善弈者谋子”,欧凯龙势之所向,正如家电流通在郑州以及全国走过的道路一样,必将从“散兵游勇”跨越到“寡头为王”。问题是,势如流水时时新,乘势行船还是逆水行舟,实在是在挑战企业掌门人的智慧。&&&&& 然而,这一牵动人心的合作项目最终因合作事宜而“流产”。事后,双方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 同时金泰成灯饰广场管理人员的一句话不禁让人想到,或许此时的金泰成并未能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现在,花园路金泰成灯饰广场还处在市场培育期,人气还不够。”&&&&& 相关人士的话更让天荣和金泰成显得有些无力,“除非淮河路金泰成和东建材都拆了,否则别的市场想特别红火,是不可能的,有这两个市场在,建再多的市场都是配角。”&&&&& 现状也说明了这一点,金泰成灯饰广场市场交易额和各个商户每天的商品吞吐量并不乐观。相比郑州南部汽配大世界的繁忙景象,以及生意红火的郑汴商圈建材市场,花园路金泰成还有很大差距,想要复制淮河路灯具市场的辉煌,短期内不好实现。&&&&& 2010年天荣又传出消息,天荣汽配城在经过一年多的重新规划整改后,涅重生,璀璨崛起,引起汽车服务市场及行业内外人士的普遍关注。据悉,2009年8月,新加坡上市公司中部大观正式收购天荣。该市场现由其下属公司“郑州天地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根据该市场地处花园北汽车商圈中部位置的优势,公司决定对原有市场格局作出优化调整,使汽配、整车业务区域扩展到50万平方米,最终建成为郑州市最大的汽配及整车专业市场。&&&&& 而颇具戏剧性的是,此时的天荣汽配城又被称为“中原汽配航母”。&&&& &“非天时,虽十尧不能冬生一穗。”韩非子的话还回荡着,天时再一次出现在了媒体的文章中。作为河南的省会,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也是年年节节攀升,4年时间,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以平均每年11%的速度快速增长。2010年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360233辆,平均每天新车入户上千辆。据郑州车管所预计,2011年郑州机动车入户量仍将大幅上升,机动车保有量有望达到150万辆。&&&&& “天时不如地利”,孟子也来凑了一把热闹,媒体高调宣称天荣汽配城在本身占尽地利的时候,又积极创造更优的地利,为汽配城本身和入驻商家创造了先天和后天的地利。&&&&& “农夫朴力而寡能,则上不失天时,下不失地利,中得人和而百事不废。”荀子的话才是王道,原天荣因“人和”而落幕,如今如何以“人和”而涅重生。“尽管这里的硬件设施、软件设施优于其他汽配市场,但收费仍很低廉,我们就是要用最好的商铺、最好的服务来吸引高质量的经营者云集在天荣汽配城。”谈到汽配城的招商政策,天荣汽配城工作人员如是表示。&&&&& 这一场天荣的左奔右突使得天荣几易其主,然而人气始终是制约天荣发展的关键因素,2006年的劫难阴影犹在,并最终导致至今天荣人气仍旧不高。或许真应了业内人士那样一句伤人的话:“做什么也不能做建材。”&&&&&& “做什么不也能做建材”&&&&& 当这座建材航母的两年风光最后却换来一夜沧桑,业内评论铺天盖地而来。当初的市场评估报告显然没能客观的预测出天荣的前途与命运,反而有些误导因素。&&&&& 据此,河南省商业协会副会长何宏剑认为,天荣输就输在定位上,从天荣的地理位置来说,做什么也不能做建材。天荣开始的营销策划、管理都不错,只是定位不好,结果离目标越来越远。一位原天荣商户认为,如今的建材行业,想要异军突起几乎是不可能的。“市场消化量和商户数量是有限的,谁来撑起这些市场?”有关同类市场泡沫化的问题早被业内人士提出,郑州建材市场眼前的纷争,不是如何吸引消费者,而是如何争夺商户。可以预见的是,惨烈的“商户争夺战”,将会成为郑州建材市场今后的主题之一。&&&& &一直在天荣建材港经营卫浴产品的武先生向记者讲到:“一年也就春秋两季有些收入,其他时间都是在亏本,营业一天就亏本一天。”而对于销售不看好的武先生每年只能寄希望于天荣能“给点力”,多拉拢一些人气过来。“东建材商圈那边人气太旺了,这边都没有多少人过来了,这边建材行业不好做啊。”&&&& &同样记者在与仍在天荣建材港苦守的新明珠陶瓷某品牌经销商聊天时,当记者问到“最近销售怎么样?”该经销商以苦笑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那么,既然销售不好,为何还不选择撤离,而仍选择继续苦守呢?&&&&& 对此武先生表示,自己很想在东建材周边开个店,但苦于没有资金,同时也挣不到多少钱,200多平米的店每平米租金都要18元,整体下来也不会有多少利润了。上述经销商也谈到,先观望一阵天荣的动作再说,或许以后这边人气能上来一些也说不定。&&&&& 日本一知名品牌代理商也向记者提到,这边的店虽说效益不好,但是并不指望能从这里挣多少钱,该品牌在凤凰城等多个建材市场都有门店,在这里只是提高些品牌知名度而已。&&&& &纵观郑州建材行业三十年,“东建材领舞,西北建材替补”的“魔咒”似乎已经不再那么新鲜,然而新进之秀凤凰城建材市场、五洲精品陶瓷城、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的扎堆建设,都冀图在激烈的建材商战中分一杯羹,而颇有意味的是,这些建材市场都无一不选择在东部郑汴路附近建设,这也让天荣显得颇有些另类。&&&&& 郑州商业分布一直以来形成了东建材、西纺织、南水产、北汽配的格局,据介绍,如今围绕东建材、沿老107国道和郑汴路两侧,相距不到1公里,形成了17个或大或小与建材有关的市场。这也使得地处北环的天荣建材港有些孤独,或许对于港区来说,地理优势确实存在,但是对于建材行业而言,地理优势却变成了劣势。&&&&& 三年前便有业内人士说:“天荣2400亩,凤凰名优建材城1200亩,澳柯玛近千亩,加上正在改造的郑州建材大世界,郑州的建材市场总规模少说也有上万亩。”“郑州建材商户总数不过数千家,这样的商家数量,几千亩左右规模的市场就够了。”&&&&& 这一场郑州建材市场的高温不退,才酿造出这座中原建材航母的黯然搁浅,难以乘风起航的背后,还有哪些隐情,天荣今后的路该走向哪里,汽配与灯饰是否能创造辉煌,这座中原汽配航母能否终于“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业内人士都不得而知,就让时间来揭开这层迷雾吧。
&&&& &记者手记:
&&&& &初到郑州便发现天荣国际建材港的辉煌与沉寂,经过长达一个月的筹备,实地走访、调查,与业内人士闲谈,获取资料后终于在今日艰难封笔。而抬头望下时钟,发现已是凌晨四点,想起来一句话:“写稿到深夜的人你伤不起啊。”&&& &&而写完之后又有诸多感想,天荣国际建材港,这个一度搅的郑州建材行业满城风雨的大型建材市场,曾经吸引了诸多行业人的目光。而如今却只能在汽配和灯饰上苦练内功。&&&&& 今日又有传闻金泰成灯饰广场对商户的苛刻式管理事件,此与天荣公告规定门店开歇业时间如出一辙,我不由想到,人气的提升是靠强迫商户开关门时间就能实现的吗?&&&&& 18日陶博会开幕,对此盛事我作为一个媒体人一直是想去看的,结果苦于河南驻站无法前往,陶博会何以能吸引人去看,这种人气又是如何积累而来的,相信和天荣建材港的人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想去看的人必然是有需求的,有需求的人必然是要知道有这个盛会或者建材市场的,而且这种需求商家如何让其得到满足。&&&&&&郑州的建材市场建设过于重复,过于集中,必然导致竞争的白热化,同时也会引导消费者形成地域观,我的一位朋友最近家里装修,其母第一反应便是去了趟东建材,随后又去了附近的凤凰城,末了还不忘去红星美凯龙和居然之家转了转,最终在凤凰城买了某知名品牌的瓷砖。&&&&& 当时我就问她,“阿姨你怎么想到先去东建材的啊?”她很明显的愣了一下,然后才回到:“谁不知道东建材那边东西多啊。不是都去东建材那边去买瓷砖的吗?”我细想之下确实如此,东建材的人潮涌动和天荣建材港的门可罗雀对比颇有些差距,而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便是买建材就去东建材,这确实是天荣建材港不愿意见到的,也是天荣建材港需要去做到的。&&&&& 那么,希望天荣建材港能够再出奇招,在团结商户上多下功夫的同时,让消费者知道北环有个天荣建材港,再续打造“中原建材航母”的前缘吧。■& 本报驻河南记者& 王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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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荣汽配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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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打算去北环汽配城上班
天荣汽配城???门牌号敢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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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宣布,《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日至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对该意见稿提出建议。《汽车业反垄断指南》于去年6月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授权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并先后在内部进行了多轮意见征集。据发改委内部人士透露,《反垄断指南》在进一步公开征求意见并整理后,预计将于今年5月前后上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审核通过后将正式发布。自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发改委就对汽车行业的经销模式、商务政策、竞争状况、价格情况开展了深入的调研。2014年,发改委开始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进行查处。截至目前,共查处汽车行业垄断案件12件,合计罚款20.47亿元。以下为征集意见稿全文:一、总则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就业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预防和制止汽车业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推进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一)概念界定1.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或牵引,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乘用车和商用车的进一步分类,参见国家相关标准(GB/T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2.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3.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4.汽车供应商,是指提供汽车、售后配件及用品的经营者,包括:(1)汽车制造商;(2)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3)从事汽车批售业务的汽车进口商。5.配件供应商,是指生产或提供汽车初装零部件和售后配件的经营者。6.汽车经销商,是指独立于汽车供应商而从事汽车经销与服务的经营者。在实务中,汽车经销商可以同时承担汽车维修商的角色,但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环节也可以相互分离。7.汽车维修商,是指提供汽车维修和保养服务的经营者。8.最终用户,就汽车而言,是指汽车所有人(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为准)和其他对汽车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如汽车承租人)。就汽车售后配件及用品而言,包括:(1)购买该等产品的机动车所有人和其他对汽车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人;(2)将该等产品用于维修而非转售目的的维修商。9.汽车配件,按用途、品牌、供应渠道与质量等标准分类,包括初装零部件、双标件、售后配件、原厂配件、同质配件等。(1)初装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组装新车的零部件。(2) 双标件,是指同时标有汽车制造商和配件制造商商标、标识和零件代码的初装零部件和售后配件。(3)售后配件,是指安装于汽车、用来替换该汽车初装零部件的产品,包括汽车所必需的润滑剂,但不包括燃料。(4)原厂配件,是指汽车供应商或者汽车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使用汽车供应商品牌或汽车供应商指定品牌,按照汽车初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售后配件。(5)同质配件,又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获得相关认证、质量不低于汽车初装零部件的售后配件,但不包括原厂配件。10.维修技术信息,是指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为维持或恢复汽车出厂时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延长汽车使用寿命,确保汽车符合安全、环保使用要求所进行的汽车诊断、检测与维修作业必需的技术信息资料的总称。(二)相关市场界定汽车业产业链长,上中下游业务类型多样,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同时考虑汽车业的特点以及个案具体情形。汽车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在个案中,首先考察需求替代,其次考察供给替代。比如,汽车经销由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构成,批发由汽车供应商面向经销商,零售由经销商面向最终用户。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可能需要将汽车批发和零售分别界定为细分的相关市场;汽车经销市场还可以从供给替代和需求替代的角度进一步细分。汽车售后市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售后配件经销市场和售后维修保养市场。在汽车售后市场,特定品牌、车型的汽车售后维修保养服务要求采用适用于该品牌及车型的售后配件,基于特定品牌及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而完成。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角度考察,汽车售后市场的兼容性和锁定效应客观存在,汽车品牌因而成为界定汽车售后市场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相关因素。二、垄断协议(一) 垄断协议的禁止与豁免1.《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第十四条禁止纵向垄断协议,第十五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和条件。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经营者主张其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首先需要证明其协议属于第十五条列出的情形之一。其次,除“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两种情形以外,经营者还应当证明其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为证明其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经营者可以评估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可以参考《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各项因素。评估一项协议是否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可以从价格降低、质量提高、技术创新、技术升级、产品和服务的更多选择等角度加以考察。经营者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主张垄断协议豁免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指南另行规定。2.推定豁免为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和经营者合规成本,本指南列出了不具有市场显著力量的经营者设置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的若干情形,可以推定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证明,该等情形通常能够提高经销服务质量、增进经销效率、增强中小经销商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一般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因而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评估经营者是否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设置一个固定的市场份额标准并不必然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但是,以纵向协议的竞争评估为例,执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在相关市场上占有25%—30%以下市场份额的经营者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但是,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经营者的行为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仍然可以对相关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3.个案豁免除本指南列出的可以推定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情形之外,经营者如主张其协议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证明其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法定条件,判断其协议能否被个案豁免。(二)汽车业横向垄断协议1.某些类型的横向协议,如研究与开发协议、专业化协议、技术标准化协议、联合生产协议、联合采购协议等,通常能够增进效率和促进竞争,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福利。比如新能源汽车研发与生产过程中的横向合作协议,可以使竞争者分担投资风险、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达成前述能够增进效率和促进竞争的横向协议的汽车业经营者,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证明其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竞争分析,汽车业与其他行业并无显著差别,因此本指南不再对其进一步细化。关于汽车业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三)汽车业纵向垄断协议1.协议的形式、相似协议的累积效果在实务中,纵向协议可以表现为直接限制,比如合同条款规定经销商的转售价格;也可以表现为间接限制,比如固定经销商的利润率和折扣水平,通过实施价格监测对不遵守建议价的经销商取消返利、拒绝供货或提前解除授权协议。在中国汽车市场上,纵向协议主要体现为经销商协议,也可能通过商务政策、通函、资讯、通知等形式达成。反垄断法关注行为的效果而非形式,评估垄断行为的关键是行为实际产生的限制竞争效果。根据其竞争效果,商务政策等形式上的单方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纵向垄断协议。通常情形下,单个经营者实施纵向协议会限制品牌内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当相关市场上多数甚至全部经营者均采用相似纵向协议,协议中的各类纵向限制形成网络,全面覆盖相关市场,品牌间竞争的约束力将被明显削弱。相似纵向协议导致的累积效果能够显著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使相关产品和服务在竞争水平之上定价,最终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2.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限制竞争效果非常明显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纵向价格限制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维持高价、促进横向与纵向共谋、削弱品牌间竞争和品牌内竞争、排斥竞争者等方面。当然,根据个案分析原则,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该等价格限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经营者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主张个案豁免。在实务中,汽车业经营者基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主张个案豁免的纵向价格限制的常见情形包括:(1)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避免“服务搭便车”,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短期(如:9个月以内,从汽车供应商就具体车型发出第一张批售发票之日起算)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对于激励经销商努力推广新能源产品,加大销售力度,扩大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是必要的,进而能够促进新产品成功上市,给予消费者更多选择。(2)仅承担中间商角色的经销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仅承担中间商角色的经销商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与特定第三人或特定终端客户(如: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员工、大客户、广告及赞助对象等)直接协商达成销售价,仅通过授权经销商完成交车、收款、开票等交易环节的销售。在该等交易中,授权经销商仅承担中间商的角色协助完成交易,与完全意义的经销商有所不同。(3)政府采购中的转售价格限制在实务中,政府采购项目通常要求参加联合投标的汽车供应商与其经销商协调后提供一致或固定的零售价格报价。对于全国范围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部门有时与汽车供应商直接接洽,汽车供应商没有直销或零售执照,需要与特定经销商就零售价格达成一致,以实现其对政府采购的报价。与仅承担中间商角色的经销商销售类似,政府采购中的经销商如果仅协助完成交易,则与完全意义的经销商有所不同。(4)汽车供应商电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电商销售中的定价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实务中存在汽车供应商通过电商平台在一定时期以统一价格销售汽车,与不特定的最终用户直接达成交易,仅通过经销商完成交车、收款、开票等交易环节的销售。在该等电商交易中,经销商仅承担中间商的角色协助完成交易,与完全意义的经销商有所不同。3.建议价、指导价和限定最高价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和维修商设置转售汽车与汽车售后配件及用品的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以及对经销商和维修商设置售后服务工时费的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通常具有效率效果,该等行为一般不会对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但是,如果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被多数或全部经销商所执行,在实质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时,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该等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4.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地域限制是指供应商承诺在特定经销区域对一个或若干经销商供货,经销商承诺不向其他经销区域销售。客户限制是指供应商限定经销商只能将商品售予或不得售予特定客户。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可能削弱品牌内竞争、分割市场、助长价格歧视。有效实施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导致其他经销商难以获得供货,阻碍更有效率的新型经销模式的推广,使商品和服务价格维持在高位。但是,有时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也能够提高经销效率,比如,在经销商需要为保护和建立品牌形象进行特定投资时,地域限制能产生显著的效率。(1)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汽车业经营者设置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具有效率效果和正当化理由,通常能够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前述情形主要包括:①约定经销商仅在其营业场所进行经销活动,但不限制该经销商的被动销售,也不限制经销商之间交叉供货。被动销售,是指经销商未主动营销,但应个别客户的要求,向该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比如,甲地消费者到乙地购车的行为即为经销商的被动销售。相对于传统销售方式,电商销售面向更广大、更多样的客户。如果一个客户浏览经销商网站或第三方网站并联络该经销商,且该联络产生了一笔销售交易,这笔销售将被视为被动销售。对于经销商通过其自有或第三方网站向不特定受众发出的信息,如果客户主动选择接受(如:在线订阅经销商的推广信息)并主动接洽经销商而产生一笔销售交易,该交易将被视为经销商的被动销售。但是,如果经销商向特定受众发出广告或促销信息,则该等行为将构成主动销售。②限制经销商对汽车供应商为另一经销商保留的独占地域或专有客户进行主动销售。③限制批发商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销售。④为避免配件被客户用于生产与汽车供应商相同的产品,限制经销商向该类客户销售配件。为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而设置一个固定的市场份额标准并不必然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但是,以纵向协议的竞争评估为例,执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表明,在相关市场上占有25%-30%以下市场份额的经营者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2)下述四类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通常能够严重限制竞争,导致高价并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因而不能直接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汽车业经营者从事下述行为,如果能够证明其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主张个案豁免。①限制经销商的被动销售。②限制经销商之间交叉供货。③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向最终用户销售汽车维修服务所需配件。④除代工协议的情形,汽车制造商与配件、修理工具、检测仪器或其他设备供应商之间达成约定,限制此类供应商向经销商、维修商或最终用户销售有关配件、修理工具、检测仪器或其他设备。有关代工协议的认定,参见本指南附则(一)。5.通过保修条款对售后维修服务和配件流通施加间接的纵向限制对在保修范围内的维修保养工作和替换配件,汽车供应商通常要求汽车最终用户到授权维修网络使用原厂配件完成维修保养工作。但是,通过保修条款对售后服务和售后配件流通间接施加不合理的纵向限制,能够排斥独立维修商,减少配件供应和经销渠道,最终提高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的价格。上述不合理的纵向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汽车供应商以汽车最终用户将不在保修范围的维修保养工作全部交由授权维修网络完成,作为汽车供应商履行保修责任的条件;(2)对不在保修范围的售后配件,汽车供应商要求使用原厂配件作为其履行保修责任的条件;(3)汽车供应商没有正当理由,限制其维修网络对平行进口车提供售后维修保养服务。6.有关经销商和维修商销售与服务能力的其他纵向限制汽车供应商通过协议和商务政策等实施的下述纵向限制,有可能不当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的销售与服务能力,如果导致显著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提高汽车经销和维修渠道的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则相关协议和商务政策可能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纵向垄断协议。(1)汽车供应商向经销商或维修商强制搭售其未订购的汽车、售后配件、精品、耗材、修理工具、检测仪器等。供应商对经销商实施的搭售是一种纵向限制,有可能导致搭卖品的排他购买义务,因而排除搭卖品市场的竞争。(2)汽车供应商强制经销商或维修商接受不合理的汽车或售后配件销售目标、库存品种和数量。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合同产品的销售目标、库存品种和数量。但是,供应商单方制定并强制经销商接受不合理的销售目标、库存品种和数量,有可能导致经销商承担合同产品的排他购买义务,因而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3)汽车供应商强制要求经销商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开展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强制限定经销商自担费用开展广告宣传的特定方式和特定媒体。汽车供应商通常与经销商约定参与共同推广和营销活动并要求经销商分摊合理费用。此外,为确保品牌推广的整体效果,汽车供应商通常为经销商设置遴选媒体的合理的质量型标准。但是,强制要求经销商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开展的宣传推广费用,或强制限定经销商开展广告宣传的特定方式和特定媒体,有可能不当限制经销商自主决定推广和营销活动的能力,间接增加经销和售后渠道的成本,最终增加消费者的负担。(4)汽车供应商限定经销商和维修商只能使用特定有偿设计单位或建筑单位的服务,或限定经销商和维修商所需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和办公设施等只能使用特定品牌、供应商和供应渠道。为保证品牌形象,汽车供应商通常会通过协议或商务政策对经销商和维修商经营场所的设计、装饰、办公设施等约定或规定质量型标准。此外,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考虑,汽车供应商通常指定其汽车品牌标识的采购渠道。但是,限定经营场所的设计、办公设施等只能使用特定第三方品牌、供应商和供应渠道对于保证汽车品牌形象通常并非必要,该等限制有可能不当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间接增加经销和售后渠道的成本。(5)汽车供应商拒绝供货或提前解除经销协议时,应当明确列出理由。为防止汽车供应商由于经销商或维修商从事了促进竞争的行为,如拒绝执行汽车供应商设置的最低转售价、从汽车供应商以外的渠道购进原厂配件和同质配件用于售后维修等,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经销商供货或提前解除经销协议,汽车供应商拒绝供货或提前解除经销协议的通知应当明确列出理由。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不公平高价和低价,以及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目前,我国新车销售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但汽车售后市场由于存在锁定效应和兼容性问题,可能限制削弱售后市场的有效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在个案中界定汽车售后市场,汽车品牌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相关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以及第十八条关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在新车销售市场上不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供应商,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一) 售后配件的生产除根据代工协议生产的配件以外,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为初装汽车配套的配件制造商生产“双标件”。即,汽车制造商不应与向其提供初装零部件的配件制造商达成约定,禁止后者在汽车初装零部件上加贴自有商标、标识和零件代码。双标件旨在提高消费者和维修商辨识同质配件的能力,促进汽车售后市场有效竞争。关于代工协议的认定,参见本指南附则(一)。(二)售后配件的供应与流通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售后配件的供应与流通,具体包括:1.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外采售后配件,即,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购买同质配件或从其他渠道购买原厂配件(包括平行进口配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对其经销渠道设置一定期限的排他采购义务,能够提高经销网络的质量标准,有助于建立和保持品牌形象,提高品牌对最终消费者的吸引力并提升销量。但是,如果相关市场存在显著的进入或扩张壁垒,排他采购义务有可能封锁竞争性供应商,削弱创新激励机制,提高经销渠道的商品价格,限制消费者的选择。在实务中,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强制规定不合理的配件销售数量目标、库存品种和数量,通常能够实质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外采配件。但是,汽车供应商有权利要求其授权体系成员仅使用原厂配件和同质配件,并要求其授权体系成员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配件可追溯性。汽车供应商也有权利要求,仅当消费者知情并明确选择且保证配件可追溯性的条件下,授权体系成员才可以在维修工作中使用再制造件和回用件。上述情形不影响授权经销商、授权维修商和配件供应商的民事责任。2.限制配件供应商、经销商和维修商外销售后配件,具体包括:(1)除根据代工协议生产的配件以外,要求配件全部“返厂”,即,限制配件供应商向售后渠道以自有品牌供应配件;(2)限制经销商之间、维修商之间、以及经销商和维修商之间交叉供应售后配件;(3)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向最终用户销售汽车维修服务所需配件。(三)维修技术信息、测试仪器和维修工具的可获得性汽车售后维修通常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工基于特定品牌汽车的技术信息而完成。汽车供应商通常是其品牌汽车全部维修技术信息的唯一供应源。如果维修商不能获得检测、维修汽车以及替换汽车配件所必需的技术信息,其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可能导致危险驾驶、高排放和空气污染等风险;同时,维修商市场地位受挤压,导致维修渠道减少、汽车维修保养价格升高、消费者选择受限。汽车售后市场有效竞争需要保障售后维修技术信息的可获得性,同时保障测试仪器和维修工具的可获得性。因此,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应限制维修技术信息、测试仪器和维修工具的可获得性,包括:1.限制维修商获取特定品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权利和渠道;2.与修理工具、检测仪器或其他设备供应商之间达成约定,限制此类供应商向经销商和维修商销售有关修理工具、检测仪器或其他设备。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分析,汽车业与其他行业并无显著差别。关于汽车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在汽车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中,本指南关于汽车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说明和指引,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具有参考意义。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汽车业市场竞争的行为,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汽车交易中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阻碍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比如,二手车交易中的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利于绿色循环消费和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还限制了汽车所有人的物权处置权益,延长消费者换车周期,间接影响新车销售市场。因此,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汽车流通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应违反《反垄断法》第五章规定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含有限制汽车市场准入和汽车自由流通等内容的规定;(二)通过设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开业条件或资质要求,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经营者经营汽车业务;(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租用、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汽车交易系统、设施和经营场所;(四)二手车限迁行为,即要求二手车必须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五)限制二手车交易必须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六、附则(一)代工协议的认定代工协议,实务中又称委托加工协议、代加工合同、承揽合同、贴牌加工合同,是指委托方为被委托方提供必需的技术、设备,由被委托方为委托方生产产品、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如果配件制造商使用汽车制造商的知识产权,根据汽车制造商的要求加工汽车配件,汽车制造商和配件制造商之间是委托加工关系,达成的是代工协议。代工协议与使用自有知识产权的配件制造商与汽车制造商之间形成的配件供应协议存在显著区别。一项协议是否构成真实代工协议,需要进行个案评估,通过评估协议实质内容之后加以认定,而不能仅仅根据协议的形式直接认定。简言之,如果汽车制造商(委托方)所提供的技术、设备是配件制造商(被委托方)根据汽车制造商的要求,在合理条件下生产合同产品或提供合同服务所必需的,则配件制造商的身份是“代工厂”,不被视为市场上的独立配件供应商。但是,当汽车制造商向配件制造商提供工具、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时,如果该配件制造商已拥有可自主使用的该等工具、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者能够以合理条件获得该等工具、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该等情形下汽车制造商的技术和设备并非配件制造商履行协议所必需的。比如,如果汽车制造商仅提供了合同产品一般的描述性信息,但限制配件制造商向售后市场以自有品牌供应配件,汽车制造商实质上剥夺了配件制造商在协议相关领域拓展业务的可能性,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可能导致高价,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评估“生产合同产品或提供合同服务所必需的技术或设备”可以考虑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委托方拥有或有权处置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受版权保护的设计、注册外观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2.委托方拥有或有权处置的生产工艺等专有技术;3.委托方准备的与其提供的信息配套使用的研究报告、方案等文件。(二)指南的生效、更新与增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持续调查、评估中国汽车市场总体竞争状况,根据中国汽车业发展趋势,适时更新与增补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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